2023年9月6日至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期间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这一概念,强调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必由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把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了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因此,要推动东北全面振兴迎接重大机遇,重振雄风,就必须要构筑高水平法治基石,发挥法治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助推和保障作用。
一、法治和新质生产力具有本质关联性
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法治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由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的大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革。法治是各类经济关系在国家意志和上层建筑的反映。生产力决定了法治发展样态。另一方面,法治会反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治能够成为技术创新和提升生产力水平的加速器,也能够成为调和矛盾和防范风险的稳定器,为科技进步创造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从历史上看,科技革命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都与法治密切相关。在近代以来发生的历次科技革命中,法治都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英国是近代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令》的颁布地。人类法律文明的发达史,就是一部科学技术不断推动下的进步史。一次次颠覆性的科技革新,带来社会生产力的大解放和生活水平的大跃升,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轨迹。
科技促进了法律的发展,法律也一直在保护着科技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使其更加符合人们的现实需求。科技革命带来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客观上要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发展并与其相适应。新质生产力的本质是先进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三要素呈现出新质态,新质劳动表现为更高素质的劳动者,新质劳动资料表现为具有更高技术含量的劳动资料,新质劳动对象表现为更广范围的劳动对象。这些要素的更高质态和优化跃升必然会对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产生更为深刻的社会变革,这些内容迫切需要法治建设与其相适应,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二、法治为新质生产力的创新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人类历史上每一次重大的科技进步都会带来经济社会发展在量和质上的重大变革,其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创新。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创新起主导作用。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对于经济主体而言,要保证竞争优势和企业活力,就必须紧抓创新,既能实现守正创新,又能走向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创新主要体现在:新驱动,技术的革命性突破;新组合,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新载体,产业的深度转型升级。三个方面的创新都需要法治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技术革命性突破需要法治给予科技成果有效保护,营造良好的竞争空间;生产要素配置创新需要法治给予必要的调控和规范,避免资源配比失衡;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会来带一系列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需要法律予以配合调整,缓解经济发展转型带来的阵痛。坚持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完善对于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规范制度体系,优化对知识产权等技术在创造、运用、交易、保护环节的制度规范,强化在执法、司法等环节的协调机制,依法引导资本健康发展,为科技创新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提供法律指引。
当前,紧扣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坚持以良法善治引领中国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经济秩序的维护需要依靠法治。法治能够为各个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开放的经营环境,能够最大限度激发市场的经济活力。法治能够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类经济问题,鼓励和保护正当经济行为,惩罚和预防不正当经济行为,构建良好的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调整生产关系,用以激发生产力发展活力。因此,需要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持续优化生产力要素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内容,生产力要素的优化也需要依托现代化的公共法律服务来保障。尤其要注重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加强法律与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的密切融合,做到既熟知业务内容又掌握法律规定。积极为各类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合规指导,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三、法治为新质生产力的质优提供可靠制度支撑
新质生产力关键在质优,以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为主要特征。质优体现在生产要素和生产过程中,是生产的前提和过程。法治建设能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法治建设的质优需要同新质生产力的质优相适应。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一大批科学合理、严密完备、有效管用的良法,推动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法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制度支撑。构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科技创新领域法律制度。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以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为目标。加快制定关于促进科技进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科技创新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法治方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这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为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提供制度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推动产业创新,战略性新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要构筑新优势,赢得发展主动权。从目前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还需不断完善。要通过法律制度推动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制定一系列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法规,形成系统完备的新业态发展法律规划。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新经济蓬勃发展,会为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变革,不仅蕴藏着无限潜力,也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通过法治在鼓励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加强数字法治建设,完善数据产权、数据交易、网络平台、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立法。对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领域加大研究力度,尽快实现有法可依,以良法促善治。
法治为实现绿色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生态就是资源,就是生产力。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质优不仅强调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且注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用法治思维保障绿色发展,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将绿色发展涉及的多个领域融入立法,形成绿色生态法律规范体系。在环境损害赔偿、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绿色转型等方面通过推进制度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平衡。
作者简介:宋湘琦,法学博士,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