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凤酒特征风味物质形成机制与调控”项目通过专家组鉴定
2024年10月17日上午,中国酒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宝鸡市召开“西凤酒特征风味物质形成机制与调控”项目成果鉴定会。会议由中国酒业协会秘书长何勇主持。
鉴定委员会专家由中国酒业协会理事长、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宋书玉担任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大连工业大学朱蓓薇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南昌大学食品科学与资源挖掘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谢明勇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鉴定会专家还包括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党委书记、总经理郭新光,浙江大学叶兴乾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江正强教授以及华南理工大学赵谋明教授。
陕西西凤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正,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周虎、副总经理高亚兰、总工程师冯雅芳以及西北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岳田利团队等完成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冯雅芳就项目基本情况做工作汇报。
鉴定委员会专家听取了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应用报告和查新报告,审查了相关资料,认为西凤公司和西北大学共同完成的“西凤酒特征风味物质形成机制与调控”项目,首次全面解析了西凤酒特征风味物质并构建特征风味轮;创建了不同年份和不同容器西凤酒的识别鉴定关键技术,确立了西凤酒最佳贮存期;利用宏基因组学技术全面解析了西凤酒酿造过程中微生态菌群结构及动态变化规律,首次构建了西凤酒酿造基本微生物种群和特征标志性微生物组成谱,建立了基于西凤酒特征风味物质的微生物菌群数字化调控体系,一致认为项目研究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国因质而兴,企因质而强。品质是西凤人亘古不变的追求。一直以来,西凤集团始终秉持“以高品质美酒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酿造初心,从生产工艺8次标志性地改革和创新,到历经十年科研攻关,确定西凤酒的“凤香型”地位;从传承传统酿造技艺,不断追求工艺完美,到拥抱智能时代,建立中国酿酒原料及品质安全研究院等一批行业前沿的科技支撑平台,以科技赋能品质提升。
近年来,西凤集团充分发掘产区核心优势,持续深化产学研用融合,通过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应用型问题突破和市场性技术创新,发布了多项国际、国内领先科研成果,并加强发酵机理、健康因子、风味物质等方面的研究,着力提升行业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水平,以科技创新、科研成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力促进了西凤酒产品的品质提升。企业先后获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全国五一劳动奖状、陕西质量奖,2006年至今连续18年获得白酒质量国优认证证书,多次蝉联“全国白酒行业质量领先品牌”“全国质量诚信标杆企业”“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等殊荣,为陕西白酒产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王卫明)
市场监管总局将在非洲建设10万亩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日前,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将实施中非质量提升计划、xcPVm+IZ0w/NNomQqyprCw9irPcN9pBv1pYbbly9MzA=建设10万亩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设立中非标准化合作与研究中心和中非贸易数字化互信验证平台等。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推动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非洲地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是深化中非双边农业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是助力非洲提升农业标准化水平、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通过国际合作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我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形成了一批相对成熟的工作模式。但在非洲地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这项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克服不少困难。
据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启动在赞比亚选择小麦、玉米、辣椒、万寿菊等大宗粮食和经济作物,深入实施中国农业领域的相关标准,从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田间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推动标准化种植和示范推广工作。(杨梦帆)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全面实施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于10月15日对外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水资源税改革成果,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成果。据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介绍,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遵循四方面原则: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调动地方积极性。
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申铖 胡旭)
合肥高新区启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10月23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动2024年合肥市“关注食药安全·关爱大众健康”公益进社区暨高新区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合肥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李杰在致辞中表示,今年以来,合肥高新区大力开展“食安守护”与“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整体平稳向好。开展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不仅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也是深化“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理念的生动实践,更是回应民生关切、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消费水平、促进全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举。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形成人人参与、互相支持的强大社会网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共同书写食药安全的新篇章。
在启动仪式现场,合肥高新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分别设置了展台,就各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现场宣传及问题解答,区市场监管局还设置了“你点我检·你送我检”工作台,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代表在启动仪式上进行了“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反对浪费”公开承诺。
据悉,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合肥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卫中心、乡村振兴处还开展了食品“营养、安全、减油、增豆、加奶”等健康科普信息宣传,并向市民讲解了科学去除农残的知识,指导群众健康安全饮食,区党政办也开展了反食品浪费、光盘行动宣传等系列活动。(孙志云 刘珊垚)
安徽黄山市实现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全覆盖
今年7月份,黄山市食安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见》,在全市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截至目前,全市154家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已全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共投入资金92622元,实现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全覆盖。
黄山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改革创新、依法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由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购买相关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担机制,推动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老年人的饮食安全。
一是依法规范投保。各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通过集中采购、分散购买等形式,依法依规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二是规范经费支出。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明确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用支付渠道,不得向供餐服务的老年人收取费用。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通过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强化数字赋能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食品安全水平。四是健全工作机制。市食安办联合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引导,协调保险机构细化保险条款,分类确定投保资金标准,充分满足各类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求,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快速理赔、紧急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老年助餐机构)食品安全水平。(黄山市市场监管局)
湖南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发《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在粮食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的情况下,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标准。具体标准为:从事粮食收购及加工的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应当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15%;从事成品粮批发及零售的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量应当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8%。
当粮食市场严重供不应求、出现《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时,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高于最高库存量标准。具体标准为:从事粮食收购及加工的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应当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20%;从事成品粮批发及零售的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应当不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16%。
《办法》明确,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两种业务以上的,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高值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低值执行。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粮食经营者承担的各级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粮食的收储、轮换、销售等经营数量,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
《办法》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作为上年度月平均经营量的计算依据。各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进行监督检查。若粮食经营者拒不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由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张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