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智慧农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着力点,是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制高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以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人等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为工作主线,以全面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效能为主要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强化应用导向,着力破解信息感知、智能决策、精准作业各环节的瓶颈问题,统筹推进技术装备研发、集成应用、示范推广,大幅提升农业智能化水平,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新动能。
发展智慧农业,要坚持统筹推进、共建共享,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统筹用好存量资源与增量政策,增强工作推进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需求牵引、以用促研,立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实际需求,树立问题导向、应用导向,因地制宜探索数字化、智能化解决方案,引导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加快智慧农业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农业产业数字化改造,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找准小切口做好大文章,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进,逐步迭代升级。
到2030年,智慧农业发展取得重要进展,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标准体系、检测制度基本建立,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国产化技术装备广泛应用;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推广应用取得重大突破,推动农业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效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到35%左右。展望2035年,智慧农业取得决定性进展,关键核心技术全面突破,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农业全方位、全链条实现数字化改造,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到40%以上,为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二、全方位提升智慧农业应用水平
(一)推进主要作物种植精准化。推动良种良法良机良田与数字化有机融合,集成应用“四情”监测、精准水肥药施用、智能农机装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智能决策系统等技术,提升耕种管收精准作业水平,构建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的数字化种植技术体系。加强农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大力发展智能农机装备,推进农机具数字化升级,研发推广高精准作业水平的智能农机装备,建设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鼓励农垦发展“互联网+农机作业”。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积极推进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资源共享,提高农业遥感监测的精度和频次;合理布局田间物联网监测设备,统筹推进农业气象、苗情、土壤墒情、病虫害、灾情等监测预警网络建设,提升防灾减灾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开展数字化改造,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智慧农场建设模式。
(二)推进设施种植数字化。结合设施农业发展布局,以设施种植传统优势产区为重点,推动集中连片老旧低效设施数字化改造,推进环境控制、水肥一体化等物联网设备应用;以大中城市郊区及其周边区域为重点,因地制宜发展连栋温室、植物工厂等现代化生产设施,加快推广国产化全流程智能管控系统,集成应用作物生长监测、环境精准调控、水肥综合管理、作业机器人等技术装备。鼓励规模化设施种植主体,应用生产经营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合理制定种植计划,动态调优品种结构和上市档期。以蔬菜和水稻生产大县(农场)为重点,推进育苗催芽播种等智能装备应用,推动集约化种苗工厂数字化建设。
(三)推进畜牧养殖智慧化。引导发展规模养殖智能化,按需集成环境精准调控、生长信息监测、疫病智能诊断防控等技术,推广精准饲喂等智能装备。在土地资源相对紧缺地区,推广智能化立体养殖技术。鼓励规模养殖场建立电子养殖档案,推进数据直联直报,加快推广能繁母猪、奶牛个体电子标识。加快饲料原料营养价值和畜禽动态营养需要量数据库建设,推广国产饲料配方软件。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诊断和防控信息化建设,完善重大动物疫情测报追溯体系。
(四)推进渔业生产智能化。以规模化淡水养殖为重点,加快推进池塘、工厂化、大水面等养殖模式数字化改造,因地制宜应用鱼群生长监测、智能增氧、饲料精准投喂、鱼病诊断防控、循环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在海水养殖优势区,因地制宜推进沿海工厂化、网箱等养殖模式数字化改造,推进深远海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应用环境监控、精准投喂、自动起捕、智能巡检、洗网机器人等设施设备。实施海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装备更新改造,推广渔船海洋宽带、北斗导航定位、防碰撞等船用数字化终端装备,推动相关卫星信息系统的行业应用。加快推进各地渔政执法数字化建设,建设全国统一的渔政执法办案综合平台,重点推进沿海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智能化监管,建设智慧渔港。
(五)推进育制种智能化。加快国家级和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畜禽基因库、畜禽水产资源保种场(区)等数字化建设,推进种质资源信息互联共享。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化现代化的农作物优势制种区和畜禽核心育种场,集成推广小区智能播种收获、高效去雄等智能设备。支持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联合打造智能育种平台,开发智能设计育种工具,推动经验育种向智能设计育种转变,有效缩短育种周期。推动遗传评估中心、畜禽品种性能测定站等试验数据共享,提升品种测试(测定)效率。完善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探索建立品种身份证制度,推行种子可追溯管理。
(六)推进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持续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培育一批运营主体,引导带动上下游相关主体数字化改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精准安排生产经营。拓展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推动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与主产区建立对接机制,规范发展直播电商等新模式,组织开展“庆丰收消费季”等营销促销活动。促进农产品产地市场和加工流通企业数字化改造,集成应用清选分级、品质检测、加工包装、冷藏保鲜等智能设施设备,培育发展智能化、高端化现代加工仓储模式。依托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产地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
(七)推进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数字化。加强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用地“一张图”建设,健全协同推进制度机制,推动数据汇聚共享和上图入库,持续优化拓展平台功能,构建农业农村管理服务数字化底座。部省协同推进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指挥调度、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农村承包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全国乡村建设信息监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管理服务、畜牧兽医监管监测、渔业渔政管理、长江禁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系统建设,逐步统一底图和数据标准,强化系统共建共享、数据互联互通、业务协作协同,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效能。持续推进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强化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涉农舆情监测预警。鼓励有条件的垦区因地制宜构建智慧农业作业与智能管理平台。
三、加力推进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和先行先试
(八)加快技术装备研发攻关。根据轻重缓急建立重大问题清单,加快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农业核心算法、农业机器人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深入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融合应用。强化国家智慧农业创新中心和农业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优化建设布局,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提升整体效能,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研发制造相衔接的智慧农业创新体系。鼓励各地根据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智慧农业技术攻关与推广应用;加强智慧农业共性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在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增设智慧农业岗位,推动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技术协同攻关。培育智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引导科研机构与制造企业联合研发,促进在应用中持续优化。
(九)建设智慧农业引领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建设一批智慧农业引领区,强化政策创设,推动机制创新,集中用好各类支持措施,打造智慧农业发展高地。引进培育一批智慧农业技术研发、装备制造、推广服务等各类主体,打通智慧农业技术装备从研发到制造应用的堵点卡点,探索形成区域性的整体解决方案。重点支持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垦国有农场等率先示范应用,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智慧农(牧、渔)场。
(十)健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智慧农业技术装备纳入农技推广范围,加强智慧农业技术指导和推广。每年组织遴选一批成熟技术装备,制定发布智慧农业主推技术目录。总结推广一批适应实际需求的智慧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模式。建立智慧农业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发布技术、装备、标准、政策等各类信息。制定智慧农业成本效益测算、应用效果评价方法,开展智慧农业技术装备科学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加快智慧农业技术示范应用,提供遥感监测、农事作业、经营管理、防灾减灾等技术服务。
四、有序推动智慧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亟需的智慧农业共性关键标准与通用技术规范。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做好产业链上下游、成套装备的标准衔接。加强标准宣贯,引导各类企业强化自律、按标生产,建立健全第三方技术服务体系。完善智慧农业技术装备检验检测制度,推动建设智慧农业技术装备检验检测中心,建立健全整机装备、关键零部件、软件产品的检测规范。
(十二)强化数据要素保障。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农业农村统计监测能力,拓宽遥感、物联网、互联网等实时数据采集渠道。健全农业农村数据管理制度,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深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互惠、商业数据保护等机制,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促进各类主体间的数据合作。同步推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建设,及时评估防范智慧农业技术装备应用风险。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智慧农业企业加强合作,培养符合产业需求的应用型、创新型和复合型人才。鼓励各地创新培训方式,结合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等项目,加大智慧农业人才培训力度,提升小农户参与智慧农业的意识和能力。推进智慧农业领域职业开发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吸引相关人才从事智慧农业工作。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智慧农业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工作力量支撑,强化总体设计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落实。牢固树立上下“一盘棋”思想,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系统上下协同的大平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政策资金扶持,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路线图”“时间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持续开展智慧农业监测统计,引导各地加快智慧农业建设。
(十五)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已有项目和政策向智慧农业倾斜力度,加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对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的支持力度。充分运用多种资金渠道,谋划实施智慧农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积极争取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支持将智慧农业项目纳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智慧农业建设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场景,为相关主体提供在线信贷服务。鼓励各地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投资有序参与智慧农业建设。
(十六)做好经验交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发展智慧农业的典型经验和先行先试创新做法,通过现场观摩、研讨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促进交流学习。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宣讲典型案例,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参与智慧农业建设的良好氛围。推动智慧农业国际交流合作,引进智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加强智慧农业技术合作研发,参与智慧农业领域国际标准制定,支持国内智慧农业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农业农村部
《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智慧农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加快智慧农业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聚焦智慧农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瞄准农业农村生产管理面临的难点问题,组织实施智慧农业3大行动,通过政策拉动、典型带动、技术驱动、服务推动,形成一批可感可及的工作成果,加快推动智慧农业全面发展,有力支撑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工作布局
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上,加快打造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和基础模型算法等公共服务产品;在产业布局上,着力推动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培育一批智慧农场、智慧牧场、智慧渔场,推进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在示范带动上,支持浙江先行先试,探索推广“伏羲农场”等未来应用场景。
(三)行动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上台阶”的工作安排,分阶段推进。2024年,全面启动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智慧农业重点领域应用拓展、智慧农业示范带动3大行动8项重点任务。到2026年底,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初步形成,探索一批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智能化解决方案和智慧农(牧、渔)场技术模式,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到30%以上。到2028年底,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信息技术助力粮油作物和重要农产品节本增产增效的作用全面显现,先行先试地区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基本实现,全域推进智慧农业建设的机制路径基本成熟,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到32%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智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1.打造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完善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架构设计,统筹谋划存量资源和增量项目,加快推进算力、存储、安全、网络条件提升和灾备体系建设,构建统一的数据资源池和数据采集、汇聚治理、分析决策等系统,打造农业农村数据管理服务中枢。制定完善农业农村数据分类分级规范、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制度,应用“全农码”对农业资源、主体、产品数据统一赋码,深入推进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和共享交换。升级优化“农事直通”移动端窗口,丰富和拓展为农服务数字化应用。构建农业农村大数据协同创新体系,制定促进数据平台上下协同的标准规范,推广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基座等软件工具。2025年,相关数据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到2028年底,功能完备、上下协同、务实管用的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
2.共建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统筹用好农业农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现有条件,开发满足农业农村管理应用需求的农业农村数字底图,完善地图制作、发布、服务等功能,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基础能力支撑。央地合作、部门协作推动各类涉农数据上图入库,建设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承包地、宅基地、耕地种植用途、养殖坑塘用地等专题图层,为每块地建立数字档案。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各类主体依托用地“一张图”,开发耕地种植用途管控、防灾减灾、生产托管、农机精准作业等各类应用。
3.开发智慧农业基础模型。建设农业基础模型与算法开放平台,建立农业智能模型算法软件开源社区,为各类农业模型开发提供高效敏捷的开发工具和基础模型库。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作物生长、动物行为和体征识别、生产管理决策、设施环境多因素联动调控等基础模型算法,以及智能育种、饲料配方、农场管理等通用软件工具或SaaS软件服务,为各类智慧农业应用提供技术底座。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农业农村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重点领域应用。到2026年底,农业基础模型与算法开放平台和基础模型库基本建成,到2028年底,开发推广基础模型算法和通用软件工具或SaaS软件服务20个以上。
(二)实施智慧农业重点领域应用拓展行动
4.赋能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组织国家智慧农业创新中心、优势科研单位和科技领军企业,聚焦全国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集成推广一批大面积单产提升的数字化种植技术方案。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推进水肥一体化智慧管控设施、信息化监管设备等数字农田建设,探索完善建设标准,优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快推进农机装备的数字化升级,引导配备北斗辅助驾驶等系统设备终端,提高精准作业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区域推进田间气象、作物长势、土壤墒情、病虫害等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域的一体化监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智慧农业服务,为小农户等经营主体提供贯穿全生产周期的农事指导、市场信息、防灾减灾等各类信息服务。力争到2028年底,主要粮油作物的数字化种植技术方案基本成熟。
5.培育一批智慧农(牧、渔)场。指导各地根据种养殖品种和生产条件的实际需求,集成应用适宜的信息技术装备,因地制宜建设多样化的智慧农(牧、渔)场。智慧农场,重点应用环境监测调控、水肥药精准管理、智能植保、无人巡检运输、智能农机等技术装备。智慧牧场,重点应用个体体征监测管理、环境精准调控、自动巡检消杀、疾病智能诊断、精准配方饲喂、自动采集清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技术装备。智慧渔场,重点应用环境和水质监测、自动增氧、智能巡检、智能投饲、个体行为观测、鱼病智能诊断、分级计数等技术装备。实施农(牧、渔)场智慧赋能计划,汇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主体等多方资源力量,为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主体,提供智慧农业通用软件工具、信息技术培训、农技在线服务、市场信息等服务。
6.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鼓励各地打造一批产业链数字化改造标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等作用,带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字化改造,提高全产业链协作协同效率。深入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推动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市场智慧化升级改造,加强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化建设,打造面向市场、数据驱动、高效协同的智能供应链,推动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建设一批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加强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信息监测,引导产业有序发展。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建设国家综合监管平台,指导有条件的生产主体建立信息化质量安全管控系统,推广应用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追溯保品牌试点。
(三)实施智慧农业示范带动行动
7.推进智慧农业先行先试。支持浙江建设智慧农业引领区,综合应用技术创新、人才引进、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政策措施,探索设立智慧农业专项资金,推动形成部省联动推进智慧农业建设的机制路径。支持智慧农业公共服务产品优先在浙江落地应用,推动“浙农码”与“全农码”有机衔接,率先实现部省数据互联互通和业务协作协同。持续推动浙江“乡村大脑”迭代升级,建设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产业大脑”,开发推广“浙农”系列应用,建设一批不同技术模式的智慧农(牧、渔)场。到2028年底,浙江农业产业大脑基本建成,培育1000家以上数字农业工厂、100家未来农场,形成一批标准规范,研发推广一批成熟适用的智慧农业软硬件产品。
8.探索智慧农业未来方向。支持科研院校持续推进智慧农业技术模式迭代创新,加强智慧农业前沿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引领智慧农业未来发展方向。支持中国科学院持续探索总结“伏羲农场”模式。持续优化土壤养分反演、作物模拟预测、气象精准分析等模型,开展耕地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推动农业生产过程的数字化仿真、推演,形成最优种植方案。持续推进智能农机创新,在规模化应用场景下实现精准整地、精准播种、变量施药、变量施肥、变量灌溉、收获减损、运输减损、仓存减损、秸秆合理利用等精准作业。培育一批智慧农业领域科技领军企业,集聚创新资源,加快推进智慧农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智慧农业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年度任务清单,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具体举措,明确主体责任,强化政策配套和工作力量保障,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实现。加强行动计划监测调度,对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分析总结,及时发现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完善智慧农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智慧农业发展趋势、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加大政策扶持
用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已有项目和政策,形成支持智慧农业发展的政策合力。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重大信息平台升级改造、重大科技项目等资金渠道,支持智慧农业能力条件建设,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创新。加强对智慧农业公共服务应用的宣传培训。鼓励各地探索智慧农业专项补贴等新政策,健全技术、服务、金融等多样化政策支持体系。
(三)加强总结交流
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和模式,编发智慧农业优秀案例集。建立智慧农业主推技术目录和信息发布制度,遴选发布智慧农业新技术新装备,促进技术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召开智慧农业建设现场推进会,推动各地互学互鉴,以点带面整体提升。用好农业农村部官网、新媒体、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线上线下平台,充分展示智慧农业行动计划建设成果。加强智慧农业领域技术、人才、标准、经验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是我国食品工业重要发展载体和关键增长引擎。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加快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现组织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加以重点培育,充分挖掘区域资源禀赋,明确发展方向和培育优先级,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形成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优势,释放传统产业发展活力,打造特色食品产业集群,营造“百花齐放”发展格局,推进制造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二、推荐条件
(一)领域范围
地方特色食品是指以特定地域为主要生产区域,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其生产区域的资源禀赋、加工工艺、饮食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消费者认知中已形成其与生产区域间存在直观映射关系的食品产品,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国家标准中“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和“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个大类范围内,一般应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由制造业企业通过工业化工艺流程生产,不包括现制现售的即食餐饮类产品。传统优势食品产区是指以地方特色食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分布相对集中、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该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传统、相对全国其他地区在该特色食品产品生产及特色食品产业发展方面具有较强比较优势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传统优势显著
特色主导产品分类准确、界定清晰,生产和消费历史悠久,符合消费者长期形成的认知,生产历史或食用传统一般在30年以上。鼓励拥有食品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企业或单位的产区提出申请。
(三)地域特色鲜明
特色主导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相对清晰,一般应明确到市、县级行政区划。产区内拥有的同类产品营业收入居全国前10位的生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鼓励地方特色食品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鼓励特色主导产品采用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主导农产品品种作为原料。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特殊区域提出申请,相关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产业规模领先
产区内以特色主导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特色主导产品产量占全国同类产品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产区内该类型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5家,与国内其他生产相同或相近特色主导产品的产区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或差异性,其中特色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中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产区,在申请时可适当放宽产业规模、企业数量的要求。鼓励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产区提出申请。
(五)管理制度完善
产区应具有相关非营利性机构或第三方服务平台,能够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认证等服务。产区企业普遍制定完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管控体系,近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鼓励产区企业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信息化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追溯信息查询服务,鼓励建立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分级、加工过程品质控制与产品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标准体系。
(六)产业链完整度较高
产区内特色食品产业链条完善,农产品原料种养殖、初加工、仓储物流、冷链等环节和设施配套良好,处理能力能够与特色食品生产规模形成较好匹配。鼓励特色产区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对特色主导产品进行推广和销售,鼓励设立以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交易中心或交易市场,或在主流电商平台设立交易专区。鼓励产区建立品牌创意设计、品牌运营、品牌保护及推广服务机构等,提升区域品牌竞争力。鼓励产区以特色产业为基础,积极拓展工业旅游、工业文化遗产开发、特色小镇建设、饮食文化展示与传播等融合发展新业态。
(七)产区建设政策体系健全
应编制并实施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或工作方案、实施方案等),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产业发展定位、体系结构、空间布局等方面具有较强科学性和前瞻性。鼓励特色产区所在地政府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强用地、水电、金融等要素保障,在人才引进、品牌培育、产品推广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产区所在地政府应积极组织实施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将数字化转型作为产区建设重点任务,完善网络设施、信息化平台等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培育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产区所在地政府应积极推动区域品牌建设,可注册证明商标并推动产区内企业使用,以整体形象展示产区、产业和特色产品,并在国内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鼓励成立相关协会或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主体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委托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可向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出申请
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申请主体填写《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申请书》,编制《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工作方案》,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材料核实和推荐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深入挖掘、梳理、遴选代表性产区开展重点培育工作,对所收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材料同步发(spc@miit.gov.cn),每个省份每年推荐不超过3个。产区包含多个省域范围的,由产区所涉及的多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推荐。
2024年申请和推荐工作于2024年10月8日起启动,推荐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
(四)名单确定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形成《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后发布。
(五)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产区(产业)每3年复评一次,经复评符合要求的,在重点培育名单中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从重点培育名单中撤除。
开展复评工作时,由产区(产业)申请单位提交复评材料,包括近3年建设工作自评估报告、《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名单申请书》、新一轮3年周期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WZFM/vfSWCRphnn3JsvC9KNmJ9ajHGSj00m5cyR4C2Q=色食品产业培育工作方案》。
四、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推动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工作,对有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培育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对列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产区(产业)进行持续跟踪培育和动态管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工作,对本地区具有发展潜力的产区(产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提升其发展质量和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提出申请,指导列入重点培育名单的产区(产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制定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方案,确保培育工作落到项目、落到专人、实时督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检验机构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食品检验机构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建立食品检验机构风险类别标准,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食品检验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动态管理、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主要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用于社会宣传。
第五条:信用风险分类划分为A(信用风险低)、B(信用风险一般)、C(信用风险较高)、D(信用风险高)四类。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全部满足下列要求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A类: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首次全部判定为“合格”的。
(三)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中,购买社保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20%且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的。
(四)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统计数据等信息且信息真实、有效的。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品质检中心之一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六)运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满足下列要求且不涉及C、D类情形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B类: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结果全部判定为“合格”的。
成立不满一年的食品检验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第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不涉及D类情形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C类: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包括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备案方式代替资质认定程序办理的。
(二)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四)违反分包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
(五)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六)未按照要求参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
(七)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八)租用、借用场地期限少于1年的或者租用、借用的仪器设备期限少于1年的。
(九)发现存在其他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理,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为D类:
(一)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且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未有行政处罚规定的。
(二)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被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不涉及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六)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或者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八)发现存在其他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周期为1年。每年3月1日前,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照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结合上一年度(上一年度为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提出本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分类建议并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研判后确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风险分类结果和“双随机、一公开”年度监督抽查安排实施检查。
(一)对信用风险分类为A的检验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二)对信用风险分类为B的检验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每年在B类中抽取50%的机构实施一次检查。
(三)对信用风险分类为C的检验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重点关注,原则上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查。
(四)对信用风险分类为D的检验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严格监管,原则上每年至少实施两次检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分类结果,统一制定并下达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层级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按照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结果,实行以下差异化服务:
(一)对信用风险分类为A的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支持机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变更、扩项等。支持其作为能力验证承担机构。
(二)对信用风险分类为B的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的,视情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对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事项,按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三)对信用风险分类为C的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原则上不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对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事项,按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四)对信用风险分类为D的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原则上不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对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事项,按照一般程序从严实施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检验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工作由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牵头,食品等相关处室、信用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综合执法稽查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应用中心、食检中心、省质检院,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