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标准促进贵州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11-13 00:00:00紫林
中国食品 2024年21期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为规范开展贵州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在本省等效实施,近日,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制定了《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请简单介绍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反映,外省已有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贵州省重复制定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制约产业发展。如剑河县反映,引进的金线莲产品,在福建省已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但在贵州省缺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需制定相关标准才可生产销售,严重制约企业发展。

2024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加强各地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工作的衔接,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精神,结合贵州省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情况,为促进贵州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开展贵州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在贵州省等效实施,制定出台《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十分必要。

在此背景下,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7月10日组织专家讨论商议,形成《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7月16-30日,征求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8月14日,申请合法性审查后形成《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9月6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10月12日,《办法》正式签发。

问:根据《办法》规定,哪些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可以在贵州省等同采纳?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等同采纳的建议?

答:等同采纳的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实施;二是符合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并有类似饮食习惯;三是截至申报时,未发现相关食品安全问题。

贵州省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食品领域相关科研机构、技术机构、行业学(协)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均可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同采纳建议,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问:如何判断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否等同采纳?采纳后如何跟踪管理?

答: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遵照以下程序:一是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意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等同采纳”审评。二是审评专家组根据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调研对接情况,充分研判本省实际需求,作出书面审评意见。三是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将专家审评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等同采纳,发布公告并指导全省实施。

《办法》规定,等同采纳标准在贵州省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并根据跟踪评价情况,及时提出是否继续等同采纳意见,对不予继续等同采纳的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对于等同采纳的标准,如原发布机构废止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发布公告停止等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