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正当主义:异步审理正当性的一种理论证成

2024-11-11 00:00:00赵蕾廖洁盈

摘 要:异步审理突破了传统诉讼活动的时空限制,回应现实司法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正当性争议。异步审理是技术深度融入司法的新产物,对其正当性证成应当跳脱出传统诉讼法理桎梏,通过技术正当主义从技术和法律的结合与平衡两个层面解释与证明异步审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具体依循技术赋权、技术交互、技术优化和技术谦抑的逻辑进路展开正当性证成:通过技术赋权落实程序基本权,保障了各主体享受技术红利参与诉讼的机会;通过技术交互基本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赋予了传统法理新的内涵;通过技术优化具备落实证人出庭作证不受干扰、公开审判加强监督的条件,助推了诉讼规则的实现;通过技术谦抑落实程序最低限度的保障,消解了“技术中心主义”的担忧。

关键词:民事在线诉讼;异步审理;程序正当性;技术正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225(2024)02-0005-09

时空分离(separation of time and space)消解了传统时空观,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独特的动力之一[1]。异步审理因法律科技的运用突破了时空同步的藩篱,“非同步”的制度设计取得了高效便捷的比较优势,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创新。杭州、广州、北京三家互联网法院不约而同相继采用异步审理,突破了传统庭审对时空的限制,为在线诉讼发展提供了新的审理方式。从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文简称《规则》)明确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谈话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到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在线异步诉讼”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范,不断通过完善智慧法院配套技术创新和发展异步审理具体应用的法院数量持续增多。不过,在司法图景不断拓展的同时,异步审理仍然饱受正当性证成的困扰。一方面,“异步审理模式让司法更加便利人民、贴近群众,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将大力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2]另一方面,我们已经意识到,科学技术的不当运用将会损及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3]。如何实现异步审理正当性的理论证成,为异步审理的法治化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在线诉讼提供时空观的理论供给,成为本文的问题意识。

一、问题的提出:

异步审理面临的正当性争议

异步审理一经问世,其正当性问题便倍受关注。作为一种以“司法便民”为价值导向的便捷纠纷处理方式,异步审理不仅需要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顺畅的途径,更重要的是需要保证这种方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倘若审理方式本身存在不当,就会破坏审理过程的公正性,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非同步”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便捷当事人参与诉讼、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然而由于未经成熟论证便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4],理论界因其突破时空的限制,颠覆传统的司法制度形态,影响传统司法原则规则的作用发挥而颇有微词。对其的质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异步审理存在价值取向失衡,允许各方诉讼主体在法庭中延时表达,明显以提高诉讼效率为首要目标的追求,对程序权益保障不足;二是,异步审理与传统诉讼法欠缺契合性,相关讨论多存在于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等法理之间,大部分学者都从法教义学的视角出发,认为异步审理有违传统诉讼法理、规则,缺乏顺利发展的坚实基础。这一系列质疑触及到异步审理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即是否具有正当性。

针对这一问题,部分学者进行了一定的理论证成,以期更好地发挥异步审理的功能价值。代表观点如下:其一,从传统诉讼法理本身出发,一方面点明传统诉讼原则规则的适用局限性,另一方面凸显异步审理实践合理性,以期从理论上消解异步审理与传统法理之间的冲突[5]。其二,从解释论角度,对于异步审理的正当性进行多维度的论证。例如:程序的价值目标、程序选择权的保障、对传统的突破、对信息获取的保障、民事异步审理向同步审理的转换以及可能的技术应用空间等诸多方面[6]。其三,跳脱出历史正当性与实践正当性的研究视角,点明异步审理满足了言语交往行为的表达可理解性、陈述的真实性、表达的真诚性以及言语行为的合法性,基本满足诉讼程序纯粹正当性的要求[7]。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为异步审理融入现行诉讼体系提供了相关依据。然而这些研究难以触及程序的实质内核(例如:对传统的突破),既未考虑到数字正义理念的更新,也未反思技术本身解决问题的能力与边界,未能实现正当性理论证成之目的。

异步审理的正当性基础不足不仅会影响异步审理的合法性,而且会影响其在实践中的规范化推进,最后或将使得其“为满足互联网时代多元司法需求,进一步优化诉讼资源配置”[8]的制度设计功能落空。进言之,如果一个法律体系里存在与基本法理不协调的声音,那么将会引起法律体系之中的稳定结构变异,对法庭程序的内在价值产生挑战,异步审理正当性亟需得到理论支持。顺科技之潮流,更新正义观念。本文认为,“技术正当主义”可以对此问题进行积极的回应,为异步审理正当性证成提供一定的理据,调和民事诉讼体系内的法理对立,补足进一步构建规则的正当性依据,在保障权益的基础上更大限度地发挥异步审理的便宜诉讼价值,为信息技术革新民事审理领域提供理论支撑,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互联网司法的多元需求。

二、异步审理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技术正当主义

数字时代下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已发生更新。具有正当性的法律程序需要满足来自某种更高的规范对自身进行的价值评判和价值证成,以此来寻求公众领域的认同[9]。这意味着,程序的正当性判断标准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将随着时间、地点、场合等多种因素变化而变化[10]。数字时代的到来催生数字正义[11],在数字社会中,自由、平等、民主以及法律、秩序和正义都将被重新定义,数字正义将是更高的正义[12]。其具有如下特征:其一,数字正义是基于数字技术的运用产生的一种正义;其二,数字正义仍然具有传统正义蕴含的维护人权、秩序、伦理等方面的良好价值取向;其三,数字正义的优势在于依托数字技术提升正义的效率与效果,促进正义在更高层次上得到实现[13]。相较而言,数字正义是一个更全面的框架,而技术正当主义则是在这个框架下,针对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具体标准和规范。

(一)技术正当主义的基本内容

技术正当主义脱胎于技术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观念在数字时代的新发展。科技的广泛运用使得现代社会程序的形态和结构发生改变,重塑了法律活动的运作方式,催生了技术正当程序。2007年马里兰大学法学系的西特鲁恩(Danielle K. Citron)教授首次提出“技术正当程序”概念,通过优化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提高自动化决策系统的透明性和可问责性[14]。最初,技术正当程序更多被应用于自动化行政程序领域,要求在自动化行政过程中更加注重透明、准确、公平。行政机关在应用自动化程序执法时,需要保障人的程序性权利,充分告知当事人具体的违法情形,听取其陈述申辩并提供公众参与的机会。后来越来越多学者探索技术正当程序在刑事在线司法领域的应用,并由此发展出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准入准则、当事人权利保障体系以及技术安全规范与技术应用标准[15]。可知,技术正当程序根植于正当程序,通过展现透明、准确、可问责、参与等核心要素,化解传统正当程序理论在技术发展背景下司法运作的不适应,给予技术元素在司法活动中更大的包容空间。技术正当程序本身蕴含着对待技术的正确态度:发展技术的同时,一方面反对“反技术主义”,关注到科学技术本身强调的“以人为本”理念,继承发展正当程序“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核心理念;另一方面反对“技术决定论”,否认“技术能够解决一切”,拒绝将程序中因技术出现的问题全然寄希望于用技术化解,这抽象嵌入互联网司法领域便发展为“技术正当主义”。技术正当主义具体包括技术赋权、技术交互、技术优化以及技术谦抑理念[16]四项基本内容。

技术赋权是技术正当主义的核心理念,由技术领域“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与法律领域“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性原则融合发展而来,突出对于“人”主体地位的尊重。技术赋权是指“技术的出现使治理某方的权力、能力得到提升”[17],具体至司法活动领域则自然而然延申为:通过信息技术的应用将诉讼活动的目标价值现实化的过程[18]。技术赋权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权利为诉讼目标,确保诉讼过程技术的应用能够让当事人的司法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发展与创制;另一方面,助推司法权力的发展,在原有权利保障这个底线之上,发挥在线诉讼公开和便捷的优势,发展诉讼主体的司法权力[19]。相较于技术赋能,技术赋权具有主体多元性[20],不再将指向对象限定于公权力,强化了诉讼活动中的基本权利保障。

技术交互是在线司法活动得以实现的基础,具有基础工具性的地位。“交互性”这个概念起源于计算通信技术领域,通常指通过强制执行一套共享的标准来实现计算机系统之间的通信和集成,并实现电子数据的顺畅交换[21]。这一交互模式发生在“人”“机”之间时,被称为“人机交互”,具体指通过计算机或专用微机的输入、输出设备以有效的方式实现人与计算机的对话[22],包括机器通过输出或显示设备给人提供有关信息或提示以及人通过输入设备给机器输入有关信息或提示两方面内容[23]。良好的交互性能够实现一致性和实时响应性[24],各方诉讼主体借助技术交互通过在线诉讼平台能够实现法律交往的目的,使得诉讼时间、诉讼空间得到进一步展开,更新司法场域,为传统诉讼理念的拓展提供契机。

技术优化是在线司法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技术优化是指不断改进技术手段解决在线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活动流程进行的公正和效率程度。如今数字社会到来,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不断涌现,持续的技术迭代与发展是一种必然,这也意味着由技术产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由技术进行解答。通过运用技术手段,搭建特定平台或者构建算法模型能够实现诉讼信息的传递与阻隔,有效解决在线诉讼活动由此产生的特殊问题。

技术谦抑则划定在线司法活动的合理界限。互联网司法并非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与互联网科技的简单组合,而是在契合程序机理基础上融合发展而成的纠纷解决模式,其中的技术手段发挥着降低解纷成本、提升效率的重要作用,能够为各方诉讼主体接近正义提供渠道。但是技术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其独立价值的发挥在司法之中是有限度的。纠纷的化解追求的最终目标必然是实现公平正义,以一种与法精神相契合的方式实现矛盾纠纷的解决。技术正当主义是数字正义的一个子集,探索的仍然是数字时代下司法样态与基本的程序正义相符的方法。仅仅片面强调技术的作用与独立价值,相信技术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导致理想的制度变迁的“技术决定论”是不合适的[25]。技术谦抑彰显了一种否定立场,限缩、抑制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过度发展,意图以最少的技术介入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

(二)技术正当主义的适用性检视

正当性的实现依赖正当化。正当化则是一个对制度中的显要因素(salient elements)进行解释和证明的过程[26]。数字逻辑正当化的关键一环便是需要“避免‘符合式’套用”,面对新兴的数字权利、数字关系和数字规制等,重要的是立足其生成条件和运行规律,并按照数字时代的发展逻辑来重塑理论和规范框架,探索新根据、发现新理由,进而赋予其合法性和正当性[27]。面对信息革命对司法活动的深刻影响,不应在既有的理论框架中挖掘支撑理由,以此评判事物的正当性。技术正当主义是数字正义在技术应用层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专注于评估和指导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契合异步审理所立足的生成条件与运行逻辑;另一方面,顺应技术快速发展和在司法中应用日益广泛的社会大背景,契合技术与法律之间的重构关系,能够对异步审理的维系和发展进行解释和证明。

1. 技术正当主义能够解释异步审理的合理性

正当化“解释”解决的是前理论层次的问题,不仅需要说明应当做什么,而且需要说明为什么是如此。以全面的视角关注新兴事物的内在机理才能更好地回应其发展的本源性问题,考察异步审理的正当性不能仅停留在制度设计“变动了什么”,而更应该关注“如何调整变动”。对异步审理,技术视角无疑是一个重要考量维度。

异步审理是技术深入融入司法的新产物。正因技术,诉讼信息交互方式才得以发展,创新出异步审理这一新兴审理方式,进一步发挥高效便捷的诉讼价值,帮助当事人接近正义[28]。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客观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29],技术的应用使得异步审理能够组织起庭审运作的场景。法律程序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30],异步审理通过信息平台的留存技术、互联网视听传输技术改变了诉讼信息交互方式,突破了主体交流的同时性限制,改变了主体诉讼的活动空间,也间接重塑了主体庭审的作用,诉讼程序的时空要素更具延展性,最终呈现出了“错位性”“离散性”的程序特点。两项基础技术能够实现保障各方诉讼主体获得不低于线下对话时所能提供的主体参与度和信息充实度,便可谓之满足法庭之场域条件[31]。即使诉讼信息的传递、交流、储存与传统诉讼活动不同,其构建起的诉讼场景仍然能够发挥相应效用。

技术正当主义彰显了对异步审理发展的积极立场,为技术元素革新司法程序提供发展空间。异步审理中充分凸显了技术在司法活动的融合与创新,比较优势和理论争议皆源于此。可见,异步审理需要寻求的是与技术相结合的依据。在线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应转向构筑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程序正义体系,促进程序参与、程序控制和程序尊重[32]。作为诞生于数字时代的一种程序正义观念,技术正当主义恰蕴含着司法活动对技术元素的适应性。一是,技术正当主义主张在保持司法程序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顺应法律技术的发展潮流,为新兴技术的运用划定框架。这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司法需求,让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通过新技术的运用提高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二是,技术正当主义强化技术与司法的协同作用,为新兴技术的运用明确伦理界限。技术应用目的是利用其与司法活动互补性优化司法的实施效果,这就意味着技术在法律活动中毫无疑问处于辅助地位。为了避免产生技术伦理风险、损及司法正义,技术的运用需要与司法的目标保持大方向上的一致。在技术正当主义的指导下,异步审理具有设立的合理性,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发展。

2. 技术正当主义能够证明异步审理的正当性

实现正当性,推进正当化的第二个层次应当迈向形成具雏形的理论假设,呈现出对客观意义丛的不同解释图式。基于上文,异步审理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新产物,技术的加入虽然强化了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但同时也颠覆了传统诉讼形态。可以说,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是异步审理实现理论假设的首要命题。

技术正当主义和技术与法律之间的重构模式相呼应,追求技术与法律的价值双赢,彰显数字正义,能够为异步审理的价值整合提供初步的理论化解释。技术与法律的功能导向不一致,两者存在冲突实属常事。技术属于工具理性,追求目的、手段、后果的有用性,讲求效率优先;而法律兼具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不仅关注所使用的目的、手段、后果的有用性而且关注是否通过正当过程达成,追求正当性[33]。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进行应对。依据郑玉双学者的观点,技术与法律之间存在三种模式,分别是:管制模式、回应模式、重构模式[34],其中重构模式最能回应两者价值的契合,能够更好地实现两者的互动关系。重构模式一方面重新审视技术的社会意义,另一方面主张法律吸纳技术价值进行自我整合,让规则贴合技术环境,在技术与法律独立地位的基础上看见了双方的价值重合,提出应当以一个整体的方案对于两者进行重构。简言之,法律在应对技术挑战时,应当对自身追求共同善的方式进行反思性重建,以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基于此,对异步审理这样一种运用技术发展诉讼活动的新兴司法实践应当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进一步考虑如何为这种新型审理方式提供法律框架,确保其在法律体系内得到合理定位和有效规制。技术正当主义关注技术应用的法律合理性,为技术原理和程序法理的融合发展提供契机。在异步审理法律重构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技术应用是否符合技术正当主义所倡导的价值,确保技术进步与社会伦理、法律原则相协调。

在此基础上,技术正当主义能够回应异步审理在价值失衡与原理规则冲突两个方面的质疑,提供正当性依据。在价值平衡层面,技术赋权与技术谦抑化解数字正义与效率价值之间的矛盾。数字技术由效率价值驱动,在运用的过程中会反向强化对司法效率的追求,[35]呈现出过度追求效率价值的样态,但不可否认的是效率有时是“公正的第二种涵义”[36],因为效率和公正具有内在统一性,尽快恢复权利状态有助于公正的实现。异步审理具有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并不意味着罔顾公正。技术赋权保障当事人程序基本权,技术谦抑则限制异步审理的适用,两者共同提升程序设计的公正性。在原理规则契合层面,技术交互与技术优化消解在线诉讼活动与传统诉讼原则规则的冲突。传统的相关理念将在现代经验下经历重新审视,因为正当程序并非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37]。如今深刻影响诉讼“同步性”和“在场性”的科技早已经走进现实。从这个角度而言,异步审理与程序法之间或许并不存在真正的冲突,现有争议只是诉讼法理进步的前奏。同时,技术让诉讼信息的传递更具灵活性,技术的合理运用将能落实诉讼规则,甚至取得更优效果。技术交互拓展诉讼法理的时空观,技术优化则落实诉讼规则,两者共同消解诉讼法内的对立。

三、异步审理正当性理论证成的

逻辑进路展开

技术正当主义一方面以技术为出发点解释异步审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从实现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平衡来证明异步审理的正当性,兼具法律与科技双重意义的正当性要求,贯穿于异步审理全过程为其提供正当性依据。以下从四项基本内容切入,展开异步审理的程序正当性论证。

(一)技术赋权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

技术在司法中应用的初衷,应当是满足司法需求,保障和实现各方诉讼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38]。随着法治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司法改革意图将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确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框架[39],保证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强化正当程序理念。技术红利的平等性是“技术正当性”的应然之意[40]。就民事领域的异步审理而言,技术赋权即通过技术运用保障与强化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①,尤其是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等权利,落实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促进程序公正。

具体而言,技术赋权突出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在案件程序启动阶段。在技术正当主义的视角下,“平等”意味着两造当事人均对具体程序操作以及应用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异步审理以“权利保障”为开展诉讼活动的原则,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在实践中,为了使“非同步”的制度设计顺畅运行,在线诉讼平台一般会同步配套设置“机器人助手”,进行流程主持、诉讼各个阶段的指引说明、自动发问,确保当事人在推进每一项流程之前悉知相关的情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这是实现程序基本权的基础。二是在案件具体审理阶段。首先,“非同步”的程序设计让程序有所选择,使得各方诉讼主体利用碎片时间参与诉讼成为可能,赋予其灵活参与诉讼的权利。其次,这客观上便利了不具有在固定时间同步参与诉讼条件的当事人,即使是跨国纠纷这种具有距离远、时差大特性的案件,当事人也能亲自参与庭审,行使自身的程序参与权。一方面,这消解了由时空产生的“接近正义”的阻碍,有效改善缺席审判的问题,促进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帮助审判人员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另一方面,对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采用异步审理大大节省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对程序利益的保护①。再次,在线诉讼平台的信息存储功能确保当事人所传达的诉讼信息基本不会流失,“非同步”程序设计所产生的“时间间隙”就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针对他方意见做充足准备的时机,促使各方平等获得技术红利。原本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不再需要即刻回应,能够有时间根据自身诉求寻求专业意见支持,最终庭审中呈现出围绕事实和请求更有针对性的辩驳,为审判人员提供更为准确的诉讼信息。对抗能力层面上的平等实现,契合司法改革向当事人主义发展的方向。

(二)技术交互赋予诉讼法理新的内涵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在其产生之后,就逐渐开始积累时间向度的张力,也就是随着时间的经过和社会的发展,这种既存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理必然面临着变革的要求[41],技术拓展了诉讼时空,诉讼法理也由此迎来了发展的契机。“异步”一词与“同步”相对,多应用于电力、通讯以及计算机领域,表示不同时、不同步推进任务。而“审理”则是指案件的处理。结合信息技术对于“庭审”在时间和空间的拓展理解,异步审理可以解释为:运用一系列交互技术,为审判人员和各方诉讼参与人营造一个更加便捷灵活的诉讼空间进行审理活动。异步审理之下,各方诉讼主体不再处于同一时间、同一场合,信息交流与传统诉讼法理所理解的方式也有所出入,但通过技术交互参与诉讼活动“在场性”和信息沟通“口头性”两大基本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同时技术留存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时间间隔带来的影响。

以争论最为激烈的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为例:对于直接言词原则而言,异步审理通过交互技术进行双向视频交流,使得各方诉讼主体即使存在时间与空间分离,也能实现诉讼信息的传递,包括言语辩论、证据提交、微动作或表情等等。诉讼效果虽然不能与同步审理等同,但是双方主体直接交流的基本构造并没有改变。可见异步审理并未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了根本的否定,而是赋予了直接言词原则新的可能性;而对于集中审理原则而言,纵然形式上与原则内在“不间断”的要求不符,但是在技术交互的支持下诉讼信息流失程度有限,通过技术留存信息在实质上仍然能够实现紧密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诉讼活动的根本目的。法官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反复查阅案件审理的细节,确保对于案件信息的记忆不存在误差,“亲历性”能够得到保障。可见异步审理也并未在根本上动摇集中审理原理的落实,而是赋予了集中审理原则新的适用性。进一步而言,技术交互的发展也将使得异步审理的互动交流效果不断向同步审理靠近。目前智慧法院的建设不断深化,可以预见诸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将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在司法实践之中[42],能够不断地提升司法空间领域的信息交流效果。例如:运用一定的交互技术模拟真实法庭的标记营造出法庭的庄重感,提升“司法剧场效应”,强化主体在场的主观感觉;运用成熟的3D拍摄技术、增加现实感的AR技术,提升诉讼活动信息交流的鲜活性,实现信息的等效传递。

(三)技术优化助推在线诉讼规则实现

当前异步审理处于发展初期,所呈现的诉讼效果包括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体验感等尚不能与同步审理等同,许多问题有待技术发展予以解决,其中包括异步审理中难以保证证人落实“隔离作证”规则的问题以及目前异步审理尚未落实公开审判的问题。

在落实证人“隔离作证”规则的问题上,可以通过优化相应技术配套措施创造出一个实时监控又免受外界干扰的在线隔离作证室,以切断外界联系的方式予以解决。证人证言应当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证据规定》中明确了证人不得进行旁听,以此确保证人的中立性。①《规则》从技术手段层面进行了回应:“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等方式,保证其不旁听案件审理和不受他人干扰。”②其中“指定在线出庭场所”“设置在线作证室”便属于技术优化的进一步发展方向。可见法院可运用网络定位技术锁定各个证人接入系统的网络端口和实际地址,并且屏蔽其自身作证外的其他庭审期间的视频(含音频)连接,从而有效规制证人与当事人同处一室、相互密谋,以及旁听庭审进程等现象[43],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律要求证人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出庭作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将实现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双隔离,进一步消解该问题。同时,在落实公开审判的问题上,由于这仅仅是一个实践问题,在落实层面也可以通过技术创建一个专门用于异步审理公开的平台窗口予以解决。“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依据《规则》异步审理也应遵循在线诉讼依法公开庭审活动的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异步审理的“非同步性”可能会给第三人利用时间间隔向当事人传达不良信息、向证人透露庭审信息的机会,影响庭审的公正性,设置与同步审理相同的公开机制并不可行,不仅其公开范围需要进行一定的限缩,而且不宜进行全面公开。在权益衡量之下,实行事后公开是一种更为妥当手段。一方面,能够保证庭审进行的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具言之,可以通过技术创建一个专门用于异步审理的诉讼平台,开设异步审理诉讼信息公开窗口,运用相应的全过程自动留痕技术,对异步审理庭审过程进行整理,隐去一些不便公开的司法信息和当事人隐私信息形成公开资料,及时进行公开,增加诉讼的透明度,方便大众监督。技术的不断优化升级将帮助异步审理逐渐摆脱正当性质疑的困顿。

(四)技术谦抑消解“技术中心主义”担忧

异步审理虽因技术的融入而颠覆传统的司法样态,为确保诉讼公正,需要在程序层面对其适用进行合理限制。诉讼活动之中,应当以同步审理为主,异步审理为辅。首先,异步审理与同步审理并非平行适用,目前仍以同步审理为基本程序,异步审理为例外适用。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必然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在程序的保障力度方面异步审理仍然存在一定不足,难以与同步庭审效果等效。因此,一般情况下适用同步审理,只有在需要考虑特殊现实问题并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适用异步审理。同时,两者也并非相互对立,异步审理适用存在困难时,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进行转换。其次,对异步审理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把控、恰当限制。现行异步审理的适用具有相对严苛的限制,以《规则》第二十条为准:第一,只限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不存在较大争议的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均存在困难无法同时出庭的情况;第三,需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同时《规则》第二十一条也进行了反向规定,将一些案件排除在外。可见,适用条件不仅考量了当事人参与庭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考量了案件本身是否适合适用该审理方式,所选择的适用案件本身并不复杂,需要交流的诉讼信息量较少,提高诉讼效率反而更能回应实际需求,能够在发挥异步审理的独立价值同时保证公正价值的有效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纠纷类型、特点将不断地更新,需要不断关注社会现实,对异步审理的适用条件进行动态细化和拓展。

四、结语:异步审理正当性研究的开始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入,在线诉讼延伸发展出了异步审理,这为未来信息社会法治图景绘就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相较于同步审理,异步审理解纷将诉讼程序化整为零并允许各方诉讼主体利用“碎片化”时间推进诉讼活动,更具灵活性。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比较优势预示着异步审理将得到各方诉讼主体的青睐,得到越来越高频率的适用。与此同时,由程序设计撕裂出来的时间间隔冲击着传统诉讼法理与规则,异步审理的正当性基础问题亟需得到正面诠释。

数字时代下,传统程序正义观念虽正确但并不契合当下实际运行着的程序,相应地也并不意味着颠覆了传统诉讼形态的异步审理无法满足程序的正当性。传统民事诉讼的理论、原则、制度、规则等是基于物理空间的纠纷与诉讼而产生的,而在线诉讼是在“虚拟”空间进行的,是对传统诉讼模式的革命性变革,许多传统诉讼理论已不适应,在线诉讼的理论和制度供给明显不足[44]。而技术正当主义,一方面为技术元素革新司法程序提供发展空间,通过包容异步审理运用技术的传输和储存功能延展的虚拟法庭空间解释异步审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法律与技术之间重构关系,能够从价值平衡和诉讼法内和谐证明异步审理的正当性,提供初步的理论支撑。基于此,异步审理通过技术赋权,强化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保障当事人享受技术红利参与诉讼的机会,具备程序设立的基石;通过技术交互拓展在线诉讼空间,基本实现与同步审理相近的诉讼效果,赋予传统诉讼法理新的内涵,具备程序运行的合理模式;通过技术优化防止证人受干扰落实证人作证规则,也具备条件构建事后公开机制实现公开审判,具备程序完善的有效手段;通过技术谦抑明确技术适用的限度,找准异步审理的程序定位与适用条件,彰显对“技术中心主义”的反对立场,具备程序保障的最低限度。

综上,本文对于异步审理正当性研究只是刚刚开始。首先,技术正当主义虽是在传统正当程序继承发展而来,但在现阶段仍是一种不太成熟的理论,在异步审理中的适用仅仅为一种理论尝试。其次,证成一种实践或者一项制度往往都需要表明它从审慎角度而言是理性的(prudentially rational),从道德角度而言是可接受的(morally acceptable),或两者同时满足。从某种角度来说,证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防御性”概念(a defensive concept),因为我们是在假定存在可能质疑的背景下要求证成的[45]。即证成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当然,由于正当性研究不仅与“价值”有关,它也始终意味着“知识”,在制度正当化过程中,“知识先于价值”[46]。从这个角度而言,对异步审理正当性研究仍然是必要的,对其证成的逻辑进路思考也具有相应的价值。最后,正当性研究分为不同阶段,随着我们对于异步审理正当性研究的不断深化,正当性研究本身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洽性,并最终开启了自身制度化进程。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发展出更具解释力与证明力的异步审理以及更具体系化和实践性的数字正义理论。

参考文献:

[1]向德平,章娟.吉登斯时空观的现代意义[J].哲学动态,2003(8):30.

[2]余建华.扩展时空让审理异步进行——杭州互联网法院创新审理模式工作纪实[EB/OL].中国法院网,(2018-

04-03)[2024-02-17].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

detail/2018/04/id/3255333.shtml.

[3]张卫平.在线诉讼:制度建构及法理——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思考[J].当代法学,2022(3):19.

[4]林洋.互联网异步审理方式的法理思辨及规则建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4):115.

[5]陶杨,付梦伟.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法律适用,2021(6):163-173.

[6]王庆宇.民事异步审理的性质及其正当性证成[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151-160.

[7]段厚MFAQm59KIQ+lJ3sKN62Z3o/LCifxnQECLVTSsX7xYJc=省.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J].政法论丛,2022(3):51-64..

[8]最高法网站.最高法发布《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EB/OL].(2019-12-04)[2024-02-17].https://news.

sina.com.cn/c/2019-12-04/doc-iihnzhfz3536850.shtml.

[9]胡波.“法的正当性”语义考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4):24-25.

[10]刘东亮.正当程序的法理:法律和社会科学多视角的分析[M].法律出版社,2022:9.

[11][美]伊森·凯什,[以色列]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M].赵蕾等译.法律出版社,2019:53-60.

[12]周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J].人民司法,2020(1):5.

[13]黎慈,孟卧杰.数字正义视域下数字司法建设面临的障碍与对策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23(11):118.

[14]CITRON D K. 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J]. Wash. UL Rev, 2007, 85: 1249.

[15]陈卫东,崔永存.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样态与理论补给[J].中外法学,2021(6):1499-1502.

[16]丁金钰.从“程序正当主义”到“技术正当主义”——电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观新诠[C].方向.电子诉讼规则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电子诉讼规则研究论文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113.

[17]季乃礼,吕文增,李鹏琳.互联网治理视角下的基层政府技术赋权问题研究[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8(1):72.

[18]王磊.参差赋权:人工智能技术赋权的基本形态、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J].自然辩证法通讯,2021(2):21.

[19]李声高.技术程序正当论下的刑事在线诉讼规则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23(7):221.

[20]宋保振.数字技术差异赋权风险的法律规控[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26.

[21]陈锦波.电子诉讼可控复杂性与可行简单性之均衡[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2):117.

[22]亓晓彬,杨宜民,张有松.一种基于Modbus协议的嵌入式工控系统人机交互的设计[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2008(1):62.

[23]孟祥旭,李学庆.人机交互技术——原理与应用[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

[24]李永.基于覆盖网的分布式交互应用及其关键技术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6.

[25]杨发庭.技术与制度:决定抑或互动[J].理论与现代化,2016(5):31.

[26][美]彼得·L.伯格,[美]托马斯·卢克曼.现实的社会建构:知识社会学论纲[M].吴肃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16.

[27]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J].中国法学,2022(3):133.

[28]王立源.异步审理模式的诉讼效率分析——基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证研究[J].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2023(3):46.

[29][法]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33-134.

[30]孙笑侠.程序的法理[M].商务印书馆,2005:16.

[31]包晔弘,江帆,罗晓楠.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异步诉讼的价值证成与进路探索[EB/OL].上海高院研究室公众号,(2022-08-16)[2024-02-17].https://mp.weixin.qq.com/s?

src=11&timestamp=1703094747&ver=4968&signature=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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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IrM70K6*RRhJsM7C1wORp1GwzYBHHPz8iFeUzU3&

new=1.

[32]王福华.互联网司法的正义体系[J].中国法学,2024(1):131.

[33]孙莉.在法律与科学技术之间[J].科学学研究,2007(4):593.

[34]郑玉双.破解技术中立难题——法律与科技之关系的法理学再思[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1):93-97.

[35]张凌寒.数字正义的时代挑战与司法保障[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136.

[3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1.

[37]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1、226.

[38]李声高.技术程序正当论下的刑事在线诉讼规则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23(7):220.

[39]任重.论中国民事诉讼的理论共识[J].当代法学,2016(3):38.

[40]陈卫东,崔永存.刑事远程审判的实践样态与理论补给[J].中外法学,2021(6):1490.

[41]段厚省.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J].政法论丛,2022(3):54-55.

[42]张西恒.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在线异步审理困境的疏解及限度[J].上海法学研究,2022(2):205.

[43]丁金钰.从“程序正当主义”到“技术正当主义”——电子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观新诠[C]//方向.电子诉讼规则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电子诉讼规则研究论文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114.

[44]景汉朝.民事诉讼实践法学研究的创新方向与重点任务[J].中国法律评论,2023(6):60.

[45][美]A.约翰·西蒙斯.证成性与正当性[M].毛兴贵,朱佳峰译.朱佳峰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23:139.

[46][美]彼得·L.伯格,[美]托马斯·卢克曼.现实的社会建构:知识社会学论纲[M].吴肃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117.

(责任编辑:张晓)

收稿日期:2023-12-25

作者简介:赵 蕾,女,河南安阳人,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廖洁盈,女,广东广州人,华南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广东省社科规划2021年度项目“数智社会治理视阈下在线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研究”(GD21CFX01)

①程序基本权大致可分四类: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①程序利益保护论主旨为:依宪法上保障自由权、诉讼权、财权、平等权及生存权等基本权之规定旨趣,诉讼当事人及程序之利害关保人应被赋予程序主体地位、享有程序主体权。准据此项程序主体性原则,立法者及程序制度运作者(法官),对于程序主体权者即上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就关涉其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之审判程序(或纷争处理、解决程序),应从实质上保障其有适时·适式参与该序以影响裁判如何形成之机会。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5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法释〔2019〕19号)第72条。

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26条。

Abstracts and Key Words of Major Articles

Technical Legitimacy: A Theoretical Justifica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Asynchronous Trials

ZHAO Lei, LIAO Jie-ying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42)

Abstract: The asynchronous trial has broken through the time and space limitations of traditional litigation activities, responding to practical judicial demands and also triggering legitimacy disputes. The asynchronous trial is a new product of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technology into the judiciary, and its legitimacy should be justified by freeing from the shackles of traditional litigation theory.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and balance of technology and law, technical legitimacy explains and proven the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of asynchronous trials. Following logical approaches of technical empowerment, technical interaction, technical optimization and technical humility, the legitimacy justification is demonstrated as follows: By technical empowerment, the basic procedural rights are implemented, ensuring the opportunity for all parties to participate in litigation by technical benefits; By technical interaction,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verbal communication and centralized trial are basically implemented, with traditional legal theories endowed with new connotations; By technical optimizing, witnesses can testify in court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supervision can be strengthened through open trials, which helps implement litigation rules; By implementing technical humility, the minimum procedural level is guaranteed, with the concern of “technology centrism” dispelled.

Key words: Civil Online Litigation; Asynchronous Trial; Procedure Legitimacy; Technical Legitim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