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思想;真之条件;客观性;举例;逻辑
笛卡儿的名言“我思故我是”脍炙人口,影响深远。提出这一命题时笛卡儿有一个说明:许多东西是可以怀疑的,唯独我思考这一点不容怀疑。“不容怀疑”显然是一个可以信赖的出发点。我“思(思考、思维、思想)”的提出被认为是创造性的,由此开创了认识论的研究。非常明显,思考与认识相关,包括与认识的活动和方式相关、与认识的主体和对象相关、与认识的内容和作用相关。由于“思”与“是”相联系,因而“思”的提出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传统,与古希腊以来的哲学相关。客观地说,笛卡儿的命题是开创性的,承上启下。
站在今天的立场,我们可以接续笛卡儿的论题。认识是经过思考产生的,认识又是由语言表达的,正像分析哲学家们认为的那样,我们关于世界的认识是通过我们的语言表达的。句子是表达认识的基本单位。句子是语言层面的,涵义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层面的,二者相互区别。弗雷格说,句子的涵义是思想。我用他说的“思想”来称谓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使之与句子和语言层面的东西区别开来。本文旨在论述,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也就是说,思想是客观的,而且这一点毋庸置疑。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所谓思想的客观性指的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而不是它的对错。“雪是白的”是一个句子,表达一个思想,一如“雪是黑的”也是一个句子,也表达一个思想。正因为它们有其所表达的东西,人们才可以把握和理解它们,对它们表示出不同的看法,比如认为前者是真的,认为后者是假的。所以,本文所说的“思想”,严格说指的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宽泛说指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我要再次强调,思想是有客观性的。这种客观性指的不是思想的对错,而是指句子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正因为思想是客观的,它可以被人们共同把握和理解,可以成为相互交流、科学进步、文化发展的基础。一句话,思想是客观的。借用笛卡儿的话说,什么都可以怀疑,唯独思想的客观性,即句子所表达的东西的客观性是不容怀疑的。
一、句子的涵义是思想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白纸黑字”“立字为据”。这表明,文字是一种做事的依据。做买卖双方要有契约,国与国之间也会有条约。契(条)约这样的东西是以文字表达的,契(条)约方拿在手里,作为行为依据。有时候,缔约方也会做出口头承诺。这样的约定是以言语表达的。这表明,言语也可以成为行为依据,所以有“一诺千金”之说。从这些日常说法可以看出,语言表达可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文字的,一种是言语的,而且语言带有所表达的东西,后者是通过文字或言语的方式传达的。契(条)约表达的是缔约双方的认识,是双方达成的共同认识。由此也可以简单地说,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认识。最保守地说,语言是可以表达认识的。
现代哲学的发展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句子是表达认识的基本单位。比如以上所说到的契(条)约,无论长短,都是以句子的形式表达的。这样,人们可以基于和围绕句子来考虑语言,并以此来考虑认识。弗雷格认为,句子的涵义是思想,句子是意谓是真值。由此他说明了与语言相关的三个层次:句子、涵义和意谓。依据他的论述,我们可以将关于语言的考虑集中在关于句子的考虑上,这样就可以借助关于句子的考虑来说明关于语言的考虑,并以此说明关于认识本身的认识。依据弗雷格的说明,我构造了句子图式,①比如:
(语言)句子:谓词 /专名
(涵义)思想:思想的一部分 /思想的一部分
(意谓)真值:概念 /对象
{真,假}
其中第二行标出的“思想”,即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
这个图式很直观:语言是说出或写下的(第一行),语言表达的是思想(第二行),语言在表达思想的时候还会带有一种东西,即真值(第三行)。通俗地说,后者指真之条件,即一个句子及其表达的东西在什么条件下是真的。句子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真之条件也是客观的,但是二者的区别泾渭分明,关于它们的认识也不相同。这一节我们重点讨论“思想”这一行,旨在说明思想的客观性。
思想这个词是自明的。也就是说,没有谁会不理解“思想”,会对思想一词产生疑问。我们这里进行哲学讨论,借助弗雷格的说法将它放在第二行,以它来表示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为了避免歧义,我们先做一个简要说明。
按照通常的理解,人们一般会认为,头脑中所思,心中所想,也是思想。这不是我说的“思想”,即不是句子图式中的“思想”。本文所说的“思想”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基于这一点则可以认为,心里和头脑(心脑)中的思想是心脑中的东西,包括它们的各种活动所产生的东西。后者并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尽管它们是可以用语言表达的,因而可以成为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也就是说,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可以呈现心脑里所思考的东西。但是二者有一个区别,这就是这里所说的“呈现”。这个呈现过程是通过语言实现的。没有这个呈现过程,思想只是心脑中的东西,自己可以把握,他人却无法把握。但是经过这个呈现过程,思想就成为客观的东西,成为众人可以把握的,因为人们可以看到(或听到)表达思想的句子,并通过把握这个句子来理解它所表达的思想。理论上说,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可以被许多人(被每一个人)把握和认识的,因而是有客观性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句子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因而可以被许多人把握和认识。比如本文至此写下的是一个个句子,每一个句子都有所表达的东西。我写下这些句子,要传达的则是它们所表达的东西。读者看到和读到的是这些句子,理解和把握的是它们所表达的东西。我心脑中还有许多东西,不可能都写出来,由于人们看不到也听不到,因此无法把握它们。人们只能把握和理解我写出来的这些东西。所以,我心脑里的东西只属于我,是主观性的东西,没有客观性,而我写下的这些东西可以是众人阅读和理解的、解释和分析的、赞同和批评的。所以,这些写下的文字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是具有客观性的。
维特根斯坦有一句名言:“凡是不可说的,必须保持沉默。”学界喜欢借用这句话谈论不可说的东西,认为心脑中有不可言说的东西。他们似乎非常愿意谈论这样的东西,甚至以此标榜与分析哲学、语言分析相区别。在我看来,对这句话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涉及对《逻辑哲学论》的理解,这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另一种是只做字面理解,与本文讨论相关。“不可说的东西”就涉及客观性问题,就涉及有没有不可说的思想。从字面上看,不可说的东西是没有客观性的,而谈论者在谈论中似乎想说明,这些东西是存在的,因而是有客观性的。我们这里谈论思想的客观性,顺便可以谈一谈这个问题。
我认为,语言表达的思想是已经说出来的,自然是可说的。所谓不可说的思想,或者宽泛地说,不可说的东西,一定不是语言表达出来的东西。按照不可说论者的看法,它们应该是心脑中的东西。这样就需要考虑:有没有这样的东西?它们是不是客观的?按照我的理解,若是认为没有这样的东西,则这个问题可以不必考虑。但是,不可说论者既然这样说,一定是认为有这样的东西。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可以假定他们这一说法,即有不可说的东西。即便如此,我们依然要问,这不可说的东西是什么?
“不可说的”其实是在“可说的”前面加了一个否定词“不”。因此,对它的理解实际上依赖于或者说最主要的还是在于对可说的东西的理解。明确了什么是可说的,也就比较容易说清楚什么是不可说的。如前所述,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不容怀疑的。语言表达的东西出自心脑,经过思考。因此,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东西都是可说的。前面还谈到,我只写下一部分心脑所想,心脑还有许多东西没有写下来。尽管它们没有写下来,但是只要能够写下来,就是可说的。这就表明,许多东西尽管只是心脑中的,并没有被写下来,但依然是可说的,因为它们没有被写下来,并不意味着不能被写下来。所以,不可说的东西并不是指心脑中的东西,我们依然需要考虑什么是不可说的。
在我看来,除了人为的限制,大概没有什么不可说的东西。如果说真有什么不可说的东西,那就是尚未想清楚的东西。简单说,想清楚了,就可以表达,没有想清楚,也就无法表达。正面说,人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对于认识了的东西和情况,人们就可以说,对于不认识的东西和情况,人们就不能说。这种情况很多,包括对不同的学科和科学、不同的理论和认识,乃至对所有超出自己认识范围的事物和情况。但是,这些东西其实也是可说的,而且是可以说清楚的。此人说不清楚,彼人却可以说清楚;今天说不清楚,明天则可以说清楚。这体现出科学的进步,人类认识的进步。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人们常说的神秘的东西,似乎这样的东西是不可说的。在我看来,是不是有神秘的东西,乃是可以讨论的。即便有神秘的东西,它们也依然是可说的。否则,“神秘”这一说法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在我看来,所谓神秘不过是人们对一些尚认识不清楚因而无法说清楚的东西的说明。在人们对认识的说明中,认识不清楚因而无法说清楚的东西始终是存在的。在对这类东西的说明中,人们一开始大概不会使用“神秘”这个词。而当“神秘”这个用语出现,当人们最终以“神秘”这个词对这一类东西、对关于这一类东西的认识做出命名的时候,就说明人们对这一类东西已经有了一些认识。所以,说出“神秘”一词就已经是在说了,因而即使是有神秘的东西也一定是可说的。所以,关于神秘的东西,关于这样的东西的不可说性,我认为可以归为尚认识不清楚因而尚无法说清楚的东西的范围。
例如一个人向医生描述自己腹痛,说自己说不清楚怎么疼痛。医生会按摸病人的腹部,边按边问,这里疼吗?病人会回答说:疼,不疼,时疼时不疼,隐隐约约有些疼,好像有点疼,等等。医生则会记录病人的说明,最后再依据病历(记录)做出诊断。在这个对话中,两个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病人认为自己说不清楚自己的病痛,大致相当于说自己的病痛是不可说的。医生则认为病人说出了自己的病痛,并以此形成诊断的依据。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病人以声波的形式传达了自己的思想,医生以接收声波的方式把握了病人所传达的思想,并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而这一过程之所以可以完成,关键在于病人的言语所表达的东西具有客观性,所以可以被医生理解和把握。医生写下的文字也具有客观性,所以可以成为诊断的依据。还可以看出,病人认为自己的腹痛是说不清楚的,是不可说的,而医生认为它是可说的,所谓不可说只是病人的感觉,医生会引导hriWLbYTY4Q2nC//uL5RJw==病人将其病痛说出来的,也说清楚了,从而使好像是不可说的东西变为可说的。
综上所述,客观性是重要的。以此为标准,可说还是不可说其实并不是那么重要。这是因为,我们的认识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有客观性的。即使有不可说的东西,也一定是可以通过语言表达的。换句话说,一个人只有通过语言表达自己认为不可说的东西,他人才会知道有不可说的东西,并且依据这个人的说明来把握和理解这所谓不可说的东西是怎样的,为什么是不可说的。
若是不通过语言表达,不可说的东西就只能是一个人心脑中的东西,就不可能被他人知道。所以,是不是可以用语言表达,可以成为一个衡量标准,或者说成为我们一种考虑方式,既适用于可说的东西,也适用于不可说的东西。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区别出如下几种情况:第一,心脑中是有东西的,我们可以简单称之为心脑所想,一如通常所说的感知、观念、意识、认识、情感等。每一个人都是如此。
第二,心脑所想有一些相同的东西。比如感觉:被火烧灼之后会感到疼痛;触碰砖石之后会感到坚硬,等等。比如认识:雪是白的;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但是,心脑所想也有许多不同的东西,即便是对同一事物,此人和彼人的感觉和认识也会是有差异的,一如有人可以空手从火中快速取物,有人可以徒手断砖,或者正像柏拉图所说,一阵风吹来,有人说是冷的,有人说是不太冷的;或者,有人认同矛盾律,有人则不是这样。因此,人们的心脑所想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
第三,在没有被语言表达出来之前,一个人心脑所想不是客观的。因为一个人是其心脑所想的承载者,即通常所说的主体,所以,一个人心脑所想的只有他自己知道,而其他人是不知道的。对于一个人的心脑所想,其他人可以猜测,可以判断,可以认为自己知道,也可以认为自己不知道,可能猜测对,也可能猜测错。这是因为,一个人的心脑所想,在以语言表达出来之前,完全是主观的。而当一个人将心脑所想以语言表达出来之后,它们就是客观的。人们可以对它们进行理解和判断,并据此猜测他其他尚未说出的心脑所想。也就是说,语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它们可以被说成或看作一个人的心脑所想,因而具有客观性。但是,这种客观性来自语言的表达,而不是来自心脑所想。
第四,心脑中有一部分东西是可以用语言表达的。这一部分东西可以成为客观的。也就是说,即便它们可以用语言表达,在它们被语言表达出来之前也依然不是客观的。它们只有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之后才成为客观的,才会是客观的。比如“一事物不能既是又不是”是以语言表达的认识。一个人若是不说出来,他人就不会知道他是不是有这样的认识,是不是赞同这样的认识。而在一个人说出它来之后,他人才会知道他是不是有这样的认识,是不是赞同这样的认识。
第五,心脑中有一部分东西似乎是不可用语言表达的,至少有人是这样认为的。这部分东西肯定不是客观的。它们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无法用语言表达,因而也就无法成为客观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个人的相关认识尚不清楚,因此无法言说。另一种可能是尽管相关认识尚不清楚,但是依然可以对相关认识做出一些说明。这些说明可能是一种描述性的,可能比较模糊,但是由于它们可以通过语言来表达,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因此这些说明也就具有客观性。比如一个人说有不可言说的东西,并对他认为不可言说的东西做出说明,包括举例,无论他如何确信有不可言说的东西,对他自己以他的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还是有所把握、有所理解的。不仅如此,他人无论是不是赞同他的说明,至少对他所说的,即其通过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还是可以把握的、可以理解的。这是因为,无论一个人心脑中是怎样想的,他只要说出来,所表达的东西就具有客观性,因而可以被他人把握和理解。
所以,思想过程是复杂的,对思想过程所产生的结果的表达也是复杂的,但是无论多么复杂,一经语言的表达就有了非常明确的东西。这就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之所以明确,主要就在于它有客观性:它可以被多人把握,可以成为人们交流的基础,可以成为科学传播和发展的内容。
二、思想是与世界联系的
思想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思想体现的是关于世界的认识。因此,思想是与世界相关的。世界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换言之,人们对世界可以有多种说明。便于讨论,我们依循传统将世界简单分为两类,即外在世界和内心世界,前者也被称为客观世界、物理世界或外在世界,后者也被称为主观世界、精神世界或内心世界。这样,所谓思想与世界相关,具体而言就是与外在世界相关、与内心世界相关。
外在世界是我们可以看见、可以触摸、可以通过感知器官感觉的。因此,人们认为外在世界是客观的。关于外在世界人们有许多不同的认识,比如传统哲学认为,世界是由事物构成的,而现代哲学认为,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事实与事物无疑是有区别的。太阳和地球是事物,而太阳是发光的,地球是围着太阳转的则是事实。一如罗素所说,事实指事物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事物与事物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关于外在世界,无论人们的看法如何不同,大体上还是比较一致的。正由于外在世界是客观的,人们也比较容易取得一致的认识。
内心世界与外在世界不同,不是通过感官可以感觉的。因此,人们认为内心世界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正因为它不是客观的,人们关于它的看法就不太一致。比如,康德区别出感觉和理解,因而区别出感觉的对象和理解的对象。在他看来,理解的对象不是外界的,是不依赖于经验的,比如关于上帝存在、心灵不死、自由意志这样的问题。上帝、心灵、意志这样的东西显然不是外界的,而是属于内心世界的,属于心脑所想。又比如,胡塞尔反对二元论,强调面向事物本身,主张把科学的认识与心理主义的东西区别开来,主要谈论的是意向,包括意向的主体、意向的对象、意向的行为和意向的内容。与意向相关的这些东西许多都是与内心世界相关的,至少有一些是相关的,因而谈论起来就不太容易说清楚,人们也不容易取得一致的意见。再比如,弗雷格谈到人们关于数的几种看法,包括经验认识的抽象、心理印象的记录等,而他自己则提出要通过关于数的语言表达方式来探讨数。他总结前人的认识时涉及关于世界的认识、关于心脑所想的认识,而他自己则从语言出发来探讨数。这里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之一在于,他认为语言表达的东西具有客观性,因而通过语言分析可以与主观的东西、心理主义的东西区别开来。哲学史上关于内心世界的说明很多,为了比较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围绕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多说几句,借此说明内心世界的东西是缺乏客观性的,因此相关讨论产生的问题也比较多。
在很长的时间里,“上帝存在”是一个哲学命题。这主要是因为,宗教,特别是基督教的影响占据统治地位。“我相信所以我理解”一度成为人们讨论的原则和出发点,所以,上帝存在是不容怀疑的。为了说明上帝存在,人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证明,包括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等,也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说明,比如关于圣父圣灵圣子三位一体的说明,关于道成肉身的说明。在这些证明和说明中,有些是关于上帝这个概念的,有些是关于上帝这个名字所指称的对象的。有人认为上帝是存在的,既在人们的心中存在,也在外在世界中存在,而且无处不在;也有人认为上帝只在人心中存在,而在外界中不存在。无神论者则认为上帝根本就不存在。这些不同看法是不是有道理姑且不论,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上帝存在”这是一个句子,它所表达的思想是客观的。依据对思想的认识,人们的论证要与世界(包括外在世界和内心世界)中的情况相联系。今天人们在论证时还会对语言做出分析。无论怎样,在相关说明中,人们还是企图获得一种具有客观性的说明。由此也就可以看出,思想是有客观性的,对思想的认识有经验性的一面,因而对思想的论证就会带有经验性的东西,就会有经验性的一面。人们的经验可以涉及外在世界和内心世界,因而会有超出客观性的地方。所以,思想是客观的,关于思想的论证也是客观性,因为它们都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的。但是由于思想会与外在世界和内心世界的东西相联系,会与关于这些东西的认识相联系,因此会引起人们的不同看法和争论。
在笛卡儿时代,神学的影响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已不如早期那样强大。他提出:只有我思考这一点不容怀疑,已经显示出一种摆脱宗教神学控制和影响的倾向,即便如此,笛卡儿在论述过程中还是要谈到上帝,并且给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到了康德那里,基督教的影响更加势微,他提出,形而上学是不是科学、成为科学是不是可能的问题,尽管他依然讨论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但这只是诸多讨论中的一个问题。特别是,他在相关讨论中已经有了关于语言方面的考虑,提出了“是”并不是谓词之说,这就表明,康德主要考虑的不是上帝存在的证明,而是以此来说明他所要陈述和论证的先验哲学。如果说从笛卡儿到康德以及康德之后关于上帝存在的讨论发生变化,表现出一种摆脱宗教神学的倾向,而且越来越明显,因而使哲学中关于上帝存在的讨论离宗教神学的意义越来越远,那么在分析哲学中关于上帝存在的讨论则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今天,上帝存在依然是宗教神学家们的信念,一些宗教哲学家仍然继续他们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和讨论。但是在整个哲学界,特别是对于分析哲学家来说,“上帝存在”已经不是哲学讨论中的主要命题,更不是基本命题,只是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的一个例子。比如,分析哲学家认为,如果“存在”是一个谓词,则这样的语言遇到否定时会出问题:会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比如不能说“鬼不存在”。这是因为,这相当于说:“有(存在)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是鬼并且这个东西不存在。”其中的“有”意思就是存在,相当于“存在”,这与“不存在”无疑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存在”是一个量词,那么“上帝存在”的意思是说:“有(存在)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是上帝。”这样一来,“上帝”就是一个谓词,而不是名字。这与主张和证明上帝存在的人的认识是根本相悖的:他们认为“上帝”是一个名字,有指称对象。经过多年的讨论,许多宗教神学家和哲学家反对上述认识,也有一些宗教哲学家有所退让,认为即便上帝只是一种观念,它仍然可以给人类带来福音,带来许多东西,因而相信上帝依然是正确的,是好的,是有益的。
我们这里不是要讨论上帝存在这个问题。我想说明的是,“上帝存在”是一个句子,有其所表达的东西。而对于它所表达的东西,我们是可以把握和理解的。这是因为,它的表达形式是物化的,而它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这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一如语言的通常表达,可以与外在世界的东西相对应,也可以与内心世界的东西相对应。因而,人们也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待和理解它。正因为如此,有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试图对自己的看法做出论证,反驳他人的看法,试图说服他人认同、接受、相信自己的看法,这都是正常而自然的事情。所以,人们可以认为上帝在世界中存在,也可以认为上帝在自己心中存在,还可以认为上帝无处不在。同样,人们也可以认为上帝根本就不存在,因而不赞成所有这些看法,或者不赞同其中某一些看法。我还想说明,从笛卡儿到康德以及与他们相似的讨论,都与世界结合起来,因而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相对应的东西结合起来了。相比之下,分析哲学的讨论只是进行了语言分析,只是从“存在”这个词的使用方式出发进行了探讨。他们讨论的结果与传统哲学讨论的结果无疑是不同的,但是依然被延续传统式哲学讨论的哲学家们赞同和反对,这就说明,这种语言分析的方式是有道理的,也是有意义的。
应该看到,以上只是借助“上帝存在”这个例子来说明思想及其表达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问题。如果认识到这个例子只不过是一种认识的表达,而我们关于世界的认识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则可以看到,强调思想的客观性是有意义的,强调思想与世界的对应性也是有意义的。认识到思想是客观的,而思想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则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在哲学讨论中,人们常常会将外在世界中的东西和内心世界中的东西混淆起来,甚至不加区分,因而会有许多不太容易说清楚的地方。比如关于意向性的讨论就是如此。意向的主体大概指人,至少可以与人相关,这应该是世界中的东西。意向的行为大概指人的意识活动,至少可以与内心世界相关。此外,意向的对象是什么?意向的内容又是什么?这其实是不清楚的。如果说前者大概既可以是外界中的东西,也可以是心里的东西,因而多少还是清楚或至少还是可以说清楚的,那么后者是什么,特别是还要与前者相区别,就不太容易说清楚了。借助我们关于思想的说明,若是认为意向是可以通过语言表达的,是不是也就可以认为意向的内容就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呢?这样一来,意向与意向内容似乎就会有重合之嫌。反过来,如果认为意向的内容是可以通过语言表达的,而语言表达是一种人的行为活动,因而会与思考者相关,不仅如此,语言表达还会与思考相关,因而是有思考内容的,那么借助句子图式,或者说借助关于语言的思考,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关于意向的考虑其实是与语言及其表达相关的。即便探讨意向的人不这样认为,依然可以看出,我们的考虑可以为意向的讨论提供一种说明和帮助,从而有助于他们把问题说得更加清楚。
基于以上讨论还可以看出,所谓面向事物本身也是一个不太清楚的表达。它的本意是强调事物本身,因而不必区别外在世界和内心世界,从二元论回归一元论。但是实际上,事物本身是可以区别的,既可以指世界中的东西,也可以指认识中的东西,还可以指语言表达中的东西。而在这三者中,最清楚的应该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因为这是客观的。世界中一部分东西也是清楚的,比如外在世界中的东西,它们也是客观的。但是世界中也有一部分东西不是清楚的,比如内心世界中的东西,因为它们不是客观的。认识中的东西可以指心里的东西,也可以指用语言表达的东西。后者是清楚的,因为语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而前者不是清楚的,因为心里的东西不是客观的,至少在没有被语言表达出来之前不是客观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比如在胡塞尔关于意向的讨论中,他竭尽全力区别出认识中的东西与心理方面的东西,比较清楚的是他的讨论充满了关于心理方面的东西的讨论,而他是不是像他希望的那样说清楚了与心理方面的区别,则是不太清楚的。
思想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它可以与世界中的东西相对应,包括与外界的东西相对应,与内心的东西相对应。因此,依据思想的客观性,我们可以对我们的认识做出更好的说明。
三、真之条件
语言表达思想,思想是客观的,语言表达的东西是可说的。所有这些可以从句子图式看得非常清楚:语言和思想分别相应于其一二两行。此外,句子图式还有第三行,即“意谓”这一行。这一行涉及真假,所谓假,指的是不真。非常明显,这一行与真相关,因此显示出完全不同的东西。
直观上说,对一个思想,人们可以说“是真的”,也可以说“是假的”(“不是真的”),还可以说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这就说明,思想是客观的,否则不同的人不可能对它做出相同的或不同的判定。由此可见,思想的客观性不容怀疑,而思想的真假却可以质疑。这还说明,思想与真相关。但是关于真,我们还要进行专门的考虑。请看下面的例子:
1)鲁迅爱许广平。
2)赫尔玛爱彼勒。
3)英雄爱骏马。
对于1),人们会说它是真的,因为人们知道鲁迅和许广平是谁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一些故事。
但是对于2),人们就不能这样说了,因为不知道赫尔玛和彼勒是谁,他们是不是恩爱。我认为这句话是真的,因为赫尔玛和彼勒是夫妻,是我的德国朋友。也就是说,对于知道的事情,人们可以说是不是真的,而对于不知道的情况,人们就不能说是不是真的。由此可见,关于真的断定需要有经验认识:思想的表达要在人们的经验范围之内。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断定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不是真的,否则就无法做出这样的断定。
对于3),人们没有理解的问题:“英雄”“骏马”和“爱”这三个概念都是自明的,没有歧义,也都是人们知道和熟悉的。但是当被问及它是不是真的时,人们就会犹豫,不知道如何回答才好。这就表明,即使知道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或者说,即使人们对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有经验认识,有时候依然无法断定它是不是真的,因此需要进一步考虑这是为什么。再看下面的例子:
4)有些英雄爱骏马。
5)所有英雄爱骏马。
假如问这两个句子是不是真的,人们会毫不犹豫地说,4)是真的,而5)是假的。现在可以看出,4)和5)与3)有一个明显区别:它们加上了“有些”和“所有”这样的量词,而3)没有。这就说明,语言表达中有一些特定的用语是与真假相关的,缺少了它们,即便人们知道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依然不会知道它是不是真的。我们说,句子中这种与真假相关的东西表现出句子的一种真之条件,即句子及其表达的东西在什么情况下是真的的条件。
认识到以上情况也就可以看出,断定一个句子是真的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经验认识,另一个是真之条件。缺少一个,人们就无法说出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不是真的。经验认识属于人。它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另一个是人的认识。对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说者有认识,才会说出;听者有认识,才会做出断定。所以,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为说者和听者所把握,导致对真的断定,一如弗雷格说,思想是我们借以把握真的东西。
真之条件属于句子,与人无关。它也是客观的,是语言表达所带有的东西。对于一个句子在什么情况是真的,人们可以没有认识,通常也确实没有认识。真之条件与思想不同,缺乏对思想的把握和理解,人们就无法进行交流。而缺乏对真之条件的把握和理解并不影响人们进行交流。比如在小说中3)那样的句子比比皆是,并不影响阅读和理解。但是,人们对思想是不是真的做出断定,却要求句子的真之条件是清楚的。也就是说,人们不认识句子的真之条件,依然可以进行交流,但人们断定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不是真的,却会与句子的真之条WcnPtT9VWabmupfMdvNhDPCsSI/+jkvicLTarmySSLQ=件相关,尽管人们通常不知道后者。通俗地说,一个句子的真之条件有清楚的情况,也有不清楚的情况,这与人的认识没有关系。只有真之条件清楚,人们才能断定这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不是真的;如果不清楚,人们就无法断定。关于这一点,句子图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
句子图式有三行:思想在第二行,真之条件在第三行,二者泾渭分明。在第三行可以看出,真与概念和对象相关,由于“概念”和“对象”是句子构成部分的意谓,因而句子的真之条件与句子构成部分的意谓相关。前面给出的图式适用于“鲁迅爱许广平”这样的句子,即适用于含专名的句子。其真之条件是,如果该句子是真的,那么句子中专名意谓的对象必须存在,而且必须与句子中谓词意谓的概念相匹配。简单说:对象存在,与概念相匹配。用弗雷格的话说,一个对象处于一个概念之下。由此可见,知道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与知道一个句子的真之条件是两回事。人们可以断定鲁迅爱许广平是真的,同时不知道这个句子的真之条件,也可以知道这个句子的真之条件而不知道这句话是不是真的,一如不知道赫尔玛爱彼勒是不是真的。当然,也可以二者都知道,或者二者都不知道。我们可以再举一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
6)孙悟空是个神猴。
对这个句子,有人可能认为它是真的,有人可能认为它的假的,各自还会为自己的观点辩护。比如前者会认为,孙悟空是《西游记》中的主人公,是家喻户晓的人物。而后者会认为孙悟空是神话中的人物,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表面上看,这两种看法依据自己对孙悟空及其相关情况的了解和认识,实际上也确实如此:他们只是对此有经验认识,只是依据经验认识,而且看上去各有各的道理。但是,可以看到,这两种意见对“是神猴”没有分歧,分歧在孙悟空是不是存在上。断定真的人认为孙悟空在神话中存在,断定假的人认为孙悟空在现实中不存在。尽管他们的意见不同,但是他们关于真假的说明都符合真之条件的要求。这就说明,句子的表达是有真之条件的,无论人们对后者是不是有认识,人们关于句子是不是真的的断定都是与它相关的。这还说明,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断定真,而通常不知道真之条件。但是,即使不知道真之条件,人们做出与真相关的断定时也会符合真之条件。所以,句子表达的东西对我们的认识至关重要,句子的真之条件对于我们的认识,特别是对于我们做出“是真的”的断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从句子图式可以看出,句子的真之条件是第三行告诉我们的,它与第二行不同。可以看出,思想是客观的,真之条件也是客观的。现在需要说明的是,它与第二行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如前所述,思想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那么,真之条件与语言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我认为,真之条件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而是语言在表达认识的时候所带有的东西。弗雷格说,真就在断定句的形式之中。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形式是语言所显示的东西,大致都是这个意思。
在我看来,语言是表达认识的,但是在表达认识的同时还带有一种东西,这就是真之条件,即它在什么条件下是真的。这种东西并不是交流所需要的,因此一般来说,人们在表达认识的时候不会考虑它,也不需要考虑它。真之条件的作用在于它与关于真的思考相关:在日常交流中,即使人们不认识它,人们做出是真的的断定也依赖于它;在哲学研究中,对真之条件的认识则可以对语言所表达的认识做出说明。前面曾通过举例对说不出真假的情况、对持真假不同意见的情况等做出说明,尽管说明非常简单,但是都凸显了真,因而凸显了与真相关的认识。所以,关于真之条件的认识是有益的。它使我们可以围绕真进行思考,从而获得更多和更进一步的认识。
直观上说,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两点。其一,语言表达是有结构的:句子的结构不同,真之条件也不同。比如关于1)和3)的结构明显是不同的:前者与个体词相关,后者与量词相关。因此,它们的真之条件是不同的。前者与专名相关,因而与专名所意谓的对象相关,后者与量词相关,因而与量词所意谓的对象范围相关。所以,同样是与对象相关,前者只是与一个对象相关,而后者会与多个对象相关。我们只给出了1)的真之条件的说明,而没有给出关于4)和5)的真之条件的说明。但是通过关于量词的举例说明,读者还是可以体会到二者之间的差异的。
其二,语言表达是有层次的:句子的层次不同,真之条件也不同。前面说过,人们可以断定一个句子所表达的东西是真的,这就表明,人们可以说:“‘鲁迅爱许广平’是真的。”这个句子与例1)显然是不同的,因为它加了“是真的”这一表达,因而比例1)多出一个层次。语言表达中这样的情况很多,比如加上“必然”“可能”这样的模态词,加上“认为”“相信”“知道”这样的认知词。表达层次增加了,真之条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前面说过,句子的真之条件是断定真的必要条件。这是句子所带有的东西,即便人们不认识它也没有关系。只要句子满足真之条件的要求,句子所表达的内容又在人们的经验范围之内,人们就可以对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做出断定,就可以说出它是不是真的。这就说明,句子的真之条件是重要的,对真之条件的认识也是重要的。
应该指出,以上两点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前面甚至没有提及第二点。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从句子图式可以看出,在关于真之条件的说明中,真与句子相对应,概念与谓词相对应,对象与专名相对应。这表明,真乃是关于句子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概念和对象是关于句子部分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而且非常明确,在相关说明中,概念和对象与真相关。也就是说,它们与真结合在一起,对真之条件做出说明。这一点与传统哲学具有重大区别,也形成了根本性的反差。
众所周知,“对象”与“概念”是传统哲学使用的术语,“真”也是传统哲学讨论的问题。但是在传统哲学中,概念和对象与真相互没有什么联系。比如亚里士多德说,说是者是,就是真的。这表明,在他看来,“真”与“是”乃是对应的,而“是”体现的乃是“是什么”,相当于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他认为,主词所表达的是所谈论的东西,而谓词是关于主词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他的说明大致是清楚的,但是细究起来,就会发现有说得不清楚的地方。亚里士多德这种说明及其讨论方式被后人继承下来并得到发展。人们认为,主词所表达的东西是对象,谓词所表达的东西是概念,包括性质和关系,等等。而且人们认为,这些东西属于句子的内容,是哲学所考虑的东西,而不是逻辑所考虑的东西,因为逻辑是纯粹形式的,是抽象掉认识内容以后的东西。所以在传统哲学中,人们将是与真对应着谈论,但是在谈论真的时候,通常不会与对象和概念相联系,真与对象和概念通常是相互分离的。
以黑格尔为例。他在《精神现象学》中把感觉确定性归结为“它是”,但是认为它包含着最贫乏的“真”。字面上即可以看出,他把“是”与“真”联系在一起考虑,对应着考虑。然后,他从“它是”谈到“事物是”再谈到“对象是”,最后又举例“这时是夜晚”和“这是一棵树”加以说明。非常明显的是,他的两个例子是句子,而此前的“它是”“事物是”“对象是”等都是句式,而不是例子。但是,这些例子与此前所说的句式是符合的,是一致的。“对象”一词的使用表明,它被用来说明主语所表达的东西。但是,非常明显,关于主语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与主语所表达的东西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例子中的“这时”和“这”这两个词并没有表达出对象的意思。它们所表达的是当下的时间和眼前的东西。所谓“对象”则是关于它们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因此可以看作它们在表达时所带有的东西。最主要的是,黑格尔的说明谈到真和对象,但是二者并没有相互联系。对象与是相关,真与是相关,真与举例相关,但是真与对象没有联系,至少没有直接的联系。
再以康德为例。康德关于真之符合论的说明是:真乃是认识与对象的符合。这里谈及真,也谈及对象。但是,他所说的对象是有歧义的:可以指外界的东西,也可以一般性地指认识的对象。如果指外界的东西,则无疑不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如果指认识的对象,则可以包括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也就是说,康德的论述字面上使真与对象联系起来,但是由于不是特别清楚,因此看不出对象与真之间的关系,比如它们如何相关、如何联系。退一步说,这里肯定看不出像句子图式给出的对象与真之间那样明确的联系。
在我看来,传统哲学中有大量关于真的考虑和论述,也有许多关于对象和概念的论述,但很少将它们联系起来考虑,特别是缺乏明确的关于句子真之条件的考虑,因此传统哲学的许多认识是有道理的,但是都没有说清楚,比如关于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关于对象和概念之间关系的论述。而关于这些情况的认识都是现代逻辑产生以后的事情,都是现代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所提供的。我构造的句子图式是现代逻辑和哲学相结合的产物,提供了关于句法和语义的认识,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认识,以及句子、思想和真值之间不同层次的区别和相互关系的认识。其中,最主要和重要的是对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和真之条件的区别和认识。最简单地说,真与概念和对象相关,它们揭示了句子的真之条件;它们与句子所表达的东西不同,是句子表达时所带有的东西,可以对句子及其表达做出说明。
四、对思想的客观性的认识
“哲学的根本任务就是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这句分析哲学的口号曾经风靡一时。无论今天人们如何看待它,至少它使语言凸显出来,因而使语言在哲学中的作用和意义凸显出来。我认为,这一口号是有益的,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哲学的实质。
今天我们认识到,我们关于世界的认识都是通过我们的语言表达的,因此可以通过分析语言而达到关于世界的认识。本文谈论思想的客观性及其相关问题,不仅因循这一认识,而且也说明,为什么这一认识是正确的。回顾哲学史可以看到,关于语言的考虑并不是今天才有的,而是从哲学研究的开端就存在的,关于真的考虑、关于对象和概念的考虑也是早就有的,相关论述还涉及形式和质料的区别,涉及形式和内容的区别,至于应用逻辑的理论和方法更是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就是如此。字面上即可以看出,传统哲学中肯定有关于句法和语义的考虑,比如关于形式和真的考虑,而且一些考虑似乎与思想相关,比如质料和内容。今天人们总是批评传统哲学不区别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这就说明,传统哲学在谈及语言的时候有关于思想的考虑,只不过没有加以明确的区别。这样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其一,传统哲学中有没有关于思想的客观性的认识?其二,如果没有,那是为什么?而如果有,那为什么直到今天,或者说直到弗雷格,人们才认真提出并考虑这一问题?下面我们借助句子图式来探讨这两个问题,最终说明,关于思想的客观性的认识不仅有益,而且是具有普遍性的。
句子图式告诉我们,关于语言的考虑可以有三个层次,即句子、涵义和意谓。涉及这三个方面,就有关于语言的考虑。句子图式还告诉我们,要做出两个区别。一个是句法(一行)和语义(三行)的区别,一个是语言(一行)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二行)的区别。当然,这样也就产生另一个区别:思想(涵义)和真之条件(意谓)的区别。也就是说,同样是考虑语言,对它们可以有区别,也可以没有区别;可以有明确的区别,也可以有区别但不是特别清楚。因此,即便考虑语言,区别也可以是非常大的。
我认为,传统哲学有关于语言的考虑,而且这是自巴门尼德以来一种非常重要的讨论哲学的方式。首先,传统哲学家有关于句法的考虑。比如他们谈论系词,谈论系词意义上的表达式。他们也有关于语义的考虑,比如他们谈论真,包括真之定义和真之标准。他们也有关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考虑,最典型的是康德。他探讨认识,区别形式和内容,认为形式方面有普遍的真之标准,而内容方面没有普遍的真之标准。其次,传统哲学家没有十分明确的关于思想的客观性的讨论,但是,他们的讨论中隐含着关于思想的客观性的认识。最后,传统哲学家有关于真的谈论和认识,他们的一些讨论也涉及句子的真之条件,但是他们没有十分明确的关于句子真之条件的认识。总体而言,他们谈论语言,说明他们对语言有认识,对可以借助语言来说明相关问题有认识,因而他们的相关说明也会隐含和涉及他们对语言及其相关问题的一些认识,但对一些与语言相关的重要问题缺乏清晰的认识,对一些已经涉及相关问题实质的认识也没有明确表达出来。在我看来,传统哲学家涉及语言而无法阐述清楚相关问题,原因可能很多,最主要的是他们的理论工具不够。这里我想借助句子图式分两个层次来说明,哲学家们的讨论是如何与语言相关的,为什么他们考虑了语言,却又没有说清楚以上问题。
举例是哲学家共同使用的方法。举例在哲学讨论中随处可见,比如柏拉图说,风是冷的。亚里士多德说,这是人。黑格尔说,这朵玫瑰花是红色的。海德格尔说,天是蓝色的。这些例子各不相同,似乎非常随意。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却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特征,从而看出这些举例的用意。
首先,这些例子都是日常表达,是大白话,意思是自明的,也就是说,举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人们理解这些例子本身所表达的意思。正由于它们的意思是自明的,人们的思考就不必在它们所表达的东西上做任何停留,而是直奔主题,这样举例的作用就直接而充分地显示出来。
其次,这些例子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具有“S是P”这一基本句式。也就是说,它们的表达虽然不同,却有一个共同的词“是”。这个词是系词,联系主语和谓语。它们所要说明的也是“是”。区别仅仅在于,它们是动词形式,而所要说明的这个“是”乃是名词形nEQAnW7zmTIqMfhVGBiQRA==式,被当作说明的对象。举例恰好起到说明作用,一如海德格尔所说,在每一个命题中,都要用到这个“是”。这就说明,不同哲学家举例虽然不同,所要说明的问题却是共同的:它与“是”相关,可以借助日常表达方式做出说明。
举例可以起到说明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所以,通过举例来说明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们为什么就那么相信他们所举的那些例子呢?那些例子非常随意,难道它们就不会出什么问题吗?借助句子图式可以看出,例子所表达的东西是思想(第二行),这是客观的,而举例者还认为它们是真的,不容怀疑。所以,例子并不是要被考虑和探讨的。举例者所要考虑的乃是“S是P”,即这种表达它们的方式,而这一点实际上是属于语言层面的(第一行)。所以,哲学家们的举例看似随意,其实却是有意的,至少显示出他们的两点认识:一点是对语言的认识,另一点是对例句所表达的东西的认识。
就语言来说,哲学家们认为,语言表达认识,这是他们共同的经验,他们相信对语言的把握和认识,相信自己的经验。借助经验的东西来说明认识,包括说明关于不是经验东西的认识,乃是自然的,也是可行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尤其是在逻辑产生之前,人们更多地借助经验性的东西来说明认识,一如柏拉图借助“风是冷的”来说明感觉向人们呈现的情况和人们关于对感觉认识的表述。
就例句所表达的东西而言,哲学家们知道,它是自明的。正因为如此,人们都相信它,不会质疑它。换句话说,例句所表达的东西乃是客观的,比如天是蓝色的,不会此人理解为这样,彼人理解为那样,而是人人都会理解为这样。不仅如此,这些例子都是符合常识的,因此通常都是真的。这样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也是一致的,不会此人认为是真的,而彼人认为是假的。所以,以它们为例传达的意思才有意义,所以人们才会借助例子做出说明,才会通过例子进行理解、交流和说明问题。应该看到,哲学家们在举例说明中没有提及例子所表达的东西的客观性,更没有使用“客观性”这个词,没有涉及这一概念,但他们的讨论蕴含着他们关于客观性的认识和信念。确切地说,举例说明问题的实质就在于借助例子的自明性来说明问题,而例子的自明性来自例子所表达的东西。对后者不假思索,或者认为可以不必考虑,恰恰说明它是客观的,是有客观性的。此外,由于所举例子通常都是真的或者可以被认为是真的,因此更增加了例子所表达东西的客观性。
在哲学研究中,举例贯穿始终。人们一直借助对语言的认识来探讨问题。这说明,人们所探讨的问题是与语言相关的。人们使用语言,相信自己对语言是了解的,因此自然而然地借助语言来谈论认识。在古希腊是这样,在传统哲学中是这样,今天同样是这样。但是,自从亚里士多德创建了逻辑这门科学以后就有了一个变化:人们开始运用逻辑的理论和方法来探讨哲学问题。借助逻辑与借助语言是根本不同的。借助语言是借助经验认识,而借助逻辑却不是借助经验认识,而是借助理论认识。特别是,逻辑是先验的,所谓借助逻辑,实际上是借助一种先验的理论,借助一种具有先验性的认识。这与借助语言形成重大区别。即便如此,举例的方式依然没有变,举例的作用也没有变,对举例及其作用的认识同样没有变。比如,“这朵玫瑰花是红色的”是黑格尔的举例,他以此想说明的并不是玫瑰花怎样、红色如何,而是想借助这句话的自明性说明“是”一词自身的作用和意义,说明个别和普遍的关系。他所依据的是亚里士多德逻辑,是理论,而他举的例子依然是日常表达,是自明的。
从单纯的举例说明到依据逻辑理论的举例说明,反映出哲学的一个进步:从经验走向理论。这表明,可以举例,但是人们并不满足于仅仅是经验地说明。同样是举例,借助逻辑的理论方法与不借助逻辑的理论方法还是有根本性区别的。比如在传统哲学讨论中,人们的举例说明通常是围绕着系词进行的:在相关讨论中,有时人们会使用“系词”这个术语,直接谈及系词,有时人们不用这个术语,但是在系词的意义上谈论所讨论的东西。由于讨论是依据逻辑进行的,因此讨论者会认为举例是为逻辑的说明服务的。人们甚至认为相关讨论不是关于语言的,而是关于逻辑的。而实际上,传统逻辑的基本句式是“S是P”,其中的“是”就是系词。这个句式也是自然语言的基本句式,这个“是”也是自然语言中的系词,所以,所谓关于逻辑的考虑实际上涵盖了关于自然语言的考虑,因而关于逻辑的考虑与关于语言的考虑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可以借助矛盾律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
矛盾律的自然表述是:“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矛盾律也是哲学讨论中的一个例子,反复出现。字面上可以看出,矛盾律可以用作举例,但它不是日常表达,因而与“天是蓝色的”这样的例子不同。“天是蓝色的”是关于世界的说明,而矛盾律是关于认识的说明。所以,矛盾律并不是人人知道的,而是懂逻辑的人才知道的。因此,同样是举例,以矛盾律为例所要说明的东西与以日常表达为例做出的说明是完全不同的。比如洛克以它为例论述先天观念,康德以它为例说明认识有普遍的真之标准,海德格尔以它为例谈论“此是”的展开状态。但是,既然是举例,人们一定是把它所表达的东西看作自明的、不可怀疑的,也就是说,它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具有客观性。这里的区别在于,以日常表达为例,人们相信所有人都会明白举例的说明,而以矛盾律这样的表达为例,人们相信,懂逻辑的人都会明白举例的说明,而且这是关于认识的说明。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从依据语言到依据逻辑来探讨哲学问题,这是哲学的进步,标志着哲学的讨论从经验走向理论。而从以日常表达为例到以矛盾律为例来探讨哲学问题,则是哲学的另一个进步,它表明,即便是举例,哲学家们也希望依据科学的理论,借助具有普遍性的例子来达到关于认识的说明。可以看出,从日常表达到逻辑规律的表达,对举例而言是一个重大变化。但是,这里有一点没有变,这就是例子所表达的东西的自明性没有变。也就是说,即便是矛盾律,它所表达东西也依然是思想,也依然是客观的,无论人们借助它想说明什么,人们肯定都会知道它的客观性,相信它的客观性,因而会认为这种客观性可以为理解提供帮助。
认识到以上情况也就可以看出,传统哲学讨论中有许多关于语言和逻辑的考虑,而所有这些考虑更多的只是限于语言(第一行)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第二行),而对真之条件(第三行)缺乏考虑和认识。也就是说,传统哲学虽然谈论真,但主要还是在断定“是真的”意义上考虑的,他们会认为所举的例子是真的,包括“这朵玫瑰花是红色的”这种日常表达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这种逻辑规律的表达。他们也可以说,如果“所有S是P”是真的,则“有S不是P”不是真的。他们还常常谈论概念和对象,但所有这些都不是关于句子真之条件的考虑。即使可以认为它们可能涉及到真之条件,也依然不能认为是关于句子真之条件的考虑,最保守地说,传统哲学中没有提供关于真之条件的说明和认识。
现代哲学运用弗雷格所创建的逻辑。为了区别,人们称弗雷格以前的逻辑为传统逻辑,称弗雷格以后的逻辑为现代逻辑。后者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建立了语义学,从而使人们关于真有了清楚而充分的认识。逻辑语义学应用到哲学研究中,产生了关于句子真之条件(第三行)的认识,因而可以借助相关认识对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做出更好的说明。
就举例而言,逻辑的不同并没有改变举例的方式,但是改变了关于举例的说明。比如,“晨星是行星”和“晨星是昏星”是弗雷格非常出名的例子,相关解释却完全不同。根据他的理论,“是行星”和“是昏星”都是谓词,但有根本性的区别。“是行星”整体是谓词,“是昏星”则不是这样。“昏星”属于谓词的一部分,本身却不是谓词,其中的“是”才是谓词,意思是“不过就是”。依据弗雷格的理论,或者依据句子图式,谓词的意谓是概念,专名的意谓是对象,因此这两个句子的真依赖于两个条件:一个是“晨星”和“昏星”所意谓的对象必须存在,另一个是后者还必须处于“是行星”和“是”所意谓的概念之下,即必须与它们相匹配。这一说明与传统说明有两个显著区别:其一,“是”不再是核心概念:“是行星”是谓词,因而可以不考虑“是”,但依然可以对“是”提供分析,比如这里对“是昏星”的分析。其二,依然谈论概念和对象,但是将它们与真明确地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不再是孤立地、单独地谈论概念和对象,而是将它们与真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从句子图式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真与句子和思想相对应,与概念和对象相关。所以,现代逻辑的分析提供的语义说明不仅更加清楚,也更加丰富。更具体地说,真之条件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不同的。人们都有关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认识,因此可以借此进行交流。但是人们一般不认识真之条件,也不需要认识真之条件。今天我们认识到,在哲学讨论中,人们可以认识真之条件,也需要认识真之条件,因为借助真之条件可以对语言及其表达的东西做出说明,即对语言分析提供帮助。
思想是客观的,这一点人们凭借语言的使用、凭借经验就已经认识到了,即便过去认识得不是特别清楚,人们也是相信的,所以在哲学研究中,人们一直借助对思想的认识、借助举例来进行探讨。真之条件也是客观的,这一点人们是凭借逻辑的发展、特别是现代逻辑的产生和发展而认识到的,因而直到现代才能提出关于真之条件的认识,才可以借助关于真之条件的认识对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做出说明。哲学史的发展表明,语言分析可以是经验的,也可以是理论的。这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哲学讨论可以借助经验的东西,也可以借助理论的东西。但是人们不满足于只是借助经验的东西,而是努力寻求理论的帮助。而之所以人们从一开始就借助语言,或者说,人们始终借助语言,这是因为语言表达认识,而哲学恰恰就是关于认识本身的认识,就是要对认识本身进行研究。而所谓借助语言,不过是借助日常的语言表达,借助语言的表达方式。借助日常的语言表达,可以有助于说明认识,借助语言的表达方式,则可以有助于说明认识的方式,从而达到关于认识本身的说明,并通过这样的说明来说明认识。
句子图式是基于以往哲学家的研究成果,它告诉我们,语言有句法和语义的区别,也有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区别。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是人们可以共同理解和把握的。对这种东西人们可以有相同的理解和认识,也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人可能会认为是真的,有人可能会认为是假的。句子的真之条件不是语言所表达的,而是语言表达时所带有的,因而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不是人们共同理解和把握的,也不需要人们的理解和把握。也就是说,没有对它们的理解和把握,并不影响人们的日常交流和理解。但是,对于从事哲学研究而言,对真之条件的认识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它有助于关于语言和语言所表达的东西的说明,因而有助于对认识做出说明。所以,一如句子表达的东西是客观的,句子的真之条件也是客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