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2023年3月,申请人宁某在工作中负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家中有事需要回老家处理,4月,宁某向单位提出辞职。2023年末,宁某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后找到原用人单位要求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被单位拒绝后,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申诉人】
我是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负伤,该工伤最终被鉴定为伤残九级。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原用人单位支付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被诉人】
宁某虽然是工伤,但其辞职后才被鉴定上伤残等级,因此单位不应当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仲裁庭】
宁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离职后被鉴定上工伤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