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集对未成年人矫正教育与社会关系修复于一体,是检察机关聚力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有力举措之一。目前在西部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仍受制于体系运行存在局限性、社会资源力量薄弱等问题。对此,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统一集中办理推动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合作联动,多维度引领各类社会力量有序规范参与,盘活有效资源、丰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帮教回归工作的载体及内容,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司法社工 社会支持体系 观护帮教
2024年3月1日,最高检举办“加强综合司法保护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7成。[1]同时,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整体下降,涉严重暴力犯罪趋于平缓,涉网络犯罪逐渐增多。[2]从世界范围来看,正如人们对少年司法达成的共识——聚焦于行为人的回归而非仅限于对行为的惩戒,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现状,我们不仅要关注驱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社会因素,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力度,更要关注对已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回归问题。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具有双重属性的显著特征,各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在保留惩罚犯罪职能的同时,更侧重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和保护。为此,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以下简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不仅关乎每一起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质效的微观层面,更关乎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自共青团中央、最高检于2018年2月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来,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从地方探索实践转向高层联合指导,已逐步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以及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以来,检察机关遵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在规律,秉持融合履职司法理念,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以检察保护促进推动“六大保护”深度融合、协同发力,助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对未成年人实现全面保护。
一、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内涵及发展
未检社会支持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让涉案未成年人更快更好回归社会,而链接各相关部门、组织或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所构建的提供社会支持帮助的体系。未检社会支持体系涉及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心理干预、人格甄别、行为矫正、社会观护、技能培训以及监督考察帮教等多方面工作,是检察机关从根源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深层次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涉未成年人犯罪,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在开展一系列特殊程序时,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为此,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自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全国首个少年公诉组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就不断以专业化建设为起点,遵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性,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力量,探索和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3]2004年,社会工作者开始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涉罪未成年人服务。2006年,云南省在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过程中,明确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其中。2010年后,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在全国很多地区得到推动。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独立成章,置于特别程序编章,不仅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还完善了社会调查、轻罪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关键制度。这一系列举措,倒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与深度参与。2018年,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共同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程,并明确指出构建该体系过程中借助社会工作服务力量的重要性。
二、当前西部地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
由于受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资源分布不均、执法办案理念不同、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志愿者响应度不一等诸多综合因素的影响,当前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呈现出强烈的地域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社会治理体系较为完备,专门学校已经建成,同时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机制相对成熟,社会支持体系工作开展较为顺畅,形成了优秀的样本体系。然而,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由于社会资源匮乏,专门学校的建设滞后,导致在对因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予刑事处罚、附条件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惩戒帮教的过程中,仍由检察机关扮演主要角色,社会支持体系动力不足。[4]同时,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主要聚焦刑事案件涉罪未成年人群体,未全面覆盖刑事被害人,涉未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留守、流动、事实无人抚养等困境未成年人,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
(一)体系运行存在局限性,未实现全面保护
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主要基于最高检与共青团共同签署的《框架协议》,然而该协议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各地执行情况不一。虽然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GB/T 42380—2023)对司法社工服务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但司法社工服务仅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还需要观护基地、专门学校等社会力量的支撑。而西部地区则面临整体社会支持体系结构不完善,相关机构职责、分工等基本范畴不明确的困境。首先,局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尚未跟上综合司法保护、全面司法保护的新时代要求,未能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全面推进。其次,侧重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以及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开展,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与救助工作,目前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最后,未能打破检察保护的内在局限性与相对封闭性,与优化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模式脱节,无形中使得一大部分未被纳入刑事犯罪范畴的“问题少年”得不到应有的观护帮教。
(二)供需路径不畅,社会资源力量薄弱
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自行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和能够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予以支持,但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充分调动到优质、充沛、稳定的社会力量,并且这种“乞讨式”链接资源的方式也不利于形成稳定的沟通合作模式。特别是在西部地区,社会公益组织较少,志愿服务氛围淡薄,由于对相应的企业无政策和经费的倾斜,企业参与社会支持体系的意愿不强,适宜委托且愿意持续参与的观护基地少之又少。同时,西部地区的社工发展尚未成规模,社工及社工组织严重储备不足,无法满足大面积社会工作的开展需要。参差不齐的司法社工队伍,少之又少的观护帮教基地都使得社会支持质效大打折扣。
三、完善西部地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议
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不仅能够显著减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现实压力,更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深入参与并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以及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能力。在构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过程中,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路径和机制,从服务青少年群体的角度出发,汇聚社会力量,依托层级模式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将各类困境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服务体系中,从“检察一条龙”升级到“社会一条龙”系统。
(一)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统一集中办理推动拓宽未成年人保护范畴
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相继联合发文,就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合作及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进行明确阐述。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实现“四大检察”集中发力。
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在探索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司法空间的相对封闭性与社会资源多元发展趋势的关系,以更加开阔的视野融入到社会治理建设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个案转介中的主导作用,搭建连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桥梁,依托“四大检察”职能,拓展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涵盖范围。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通过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党群组织的合作,借势而为,接合现有设施和资源,如社区、社团、社工组织、咨询机构、学校、企业等,推动实现检察社会服务资源的有效融合。借助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这个平台,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及各成员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建立本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依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GB/T 42380—2023)制定更为具体的社工服务评价标准及监管制度,健全社工人才培育机制,拓展多元化服务内容,拓宽未成年人保护半径。
(二)以专业化和规范化为核心导向,多维度引领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检察机关应当以未成年人司法特殊性为着眼点,以专业化和规范化为核心导向,多维度引领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逐步突破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囿于刑事案件的单一性,积极开拓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被害人救助等领域,实现双向、综合的全方位履职。加强“智慧未检”信息化建设,依托微信小程序等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云平台,实现更加便捷的案件线索线上受理、流转、反馈,涉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亲职教育、观护帮教等服务委托以及受理未成年人受侵害或救助线索,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线索移交、跟踪处理以及法律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延伸关注至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加强对涉未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从中发现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监督民政等职能部门落实基本生活补贴,对需要司法救助的及时给予救助。逐步推进建立多主体层级分工,多机构联动运作的司法社会服务体系模式。
1.以各行政部门、党群组织、司法机关为第一层级。坚持党委领导,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推动党委、政府出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推动形成信息联通、风险联查、问题联治、工作联动的工作合力。借助联席会议机制,提升法律监督实效,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形成横向保护合力。
2.以居民(村民)委员会、相关社会组织、学校为第二层级。依托居民(村民)委员会、相关社会组织、学校补充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管约束,开展常态化矫治工作。在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未成年人接受专门人员的监管。助推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的阵地建设,在学校和社区设立未成年人工作点,针对留守、流动、困境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建立个案发现、报告、转介、处理等支持系统。广泛吸纳检察机关购买的社工资源参与其中工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互享。
3.以有资质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第三层级。寻求与具备资质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途径提升未成年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同时邀请专家督导,加强对社工的培训,提升其服务未成年人的技能和方法,细化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流程,完善社会服务工作机制。联合公益组织打造不同类型法治公益项目。
4.以观护基地及志愿者为第四层级。盘活和优化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与就业局、民政局、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对辖区内有参与观护帮教工作意愿的企业进行摸排,成立观护联盟基地。通过政策倾斜、税收优惠利好等方式鼓励辖区企业参与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