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办案难点及对策

2024-10-23 00:00:00郑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9期

摘 要:信息时代,网络招嫖行为爆发式增长,其中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更是令人发指,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存在源头控制难、电子证据取证难、嫌疑人锁定难等困境,使得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面临诸多问题,影响惩处效果。为有力打击该类犯罪,有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公检法等部门应形成办案合力,严惩组织、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不断提高电子证据提取分析能力,并建立“一站式”保护中心及多元联动救助机制,解决实践中的司法办案难题。

关键词:互联网介绍卖淫 未成年人 电子证据 保护对策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1]犯罪分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不仅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挑战社会法治、道德双重底线。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主要是通过论坛、微信、QQ等社交工具,发布网络招嫖信息并介绍、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手段、涉案区域、犯罪隐蔽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亟待通过研究予以厘清。

一、浙江省Y市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类案特点

2019年1月至2024年8月,Y市检察院共受理介绍卖淫类犯罪案件105件164人,其中通过网络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案件22件36人,涉及未成年被害人19人,其中有6人未满14周岁[2]。对Y市办理的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类案进行分析,发现该类案件特点如下:

(一)犯罪手段更便捷、犯罪行为隐蔽性更强、犯罪成本更低

近年来,传统线下卖淫模式逐渐演化成线上发布信息、线下完成卖淫活动的新型交易模式。互联网环境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由线下转移到线上,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指挥卖淫人员,往往只需一部手机、一个聊天软件就可以完成全部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通过微信、陌陌、连信、QQ等聊天软件,用“谐音字词”“行话”替代敏感字词网聊,以逃避网络监管。犯罪分子通过聊天软件发布招嫖信息,主动添加陌生男子聊天,寻找潜在“客户”,经过反复聊天,确认相关信息后,再将未成年人送到嫖客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如刘某介绍卖淫案中,刘某使用“连信”,以通过随机添加陌生男子聊天的方式招嫖,商定后再添加微信,于约定地点由嫖客接走何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并通过微信收取嫖资。性交易场所通常为嫖客预先订好的酒店、旅馆等,具有较大隐蔽性,犯罪分子无需提供场地设施和管理人员,犯罪成本更低。

(二)跨地域犯罪特征明显,团伙成员分工明确

互联网环境下,介绍卖淫行为突破了时间、场所、地域的限制,涉案人员随时随地都可以通过社交软件与“客户”达成合意,人数规模的边际无限放大,实现了跨地域甚至跨国境的犯罪模式。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案件中,往往都有负责招募未成年卖淫人员、通过网聊寻找“客户”、专人接送卖淫人员等团伙成员,呈现出组织性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特点。如张某某、王某、李某某介绍卖淫案中,张某某负责通过网络寻找嫖客,接送卖淫女,收取嫖资。王某负责招揽卖淫人员、寻找嫖客。李某某一方面负责帮上家向张某某介绍嫖客,一方面通过网络寻找嫖客。该团伙活跃在金华东阳、温州乐清一带,与当地上家合作,上家获取“客户”资源后,由张某某等人通过专车将王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韦某某(女,案发时15周岁)带至约定场所进行性交易。

(三)网络卖淫规模急剧扩大,涉案未成年人身心遭受巨大伤害

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犯罪分子发布的招嫖信息能迅速被他人浏览、传播,以致网络卖淫的规模急剧扩大。如于某某介绍卖淫案中,于某某通过网络为卖淫人员解某某(女,案发时17岁)介绍嫖客,并从嫖资中抽取六成作为好处,仅半年时间,非法获利就高达至少9万余元,嫖资高达至少16万余元。正因为网络卖淫规模不断扩大,涉案未成年人身心遭受伤害的威胁也越来越大。未成年人身体发育不足,卖淫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有的甚至被传染性病。办案中发现有的犯罪分子会擅自发放药品给卖淫人员服用预防,疾病和滥服药物对未成年人身体造成双重伤害。在这些复杂危险的场所,有的未成年人被强奸导致怀孕,而其往往缺乏医学和生理知识,有的甚至怀孕而不自知,待发现后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生育能力。如尹某某介绍卖淫、刘某介绍卖淫、强奸案中,卖淫人员李某某(女,案发时14周岁)独自来温务工,后在尹某某等人的拉拢、介绍下开始从事卖淫活动,过程中被刘某强奸并怀孕,流产手术中发现系葡萄胎,术后还需化疗。虽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尽最大努力予以司法救助,但对其可能终生不能生育的伤害后果已无法挽救。

二、办理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案件的困境分析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便捷性、跨地域等特点,司法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面临诸多困境,侦查、打击难度越来越大,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明显,源头控制难

一方面,随着各种社交软件适用的普及化,相较传统介绍卖淫行为,利用网络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具有隐蔽性更强的特点,网络监管者、侦查人员无法及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中快速找到涉招嫖内容的异常信息,导致无法从源头上封杀此类违法信息,使得此类信息在网络空间蔓延。另一方面,此类犯罪被发现的难度极大。犯罪分子逃避侦查、规避法律意识明显,通过“网络昵称”进行沟通联系,并从网络上下载照片进行编辑并发布招嫖信息。由于微信、QQ等社交软件管理较为规范,经常对涉嫌违法犯罪敏感词汇进行筛查并关闭账号。因此,犯罪分子多选择较为小众甚至非法软件从事犯罪活动,导致侦查机关难以获取后台数据,排摸线索和固定证据存在较大难度。加之犯罪分子网络身份的虚拟化,以及网络卖淫行为的即时性特点,即使在获取后台数据的情况下,也存在无法确定涉案人员真实身份、涉案地点的现象。此外,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往往不敢、不能甚至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该类案件很难被发现。

(二)电子证据提取难度大,证据效力易现争议

此类犯罪中发布招嫖信息和卖淫意向的达成绝大多数发生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相关证据大多表现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图片等电子信息形式。为了逃避侦查,犯罪分子会定期删除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甚至更换电话卡、网络账号等,对已删除内容的恢复需要时间且提取难度大,会导致数据缺失。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有时难以获取后台数据或者只能获取部分数据,从而无法确定涉案人员,无法准确统计卖淫人员数量、嫖客数量、嫖资等,导致无法有力打击犯罪。如朱某某介绍卖淫案中,微信昵称“乞丐中的霸主”(身份未明)通过社交软件在朱某某与嫖客间居间介绍,让嫖客直接到朱某某指定的地点。因朱某某与“乞丐中的霸主”是网友,且公安机关通过现有证据无法查实该账号使用人。朱某某被抓捕前删除了其与“乞丐中的霸主”的部分聊天记录,也删除了部分嫖资的转账记录,导致无法查清嫖资等全部犯罪事实。另外,即使公安机关通过恢复手机数据等方式,固定了包含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证据,犯罪分子也往往会提出各种辩解,导致多数情况下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除了需要固定双方关于卖淫嫖娼的时间、地点、交易价格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还需要结合涉案未成年人的陈述、嫖客的证言以及嫌疑人的供述,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三)跨区域打击查处难度大,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由于互联网具有超时空的特点,网络招嫖信息发布地、卖淫行为发生地、犯罪分子所在地等具有多重性,逐渐形成了跨地域甚至跨国境的犯罪模式。案件由何地公安机关立案、立案后如何开展侦查、公安机关如何协作,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目前,侦查机关的协作机制往往无法满足办理此类案件即时性的特点,打击查处难度大。个别案件涉案嫌疑人众多,涉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记录庞大,案情复杂。面对复杂的案情、繁多的数据,不仅侦查人员需将数据核对整理,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每位经办人还需重新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重新核对,工作量极大,因数据繁多,偶尔还会出现公、检、法三家对认定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司法人员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消耗司法资源,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三、互联网环境下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对策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完善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健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具体而言,检察机关要做好联合其他部门形成办案合力、破解电子数据取证难题、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机制三方面的工作。

(一)严厉打击组织、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形成办案合力

此类犯罪的第一个环节是以网络为媒介发布招嫖信息,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文化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定工作机制,研发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议加强硬件软件的开发建设,对涉嫌未成年人卖淫内容的信息做到及时消除,在技术上堵塞此类信息的传播途径,控制此类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范围和速度。检察机关要畅通举报途径,打造12309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电话热线“三位一体”的举报机制,实现多渠道发现涉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的线索,并且做到有效回复、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网吧、酒店、旅馆、出租房屋等行业对未成年人出入未尽到审查义务甚至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经营者,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要严肃处理,甚至考虑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同案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要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就提前介入、侦查取证问题、证据认定标准、量刑标准等达成工作共识,形成一套具有流畅性、专业性的工作流程,从严打击涉案人员。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由于隐蔽性强、取证难,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获取的电子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嫌疑人,摸清组织者、介绍者、卖淫人员等,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夯实定案证据,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高电子证据提取分析能力,破解取证难题

网络型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的虚拟性与技术性特征,不仅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而且对审查、分析、运用电子证据提出了挑战。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大数据网络信息发展现状,进一步细化对电子数据证据现场保护、提取固定、数据还原、在线分析、取证记录、鉴证检验等方面的流程规范,克服电子数据证据本身存在的易变性、可复制特性,确保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程序合法,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同时,要加强网络技术、电子数据提取分析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电子数据研判能力,培养网络犯罪办理复合型人才。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对于缺乏“三性”的电子数据证据,经退查、自行补充侦查后,仍不能确认的,应予以及时排除。检察人员要善于利用电子数据证据,发现监督线索,并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主动向网络公司、移动公司、银行等部门调取关键信息,以精准锁定遗漏的事实或嫌疑人。此外,检察机关要重视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电子数据提取、分析中的作用,针对网络犯罪建立技术专家人才库,必要时,可以聘请电脑网络数据专家,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

(三)建立“一站式”保护中心、多元联动救助机制

办案中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多为农村留守人员或者辍学离家出走的未成年少女,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缺少家庭关爱。辍学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加上文化水平低、技能匮乏,很难通过正规途径找到合适工作,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同时,未成年人常因法律意识淡薄、人生社会阅历浅、对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容易被不法分子以“来钱快”或发展恋爱关系为由纠集从事卖淫活动,甚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的同时又介绍身边朋友、熟人等从事卖淫活动。因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联合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另一方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改善家庭教育环境,持续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在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专门支持和指导,形成全社会保护的最大合力。

此类案件经常伴随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通过建立“警医检”模式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中心,实现“一站式”调查取证、“一次性”询问、“一站式”心理辅导等,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此外,通过开展综合性救助方式,拓宽救助资金来源,尤其是应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主动性。检察机关要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难点堵点问题,制发高质量检察建议,依托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乡村活动,助力提升未成年人法治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