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应用场景的建构与优化

2024-10-23 00:00:00王宪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9期

摘 要: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可以通过客观的数据,实现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从抽象向具体转变,有利于检察官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嘉兴市检察机关建设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应用场景通过打造量化评估模型、构建动态监督体系、深化检警合作机制,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实践提供了有益经验。但相关实践中仍存在模型科学性不足、证据收集不充分、结果缺乏说理等问题。为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应当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重视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收集,强调检察官在评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同时推动评估结果应用场景的拓展与衔接。

关键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 羁押必要性 逮捕 数字检察

社会危险性是判断是否适用逮捕的核心要件,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准确适用羁押强制措施,是当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然而,司法实务中对于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往往仍依赖于检察官的办案经验和个人判断。这种主观的评估方式导致社会危险性标准的模糊和不统一,影响司法的公信力。而引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路径。

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概述

(一)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内涵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主要通过精算评估和系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表达社会危险性的程度。[1]根据我国法律及刑事司法领域的相关实践,对于社会危险性进行量化评估主要需要考量的因素可以分为人身危险性因素、社会危害性因素、诉讼可控性因素三类。[2]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一种对于风险的预测,其主要是通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以一个直观的数值表达出来,从而使得社会危险性审查判断由抽象向具体转变。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又赋予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新的可能性,使得预测更具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意义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羁押强制措施。一方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可以提高适用逮捕的准确性,有效防止高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脱逃、再犯新罪,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也可以纠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构罪即捕”“一捕到底”等不当做法[3],助力检察官作出正确的不批捕决定,推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理、广泛应用。这样一来,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2.强化逮捕审查风险防控,遏制办案人员权力滥用。长期以来,社会危险性的标准被虚置,羁押审查更多依赖的是司法办案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这就导致了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且没有受到必要的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官对其的主观印象而非客观的社会危险性标准。通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可以限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其逮捕决定与量化评估结果相符,否则就需要提供更有力的说理,从而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确保羁押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3.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得益于数字技术的支持,有利于明确评估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它通过将评估标准细化为可量化的指标,使得审查逮捕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极大提升办案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借助高效的数据处理系统与直观的量化结果,办案人员能够迅速掌握案件关键信息,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标准化的评估流程也减少了人为因素导致的误判,保证了逮捕决定的一致性与准确性,进而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二、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实践探索

(一)全国各地的广泛创新探索

2020年11月,最高检在北京、河北等11个省(市)启动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试点工作,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创新探索。[4]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浙江省绍兴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智慧系统”、江苏省无锡市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实践、浙江省金华市的“三色码”、上海市的“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5]等。这些实践对于探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具有积极意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也在全省深入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引导试点地区梳理、优化社会危险性评估指标,切实开展社会危险性审查说理,依法规范、因地制宜开展定性定量分析,探索推动社会危险性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2023年以来,嘉兴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设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应用场景(以下简称“应用场景”),通过对收集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数据筛选、数据转化与处理、权重赋值,建模分析评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不予羁押的风险值,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在测试阶段,应用场景对1750名个体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其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准确率为90.41%,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准确率则达到了92.51%。自运行以来,未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脱逃情况,显著提升了办案质效。下面本文将重点以嘉兴市应用场景的建设为例,深入探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实践中的经验与问题。

(二)应用场景的实践经验

1.构建科学公正的评估体系,数字赋能提升量化评估质效。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是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基础,为此嘉兴市检察机关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系统性地整合了本市超过13万条案卡数据,通过精细化案卡筛查与专家评审的方式,选择量化评估因素,利用软件逻辑回归分析,识别出影响羁押决定的关键因素并确定其权重,以此为基础构建量化评估模型。最终根据对于样本数据的分析,划分风险区间,依据不同的风险等级确定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相较于其他地区的实践,上述应用场景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通过系统数据对接,保证了量化评估的可操作性。实践中不少关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探索往往伴随着繁琐的额外程序,这无疑加剧了基层办案人员的工作负荷,导致了执行阻力。应用场景利用智能化技术自动提取并整合案卡数据,进而通过预设方程式自动计算出羁押风险值。这一创新机制不仅避免了办案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还彰显了数字赋能司法的高效与便捷。模型输出的结果为办案人员提供了直观、可靠的参考依据,减少了人工审查与判断的时间成本,有效降低了人为错误的发生概率,不仅大大缩短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时间,而且显著提高了准确率,促进了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2.探索全面及时的审查方式,动态监督确保量化评估精准。鉴于社会危险性本质上的动态性与多变性,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身行为的变化或者相关事态的发展均可能对其社会危险性构成显著影响。因此,对于社会危险性的量化评估,不宜拘泥于静态数值的固定框架,而应秉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更新。以上述应用场景为例,其融合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构建起覆盖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的全方位、动态化监督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一旦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诸如立功、和解等新的情节,系统便能即时响应,自动调整相关因变量,并重新评估风险等级,确保了评估结果的时效性与准确性。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据风险等级的变化,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变更羁押措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3.推进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多方合作促进量化评估落实。目前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实践探索主要还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进行推进,但公安机关作为初步评估与证据收集的主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检警之间的紧密协作,成为了提升量化评估准确性与效率的关键一环。为保障应用场景的有效运行,嘉兴市检察机关出台了《关于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工作指引(试行)》,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也为公安机关的取证工作提供了指引。同时,嘉兴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签署规范性文件,通过“联络员+定时+定点”的联络模式,以周例会、月对接、季汇报的沟通机制,实现与公安机关就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相关工作的对接与推进。此外,嘉兴市检察机关还积极与审判、公安机关协作,探索建立损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将其作为安全评估的新增因素,进一步丰富了评估维度,提升了审查的精准度。

三、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一)评估模型的科学性仍有待提升

虽然上述应用场景评估的准确度目前已经达到90%以上,展现出显著的成效,但是其科学性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1.在评估因素的选择方面,该应用场景使用的是案卡中的相关指标,其数量相当庞大,其中潜藏着因素间相互关联、交互影响的复杂性,这可能对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产生影响。

2.在评估权重的设置方面,上述应用场景采取的是较为客观的逻辑回归方法,然而考察其他地区的实践可以发现,虽然其都采取了以量表为基础的评估方法,但在评估权重的确定过程中仍存在较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甚至出现了由检察官直接调整量化评估各组成部分权重的现象,这种做法无疑偏离了量化评估的初衷。

3.在原始数据的更新方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普遍缺乏数据的动态更新机制,可能导致其评估准确性的降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体系也并非静止不变,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的修订、司法解释的更新以及刑事政策的调整,都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具体实践。这些变化要求评估模型的数据基础必须保持同步更新,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需求。

(二)社会危险性相关的证据收集不充分

1.对于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针对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诉讼可控性等多个维度进行证据收集,但实践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往往聚焦于是否构成犯罪,而对于社会危险性相关的证据并不重视,无法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来源比较单一。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也是评估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证据来源,但现阶段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相关人员意见的听取并不充分,而是更加依赖公安机关对于证据的收集。

(三)量化评估结果缺乏充分的说理

1.办案人员对于量化评估的说理能力不足。部分检察人员在量化评估过程中,仅仅机械带入数值得出结果,对于评估结果的说理仅为“有社会危险性”的单一表述,而没有结合法律和事实进行充分论证,难以让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和社会公众信服。

2.大数据分析方法导致解释难度的增加。目前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显著提升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效率和准确度,但其在认识论上具有显著的经验主义、技术主义和数据主义特征[6],这就导致了利用大数据技术得出的分析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追求相关,放弃因果”[7]的,在极端情况下,评估模型可能成为“黑箱”,使得办案人员难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全面解释,进而无法针对结果进行有效的释法说理。

(四)量化评估配套机制亟需完善

1.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仍需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办案系统相互独立,这导致公安机关在逮捕阶段收集的相关数据不能直接用于量化评估,而需要检察机关重复输入数据,影响了办案的质效。

2.辩方参与和异议的权利需要相应的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被评估人,在量化评估过程中的参与度仍比较低,在量化评估模型构建阶段及整个评估流程中,对辩方意见的有效听取与采纳机制存在明显缺失。

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应用场景的建构与完善

(一)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

在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时,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1.强调样本的适配性。我国各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犯罪状况与特点也不尽相同,因此基于全国数据训练的模型反而无法应对各地的多样性,而针对各省的样本更能体现区域差异,从而提升模型的科学性。

2.强调结果的正确性。相较于商业领域,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因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权利,其所要求的容错率更加有限,对于结果正确性的要求也更加严苛。而与其直接相关的就是样本质量的高低,在训练模型时,对于作为样本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严格筛选,避免低质量的样本污染模型,影响模型评估的准确性。

3.强调数据的时效性。对于法律领域而言,数据是具有易变性的,一旦法律规定修改,原有的规则就有可能发生改变,甚至司法政策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的把握发生一定的变化。这就要求评估模型必须及时更新,适应法律的调整和社会的发展。

(二)注重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收集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将重点放在对定罪证据的搜集上,以确保犯罪事实的确立。这种做法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是导致“构罪即捕”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对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而言,评估因素依赖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保证评估结果准确性的关键,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所要求的相关数据展开证据的收集、固定,不仅要关注嫌疑人高危险性的相关证据,也要注重收集低危险性的相关证据,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从而对于是否需要采取羁押措施作出更为合理的决定。此外,检察机关也应当拓展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渠道,确保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对他们提供的关键证据进行必要的复核与查证。

(三)强调检察官在评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1.应当明确量化评估结果仅作为检察官决定是否逮捕的参考,而非最终结论。现阶段量化评估仍具有局限性,不能机械适用。检察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量化评估结果应视为辅助工具,帮助检察官更全面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2.加强检察官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社会危险性的说理。司法公开不仅包括程序的公开,也应当包括司法心证的公开,检察官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应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和说理,对于逮捕或者不捕决定的原因进行分析,确保其能够经受法律和公众的检验,并对合理质疑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论证。通过此种解释,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人员最终决策的接受度,实现刑事诉讼在“定分止争”方面的作用,提升司法的权威。[8]

3.优化量化评估模型的可解释性。一般而言,大数据模型的准确性与其内部的复杂程度成正比,而复杂性增加往往导致可解释性减弱。因此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的构建过程中,需要斟酌的不仅是技术上的障碍,还应该考虑检察官的接受度[9],增强模型的可解释性。一方面,通过公开模型算法,使检察官能够洞悉量化评估模型得出结果的具体逻辑与方法,这不仅能够提升检察官对评估结果的信任度,也为他们进行充分说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量化评估模型的输出结果不应仅限于单一的风险数值,还应当针对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诉讼可控性等关键因素提供图表等可视化分析,为检察官决策提供全面、直观的参考,从而增强其说理的充分性和说服力。

(四)完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配套机制

1.应当加强检警合作。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可以打通壁垒,把量化评估模型嵌入到公安机关的办案系统当中[10],从而实现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延伸至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同时促进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的收集。

2.应当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以羁押替代性措施实现对非羁押人员的有效监管[11],实质性地推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实施,进一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应当完善救济和异议程序。加强辩方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中的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应当被充分听取并认真考量。对于辩方针对量化评估结果提出的疑问,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量化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保障其申诉的权利,设置合理的救济程序对于量化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五)推动评估结果应用场景的拓展与衔接

推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应用范围的拓展,不仅限于诉讼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可以与监狱系统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相衔接。早在2016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就下发了《关于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量表形式对罪犯进行危险性评估,并且将评估结果作为分类矫正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开始探索建设针对服刑人员的评估系统[12],这些创新的评估系统聚焦于服刑人员的再犯可能性[13],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理论基础和工具方法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如果能够推动二者相互链接,拓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应用范围,就可以实现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服刑人员的全流程动态危险性的评估和监督。这种全链条的评估不仅提高了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整合和办案质效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