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助推“检护民生”

2024-10-23 00:00:00单平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9期

摘 要:民事检察贴近人民群众,直接服务民生,在“检护民生”中具有独特价值。民事检察既蕴含维护民事司法权威,促进民事司法公信公正,推动民事争议实质化解的功能,亦具有把握息诉后端关口,提供稳定民事司法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价值。在“检护民生”中,民事检察应在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展现新作为,在重点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中交出新答卷,加大民事支持起诉力度,并聚焦新兴热点民生领域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现“检护民生”需要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准确认识和把握实质民商事法律关系,善于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以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助推“检护民生”。

关键词:民事检察 检护民生 高质效办案 实质化解纠纷

2024年2月,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是最高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更加强烈的向往所推出的重要举措。通过围绕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养老、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广泛且日常的生活进行集中发力,切实加强民生领域司法保障,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检察使命融入检察实践。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中最贴近人民群众、直接服务民生的工作,在“检护民生”中具有独特价值。这需要民事检察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难点问题,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主线,切实做好民生领域的司法保障,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量,做到以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扎实推进“检护民生”,运用民事检察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民事检察在“检护民生”中的独特价值

民事检察所办理的民商事裁判监督案件贴近和直接服务民生,通过支持起诉方式能够温暖民心,且具有推动民商事争议实质化解以守护民生福祉的独特价值。

(一)民事检察办案贴近和直接服务民生

民事检察贴近人民群众、直接服务民生,是最能反映民意的检察工作。民事检察主要针对民商事纠纷的司法裁判进行监督。“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涵盖就业、食药、社保、金融等民生热点,与民商事领域息息相关。因而,民事检察监督与“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重点领域相契合,是可“近距离”听取当事人内心真实诉求并为其释法说理、答疑解惑的检察工作。

民事检察具有维护民事司法权威、促进民事司法公信公正的价值。民事案件是“民生”在司法场域最直接的反映。从业务属性上看,民事检察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检察建议等方式,保障民商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核心是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是非判断和民商事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1] 民事检察通过对民事生效裁判、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的有效监督,对统一法律适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民事司法质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民事支持起诉温暖民心

民事支持起诉聚焦重点领域和弱势群体,是能够温暖民心的检察工作。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力求平等维护每一个群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通过加大支持起诉力度,积极扩展支持起诉的案件领域。民事支持起诉从关注劳动者就业问题,逐步扩展至支持农民工讨薪,保护受家暴妇女维护自身权益,帮助弱势群体诉求赡养费等人民群众遇到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2],强化对特定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探索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多部门协作机制,为更多有起诉维权意愿但诉讼能力较弱的群体提供帮助,依法保障其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诉权。可以说,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与“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的重点内容高度契合。

(三)民事检察实质化解纠纷以守护民生福祉

民事检察具有通过推动民事争议实质化解,把握息诉后端关口的价值。民事检察解决的是民商事纠纷,相较于其他检察业务,离人民群众最近,其纠纷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劳动者、消费者、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的权益保护,二者所聚焦的重点人群权益保护具有内在契合性。

面向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较之以往具有更高的诉求。这需要检察机关摒弃机械办案的做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民事检察需要扎实履职、积极作为。例如,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案以实质性化解民商事矛盾纠纷,进而寻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可见,民事检察具有提供稳定民事司法秩序、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价值,能够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被呵护的民生福祉。

二、民事检察在“检护民生”中的主要着力点

民事检察需要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上展现新作为,在“检护民生”重点领域交出新答卷,综合运用多种民事检察制度更好地推动和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

(一)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上展现新作为

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之一,在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需要在“检护民生”中展现新的作为。在新时代背景下,民事检察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融入具体办案工作,进一步强化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劳动者、农民、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这些特殊群体对诉讼维权具有更加迫切的需求,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关注监督案件本身,更要密切关注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重点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利益,需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在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展现新作为,让特殊群体感受办案传递的司法温度。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等方式,确保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及时真正实现,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3],推动“检护民生”走深做实。

(二)在“检护民生”重点领域交出新答卷

在“检护民生”的重点领域,民事检察需要通过高质效办案交出新答卷。2024年,最高检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在此要求下,“检护民生”更应当贯彻和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在诸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出现金融风险、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新兴热点民生领域上开展民事检察监督,“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

《实施方案》的11项行动重点,充分回应了这些重点领域的司法需求,旨在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实际上,判断“检护民生”这项工作的成效如何,最有发言权的是人民群众。检察机关无论聚焦多少重点领域,解决何种突出问题,选择何种检察监督方式,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民生。

(三)运用多种民事检察制度推动“检护民生”

为推动“检护民生”的开展,应当综合运用民事支持起诉、民事检察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

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具有化解特殊群体诉讼能力不足困境的价值。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饱含陕甘宁边区的红色基因,旨在弥补诉讼弱者的能力差距,保障实质意义的诉权平等。一直以来,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往往伴随着诉讼能力不足、诉讼资源匮乏等困境。重点领域、新兴业态民生纠纷也多涉及复杂的法律事实与疑难的法律适用,“有理”却“打不了官司”“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较为普遍。面对此种情形,围绕与民事支持起诉相关的法律意见咨询、证据收集、参与支持庭审等开展工作,是牢固坚持“如我在诉”、护航民生发展的方法和有利武器。

另外,公开听证制度能够提高案件办理透明度,通过释法说理,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护民生”的良好效果。

三、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助推“检护民生”

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关键在办案。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高质效办案,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的监督力度和工作质效[4],聚力“检护民生”的重点领域,准确识别和把握实质民商事法律关系,通过高质效办案助推“检护民生”。

(一)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

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是以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助推“检护民生”的前提和基础。高质效办案要以高素质检察办案人才队伍做支撑。民商事纠纷类型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与民生紧密相连,如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农民工讨薪、邻里纠纷等,均涉及民生、牵扯民心,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夯实民商法专业基础,综合提升办案水平。

一是坚持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理念引领实际行动,运用辩证、系统思维深刻理解“高质效”内涵,即质量好、效率高、效果好,在注重办案质量同时兼顾效率及效果。

二是及时关注民商事法律修改变化,从解释论出发深刻理解法律条文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5],准确理解和适用民商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6],以专业能力提升助推办案能力提高。

三是聚焦“检护民生”重点领域,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认真学习“检护民生”重点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这有助于提升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民事检察的办案经验,不断拓展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

四是注重组织和参加与民事检察相关的专业培训[7],邀请理论和实务专家对民事检察遇到的疑难案例及法律适用的难点进行阐释和讲解。加强检校合作,推动检察机关与在高校设立的检察研究基地合作开展民事检察疑难案例探讨,让检察人员在理论学习中不断提升办案水平。

(二)准确认定实质民商事法律关系

准确认定实质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助推“检护民生”的重要内容。这需要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加强调查核实工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一是做好监督案件的事实认定工作。只有正确认识和判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所涉及的实质法律关系,方能准确适用法律。这需要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做实案件事实的认定工作,梳理清晰案件发展脉络,真正实现以事实为根据。

二是正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检察机关要透过案件的表象,通过实质性法律关系的把握,去寻找案件适用的请求权基础,在案件事实和规范适用之间来回穿梭。例如,虚假诉讼很多涉及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领域,检察机关不仅要注意形式上的当事人关系,而且要探寻案件背后当事人真正的法律关系。

三是加强调查核实工作,为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提供保障。调查核实权对于民事检察机关实现高质效办案意义重大,是检察机关深入探求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8]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用好用足此项职权,做好证据搜集、审查、处理工作,提高证据审查的亲历性,提升对实质法律关系认定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以程序正义助推提高民事检察办案质量。在司法案件办理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民事诉讼强调的“当事人主义”,要求其程序一般由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推进和把控。[9]民事裁判的质量再高,如果程序违法,办案结果就会失去公信力。

(三)善于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

检察履职是为民司法,“检护民生”的效果由人民群众评价。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必须为当事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10]

一是深刻领悟民商事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实际上,每一个民商法规范的条文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法理,体现着人文关怀。循此,民事检察机关需要读懂悟透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理念,避免陷入机械办案的囹圄,让案件的处理既要契合法理,又要符合常理、情理,寻求法理情的“最大公约数”。

二是加强公开听证制度。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加强公开听证制度能够增强民事检察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倒逼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能力。民商事疑难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在听证中运用“外脑”的特殊智识和专业能力,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感情、朴素价值观,能够提升案件审查和办理的质效,有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和纠纷,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接触和感受到司法正义的实现。[11]

三是多渠道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检察机关可建立专门的民意反馈平台,多方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并进行甄别,让人民群众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共同参与社会治理。[12]认真落实“检护民生”的要求,深化检律对接、检法对接机制,充分联结人民调解、检察和解、行政调解等外部力量搭建纠纷实质化解平台。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是民事检察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也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必然要求。民事检察办案只有提升民事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能,准确识别和把握实质性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兼顾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实现为人民司法,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护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