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为每个孩子提供公平的优质教育

2024-09-26 00:00:00青平
留学 2024年18期

芬兰教育是世界上教育公平的典范,教育均衡的理念被演绎到极致。自2000年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每三年都会进行一次名为“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的学生能力评估测验,芬兰学生的成绩在首次测试中位于世界第一,此后也一直名列前茅,芬兰教育也因此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教育公平是芬兰教育政策制定的主导原则,贯通于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每个阶段。作为教育体系的起点,芬兰构建了不同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内容和形式,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旨在满足幼儿的多元化需求,并在幼儿保育与教育方面建立了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

多种类教保机构,满足不同需求

芬兰幼儿教育体系分为幼儿教育与护理(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ECEC)和学前教育(Pre-primary Education)两个阶段。其中,幼儿教育与护理面向0-5岁儿童,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管理;学前教育面向年满6岁的儿童,由教育与文化部负责规划和实施。

ECEC强调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保教”模式,芬兰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大规模推行早期儿童教育与护理,涉及多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方案,有公立的,也有私立的,包括各种儿童护理中心、日托机构等。如芬兰的公共日托机构提供服务的时间从6:00直至18:00,公共假日和暑假亦不例外。日托分全日制和半日制两种,全日制每天开放8-10个小时;半日制每天开放4-5个小时。家庭日托以3岁以下儿童为主,每个家庭可以独立开展日托服务,也可以2-3个家庭联合起来向政府申请一名保教人员,轮流在这几个家庭中施教,儿童总数不超过4人。

此外,政府通过整合机构的方式,为家长及幼儿提供集教育、社会福利、医疗等多元服务,教育机构通过教师、家长和幼儿的多方参与,针对幼儿的特长、兴趣爱好、教育目标、特殊教育需求等方面制定个性化发展方案,以挖掘每名儿童的成长潜力。ECEC成为芬兰教育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儿童成长和终身学习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8年,芬兰《基础教育法》要求将满 6 岁的儿童单独划分出来,自愿接受地方部门举办的为期一年的免费入学准备教育,即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强调儿童作为学习主体的重要性,主要在基础学校中开设,学习内容包括语言、算术、环境与自然、卫生知识、艺术与文化等,主要目的是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一个安全科学的学习环境,激发其学习兴趣,为以后上小学做好充分准备。在近一半的学前教育班中,孩子们还有机会学习使用电脑,接受道德教育。针对儿童早期发育特点,学前班通常采取多种教学形式,除教师授课和小组活动外,以游戏玩耍和运动锻炼为主,让孩子们在游戏和运动中学习、尝试和实践新事物。通常情况下,每名儿童每天需接受4个学时的学前教育。

以儿童为本位,注重个性化发展

教育公平旨在关照个体差异的基础上,达成个体“自我实现”的发展目标。芬兰的幼儿教育秉承以儿童全方位发展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强调接纳、包容与尊重差异,以轻松自在的活动教学方式,让孩子在玩耍与游戏中奠定身心健康基础和日后发展所需的基本知识。

芬兰幼儿教育的教育理念强调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首先,芬兰的幼儿教育真切诠释了教育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19世纪末,芬兰的教育系统壁垒分明,“二战”后,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芬兰政治教育委员会在推动普及教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946 年设立了“教育体制委员会”,主张儿童教育的平等权利。20世纪50年代,随着福利社会概念的出现,教育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因素,人们对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的诉求日益增强。芬兰宪法将教育定义为每一位公民不受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种族、性别等差异的影响,同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进一步确保了教育机会公平的实现。在今天的幼儿教育中,不同阶层的孩子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政府对各种幼儿教育机构的重视程度都很高,在经费支出和教育制度的制定上切实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基于融合教育价值观,芬兰还开展了幼儿特殊教育,由幼儿特殊教育教师为儿童制定个人教育计划。

其次,芬兰的幼儿教育注重因材施教,主张为所有儿童提供高质量、适合不同个体特点的教育。教育机构通过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运用科学的教学模式,深度关照每个儿童的成长过程。教师让孩子在游戏玩耍中学习今后所需要的技能,这种寓教于乐的形式大大缩小了学龄前儿童个体之间的能力差异。芬兰教育强调教育不是做给别人看的,也不是为了竞争某种名分,而是为了真正促进孩子们的成长,正如杜威所言“教育本身就是目的”,这大大降低了教育的功利性,从而为保障每个孩子的个性发展创造了空间。

在教学内容方面,2000 年,芬兰颁布《学前教育国家核心课程》,提供了幼儿教育的指导原则、目标和内容,旨在确保教育的高质量。学前教育的目标应促进儿童的身体、情感、社交和认知方面的发展,教育内容应涵盖语言、数学、自然科学、艺术和文化等重点领域。

2003年,《芬兰早期教育与保育国家课程纲要》颁布,这一纲要强调以有趣的方式学习日常生活中的知识,规定了幼儿教育课程的主要领域为五个:各种表达形式的学习与运用,包括音乐、视觉艺术、工艺、身体语言表达;丰富的语言世界,包括语言技能,以及学习如何将语言作为表达思维和互动的工具;“我”和“我们”的社区,旨在帮助儿童了解自己和他人,同时欣赏社会的多样性;探索“我”与环境的互动,发展儿童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技能;自我的成长和发展,学习如何处理身体活动,学习食物和营养、消费、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知识。这些课程内容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的权利、利益和需要,鼓励教育者创造积极、安全的学习环境,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这两个课程纲要后续经过了多次修订,持续保障了幼儿教育课程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芬兰会为每个儿童制定个性化的课程计划。个性化课程是由专业人士与儿童家长共同制定的针对每名幼儿的学前教育计划。国家课程指南要求各教育机构每年举行一次家长—教师会议,基于儿童的个性、兴趣、优势以及当前需求和未来前景,为每位儿童制定单独的课程计划。

提高教育福祉,增强教育合力

教育不仅是个人与家庭的事,同时也是社会最大的福利事业。芬兰政府提供了坚实的教育财政供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为教育公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000至2018年间,芬兰的教育财政支出稳定,占比均达到GDP总额的5%以上。芬兰教育福利体系的目标,是实现所有公民无论种族、年龄、财富及出身,都有平等享受高质量教育的权利。芬兰国家教育委员会将“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和成长机会”作为发展目标。这种教育目标的实现体现在以下措施当中。

首先,政府在公共托育服务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儿童家庭护理法》强调7岁以下儿童均有接受公共日托的权利,如果儿童的父母提出需要日托服务,市政当局有法律责任为他们安排全职日托,应在收到申请后两周内分配一个名额。公共日托费用因家庭规模及双方收入水平而有所差异,低收入家庭的费用被免除,家长还可以选择私营日托服务,2016年政府开始对接受私人日托的父母提供补贴,从而提高了私人看护的比例,拓宽了儿童获得教育与保育的渠道。6岁儿童的学前教育实施免学费政策,各阶段的经济支持制度降低了家庭收入对儿童教育造成的阻碍。

其次,政府不断完善家庭护理的服务政策。一方面,政府为育儿家庭提供一系列育儿津贴,为幼儿创造更为平等的成长环境。例如,产妇临产前可申请免费的健康服务、孕期津贴及育儿咨询;婴儿出生后,父母可申领生产津贴、产假津贴、父亲产假及陪产津贴等。另一方面,1985年,芬兰颁布了《儿童家庭护理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家庭护理津贴作为公共托育服务的替代方案保留下来。父母既可以选择接受当地市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日托服务,又可以选择领取家庭护理津贴。随着各种法案的颁布和修订,家庭护理的福利政策日趋完善。该类政策认为,家庭是儿童成长与发展的重要环境,鼓励家长为儿童提供适宜的家庭护理和教育,允许父母在儿童满3岁前休育儿假和陪护假,政府提供家庭护理津贴以补偿父母因休假期间的工资损失,使之更好地履行育儿责任。

除财政供给外,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保障了芬兰幼儿教育的稳步发展。1973 年,芬兰颁布了《儿童日托法》,并于1983 年颁布《儿童日托法修正案》,1985 年颁布了《儿童家庭护理法》。2007 年,芬兰颁布《儿童福利法》,这是一部以儿童的权益和福祉为最高原则的法律。该法案重点关注了儿童的全面发展,倡导家庭关怀并促进家庭辅助服务的发展,明确规定了各阶段儿童有权获得免费的教育服务,包括ECEC及学前教育。2009 年,芬兰政府颁布《教育和文化资助法》,规定了芬兰政府对教育文化领域的资助,也规定了直接资助、项目资助、奖学金和贷款等资助类型,在保障教育机构的正常运作,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资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芬兰颁布了《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法案》《儿童早期教育和护理政府法令》两部幼儿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这两部法律强调提供高质量和专业化的教育服务,并要求教师和保育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同时,再次强调包容性和平等的原则,确保所有儿童不论其背景、能力或特殊需求都有平等机会获得教保服务。总体而言,这两部法案尊重儿童的个体差异和发展需求,重申了儿童的参与权和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