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为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数字技术驱动+金融业务创新”的组合不断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有方兴未艾之势。同时,随着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主体提供的金融服务种类愈趋于多元化,既是对传统金融服务业的延续,又是对传统金融服务业的创新。但随之也带来了传统+新型的复杂多样的金融风险。应进一步推动数字金融现代化与科学化,加强数字金融监管,完善数字金融立法,推动数字金融发展走向有序合规的现代化道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金融业发展道路。应根据数字金融新趋势,探析伴随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包括监管法规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缺少保护以及数字金融主体风险加剧等,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出能够建立并完善数字金融监管及数字金融立法的路径,完善在线诉讼制度及平台技术保障,为逐步探索出适合解决数字金融纠纷的机制提供数字平台基础。
关键词:数字金融主体;金融消费者;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16-0149-04
一、背景分析
当前,我国已经制定许多可以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证监会与银保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已经在金融市场发挥作用。但不难发现,关于数字技术驱动+金融业务创新[1]还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足,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事实上,我国并没有过早专注于数字金融方面的研究,而更多是关注于互联网、计算机等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与监管。此外,由于数字金融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而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往往导致很早发生的问题直到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时才被立法者重视。2015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趋势,行业规模日趋扩大。但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足,数字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大量非法产品,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很多金融消费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随着近些年人们对于数字金融愈来愈重视,在各地方逐渐实施很多关于数字金融方面的法规规章。但仍然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诸如监管法规滞后于数字金融发展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立法层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以及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字金融主体面临的风险加剧等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总结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2023年共审结金融案件303.2万件,同比增长8%。同时,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在落实“稳妥发展金融科技,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重要任务的大背景下,随着行业进程不断发展,社会对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法治化以及如何法治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数字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产业结构[2]的升级也大有裨益。所以,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趋势背景下,可以在我国数字金融化的基础特征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金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制[3]。
二、数字金融风险与法律规制问题分析
(一)监管法规滞后于数字金融发展问题
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数字金融通过数字科技的赋能实现金融普惠化[4],因此金融数字化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故需要关注数字金融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监管立法缺失。尽管我国目前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可以规制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但是随着数字金融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相适应,以至于在传统法律法规不能处理这些新问题时,执法者及司法者没有新的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文解决新情况,使得一些非法目的的群体利用这些法律法规的真空部分侵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其次,监管体系不完整。随着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的快速发展,新型数字金融业务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而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容易造成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诿,不能真正发挥监管作用,并且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与现今数字金融发展模式难以匹配,故原有的监管体系必将出现监管空白,同时也会导致下级监管部门难以调和与排除在实施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障碍[5]。
最后,金融监管问责机制缺乏。数字金融作为近年新兴领域,除监管立法、监管体系等会出现漏洞外,监管问责机制也同样存在问题,如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较为原则模糊,存在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在关注数字金融相关立法的同时,数字金融有关责任追究机制有待优化和加强,监管水平亟须进一步提高,以保证数字金融在交易过程中减少风险,从而稳定地加快经济发展。
(二)数字金融消费者数据信息保护问题
1.数字鸿沟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数字鸿沟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重要的问题之一。一方面,数字鸿沟带来技术性数字金融风险。数字金融快速发展让不同群体均能享受到数字金融带来的红利,对数字金融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数字金融的服务群体除了收入水平较高、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之外,还有较多对数字技术使用较弱的群体,这些群体并不能享受到数字金融带来的便利性。而随着数字金融逐渐代替一些实体网点,必定会出现因数字鸿沟而导致这些数字技术依赖较低的人对数字金融的排斥性,从而出现技术性金融风险,进一步导致数字金融不能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带来数字金融市场的信用崩塌,引发潜在的数字金融风险。数据不对称的原因是数字空间运行的逻辑具有不透明性,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数据的完整性,而金融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将自己的信息完全填入网上系统中,这显然表明金融机构一方在数据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而另一方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导致在数字金融活动中决策是在信息不对称中作出的。例如,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传统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面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者可以直观、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想要了解的信息。而在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消费者通过数字技术购买数字金融服务,这种数字技术虽然能够便利金融机构及金融消费者,但是其突破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固有地域性,所以就会出现新问题。当金融消费者不能面对面询问问题时,就只能通过勾选方式完成交易。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只能了解金融机构进行加工后所提供的信息,而金融消费者并不能够真正知悉其中有利害关系的信息,在此情况下金融消费者作出的选择如“毒树之果”。可见,在金融机构一方完全掌握金融消费者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而在现阶段数字金融监管、数字金融风险规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信息不对称加剧数字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的选择风险,造成数字金融消费者对数字金融机构的不信任,从而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数字金融风险。此外,因数字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嵌入到金融领域中的新经济模式,在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模式推动数字金融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存在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问题,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2.金融消费者数据信息的传统保护模式失灵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已不能覆盖如今出现的新问题,致使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泄露数据信息的新风险,如金融消费者的隐私、账户、个人信息等,并且这种信息泄露风险很难被金融消费者发现。此外,传统的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要满足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并且金融消费者要进行举证证明,而金融消费者处于劣势一方,从而可以看出,其往往很难进行举证证明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事实上,我国自2015年以来,相继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与指导意见,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以规范数字经济带来的金融消费者的数据信息泄露问题。但是,一些金融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还是在生活中随时可见,不仅仅因为这些规范只是停留在办法与意见层面上,更是在面对数字金融形式创新发展的情况下,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量不能达到一个更高的标准及要求[6],同时对于数字金融主体的约束力不强,缺乏法律效力,导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法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实质性保护。
(三)数字金融主体面临风险加剧问题
与传统市场金融主体相比,数字金融主体面临的风险大幅增加,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系统风险性强。目前,我国数字金融主体主要包括腾讯金融、京东金融等科技公司,这些公司的特点之一是业务范围广,一旦其中某个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出现问题,即便只是单一风险事件,也可能对整个数字金融系统产生不利影响。这种风险的传递,不仅会影响数字金融系统,还可能传递到整个金融系统,甚至可能传递到其他市场和领域[7]。数字金融主体业务范围广泛,一旦出现风险,传播速度就会非常快速,整个行业乃至其他行业就会因此遭受重大利益损失,进而影响整个数字金融市场,扰乱社会经济市场秩序。此外,一方面,数字金融发展与科技发展息息相关,技术存在风险往往给数字金融主体造成巨大的损失。当技术的复杂性造成技术的不完善和漏洞时,就会给数字金融主体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AI等新技术的出现,若不能合法的被利用,就会侵害数字金融主体及金融消费者财产利益。另一方面,泛化的新金融主体刻意隐瞒或虚构创新性金融产品的数据,数据报告义务履行不真实[1],监管主体不能掌握其企业真实信息,一旦发生问题不能快速处理,造成不可挽回的金融风险问题。
三、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12月8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依法合规,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探索建立定期修法制度。”数字金融法治化,是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金融法治化,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充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壮大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制度没有相应地健全,尤其对数字金融的监管[8]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最为突出,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金融法治建设。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对于完善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在构建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内容上,还存在着空白。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设计,就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并融入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当中。
(一)加快建立金融行业统一监管管理法
“不打无准备之仗”这句至理名言启示我们,在数字金融快速发展时期,对于数字金融监管问题要事先早早做出准备,对数字金融监管需有准则。由此可知,对数字金融进行监管是重中之重。因此,本文提出构建以下统一的“金融监管管理法”,主要分为四个框架:第一个框架的内容主要是立法理念、原则、概念,如统一监管术语。第二个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主体以及被监管主体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法以及监管程序等,监管主体既要统一,同时也要授予不同行业监管机构部分权利。被监管主体范围既要包括大型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包括一些新出现的小型金融机构,将其及时纳入监管体系。监管内容包括对不涉及国家隐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让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健康发展,监管方法包括集中监管管理和各行业监管管理等。第三个框架的主要内容是处罚,内容主要包括处罚标准、金融机构个人罚款以及机构罚款的处罚指标。第四个框架的主要内容是救济,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当金融机构权利受到损害时,要将其落实到民事责任上,赋予民事赔偿请求权,通过金融法院诉讼进行相关救济的权利。当然,以上有关“金融监管管理法”的设计应该要围绕金融业统一监督管理进行展开。
(二)加快建立金融行业风险防范与处置法
“金融行业风险防范与处置法”主要分为四个框架:第一个框架是总则,包括金融风险、金融机构的概念,金融监管主体以及立法原则。第二个框架是风险防范,包括建立或者利用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以及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等。第三个框架是风险处置,包括对不能适应市场的金融行业进行市场退出程序,以及重组、接管条件、接管组织职责、终止净额结算、破产、破产结算、破产清偿等方面。同时,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应当及时向政府上报;如果影响重大,应当报国务院进行协同处理等。第四个框架是法律责任,包括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提示和处置的失职和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涉及刑事责任的及时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在“金融行业风险防范与处置法”进行设置方面,要注意提升金融行业的防范风险能力。可以参照辽宁省2020年6月1日施行的《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其2020年开始施行,经过3年的施行过程,存在的问题已经曝光,能够为构建“金融行业风险防范与处置法”提供依据和支持。当然,制定该法律时,应当围绕数字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展开,防范数字金融风险。
(三)加快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一方面,我国在此之前已经出台了多部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规范。例如,于2020年11月1日起颁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已经施行了相当一段时间,可以充分为其提供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目前消费者协会已遍布全国,其专业性毋庸置疑,可以在发生问题时有效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解决途径。综上,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分为六个框架:第一个框架是总则部分,包括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及立法原则。第二个框架是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例如,金融消费者有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得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进行超范围使用,并且妥善保管其信息等。第三个框架是争议解决办法。在规定以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外,可以充分发挥非纠纷解决机制,减少纠纷和矛盾,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第四个框架是监督制度。要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范围等,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五个框架是法律责任。应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第六个部分是附则。当然,制定该法律时应当围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展开,为金融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便利。
四、结束语
数字技术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新气象,与此同时,与之对应的数字金融业法律法规也迈向了新征程,在既有的金融法律规定无法界定新型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就需要对这些新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并运用数字新技术。同时,要建立健全应对新型金融数字风险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协调和衔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9],从而更加全面地指导金融行业面对新型金融数字风险,进而促进数字金融主体面对新型金融风险时能够健康规范地发展。因此,本文认为,为应对新型金融风险亟需将新数字技术运用到金融行业预防风险方面,同时对数字金融法律体系进行一场系统变革。
参考文献:
[1] 徐翔.法治视阈下金融数据不对称中的套利缝隙监管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23(1):84-91.
[2] 牟晓伟,盛志君,赵天唯.我国数字金融发展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J].经济问题,2022(5):10-20.
[3] 刘少军.走出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之路[J].经济,2021(12):52-55.
[4] 杜庆昊.数字金融的发展趋势和实现路径[J].中国金融,2024(3):18-12.
[5] 盛守一.中国普惠金融监管博弈与监管效应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3:58-59.
[6] 程建国.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J].中国金融,2022(6):9-10.
[7] 熊虎,金桃,罗银浪.数字经济时代数字金融的发展与风险管理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23(11):47-52.
[8] 闻岳春,黄昌杰.数字金融、金融集聚与实体经济发展[J].金融监管研究,2023(9):56-76.
[9] 吴晓灵,李曙光,郭雳.金融改革与法律监管[J].中国法律评论,2023(3):1-17.
[责任编辑 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