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契约共识是否一定是正义?传统契约论将自然法与人类契约共识作为正义,而罗尔斯则抛弃传统社会契约,采取康德式契约,将高度抽象后的共识作为正义,展现了西方将契约共识作为正义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向充要条件的发展过程。尽管契约论内部存在一定差异,但他们均采取将人抽象化的方式,只重视时间推演的一维推演,忽略了各国具体历史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和文化等空间“特殊性”,试图构建纯粹“普适性”理论。作为思想家个人思维中的共识与正义,这种标准应当由各国人民依靠实践经验进行评判。本文通过对西方契约共识理论与正义的关系的分析,揭示契约论的异同和不足之处,这对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结合本国国情,推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正义;共识理论;社会契约论;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B5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37-0063-06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37.018
一、传统社会契约形成的共识的逻辑
以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学说,展现了近代西方对国家理论的探索过程,在政治理论建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过还原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分析自然状态中面临的冲突及不能存续的原因,并以自然法及理性达成的契约共识解释国家的起源及制度建构的正义性。
(一)霍布斯的冲突与共识逻辑
索雷尔教授认为正义的论据在霍布斯的公民科学中占有突出的地位[1]。霍布斯从物理学的角度[2]证明契约形成的必然性。具体而言,在国家诞生以前,人们生活在一个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在生理特征上具有相似性,不存在一个人的力量能完全驾驭一切人。但由于人们受自然的欲望等激情[3]驱使,出现了竞争、猜疑和争夺荣誉的状况,最终导致了“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4]95。在这种状态中,人们充满了焦虑与恐惧。最终人们通过理性发现了自然法,自然法作为“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4]98。于是人们同意将所有的权力交由一个第三方裁判者(君主),建立君主制,由他以武力为后盾,制定共同的规则、准则规范秩序,以“利维坦”(圣经中一只巨大海怪)即国家这一更大的“恐惧”来置换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恐惧”,从而达到安全稳定的状态。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将自然法写为lex naturalis,用以区分ius naturale[5]532(可译为自然法或自然权利),将自然法表达为基督教黄金法则的含义来证明契约过程的必然性,同时他通过理清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6]来构建他的政治正义学说并进一步增强理论说服力。但霍布斯绝对君主专制的结论侵犯了人们对正义的直觉理解,这种臣民通过“转让”权力进而成为君主的奴隶与正义背道而驰[7]。
(二)洛克的冲突与共识逻辑
洛克抛弃了霍布斯的“激情说”,提出以“白板说”与“劳动说”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说”来论证国家的起源。洛克认为,人生下来是一块可塑的“白板”,而霍布斯所描述的激情是人进入国家状态后的结果。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人自由而平等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中,自然法即理性教导着愿意遵从它的人们过和平的生活,同时人们根据自然法享有生命、自由、财产三项权利。洛克尤其对关于财产权属于自然权利这一项做出了大量论证,他认为上帝不但将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8]21-22,人们通过对自然界的物体施加个人劳动使物体“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从而将物体归属于个人私有(即个人享有私有财产权)。由于部分人的堕落,违反了自然法,对他人财产进行掠夺,于是人们自身作为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来制止此行为,进而保护个人财产(property)。但洛克认为由于自然法是不成文的,个人可能对自然法缺乏研究,受个人利害的情感驱使或在执行惩罚过程中遭到损害,导致自然法便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8]85-86,使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处于“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于是人们通过理性,在自然法的指引下,甘愿同他人联合起来,让渡惩罚别人违法犯罪的权力(power),并交由他们中指定的人或一群人(议会),建立议会制,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行使,从而成立国家。在国家状态,人们在公开透明、长期有效的法律范围内,享受自由活动来保证自由的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在国家状态中自然法所规定的义务并不消失,它仍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规范[8]85。
洛克的契约论思想仍是神学与世俗的混合,在契约论的动力方面,他曾解释道“上帝既把人造成这样一种动物,根据上帝的判断他不宜于单独生活,就使他处于必要、方便和爱好的强烈要求下,迫使他加入社会”[8]48。同时洛克在借用自然法证明契约论的过程中,同样将自然法作为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8]85,他将自然法的责任表现为对上帝的依赖,是上帝意欲人类应该生活在一起。[9]虽然他对自然法内涵的解释更倾向于从直觉主义的角度进行理解,并不像霍布斯明确列举自然法的外延,并突出理性在自然法中的地位,但他也明确表明“并非理性创立和颁布了自然法……与其说理性是自然法的立法者,不如说是它的解释者,除非我们亵渎最高立法者的尊严”[10]。此外,虽然洛克定义了自然权利,但究竟哪些权利是自然权利,在思想家们中从未存在绝对一致的意见,已有的一致只不过是停留在高度抽象的水平上。[11]
(三)卢梭的冲突与共识逻辑
卢梭否定了霍布斯的“激情说”和洛克的“自然权利说”,认为他们将社会状态中文明人才有的观念赋予了自然状态中的人。因此,他们的自然状态是不真实的[12]48-49。卢梭认为感觉先于理性而存在,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胆小的[12]53-54,自然法支配着所有动物,并在人类内心中表现为两个原动力——自爱和怜悯[12]40。其中,自爱是首要的,因为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13]5,同时由于人类具有天然的怜悯心,使得人类得以相互保存。在此情况下,人们过着简单、孤单、有规律的生活。但由于人与其他动物相比,具有精神世界,使得人类具有自主性,可以拒绝自然的支配,同时人类有一种自我完善的能力,在自然界偶然事件以及自身需要的推动下,人类理性得以发展[12]62,在面临自然环境中种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障碍面前,人类必须联合起来抵抗自然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于是人们通过理性约定将自身的一切权利(rights),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建立民主制,使自己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成立国家,并使每个人的生命、财产都能获得安全。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们能够得以联合是因为人们拥有自我保存的共同利益,因此他仍将整体形成的动力看成私利的结果[14],值得注意的是,卢梭在契约论的形成过程中区分了公意与众意。众意是所有人意见的总和,它包含了不同个人意见冲突的部分,公意则是不同意志中的共同部分,而正是公意使得人们通过签订契约成立国家成为可能。卢梭的公意思想更加突出人民主权原则,在权源方面也更加具有说服力。在国家诞生后,卢梭认为人们可以将公意上升为法律,再通过法律迫使少数人修正个人意见,来达到道德上的提升[15]。因此卢梭的国家是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13]19-20。
卢梭的契约论表达了直接民主的特性,但也存在着自然状态中大部分人们联合,将秩序强加给其他人的威胁潜力,这种“多数即正确”的观点遭到密尔的反对,密尔认为多数意志未必包含真理,因此必须尊重少数人的意志[16]。在自然法的解释方面,卢梭否认霍布斯、洛克的看法,他反对将自然法与道德法和理性法等同,他认为前人“对大自然了解太少以至对自然法的定义极不一致,先寻找人类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彼此同意的法则,然后把他们汇聚起来,便称之为自然法”[12]39,这导致了对自然法的内涵认识不清,他以感觉为起点将自爱与怜悯作为原动力,实现了对自然法内涵的置换。但对于两个源动力的来源,卢梭仍然归结为上帝[12]49,并在上帝的旨意与人为的行动之间划定界限[12]41。
二、罗尔斯新型契约形成的共识逻辑
现代社会引起了大量的社会问题,罗尔斯认为伦理学所关注的个人义务可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但对于贫穷、失业这类社会现象却无能为力。罗尔斯从制度中寻找原因,他认为,从统计学概率角度讲,某些制度设计比另一些制度设计将更容易造成社会问题。因此,对制度的正义性将变得至关重要。罗尔斯通过让个人选择正义原则而非政府形式,对传统契约进行了改造。
(一)原初状态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提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德性(virtue)”[17]。那什么是正义?如何选择优良的社会制度来减少社会中的不正义?为了避免传统社会契约中存在的威胁优势和契约结果的妥协性,罗尔斯构想了一个纯粹假设的思想实验,整体思路是从原初状态——公共正义标准——社会基本结构进行,即通过设想一个纯粹的假设状态(原初状态),通过纯粹理性的个人推导出公共正义标准来指导社会基本结构(又称主要社会制度,包括宪法、经济体制、法律秩序及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定等)的设计、维护和调整。
罗尔斯首先从公平、平等维度出发,设置了第一个游戏规则,即存在一个孤立的、自给自足的社会,从而将分配正义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国家内部[18]。为了尽可能达到公平的状态,使代表们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大小所决定[19]92-93,罗尔斯模仿现代社会并塑造了绝对正义环境,包括主观环境与客观环境两方面。客观环境表现为资源中等程度的匮乏,主观环境则表现为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大致相近,同时他们不仅生活计划不同而且存在着哲学、宗教、伦理等方面的分歧[19]98,随后罗尔斯使用“无知之幕”来剥夺订约各方的“知识”进行平衡,即没有人知道他的天赋、社会地位、心理倾向等等[19]106,同时每个人是有理性,对他人利益不感兴趣相互冷漠的个人[19]11。那么在无知之幕背后,如果各方不知道各自的利益,又如何推进自己的利益?罗尔斯引入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想要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这些基本善对有合理计划生活的任何人都是有用的,包括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其他社会基础。由于罗尔斯假设人们想要更多的基本善,因此选择的过程变成了选择原则,这些原则能够提供尽可能大的基本善。
在塑造正义环境后,罗尔斯引入了第二个游戏规则来模拟现实的社会,即原初状态中人们存在利益合作,但在分配方面存在利益竞争和冲突。在此情况下,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对历史上有影响的候选者清单进行公开、透明的评价,为了防止在选择原则后自己的处境变得糟糕,人们倾向于保守,采用“最大最小值”进行选择,最终达成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具体适用于政治和法律秩序,可以根据它保障其成员的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程度来评估这一秩序。具体包括两个维度,一个是从范围维度上,也就是法律文本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政治自由、结社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的自由和安全以及法治所包括的权利[19]47-48;二是从保障维度,也就是权利在实践中实际得到保障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罗尔斯对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并没有严格区分。
第二个原则是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不可避免的条件下提出的,具体适用于社会和经济制度。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即地位和职务应当向所有人开放。第二部分是差别原则,即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中,这些原则按照词典式优先排序,平等的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其次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最后是差别原则。只有在满足前一个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罗尔斯认为这两个原则就是当下社会的“正义标准”,罗尔斯将这个“正义标准”来修正社会基本结构,从而“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19]47。
事实上,罗尔斯尽管将契约的范围限定在国家内部,但无知之幕消除了各方对自己国家的了解,其推理过程与在全球内实行差别原则并没有区别。
(二)重叠共识
在存在合理多元价值的社会中,如果人们道德、宗教观念发生冲突怎么办?自由民主社会是否必须容忍这样的多元性?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重叠共识”概念,这标志着罗尔斯政治哲学发生了转向,其目的是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0]。罗尔斯认为只有一个可以从相互竞争的世界观中推导出的正义观并塑造公共规则,获得在公民认同、接受并且不被强迫的情况下效忠,才能支撑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罗尔斯将称之为政治性的正义观,在这种观念上所达成的道德共识即为重叠共识。[21]罗尔斯认为分歧是自由使用理性的正常结果,但如果人们普遍同意一套基本的道德原则,每个人都从自己的综合观点理解政治正义观,那么一个社会就可以井然有序。也就是“这种政治正义观念是为各种合理的然而对立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支持的,而这些学说自身都拥有众多的拥护者,并且世代相传,生生不息”[22],具体表现在通过鼓励不同的人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行使慎议民主,从而达成以政治性的正义观念为核心的重叠共识。[23]
三、契约共识与正义的关系
社会契约自霍布斯开创以来至今都是正义问题中最具影响力的思想[24]2。从上述论述可知,传统契约论的正义理念主要蕴含在自然法与根据个人理性所达成的契约共识之中。自然法一词曾在正义理念中占据重要地位。这一词源于西方古代哲学家、法学家的思想中,他们认为人类行为有基于客观永恒的规范和规则,并认为这些规范和规则是由自然和理性建立的。[5]534因此,自然法最初反映古代西方对人与自然关系及其规律的认识。但在之后研究查士丁尼法典的教材“institutes”中[5]534,将自然法的来源转向了上帝,从此自然法变成为上帝所制定的法律且永恒存在。在对自然法内涵的解释上,12世纪法学家格拉提安(Gration)认为自然法是《旧约》和福音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并将自然法看作一套原则,这套原则的核心可以用黄金法则——以己度人[5]535-536加以概括,这也成功将道德因素植入到自然法之中。作为正义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对自然法加以“正确”的解释关系着契约理论学说的信度。
从上述论述可知,无疑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没有脱离中世纪之前的自然法框架,他们试图还原真正的自然法来支撑契约论的思想,但他们都将自然法的来源归为上帝,上帝作为第一动因,在其著作文本中暗含基督教神学思想的映射,使得传统社会契约论成为集神义与人义或神圣与世俗于一体的政治理论[25],使得政治与宗教藕断丝连。
从历史维度来看,传统社会契约从中世纪基督教脱胎出来在不违背神学的情况下进行理论阐发是其文化惯性的体现,同时也正是《圣经》,尤其是《旧约》中以色列儿童与上帝讨论盟约为契约主义提供了理论思想材料[5]575。
除了能够借助代表“上帝正义”的自然法外,传统社会契约论开辟了一条论证正义的新路径来回归“人类正义”,即以理性为根据的契约共识。从柏拉图以来,西方将世界分为两个世界——现实世界与理想世界,人们希望通过理性[26]对世界的改造来达成理想国。在古希腊,德谟克利特为防止感性认识而自残双眼。不少思想家们认为只有通过理性而非感性才能到达正义的彼岸。哲学的发展带动了宗教的兴起,进入中世纪,神学一统天下,理性的地位一落千丈,理性与神学二元内部产生激烈的冲突,在阿奎那调和下,理性成为神学的婢女。
从霍布斯开始,数学等学科开始应用到政治学中,传统契约论思想家在对国家理论的探索过程中,试图把国家理论科学化、逻辑化来提供新的论证。他们通过历史的角度进行推演,是将人类动物化来描述自然状态,并阐明自然状态不能存续的原因,然后通过理性的个人达成共识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在论证国家起源的同时,在制度方面,霍布斯通过将权力交由第三方裁判者,从而认为君主制度是正义制度,洛克通过将权力授予一群人从而认为议会制度为正义制度,而卢梭也通过将权力转让给集体证明民主制度是正义制度,通过不同的构思,对自然状态不同的描述,思想家们均用逻辑证明自己设想的理论是正义的。但从起点自然状态来讲,他们的理论学说却带有极大的猜测性和浓厚的主观性以及以偏概全的特点。例如,洛克通过秘鲁部分史料[8]3-9来证明自然状态,但这些历史案例并非是考古的科学发现,而是极少的部分记载的文本,具体真实性仍有待探究。同时,思想家们将自身的情感类比自然状态中的人,这也使得他们对人性的看法大相径庭。
传统契约论向罗尔斯新型契约的发展即是这种契约共识作为正义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向充要条件的发展过程。罗尔斯抛弃了自然法这一正义学说,采用理论模型的方式进行推演。将自然状态置换为原初状态并上升到更高的抽象程度[19]10,再将原初状态作为正义的“元标准”,摒弃苏格拉底式概念探讨,从一些无须证明的基本条件出发,如“平等的基础是一般自然事实,而不仅仅是一种没有实际力量的程序规则”[19]403,随后通过无知之幕模拟匿名条件,并排除威胁优势,试图通过个人自由的完全按照理性达成共识,并希望这种共识能够在保障自由价值多样性的情况下,得到所有人的普遍遵循。这样正义的达成就排除了自然状态中存在的分歧,契约共识成为了正义的充要条件并与正义完美融合在一起。
罗尔斯契约论复兴了当代政治哲学,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英美理论家的研究提供了框架,罗尔斯的标准也提供了衡量政治理论进步的标准。[5]487其后,诺齐克、德沃金、高蒂尔等学者都将建立理想社会制度所需要的社会契约作为核心[24]2。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成为经济分配主题中的焦点,如德沃金针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认为罗尔斯对处境最差者产生的原因并未探讨,有些人可能因为无法找到工作,而另一些人可能只是因为选择而失业,因选择等主观原因而导致的失业,德沃金认为由主观原因导致的失业不能给予补偿。同时德沃金认为罗尔斯将处境最差者定义为收入最少的人,然而有些人如残疾人、需要昂贵医疗需求的人的收入可能并不是最低的,但他们却没有实现幸福生活需要的费用。针对如何补偿问题,德沃金通过拍卖、虚拟保险市场构建的荒岛实验[27]提出相应的理论,批判发展了罗尔斯的理论。
同时,围绕罗尔斯的契约方法也有学者提出反对,如阿马蒂亚·森通过社会选择理论提出可行能力。但罗尔斯的共识是高度抽象模型中的个人所达成的共识,无论从理论本身还是在具体问题的应对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奥金(Okin)从性别的角度认为罗尔斯在无知之幕后掩盖了性别的问题,忽视了对女性的不公正,而家庭是社会正义理论主题的一部分[28],此外对违法犯罪而贫穷的人是否给予补偿[29]、正义原则无法应用市场领域里雇佣关系中自由和平等问题[30]以及主观接受度仍然存在较大争论[31]。而在美国、加拿大、波兰三个国家的学生模拟实验中不支持罗尔斯的猜想[32]。
总之,传统社会契约和罗尔斯契约有如下两点是相同的:首先以抽象化,同质化的个人作为理论的基础,忽略种族、年龄等差异,将讨论的中心放在以文明的方式达成的约定上,而非以武力、暴力作为威胁手段进行推演,而休谟却认为“几乎所有目前存在的政府,或者有任何记录的政府,都是在篡夺或征服的基础上建立的,或者两者兼有,没有任何公平同意的借口,也没有人民的自愿服从”[33]。其次,学说中只引入时间维度,承认人们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达成共识,并进而遵循这种共识来生活,并将这种共识作为最高理论标准,只有强制执行这种标准才能到达正义的国家。同时,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不同:首先,传统契约论承认个人存在思想、力量的简单差异以及情感的作用,而原初状态都是完全无差异化的个人。其次,传统契约论将自然法作为正义的象征,带有神学的束缚,而原初状态则是纯粹理性个人所达成的共识,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再次,传统契约论以历史的视角进行推理,是一种历史状态,以自然状态与国家状态的对比来阐述契约的必要性。罗尔斯新型契约是一种抽象模型,采用“最大最小值”来推导公共正义标准,是思维实验的逻辑结果。最后,传统契约论将正义与共识相分离,共识的达成包含让步和妥协的结果,若无这些让步则势必导致混乱状态。
罗尔斯新型契约将正义与共识完美融和,共识的达成是个人审慎的结果。事实上,理性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成为正义的基础,本身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24]9。笔者认为,共识的达成应是现实个人从各自情感、理性与经验出发达成的共识,是不同个体情感、思维逻辑与经验的结果,同时共识在达成后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后天实践不断反复修正,因为共识可能会在实践方面面临障碍。现实中任何一组事物的产生与发展并非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种因素复杂组合“组态”作用的结果,这也导致“空间”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而契约论的发展却是思想家们个人大脑中从一维时间逻辑思维的结果,同时他们抛弃了经验,将人逐渐抽象为完全理性的个人,忽略了现实中具体的人,导致共识的达成必然在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人类同自然界其他生物相比有其独有的特征,人类创造了艺术、宗教、科学等等,不同的地理环境塑造了不同的文明。从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角度来看,一方面我们应该重视这种环境带来的差异,从各国具体国情出发,看到各国国情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吸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将之加以借鉴,结合本国国情批判性吸收,以此来促进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因此情感、经验与理性应该共同参考借鉴,没有调查的发言权只能走向唯心主义,纵观契约论的发展,契约论均是借用近现代数学及自然科学而构建的理论模型,这种模型为减少批判而得到普遍认同,逐渐走向高度抽象,抛却经验、感性的部分,缺乏科学数据支持,使他们的理论不具有现实说服力。
四、结语
政治发展的目标是“善”,是服务于现实人民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下,如何让本国人民更幸福,让国家交往更友好应作为各国主要目标。无论是传统社会契约对国家合法性的论证,还是罗尔斯契约对主要社会制度的修正,他们都忽略了具体环境的“特殊性”而只强调“普适性”,政治的构建成为了个人精英思维的结果。评价社会契约也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思维,一方面契约论都将人民视为逻辑起点,抛却了权力神授,将理论的起点来自所有人民来阐明权源的问题和民主的形式,有其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契约共识的谬误之处在于忽略了个人经验及感性部分,具体历史背景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域所产生的各种文明的差异等现实空间因素。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带来许多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处理问题的手段与方法,对人思想情感的探究也更加深入,这有利于共识问题的解决。
在罗尔斯之后,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常常诉诸道德理性的反思,如像哈佛大学桑德尔教授提出的电车难题的猜想将现实情况置之度外,企图将哲学道德过于抽象化,但事实上机车的诞生仍然是科技进步的产物,无法摆脱现实而存在。在实践中产生、发展理论,再通过理论指导实践并发现不足进一步修正理论,而只是抽象理论的辩护最终只能被历史的实践潮流所推翻。虽然不能缺少对共识制度的反思,但制度也只能在运作中才体现效能、发现不足,当下各国制度与现实空间都往往存在一定距离(制度空间),同时也存在“非制度”的制度形式,包括习俗、惯例等,因此契约共识蕴含的正义存在现实支持性不足的问题。正义只能是现实的正义,它无法脱离具体情形而存在,而任何具体的情形都是复杂因素的组合作用的结果,这对于我们反对照搬照抄以及思考西方理论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汤姆·索雷尔.霍布斯的道德哲学[J].文雅译.伦理学术.2022,(01):103-123.
[2]史蒂芬·B·斯密什.耶鲁大学公开课:政治哲学[M].贺晴川译.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169.
[3]陈建洪.论霍布斯的好奇概念及其意义[J].世界哲学,2021,(04):24-34.
[4]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任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5]KLOSKO G.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6]杨汲.霍布斯的自然法命题重释[J].哲学动态,2022,(10):57-65.
[7]龚群.霍布斯的正义观[J].社会科学辑刊,2019,(02):52-58.
[8]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9]格瑞特·汤姆逊.洛克[M].袁银传,蔡红艳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103.
[10]洛克.自然法论文集[M].李季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5.
[11]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M].顾昕,朱丹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5.
[12]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1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4]范广欣.民本与民约:刘师培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解读[J].中国哲学史,2022,(06):116-122.
[15]ROUSSEAU J.The social contract[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59.
[16]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19.
[17]RAWLS J.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M].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3.
[18]高景柱,王培培.援助义务抑或全球分配正义?评罗尔斯与世界主义者之争[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1,(06):92-99.
[1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0]杨威,谢丹.罗尔斯“重叠共识”理念及其价值内蕴探微[J].学术交流,2020,(08):5-15.
[21]涛慕思·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M].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6-37.
[22]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44.
[23]高景柱.民主与正义的良性互动?——以罗尔斯为中心的分析[J].天津社会科学,2022,(05):63-71.
[24]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5]魏德伟,郭台辉.神圣与世俗: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双重基础[J].政治思想史,2022,13(03):144-161.
[26]阿德勒.西方的智慧:伟大书籍中的伟大观念[M].周勋男译.吉林: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218.
[27]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65-126.
[28]OKIN S M.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M].New York:Basic Books,1989:92.
[29]张利华.西方主流政治思潮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103.
[30]LINDBLOM L.The structure of a rawlsian theory of just work[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1,101(4):578-581.
[31]孙逸凡.正义与共识:对罗尔斯正义观念实践功能的批判性考察[J].道德与文明,2021,(06):150-160.
[32]FROHLICH N,OPPENHEIMER J A.Choosing justice:an experimental approach to ethical theory[M].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2:55-58.
[33]HUME D.Essays moral,political,and literary[M].Indianpolis:Liberty Fund,1987:471.
作者简介:
郑顺起,男,山东潍坊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202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政治哲学.
孔德傲,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基本理论、西方政治思想史.
刘明辉,男,四川人,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公共管理专业202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乡村治理、行政管理、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