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内问责机制建设的路径

2024-08-27 00:00:00张晟炜 段莉
社会科学动态 2024年4期
关键词:政治信仰

摘要:党内问责机制在当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占据着关键地位,且极具本土特色。欲对之加以完善,可从与之相似的古代治理中获得镜鉴。其中,诸葛亮治政作为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典型代表,其最大的法史价值在于其不仅充分凝结了中国古人治理国家的智慧,而且在问责机制建设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前瞻性、统驭性和科学性特征,这些特征是中华法系为问责机制建设提供的改进方向。总结诸葛亮治政期间的历史实践,对诸葛亮治政成效进行客观评述,以党内问责机制建设为中心,可发现诸葛亮治政经验对当代党内问责机制建设仍具有价值与启示:以党章为根本强化中央政治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以意识形态为主体构建“一体两翼”的政治信仰发展体系;以人民满意为导向探索严而有度的执纪问责方式。

关键词:中华法系;党内问责机制;诸葛亮治政;政治信仰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人口结构变迁与文化产业互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BXW103)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4)04-0082-11

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所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强调,“推动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促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用好问责利器,既防止问责乏力,也防止问责泛化,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1)这就对新时代持续加强党内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党内问责体制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始终抓住“问责”这个要害,力求实现精准问责,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然而,正如会议所指出的,各级各类治理主体在触犯问责情形时,问责乏力、问责泛化等问题仍然存在,并愈发凸显。在理想的问责情景中,问责实践应遵循法律规定,让相同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受到相同的处罚和问责, 从而保证公平和正义(2),以求实现如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同案同判”。然则,法律受其稳定性等特征的影响,注定无法穷尽所有具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并制定相应的问责方式。故在党内问责的实践中出现了问责范围界定不清晰、问责情形认定不准确、问责结果轻重不一等异化现象(3),给一些地方党政干部群众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背道而驰。针对问责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问责机制的制度建设,并从问责含义(4)、组织环境(5)、问责路径(6)等多个角度对问责机制予以探讨。在法学领域,不少学者也开始从党内法规学、法学理论等学科领域展开研究,分析问责的法理机制、国家治理的挑战、适应性对策等问题,但甚少有学者从中华法系中提炼出古代的法律智慧,为当前问责机制的建设提供法史学借鉴,这无疑是一种遗憾。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一直以来秉持着“以史为镜”“以史资政”的优良传统,中华法系中更是包含了诸多政治智慧和法治经验,其中必然有对问责制度的探索,实有必要进行总结、挖掘和传承,为当代问责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从中华法系视角完善党内问责机制的可行性

对中华法系的内容进行创造性转化无疑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没有中断的法系,中华法系一直将“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作为治国思想贯穿始终。(7)历代中央王朝统治者虽富有四海,将天下万民作为管理对象,但仅凭皇帝一人显然难以对国家实现有效治理,故皇帝所代表的中央政府需要通过“吏治”实现对人民的有效统治。(8)因此,保证“吏治”的清明高效,有效问责官员的不当行为便成了历代中央王朝的核心治理议题。而纵观中华法系发展,问责自秦汉以降便得到统治者的重视。秦始皇作为第一个大一统帝制王朝的君主,十分注重对官吏的问责,如在秦律中规定若官员出现不廉、不直等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中央集权皇朝可采取贬谪等方式对失职官员进行问责,充分反映出秦对官员问责的重视。(9)汉武帝时期,随着“无为而治”国策的改变,“六条问事”等制度的出台标志着对官员的纠察问责逐渐制度化、专门化。(10)甚至作为统治者的皇帝,也会通过“罪己诏”的形式进行自我问责,以稳定秩序,巩固政权统治,向国民展现顺应民情、重视民意的中央形象。(11)可见,问责机制的建设不仅在中华法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对中国的政治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若能从中华法系中选取典型的治国理政案例,并将案例中有关官员问责的有益元素经过批判性检视和创造性转化,便能为当代党内问责机制的建设提供新的视角。 另一方面,当今中国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全球日益突出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在中国同美西方国家之间的大国战略博弈已成必然趋势的时代背景下,要想回答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一则要有敢于自我革命的锐气;二则要重视中华法系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性,重新认识和理解中华法系在中华文明中的地位与价值,为中国共产党始终能够兼顾中国特色,推动中华法系伟大复兴指明方向。(12)

二、中华法系对问责机制建设的作用

在众多中华法律精华之中,诸葛亮治政作为中国古代极具代表性的治国典范,一直为历代所推崇。诸葛亮自身所展现的光明坦荡、任人唯贤、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优秀品质也切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要义,而且诸葛亮治蜀所面临的两汉四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当今中国所面临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十分相似。基于此,本文拟选取中国历史上三国时期诸葛亮治政作为研究样本,通过考察和分析诸葛亮治政的历史实践、归纳诸葛亮执政期间的治理成效,展开其对党内问责制度变革之中华法系智慧性贡献的探讨。

(一)诸葛亮治政的历史背景

研究国家治理困境之时,既要重视治理对象所面临的内部矛盾,也不可忽视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唯有明确治理对象的时代背景,才能更好地鉴于往事,实现“法与时转则为治,治与世宜则有功”。(13)同理,对于诸葛亮治政的考察也需从蜀汉政权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问题两个方面展开。但是,在展开论述之前应首先明确诸葛亮治蜀的历史区间。前人虽多将诸葛亮为相之日看作其治理蜀汉的开端(14),但自公元214年刘备领益州牧,设左将军府作为入蜀初期刘备集团的中央官僚机构起(15),刘备集团便对蜀地开始正式实施统治。此时的诸葛亮便被刘备任为军师将军,署左将军府事,负责处理蜀中政务,而刘备作为蜀汉开国之君,却长期领军在外与曹魏、孙吴作战,以致从公元214年全面控制蜀地至公元223年病逝白帝城的十年内,其在蜀地政治中心成都的时间不足一半。(16)因此,诸葛亮治蜀的历史区间应以公元214年诸葛亮署左将军府事至公元234年诸葛亮去世。本文也将以此作为诸葛亮治蜀的治理区间。

1.诸葛亮治政初期的政权外部环境:强敌环伺

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割据政权,蜀汉面临的外部环境十分复杂。蜀汉不仅长期面临着来自曹魏和孙吴两大势力的威胁,在对人口和国土的实际控制中也长期处于弱势。根据东汉建安年间的行政区划,在朝廷所设十四个相对独立的州级政治单元中,曹魏完整或大致控制司、冀、青等九州,孙吴占据四州,而蜀汉在极盛之时也仅占据荆、益二州,且在关羽北伐未遂、死于非命之后,蜀汉便完全失去了对荆州的控制,仅能控制益州一州。(17)因而,从国土面积和人口数量来看,蜀汉一州之地明显小于魏、吴两国,在三足鼎立的局面下实力较弱。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仅根据该国实际控制的领土面积和人口来衡量国家实力的方法并不甚准确,即过度依据客观指标,缺乏主观认知,应当进一步综合考量其军事力量及政治文化的主观认可度和感知度,以弥补不足。(18)由于政治文化属内部治理,所以暂且不表。但自刘备建国伊始,蜀汉便宣称自身是延汉朝国祚,拒不承认曹魏禅代东汉成为天下正朔。立国之本注定了蜀汉无法像孙吴一样左右逢源,只得将曹魏政权作为僭伪,不断兴兵攻伐,以增强政权正统的合法性。然则,关羽和刘备两位蜀汉将帅在军事上的接连失利,不仅损兵折将,更极大耗费了刘备集团极为羸弱的国家实力。此消彼长之下,诸葛亮治蜀初期的外部环境可以归纳为:外部强邻环伺,国防力量空虚。

2.诸葛亮治政初期的政权内部主要问题

毛泽东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19)同样,对于一个政权而言,外部面临的矛盾虽然尖锐,但内在的问题才是决定政权前途命运的根本所在。诸葛亮治政初期的政权内部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两个方面:政治权威缺失和利益集团矛盾。

首先,蜀中政治权威的长期缺失。东汉末年,汉天子作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仍然具有强大的政治号召力,占据着国家的正统性与合法性。但自汉末董卓进京之后,囿于群雄割据,汉天子的皇权受到很大削弱,汉献帝所代表的中央集权王朝逐步丧失了对益州的实际控制权。而刘焉作为董卓进京之后益州在任的最高长官,在中断与中央朝廷联络的同时,将南阳等地流民进行安抚整编,组建“东州兵”这一武装力量,加强了对益州的控制,巩固了刘焉在益州的地方性政治权威。然则,相较于刘焉,其继任者刘璋则有着东汉士大夫的“通病”,即长于“清议”,能坐而论道但缺乏政治谋略,多大儒却少实干以治乱。(20)陈寿在《三国志》中评价刘璋“性宽柔,无威略,东州人侵暴旧民,璋不能禁,政令多阙,益州颇怨。”(21)刘璋的宽柔无威略使得刘焉树立的政治权威消失殆尽,为荆州的刘备集团创造了入川条件。然则,刘备集团入蜀后虽建立了政权,却并未能汲取刘璋的教训,迅速树立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其中缘由有二:一则,刘备四处征伐,少在蜀中,诸葛亮虽总揽蜀中政务,但刘备常年领大军在外,关羽等蜀汉军界重臣又远在荆州,仅凭诸葛亮个人影响终究有限;二则,蜀汉集团前期漂泊不定,所用人才多是被刘备宽厚仁义的形象所感化,可用之才极度稀缺,尤其是像关羽、魏延等军事将领只能一人多用且一用到底。(22)“一人多用且一用到底”的后果即是以关羽为代表的蜀汉集团将领竟然可以在未经中央允许的情况下,完全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战略意志之上,擅自发动樊城之战致使荆州失守,“隆中对”的战略意图破产。(23)从古至今,无论是追求皇权至上的王朝政治,还是“听从指挥,服从命令”的军事传统,这种未经请示就擅自调动军队展开大规模兵团作战的军事行动都是不被允许的,足见蜀汉中央未能建立从上至下的权力意志贯彻体系,个人英雄主义浓重也造成了蜀汉内部长期缺失具有唯一性的政治权威。

其次,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加剧。政治权威的长期缺失不仅宣告“隆中对”战略的破产,也让蜀汉政权内部派系之争的矛盾日益加剧。刘备入主益州后,政权内部分化为益州集团、刘璋所代表的东州集团、刘备起家的荆州集团和马超的西凉集团。其中益州集团所代表的本土士族势力与刘备荆州集团所代表的外来势力之间的冲突最为明显,且难以调和。虽然东州集团和西凉集团也与荆州集团存在利益冲突,然则东州集团相较于矛盾重重的益州集团而言更加亲近荆州集团,而西凉集团为马超背父叛君的恶名所累,蜀汉政权对马超为首的西凉集团多许以高官厚禄,却束之高阁,不被重用。(24)同时,无论是荆州、东州还是西凉,其在本质上均属外来势力,有着相对一致的政治目标,即维护政权在蜀地的稳定。因此,蜀汉政权内部利益冲突主要爆发在益州本土势力与以荆州为代表的外来势力之间。而自先汉以来,本土士人所代表的益州集团受制于“其地四塞,山川重阻”的地势,甚少有益州士人在中央朝廷任职,即“其爵位者或不如余州”。中央政治力量的缺失使得益州本土士人整体政治地位不高,但随着汉末军阀混战,益州由于山川阻隔,远离政治中心,故益州相对政局安定,少受战乱影响。社会的安定让益州成为“水陆所凑,货殖所萃”的天府之国,益州的本土士族趁势增强了自身经济实力。然则,平原地势极大地限制了益州大族在军事上所能达到的成就,经济的发展非但没有让益州士族像袁绍等其他士族一样在乱世之时迅速发展军事力量,实现政治地位提升,反而引起汉末军阀的觊觎,使得益州士人想要保境自守、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愿望变得遥不可及。随着刘焉刘璋的东州集团以及刘备的荆州集团先后入主蜀地,益州本土士族再次成为被统治的一方,但蜀汉对外战争的接连失利,使得益州势力对蜀汉政权的不满情绪日益增加,让本就根基不稳的蜀汉政权更加风雨飘摇。综上,在诸葛亮治政初期,蜀汉政权不仅外有强敌,政权内部也存在政治权威缺失和利益集团矛盾等内部问题,可谓内忧外患,稍有不慎国家便有倾覆的危险。

(二)诸葛亮治政为问责机制建设所提供的改进方向

面对刘焉父子“在州二十余年,明断少而外言人,无恩德以加百姓”的严峻治理形势,诸葛亮治政的历史实践既不同于一般的大一统王朝,在立国初期开疆拓土、击疲弊之寇如秋风扫叶;也不同于后世的割据政权,只求偏安一隅、保境自守。从历史实践反观诸葛亮治政的法理价值,正是由于诸葛亮治政在中华法系中所特有的先进性和跨时代性,才会有“出师一表真名世,千载谁堪伯仲间”的千古美誉。本文认为,诸葛亮治政作为中华法系中的一个典型事例,其最大的法理价值在于其不仅充分凝结了中国古人治理国家的智慧,而且在问责机制建设过程中具有明显的前瞻性、统驭性和科学性特征,这些特征是中华法系为问责机制建设提供的改进方向。

1.前瞻性:以精细化的法律制度化解权力冲突

自赤壁之战后,刘备、诸葛亮等人实现了从战前的四处漂泊到战后雄踞荆益二州的完美转变,蜀汉集团迎来了高速发展期。政权的迅速扩张暂时压制了蜀汉内部不同派系的矛盾冲突,然则,如果说发展是解决一切矛盾、困难和问题的基础,法律则是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也是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举措,更是国家开展社会治理、问责不法官员、安抚普通民众的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方式。(25)因此,诸葛亮在入蜀总揽蜀汉政务后,第一件事便是主持修法。根据《三国志》记载,诸葛亮与法正、刘巴、伊籍、李严等人共同制定《蜀科》作为蜀汉地方政权的临时法律,而法正、刘巴、李严等人都曾先后担任过尚书令等蜀汉要职,足见诸葛亮对法律的重视。虽然蜀科已佚,无从查考其具体内容,但从现存史料可以发现,诸葛亮在制定蜀科时颇为注重法律的精细化。如《诸葛亮集》中,经陈寿“删除复重, 随类相从”的整理,诸葛亮的政治思想及其实践被划分为《综核》、《法检》、《科令》、《军令》等二十四篇章,篇目类别之多,足见诸葛亮制法之精细。同时,为防止蜀汉政府重蹈刘璋的覆辙,针对刘璋时期蜀地奢靡的社会风气,“亮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法律规制蜀汉干部,并要求属下“集众思,广忠益也”,形成了“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荣恩并济,上下有节”的良好政治生态,极大消解了蜀汉前期诸如麋竺、法正等国家勋贵“赀产巨亿”、“纵横不法”等不良影响(26),扭转了蜀中社会风气,遏制了政权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冲突,缓和了社会矛盾。事实证明,正是拜相之前诸葛亮等蜀汉精英制定《蜀科》等官方法律的前瞻性之举,才使蜀汉政权在经夷陵大败后能够依靠法制化成果抑制住内部暗流涌动的各派势力,保证了蜀汉政权的平稳过渡。

2.统驭性:以“兴复汉室”的政治信仰夯实法制基石

公元222年,孙权称王标志着三国鼎立的局面基本形成,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呈现三分天下的政权格局,魏蜀吴三国的政治目标也都由前期的军事扩张转向徐图再进的政局稳定期。如何保证蜀汉政权在汉末三国这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继续稳中求进,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运转,成为了诸葛亮治政亟待解决的政治命题。尽管无数的历史结论和经验总结已经证明,一个政权若想维持有效而稳定的统治,除了依赖武装力量外,更多的还得依靠塑造意识形态,确立政治信仰。(27)但在乱世之中,大部分政权统治者或贪图享乐只求偏安一隅;或穷兵黩武实现政治控制,甚少有政权领导者能够真正重视政治信仰的建设。而纵观诸葛亮执政方略可以发现,作为蜀汉第二代中央领导核心,诸葛亮始终坚持以法律牢筑国家长治久安之基的执政方针,并且为了执政方针能够真正贯彻落实,诸葛亮采取如下政治举措:

首先,诸葛亮通过树立蜀汉政府“汉廷中央”的政治形象,以汉朝中央政府的名义吸引大批中原名士迁移并定居于蜀地,采取“儒法并用、调和侨旧”的政策,将益州本土人士、中原名士等士林清议吸纳进蜀汉中央任职,以争取他们对蜀汉的支持,提升蜀汉政权的政治权威。其次,牢固树立蜀汉政府为“中国正统”的意识形态,以“兴复汉室”作为政治信仰以阐明自身政权的合法性,赢得民众的认同,进而逐步增强国家实力,等待“天下有变”的讨伐契机,进而实现以弱图强。再次,诸葛亮坚持以一州之地抵御“跨带九州”的曹魏,对曹魏采取主动出击的攻击态势,以“汉、贼不两立,王业不偏安”的政治旗帜要求中外臣民军士与国同心,以中兴大业、北伐中原的军事行动激励人心,唤起民众思旧之情,将曹魏的对外战争性质由曹操时期的代天子平叛转变为“力弊于外,而不恤民于内”的伐国战争,破除了曹魏发动战争的大义名分,削弱曹魏伐蜀行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占据了政治主动。最后,诸葛亮在开展一系列法治举措的同时始终以承继汉祚为改革的根本,保持对东汉政治体制的尊重。就法制领域而言,诸葛亮等人制定的蜀科作为蜀汉的官方法律,早已失去了“科”的临时属性,但无论是诸葛亮还是后主刘禅自始至终未将蜀科升格为律,此等行为其实也亦在表明蜀汉“中国正统”的政治立场,让匡扶汉室的政治口号在法制层面不贻人口实。综上,诸葛亮通过树立“兴复汉室”的意识形态,进一步夯实了蜀汉的法制基石,为建立“军政齐抓共管”、“宫府浑然一体”的中央集权体系提供了政治与法制保障,也为诸葛亮统驭蜀汉资源、凝聚北伐民心奠定了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

3.科学性:以严而有度的执法方略巩固治蜀成效

建兴元年,刘禅遵从刘备遗命,在以父礼事诸葛亮的同时授予其开府治事之权,以至高无上的皇权赋予了诸葛亮仅次于皇帝刘禅的政治权威,弥补了蜀中政治权威长期缺失的问题。诸葛亮作为蜀汉第二代中央政治权威,通过打造“兴复汉室”的政治意识形态等一系列举措,成功维系了蜀汉以法律牢筑国家长治久安之基的执政方针,带领蜀汉政权度过了“先帝中道崩殂”所引发的执政危险期,完成了蜀汉由乱转治的政治过渡。然则,诸葛亮治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相较于刘备漂泊半生四处投靠,其所面临的政治局面则显得更为复杂。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我们的事业越前进、越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就会越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就会越多,面对的不可预料的事情就会越多。”(28)对于蜀汉而言,精细化立法可以让国家治理快速步入正轨,但国小民稀、蛮夷复叛以及北伐中原等等现实困境使得蜀汉国家的风险与日俱增。面对此种复杂局面,身为法家门派传人的诸葛亮提出要威之以法,采取严而有度的执法方略,即“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该方略在诸葛亮治蜀的各个环节中均有体现。

在治军环节,诸葛亮秉持厉行法治、不分亲疏的治军政策。在第一次北伐曹魏时,诸葛亮任用亲信马谡去防守街亭,但马谡志大才疏,公然违背法令,致使蜀军大败於街亭,部队更是“众尽星散”。战后马谡归案,因马谡多谋,蜀中将领为之求情者甚多,而诸葛亮仍严格执法,不因马谡为其亲信而袒护,并对求情者言“孙武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以此表明其维护法律之志,并最终依法将马谡处死。自此之后,以魏延为代表的将领虽对诸葛亮作战谨慎心有不满,但直至诸葛亮病逝,蜀军将领却再未出现违背诸葛亮法令的情形,蜀军作战时也再未出现“众皆星散”的军事乱象。

在治官环节,诸葛亮深谙治国即是治民,治民则先要治吏。故诸葛亮虽然作为蜀汉的中央首脑,却始终保持“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高贵品质,对待基层事务也常常“自校簿书, 罚二十以上亲览”,这无疑在蜀汉官员队伍中起到了表率作用。诸葛亮虽厉行法治,但在考察任免地方官员时,诸葛亮并不是一刀切地只将严格执法作为考察问责官员的唯一标准,而是根据岗位的职责和官员在任期间具体表现,因地制宜地调整任命。如在安抚少数民族的过程中,作为庲降都督的张翼虽能严格持法,但却未能结合南中民族具体情况,致使少数民族叛乱且叛乱规模已波及数郡。针对此种情形,诸葛亮既没有因为张翼的严格执法而对其进行表彰,也没有因为其执法呆板和变通不足将其贬谪。一方面,其将张翼召回朝廷,让其作为大将参与北伐的军事行动,发挥其执法严明、临阵有大将之风的优势;另一方面,诸葛亮重新选派了有一定民族地区治理经验的马忠担任庲降都督,负责安抚平叛事宜。马忠也不负众望,能够充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立法活动,最终南中地区少数民族“抚和异俗,为之立法施教,轻重允当,夷晋安之”。

在治政环节,面对与自己政见相左的官员时,诸葛亮并未如霍光、司马懿一般将律法作为自己打压政敌、清除异己的政治手段;相反,其始终秉持“先教后刑”的策略,即“明德慎罚”。诸葛亮认为在治国理政中,如果执政者仅因与他人政见不和便通过政治手段加以打压,非但德政不举、威行不肃,政权内部也易引发类似于许攸叛袁归曹等恶性事件,激化政治矛盾,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明德慎罚”并非是与“严格执法”相对立的法制理念;相反,“明德慎罚”的含义中便有“以刑罚方式施德于臣民”,故“明德慎罚”与“严格执法”可同时并存(29),以求天人合一、以和为贵,故如果政见相左演化为危害国家,则必须严格执法。以同为蜀汉托孤大臣的李严为例,李严虽与诸葛亮同掌中书,却也时常政见不和,自恃劳苦功高,意图争取更大的政治权益,与诸葛亮共治蜀汉。对此,诸葛亮虽驳回了李严妄图“求以五郡为巴州刺史”等关乎蜀汉根本的无理要求,但念及李严的才干和为蜀汉政权所做的贡献,诸葛亮对其意图争取更大政治权益的行为并未做出惩处,仅予以书信警告,在政治待遇上依然对李严“隆崇其遇”,期望李严可以改过自新,为蜀汉再建新功,为国出力。然则,由于政治野心的膨胀,李严并没有听取诸葛亮的安抚教育,反而为了攫取政治权力,不惜假传旨意令诸葛亮退军,意图将北伐不利的罪责栽赃于诸葛亮,致使诸葛亮被迫撤军,北伐功亏一篑。李严的行为已由政见不和转变为置国家安危于不顾,自然为律法所不容,故诸葛亮严格执法,将李严废为平民,迁徙到梓潼郡,对于诸葛亮所做的处罚,李严作为被处罚者不但未心生怨念,反而对诸葛亮心服口服,并对自己在诸葛亮时期再次被起用有所期望。可见诸葛亮执法虽严,但却严而有度。

(三)诸葛亮治政成效

诸葛亮治政作为我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有益探索,从理论层面来看,诸葛亮注重建设蜀汉法制体系,构建“兴复汉室”的政治意识形态,其所展现的前瞻性、统驭性和科学性非常值得借鉴总结。诸葛亮治政的实践成效表明,诸葛亮以严而有度的执法方略不仅贯彻了法制实施,更凝聚了蜀汉各派势力,实现了蜀地的由乱转治,为国家治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解释与实践机制。回顾诸葛亮治政时期,诸葛亮不仅要面对献帝禅让以及两汉旧都皆在敌手的既成事实;而且在“汉、贼不两立”的军事对抗下,诸葛亮还需控制消解北伐中原可能带来的政治军事风险,治理难度不可谓不大。然则,在诸多史料和以往的研究中都充分肯定了诸葛亮治政功绩。东晋著名史学家、文学家习凿齿就曾对诸葛亮作出高度评价:“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之明而丑者无怒,法行之不可不用,诸葛亮于是可谓能用刑矣,自秦、汉以来未之有也”。蜀汉在诸葛亮的治理下,百姓安居乐业,史载蜀中百姓“田畴辟,仓禀实、器械利,积蓄饶”。厉行法治让蜀汉军队展现出“以数万之众,若数十万之功”的强大攻坚能力;“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的经济政策让以一州之地的蜀汉不仅支撑了“六出祁山”军事行动,还确保了经济的平稳发展;精细化的法律制度让蜀汉实现了政治清明、社会稳定,呈现“两川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米满仓廒,财盈府库”、“吏不容奸,强不侵弱,风化肃然”的盛世景象。(30)直至司马氏灭蜀之时,巴蜀地区仍有“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米四十余万斛,金银各二千斤,锦绮采绢各二十万匹”(31),这都为西晋灭吴提供了重要的物资储备和军事力量。综上所述,诸葛亮治蜀缓和了蜀汉的社会矛盾,为蜀汉应对两汉百年之大变局开创出了一条符合自身的发展道路,展现了古人治理国家的智慧。

(四)从诸葛亮治政疏漏看当前党内问责机制建设存在的实践隐忧

诸葛亮治政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但值得注意的是,诸葛亮治政并非完美无缺。公元263年蜀汉便被曹魏所灭,成为“三国归晋”历史进程中最先被灭掉的国家,此时距诸葛亮病逝仅仅二十九年。如此短的时间便国家倾覆,说明诸葛亮治政亦存在疏漏。

一则,丞相制虚化下的后诸葛亮时代政治权威丧失。开府治事之权为诸葛亮打造以丞相制为核心的蜀汉高度集权体制提供了政治依据,加之诸葛亮的个人素质、民主作风和性格特征等人格因素都无可指摘,故在诸葛亮生前以丞相制为核心的集权体制让蜀汉实现正确的集中,各项事业也得到了良性的发展。随着诸葛亮病逝五丈原,以丞相制为核心的蜀汉高度集权体制开始步履维艰,蜀中政治权威再度出现空缺,究其原因可归于两个因素。首先,诸葛亮生前虽然确定了以蒋琬、费祎等作为其接班人,但由于蜀汉制度化的接班机制没有形成,蒋琬、费祎等人又缺乏如诸葛亮一般所公认的政治威望,加之后主刘禅有意加强皇权,抑制相权,故在诸葛亮去世之后蜀汉不再设立丞相,以丞相制为核心的蜀汉高度集权体制开始解体,蜀汉中央政治权威日渐丧失。尽管如此,由于诸葛亮选定的接班人蒋琬、费祎等人都是公忠为国、清正廉洁的官吏,故在蒋琬、费祎、董允等良臣当政期间,蜀汉中央的战略部署基本能够妥善执行。然而天不假年,随着蒋琬、费祎等人的过早离世,后主刘禅的平庸昏聩让以黄皓为首的奸臣宦官把持了朝政,致使蜀汉忠直之士受到排挤,大将军姜维被迫屯兵沓中,远离成都以求自保,蜀汉的政治权威彻底缺失,直至亡国。其次,以丞相制为核心的蜀汉高度集权体制的本质是将权力集中在诸葛亮一个人身上,这就使得蜀汉的重大决策都要“咸决于亮”。尽管诸葛亮毕生几无差错,所推行的法度政令也颇具前瞻性、科学性,但治国理政往往是涉及人的工作,而人作为治理永恒不变的变量,想要达到政通人和的目标也绝非机械适用律法条文就能实现。这些都要求国家治理体系能够可持续性地培养输出一批又一批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与业务能力的干部,去发现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当行为进行问责,对人岗不适配的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进而完善法纪漏洞。但权力高度集中于诸葛亮一人之后,使得诸葛亮去世后,国家治理体系无法实现对人才的可持续性输出,国家治理能力也因此日益弱化。

二则,“兴复汉室”政治信仰的根本动摇。意识形态作为贯穿中华法系始终的重大论题,为明君贤臣所重视。纵观蜀汉政权的兴衰历程也可发现,意识形态始终是影响律法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蜀汉的崛起建立在东汉统治权威崩溃、曹魏得位不正的基础之上,无论是刘备的“奉诏讨贼”,还是诸葛亮的“北伐中原”,都与“中国正统”的意识形态和“兴复汉室”政治信仰息息相关。蜀汉对魏吴外交政策的迥然不同,也大都涉及对其政权信仰的构建。而诸葛亮去世后,蜀汉内部借反对北伐之名,行偏安一隅之实的政治言论甚嚣尘上。以蜀臣谯周为例,谯周著《仇国论》,以“今因余与肇建皆传国易世矣,实有六国并据之势”之言,将汉贼不两立的魏蜀关系替换成战国时期的两国对峙(32),变相承认了曹魏政权的合法性。而诸葛亮治蜀期间,蜀汉政权一直秉持“兴复汉室”的国家政治信仰,这也是蜀汉能够持续北伐中原,蜀中长期不受兵戈战乱影响的根本所在。而《仇国论》之言对蜀汉国家政治信仰的彻底否定,致使蜀汉的国家合法性受到挑战,但蜀汉高层既未对此予以驳斥,或对此等偏安言论予以约束,也未对谯周本人予以处罚,反而之后擢升其为光禄大夫,位亚九列,让其继续讲学,致使蜀汉官民政治信仰日渐缺失,蜀汉政权日薄西山。朝中虽有姜维等诸葛亮的坚定追随者仍“受丞相遗命,尽忠报国,以图中原,恢复汉室”(33),但政治信仰的崩塌已使蜀汉没有了诸葛武侯当年的北伐斗志,只求偏安自保。蜀汉的征西大将军张翼就曾多次对姜维提出:“吾蜀地浅狭,钱粮鲜薄,不宜久远征伐,空劳民力,不如据险守分,恤军爱民”(34),其意在反对北伐。在蜀汉军队高层都出现类似的偏安言论,足见政治信仰崩塌对蜀汉的强大冲击。意识形态与政治信仰的崩塌也让蜀中官民丧失了对蜀汉所代表的汉廷的延续性认同,至邓艾兵进成都时,除诸葛亮之子诸葛瞻与刘禅之子北地王刘谌等极少数蜀汉皇族重臣战死殉国外,留守成都的军队几乎不战自败,蜀汉大臣皆随刘禅降魏,几无为蜀汉殉节抵抗之人。可见一旦政治信仰崩塌,不仅会彻底阻断了国家的复兴之路,也会让一切法律制度形同虚设。

三、诸葛亮治政经验对完善党内问责机制建设的价值与启示

诸葛亮治政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内容,其中关于立法、执法等治国智慧更是古代法制文明中的瑰宝。尽管诸葛亮治下的蜀汉最终覆灭了,但诸葛亮注重通过法律制度的精细化建设、树立政治权威、构建政治信仰、采取严而有度的执法方略,以保障对官僚队伍实行有效治理,为现今建设党内问责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和深刻启示。

(一)以党章为根本强化中央政治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治理官僚队伍太过彰显“人”与“德”的因素,过度依靠皇帝或某个臣子通过个人的政治权威和品德操守去肃清吏治,导致法律自身规范作用弱化,“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现象屡见不鲜。在诸葛亮治蜀历程中,诸葛亮面对大汉四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励精图治、依法治吏,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诸葛亮只能通过将权力集中于自身,以保证国家的正确走向,最终积劳成疾,死而后已。二千年后的今天,中国也正经历着国家面临百年之未有大变局,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党内干部腐败、不作为等问题依旧较为突出,这些问题都亟待通过行之有效的党内问责机制予以解决。在现今常态化制度化执纪问责约束党员干部的工作中,必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坚持集体权威、制度权威,即“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5)落实到党内问责机制建设中,则必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政治权威和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核心的党内制度权威,实现政治权威和制度权威的相辅相成。

首先,问责机制作为贯彻党的领导、纠正党组织和党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的利器,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拥有宪法性规范地位的党章理应进一步明确或设立负责问责机制建设的党内机关,从法理上巩固党章作为党内总章程的制度权威,为更好贯彻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提供更为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次,结合法典化时代背景,以党章总纲新增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为依据(36),将党章及其衍生的党内法规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为更加系统全面地评判调查对象是否存在失职失责或违法行为提供制度可能。如在今后各部门法法典化编纂中将“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以根本原则的形式予以明确,用法律原则保障党中央的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最后,在涉及干部人事的聘用考核、选人用人的法律内容中,也应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选人用人的第一位,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教育,防止让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职位越高,危害越大”。(37)例如,可构建完善“政治不过关”的“一票否决”筛选机制,利用法律开展对党政主体各阶段活动的调整,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各级党组织的党政领导行为产生约束,改变地方行政中个别领导利用组织权力形成对公务员个体的支配,致使某个公务员变成领导“家臣”的现象,进而培养一批敬畏法律、独立判断和依法办事的党员干部,推动党领导制度的持续发展和完善。

(二)以意识形态为主体构建“一体两翼”的政治信仰发展体系

意识形态是一面精神旗帜,具有引领风向、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38)现有理论研究中已被证明,官僚队伍在行政过程中必然会受党派信念、阶级立场的影响,进而产生特定的政治行为。(39)在治国理政实践中也可发现如官僚主义等许多现实问题都同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40)诸葛亮治政二十载,所做的重大决策均在贯彻“兴复汉室”的政治信仰,而“兴复汉室”的政治信仰也对蜀汉官僚队伍的感官和心灵形成了强有力的冲击:昭烈帝时期出现的糜芳等高级干部叛逃现象不复存在;治蜀任内擢升的高级干部如蒋琬、费祎、董允等人均是干吏贤才,朝野吏治清明、军容整肃,至诸葛亮去世之后依然不忘初心,尽忠职守;姜维作为魏国降将,为“兴复汉室”的政治信仰所感化,在诸葛亮去世多年依旧坚持北伐曹魏,甚至刘禅举国投降后,姜维仍在通过策反魏将钟会的方式以图恢复汉室,直至被杀。这些现象都充分说明了诸葛亮治蜀时期蜀汉干部队伍形成了对“兴复汉室”这一政治信仰的认同。但是,诸葛亮去世后仅仅二十年,蜀汉“兴复汉室”的政治信仰就产生了根本动摇,也暴露了诸葛亮治政的缺陷,即虽然树立了“兴复汉室”的政治信仰,但缺乏对政治信仰持续建设的重视,没有构建完备的政治信仰体系以确保意识形态安全稳定,使得蜀汉吏治腐败,宦官当政,最终不战自败,正负对比之下所产生的历史经验应在党内问责机制建设中予以汲取。

一方面,问责条例的精细化并没有很好地化解党员干部对问责机制的抵触情绪,反而有部分干部认为这是对改革发展的进一步限制,束缚了自由开展工作的空间。这些抵触情绪的产生,并不只是因某些党员干部政治觉悟不高而产生的个别现象,究其本质,在于问责机制的建设运行影响着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切身权益,而当前由于问责机制的不健全,致使不完善的问责机制与刻不容缓的全面深化改革之间产生了矛盾。虽然这些矛盾必将随着问责机制的健全而消除,但不可避免的是,任何制度的建设运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矛盾也必然会存在一定时期。所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应当逐步构建以意识形态为主体、政治信仰为源泉,党内问责机制和深化改革为两翼的“一体两翼”融合发展体系,让每个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可以通过党内坚不可摧的意识形态主阵地汲取到政治信仰的精神源泉,进而始终保持最为先进的政治信仰和政治意识,认识到问责机制的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最终将会相辅相成、互为表里,而绝非针尖对麦芒,将矛盾消弭于体系之中。首先,国家纪委监委作为建设党内问责机制的主体部门,可常态化、高频化地选取公布一些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典型案例,并要求以省部级为单位,由当地纪委监委部门组织专题研讨,通过以案释法、定时定点答疑等活动,让党员干部通过真实案例切实了解不作为、乱作为所带来的危害,让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心怀敬畏,主动反省自查,修正错误,实现党内工作规范化,努力在党的二十大所取得的“全党思想上更加统一、政治上更加团结、行动上更加一致”的基础之上(41),进一步完善构建当代中国政治信仰体系。另一方面,在党内问责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可学习借鉴诸葛亮在政治信仰领域的建设经验。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同时,应进一步在党员干部队伍中构建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的政治认同,让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能感受到自己所做的工作努力都是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以政治认同巩固政治信仰,明确政治目标,增强政治动力。如各级党委可借助融媒体等媒介,在党员干部队伍中营造浓厚的信党爱党的政治氛围,利用“学习强国”等中央级平台持续引导舆论导向,扩大政治认同,并通过生动直观的方式,对现行的党内问责条款进行常态化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敢担当、要作为、有底线的新型政绩观,融党纪国法于社会生活中,提高党员干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三)以人民满意为导向探索严而有度的执纪问责方式

党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国家作为最大的政治权力主体,基于政治治理的需要,必然有意识地塑造或控制政治信仰的产生过程,通过持续的意识形态输出,对国民进行政治社会化,以维护治理的合法性。”(42)由此可见,对意识形态的正确把握是每个政权实现统治稳定的必由之路,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物质决定意识,是精神的根基,意识属于精神,并不能凭空产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以一定的“物质”作为支撑。(43)所以筑牢意识形态前沿阵地的工作固然重要,但抓牢意识形态里的“物质”内容更为关键(44),而能够让人民满意的制度则是意识形态重要的“物质”内容。诸葛亮治蜀之所以被奉为治理理政的典范,其根本在于诸葛亮拥一州之地,却能始终以人民满意为导向,内使百姓安乐,外拒曹魏大军于外,勤于王事,死而后已。因此,意识形态阵地是否牢不可摧,不仅需要精细化立法,也需要一项项以人民满意为导向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党内问责机制日渐成熟,问责机制也逐渐成为最直接有效地实现政令统一的手段之一。因此,问责方式的转型也势在必行,传统的以限制和约束权力为主的问责功能并不能有效解决党内所出现的问题,反而会让党内一些干部受到无端的冲击。针对当下出现的问责泛化、问责乏力等突出问题,可借鉴诸葛亮治蜀经验,即以人民满意为导向,探索严而有度的执纪问责方式。具体而言,可分为实现问责机制的职能转型和探索严而有度的执纪方式。

首先,要实现问责机制的职能转型。一是要从过去以“执纪无地域、违纪必要抓”为基础形成的惩罚式问责,转型为凝聚党员干部的治病式问责。因为对任何党政机关或个人来说,履责失败都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概率性事件,即无论多么努力,所有机构都有可能履责失败。(45)所以,问责机制在实现职能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治病救人式的问责,引导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自发进行自省自查。当然,凡事应有“度”,即要把握好分寸与准则。如诸葛亮对李严的多次劝诫,既是教育忠告,也是政治警示,但如果政治教育达不到预想的后果,那么只有依靠法纪的约束,对违法违纪的干部采取必要措施,才能让事态不往更坏的方向发展。二是省纪委监委要积极参与问责机制的建设工作,如省纪委监委可以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契机,积极下到基层,通过多与基层党员同志近距离接触,听取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反馈,让基层党员干部对问责机制的感受能够定期通过省纪委监委向党中央汇报,实现问责机制上下贯通,更易增强人民的满意度。三是要充分考虑在制度中增加人性化元素。因为人是治国理政中永恒不变的变量,只有制度中充分包含着人性,才有可能被称为一项好的制度。如果一套制度在设计的过程中始终忽略了人的因素,即使条文设计得再周密,也是机械的、死板的。落实到问责机制中,如果问责机制只是以揪出违纪干部为唯一目的,那么这个机制注定是乏力的;相反,若能在党内问责机制中增加激励因素,或能事半功倍。如在问责机制的考察中适当加入“能”、“勤”、“绩”等更能提供激励的因素(46),通过问责机制树立一批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的党员干部,则能以模范表率为问责机制的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其次,负责问责执纪工作的党员干部同志要逐步探索严而有度的执纪方式,这无疑对负责同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对待监督对象和审查调查对象时,要采取同志式、帮助式的方法,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犯错误同志的功过是非。(47)问责机制的核心是“以斗争求团结”(48),是在增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同时发现党内同志问题,及时纠正偏差,以修正错误的机制,必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49)基于此,对于负责问责执纪工作的党员干部同志就要提出更高要求。一则要提高完善负责问责机制运行落实的党员干部选拔标准,选拔出一批能够始终坚守党员底线,不被利益所腐蚀的党员干部。这主要源于中国共产党是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先进性,因而针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条款标准高于法律标准,但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执纪干部在依据问责机制问责官员时能够秉持公心、不偏不倚,不为问责而问责,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与否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防止问责失准、泛化现象的出现,进而真正辨别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二则要落实问责机制的党员干部从具体问题的解决者,转型为具体问题的发现者。负责问责事务的党员干部要树立“问题引领”的思维,在执纪办案过程中要逐步总结办案经验,发现违纪事件频发的根源,定期形成文字材料向省级以上纪委监委部门报告,同时省纪委监委也要定期组织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研讨会,通过邀请一线办案人员讲解近期侦办的违纪案件,了解基层一线执纪人员在面对涉案干部时存在的阻碍,并组织专家学者集思广益,总结研讨违纪违法官员的共同特征或在问责事件中所暴露的制度漏洞,为问责制度的改进提供经验智慧。

四、结语

本文以诸葛亮治政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诸葛亮治政初期蜀汉政权面临的问题以及诸葛亮所采取的治政举措,明确了诸葛亮治政实践所展现的前瞻性、统驭性和科学性,对当代党内问责机制建设仍具有价值与启示。基于此,本文提出当代党内问责机制建设应以党章为根本强化中央政治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以意识形态为主体构建“一体两翼”的政治信仰发展体系;以人民满意为导向探索严而有度的执纪问责方式。上述举措或可为优化党内问责机制提供更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向。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党内问责机制建设是一项长效工程,若想实现精准长效问责恐尚需时日。但应当相信,在党中央强有力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问责机制必将不断完善,健全的党内问责机制也终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注释:

(1)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23年1月11日。

(2) 参见胡春艳、刘丽蓉:《环境污染事件中官员问责的结果差异研究》,《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3) 参见滕文浩:《党内问责:治理效能、实践异化与优化路径》,《重庆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

(4) 参见胡明:《预算绩效问责的理论回应与制度建构》,《现代法学》2022年第4期。

(5) 参见朱贞、关庆华:《“躺平式”干部的实践样态、生成逻辑与治理策略——基于自我决定理论的分析》,《领导科学》2023年第1期。

(6) 参见张书涛:《控权论视角下政府绩效问责的有效治理路径》,《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7) 参见《习近平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 推动中英两国合作再上新台阶》,《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年10月21日,第1版。

(8) 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9) 参见艾永明:《官员问责:秦律的规范及其评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10) 参见赵春燕:《通过分权强化集权的善群方略——汉朝监察制度的创新性贡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11) 参见魏昕:《由“罪己诏”论西汉道统与政统之关系》,《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12) 参见施伟东:《新时代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历史、现实与未来》,《法学杂志》2024年第1期。

(13) 陈祥勤:《“执古始之道,以御今之有”——中国古代治理传统中的治道和治术》,《社会科学》2022年第8期。

(14) 参见杨端程:《诸葛亮治蜀与蜀汉的国家建构》,《天府新论》2021年第5期。

(15) 参见单敏捷:《从左将军府到蜀汉建国——入川前后刘备集团的官僚体系演进及政治意义》,《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16) 参见高燕、梅铮铮:《论诸葛亮在蜀地的影响——以成都诸葛亮有关三国文化遗存为例》,《中华文化论坛》2017年第12期。

(17) 参见王安泰:《天命有归——三国时期的地方行政体系与正统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18) 参见孙西辉、吕虹:《小/弱国的“大国平衡”外交机理与菲律宾的中美“再平衡”》,《东南亚研究》2017年第2期。

(19)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1页。

(20) 参见朱子彦:《论东汉党锢的缘起与党人失败原因》,《史学集刊》2012年第2期。

(21) 陈寿:《三国志》,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69页。

(22) 张一飞:《高速崛起大国的“蜀汉困境”与自我身份重构》,《当代亚太》2018年第1期。

(23) 于天宇:《经略关陇与三国局面之形成》,《学术研究》2017年第2期。

(24) 朱子彦:《汉晋之际质任现象综论》,《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25) 参见时建中:《高质量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高质量发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体会》,《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

(26) 杨强、张丽君:《汉魏之际中原名士的流迁与影响》,《中州学刊》2021年第6期。

(27) 参见刘力、吴寰:《“事皆决于法”:“合五德之数”视阈下秦帝国的施政》,《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28)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23页。

(29) 参见张鸿:《中国古代“以法治国”思想的历史类型》,《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30) 高山主编:《二十四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第3271页。

(31) 薛海波:《论东晋北伐的巴蜀因素与门阀政治》,《史林》2021年第6期。

(32) 王瑰:《信心丧失与知识忠诚:从谯周生平看蜀汉灭亡原因兼驳地域势力集团矛盾亡国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33) 参见关四平:《君子和而不同——〈三国志演义〉蜀汉君臣矛盾的文化透视》,《学术交流》2022年第2期。

(34) 罗贯中:《三国志通俗演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74页。

(35)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36) 《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7日。

(37)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9页。

(38) 参见佘双好、郭维:《新时代高校纪委强化政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现实路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39) 张正军、赵梦涵:《公共行政的政治控制研究》,《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

(40) 参见姚建龙、段占朝:《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规治党的核心要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2年第9期。

(41)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29页。

(42) 周俊华、李铭:《国家政治符号在边境的传播与边民国家认同的建构》,《云南社会科学》2022年第3期。

(43) 李吉和、龙宥蓁:《物质力量与精神力量的协调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哲学意蕴》,《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44) 寇清杰、李萍萍:《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观念”“物质”和“现实”内容》,《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

(45) 张乾友:《问责、透明化与当代政府的责任困境》,《公共行政评论》2022年第6期。

(46) 唐皇凤、姚靖:《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的科学内涵与优化路径》,《江汉论坛》2020年第7期。

(47) 杨建军:《党内法规对责任制度的构造》,《法学》2022年第5期。

(48) 张旭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内在逻辑与创新发展》,《人民论坛》2020年第21期。

(49) 张小平:《新时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路径探索》,《人民论坛》2021年第11期。

作者简介:张晟炜,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段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城市舆情治理与国际形象传播研究中心副教授,广东广州,510420。

(责任编辑 程 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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