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检察办案模式探析

2024-08-11 00:00吴飞飞黄万成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6期

摘 要: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一种办案方式。当前巡回检察办案存在审查工作不规范、现场检察不深入、调查核实运用不充分、检察侦查对增强巡回检察刚性效能发挥不够以及大数据赋能作用没有充分显现等问题,应当构建“审查-现场检察-调查核实-立案侦查”巡回检察办案模式,强化数据赋能,进一步提升巡回检察质效。

关键词:巡回检察 刑事执行 调查核实 数字检察

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的一种办案方式。[1]有必要立足巡回检察实践,着眼巡回检察办案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可溯性,探索构建大数据背景下的巡回检察“审查——现场检察——调查核实——立案侦查”办案模式,对巡回检察全过程做到办理程序化、证据化、文书规范化,实现巡回检察全流程、全环节、全事项案件化办理,全程文书留痕。

一、巡回检察办案模式是办案方式的重大创新

(一)巡回检察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办案属性

从巡回检察制度试点之初,各地就坚持“巡回检察就是办案”的基本要求,强调通过现场检察体现亲历性,加强调查核实更好地搜集证据,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办案要求,从产生之初就具有办案属性。2018年5月10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在北京召开了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工作座谈会。同年5月29日,最高检下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确定湖北、山西、辽宁等8个省市为试点地区,后又增加4个省份为试点地区,试点时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并列作为监狱检察的法定形式。2018年12月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已失效)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为监狱巡回检察初期改革探索提供基本遵循和具体指引。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尤其是通过总结2021年最高检直接组织的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相关工作经验和做法,2021年12月8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构建了科学合理、权责统一的巡回检察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至此,巡回检察的办案属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二)巡回检察对象主要是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

巡回检察具有即时性、短期性和机动性等特点,不可能像派驻检察一样对全部监狱监管执法活动进行面面俱到的监督。巡回检察的任务是依法监督纠正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规违法情形。重点是监督监狱刑罚执行、罪犯教育改造和监管安全等情况,注重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要发挥“利剑”作用,突出发现监狱干警违规违法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巡回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不应纠缠于日常的、琐细的监管工作,而是要抓住执法办案中的痛点、难点,强调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要注重由表及里、以点带面,透过现象看本质,聚焦违规违法,聚焦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纠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立sPhfeeew7Oulx1T1fejy8ndj9YEJsCci+yDsIV7dvyQ=案侦查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2]

(三)巡回检察的监督方式具有办案属性

《工作规定》明确,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或者交叉巡回检察等方式,常规巡回检察现场检察时间不少于10日,专门巡回检察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机动巡回检察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交叉巡回检察现场检察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明确具体的时间保证巡回检察的亲历性和检察质效。《工作规定》对检察方法的规定,突出“现场”“实地”“谈话”“查阅”“询问”“审查”“出席”“列席”等要求,均需检察人员深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开展工作,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的亲历性,强调通过运用审查、现场检察、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线索及固定证据的重要性。

(四)巡回检察严格按照办案模式运行

巡回检察按照组建办案组织——现场审查调查——提出检察监督处理意见——跟踪监督落实的办案模式运行。《工作规定》规定了组建巡回检察办案组织、制定巡回检察方案、现场检察、总结反馈以及巡回检察“回头看”等一系列的程序,并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对轻微违法、严重违法、重大隐患、职务犯罪线索等不同类型问题或线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同时,巡回检察主要以制发检察建议、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纠正,并透过巡回检察“回头看”跟踪监督落实,本身就是办案的一种方式,具有办案的属性。

二、当前巡回检察办案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工作不够规范

当前巡回检察实践中,对于审查范围规定不明确,侧重于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又犯罪等案卷材料,对于计分考核、罪犯奖惩的原始材料以及有关账表、会议记录、日常考核记录等原始记录审查较少,不能及时从源头上发现问题。审查方式不规范,存在阅卷不深入、对电子数据不重视、未制作阅卷笔录等问题,对审查过程缺乏程序性控制,导致审查不深入、不细致,发现深层次问题较少。

(二)现场检察不深入

巡回检察中深入服刑人员生活、劳动、学习“三大现场”实地开展检察时间较短,存在不深入、不全面、重点不突出等问题。特别是常规巡回检察,有走过场、抓不住重点、找不到问题等情况,巡回检察人员不能全面及时掌握被巡回监狱执法现状,不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服刑人员的信任,导致服刑人员不敢、不愿反映真实问题,影响巡回检察监督质效。

(三)调查核实运用不充分

巡回检察中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还不具体,缺乏明确操作指引,存在调查核实不深入、调查手段运用不充分、调查过程缺乏程序控制等问题,导致巡回检察中表象问题发现较多、深层次问题发现较少。重数量轻质量,通过巡回检察及时发现深层次问题,为侦查办案提供案件线索作用不够明显。

(四)检察侦查对增强巡回检察刚性效能发挥不够

巡回检察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数量不多,即使发现了部分线索,质效也不高,成案率低。个别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给检察侦查部门后,组织巡回检察的执检部门没有继续跟进,不掌握线索后续查办情况,导致发现和查办线索工作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巡回检察的质效和刚性。

(五)大数据赋能作用没有充分显现

在巡回检察中主要还是依靠派驻检察“腿跑、手抄、人盯”传统的监督方式开展工作,不能有效收集、整合和运用监管场所等提供的相关数据,存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广泛、不深入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巡回检察进一步走深做实的重要因素。

三、“审查-现场检察-调查核实-立案侦查”巡回检察办案模式的构建

(一)审查是巡回检察最基本的方式

审查工作是巡回检察最便捷、基础的办案方式,很多调查、侦查的问题线索就来自审查发现。可以说,任何法律监督事项都离不开审查的思维和方式。[3]书面审查是巡回检察的基础,也是巡回检察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开展审查工作可以在巡回检察前,也可以在巡回检察中。

1.明确巡回检察案件审查范围。一是案卷材料。审查案卷材料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罪犯死亡案件,罪犯立功、重大立功案件,罪犯和民警违规违纪处理案卷,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案件等案卷材料。二是档案材料。需收集与巡回检察目的和任务相关的监管执法材料,包括监狱的基本情况,罪犯的基本情况,监狱民警的基本情况,有关账表,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奖励材料,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罪犯警告、记过、禁闭、严管等材料。三是电子材料。计分考核、外伤诊疗、日常奖励惩罚、违规违禁品处理、财产性判项执行等与巡回检察目的和任务相关的监管执法数据,应当作为巡回检察审查的内容。四是问卷调查材料。问卷调查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巡回检察方法。巡回检察组列出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问题清单,要求罪犯当面填答,从而了解罪犯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现象或问题的看法和意见。

2.明确巡回检察审查方式。一是阅卷。阅卷审查能力是监狱巡回检察人员的一项基本功。[4]首先,做好阅卷前准备。全面收集所需要的案卷材料、档案材料、电子数据、问卷调查材料等资料,为充分阅卷打好基础。其次,要有问题意识。巡回检察要根据前期与派驻检察室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等渠道获取的信息,分析存在的问题,在阅卷中要带着目的、带着疑问和思考去阅卷,逐步形成巡回检察的思路,明确监督重点。最后,要把阅卷和调查核实结合起来。对于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列出清单,结合现场检察、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发现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对于重点问题进行专门调查核实。同时,根据调查核实发现的问题,再次进行深入、仔细阅卷,固定、补强相关证据,形成阅卷与调查核实的良性互动。二是电子数据分析研判。通过相关数据的共享、比对、分析和碰撞发现违规、违法问题和犯罪线索。从案件化办理角度看,后续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进一步收集、固定和使用相关证据,回溯、还原、证明违规、违法和犯罪事实,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并督促被检单位整改,是巡回检察案件办理的应有之义。[5]三是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是文档文书,并不是正式的应用法律文书,主要功能在于:通过阅卷帮助办案人员掌握、理顺案情;通过制作笔录,把原本繁杂的案卷概括提炼成内容集中、便于检索的文件;通过制作笔录建立案件档案,便于存档备查。制作阅卷笔录不只是简单复制摘抄,而是一个编辑、整理、思考的过程。通过边看、边想、边录,带着问题看卷,带着问题制作笔录,达到通过制作笔录熟悉案情的目的。四是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对于重点案件以及在阅卷中发现的违规违法、有疑点的情形,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案件审查报告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知,是案件承办现实载体,是办理案件的基本方式。

(二)现场检察是巡回检察的关键

巡回检察人员只有深入到具体案件之中,深入到监管场所,亲赴现场检察、亲自询问罪犯及相关人员、亲眼审查各种证据材料,才能对事实作出准确判断,进而依法作出正确处理。

1.现场检察的范围。根据《工作规定》,罪犯生活、学习、劳动“三大现场”均属于现场检察的范围。监狱的监控室、禁闭室、会见室、罪犯食堂、监舍、劳动车间、医疗场所等重点部位是现场检察的重点。

2.现场检察的方式。现场检察可以通过实地查看“三大现场”、个别谈话、听取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主要对重点时段、重要罪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开展现场检察,通过与罪犯个别谈话、与监狱管教民警座谈等沉浸式检察,既能够准确掌握监狱监管改造的真实情况,从而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更能深入了解罪犯、取得罪犯信任,获得重要的监督线索。巡回检察实践证明,与罪犯个别谈话是获得信息、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3.制作现场检察笔录。现场检察笔录是指巡回检察人员深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等场所进行现场检察后所做的客观记载。现场检察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现场检察笔录应当如实、全面,不应包含主观分析成分。

(三)调查核实是巡回检察的重要手段

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保障法律监督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一种调查取证权,也是一种审查权。[6]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就是针对被监督对象有无遵守和执行法律,运用侦查调查的思维和方法,进行监督线索收集、核实的过程。与审查相比,调查核实对查清事实、查明真相更深入。[7]调查核实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技术和手段了解、确证和判断某种事实。虽然调查手段不具有强制性,但是调查和侦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收集证据为手段,以查明事实为目的。

1.调查核实的范围。人民检察院为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进行的调查核实,不同于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行为人进行问责处置的调查,调查核实的目的是确认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和属实,以便依法予以监督纠正。[8]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等规定,对于巡回检察来说,要对罪犯反映的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控告申诉案件情况不明的、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违法情形以及其他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违法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交付执行违法情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法情形,社区矫正违法情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违法情形,死刑执行违法情形,强制医疗执行违法情形,监管执法违法情形,事故处理违法情形等。

2.调查核实的方式。根据《诉讼规则》第551条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事实,可以采取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巡回检察来说,主要是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启动法律调查核实程序,以个别谈话、走访座谈、听取监管民警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3.制作调查核实报告。调查核实报告是指巡回检察人员经批准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巡回检察组写出的书面报告。调查核实报告一般分为:标题,导语,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取得证据及结果,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建议及依据等。(1v18fU6q0e1LlL0iG9RSyLg==)标题。调查核实报告的标题应当写明对何人何问题予以调查核实。(2)导语。导语主要写明调查核实依据和调查核实工作简要情况。(3)被调查核实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4)调查核实的主要问题及结果。针对违法的主要问题线索,先逐一概括反映的问题,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该问题是否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或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等初步结论。(5)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一部分根据调查核实涉及的其他问题作出说明。(6)处理建议及依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四)侦查是巡回检察的延伸,也是巡回检察监督刚性的保障

检察侦查是法律保障最充分最有强制性的调查核实方式,其强度和刚性是单纯审查、调查所无法比拟的。[9]巡回检察的任务是发现监狱监管执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对这些深层次问题的挖掘,为检察侦查工作提供更多线索来源,通过检察侦查后续的线索查办,又能够增强巡回检察刚性。

巡回检察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巡回检察辐射作用,带着问题线索开展巡回检察,在巡回检察中调查核实、深挖细查问题线索,增强巡回检察线索供给能力,推动巡回检察与侦查工作同频共振。司法的公正必须要依赖各种监督手段的系统运用加以保障,外部监督尤其是以责任追究和惩罚后果为核心的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是确保司法能够公正运行、发挥最终纠纷解决作用的最恰当手段之一。[10]因此,在开展巡回检察中,既要纠正违法,更要注重发现违法违规背后的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同时,要做好巡回检察“后半篇”文章,紧盯巡回检察发现线索的查办工作,做到发现的线索件件有着落,提升巡回检察质效。

(五)强化数据赋能,高质效推进巡回检察工作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要聚焦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检察中心任务,聚焦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效能,以数字检察辅助监督办案、优化检务管理、助力检察为民、深化诉源治理,促进检察机关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11]数字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提升监狱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依托。在巡回检察办案过程中,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赋能,要加大大数据与监狱巡回检察的深度融合,以监狱现有的监管改造信息系统和“两网一线”为基础,加强检察内生数据的有效获取和应用,同时依法稳妥获取和应用外部数据,构建巡回检察大数据监督模型。让数据“跑”起来解决监督效率、把数据“联”起来打破监督壁垒、促数据“活”起来提升监督质量,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在监狱巡回检察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监狱巡回检察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