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上门听证工作价值与完善

2024-08-11 00:00王长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6期

摘 要:基层检察机关开展上门听证减少了群众奔波,以看得见的方式赢得群众对案件处理的认可度,最大限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既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因规范化运行机制不明确、配套保障措施不足、听证员范围及选取方式不完善、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开展上门听证积极性不高等原因,基层检察机关上门听证工作效果未能得到充分展现。应明确上门听证范围、完善上门听证地点及程序,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上门听证衔接保障机制,探索扩大听证员来源范围、优化听证员抽取方式等促进听证员库精细化建设,通过转理念、增动力、强能力的方式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开展上门听证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以更好发挥上门听证制度价值。

关键词:上门听证 枫桥经验 听证员库 基层检察机关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探索开展上门听证工作。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上门听证是指检察机关组织检察官和听证员到案件当事人所在的乡镇、街道、城市社区、农村院坝等场所,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听取听证员和当事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活动。本文拟在对基层检察机关开展上门听证实践价值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上门听证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提出基层检察机关开展上门听证工作完善路径,助力提升听证工作质效。

一、检察机关开展上门听证的意义与价值

上门听证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在提升便民利民效能和检察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与价值。

(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检察官主动深入案发地、当事人居住地开展上门听证,通过围绕争议焦点,开展释法说理,证真伪,明是非,逐一为群众答疑解惑,把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同时邀请当地村民和公安、法院承办人员共同参加,将听证工作做实做细,进一步增强释法说理工作合力,有效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心结、情结,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当事人家门口,有利于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良好效果。在上门听证过程中,运用鲜活的案例以案释法,将法言法语转化为民情民理,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及时把法送到群众的家门口,也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形成。

(二)提升便民利民效能

公开听证不仅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彰显司法公信力,还要践行人民至上,为当事人参加听证提供方便。上门听证能够有效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如实践中,对矛盾纠纷突出而又行动不便的案件当事人、居住地距离办案检察机关较远的案件当事人或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1],检察机关主动进村入户,把听证室“搬”到群众家门口,现场搭建对话平台,减少了群众的奔波,让其消除不信任感,增强“主场”获得感,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为民便民利民的真诚和温情,加深了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是落实“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诠释。

(三)提高检察公信力

上门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探索,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能够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听证赢公信,以程序正义的方式保障人民群众权利的效果。检察机关把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以及社会公众邀请到群众家门口,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独立第三方来评价案件,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置于群众视野之下,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兼听则明的效果,以看得见的方式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的认可度、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提高了检察机关公信力。

二、开展上门听证的实务困境

(一)制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

目前,上门听证制度规范散见于《关于对重复信访案件探索开展上门听证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等不同文件中,且表述仅限于“探索开展上门听证”字眼,缺乏统一制度规范,不利于上门听证的规范化开展。首先,听证范围不够明确,各地实践情况存在差异。以笔者所在重庆地区为例,有的基层检察院对进入检察环节所有案件开展上门听证,有的则只对信访案件或控告申诉案件开展上门听证。其次,听证地点选择不够优化。部分检察官认为听证地点主要在当事人家中,也很少开展集中上门听证、集中评议。最后,听证程序不规范。听证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基层检察机关很少在听证前进行走访调查,争议焦点归纳不足,对于是否适合上门听证判断不准。听证会流程各异,听证流程繁简由案件承办人现场把控,流程过于简单或过于繁琐,听证效率不高。

(二)配套保障措施有待继续强化

首先,信息化程度不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关于听证登记无专门的上门听证案卡选项,目前上门听证开展情况只能录入全国检察机关信访信息系统,对各业务条线开展的上门听证不能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查询。其次,上门听证配套衔接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门听证结果与检察监督衔接不够,如在上门听证过程中发现了前办案机关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但听证会结束后未跟踪监督。二是上门听证与帮扶济困衔接不够,在上门听证过程中易忽视对当事人家庭生活情况了解,用心用力用情疏解群众困难力度不足。三是上门听证与社会治理衔接不够,很少在上门听证过程中深入剖析案件特点、发案规律和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

(三)听证员范围及选取方式需进一步完善

公开听证是一种大众司法模式,更强调普通民众的参与,但实务中普通民众身边人入选听证员库的比例却不尽如人意。[2]从基层检察机关听证员组成人员来看,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拥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社会型听证员较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一般应当从听证员库中选取听证员。上门听证的对象是当地群众,由于听证员库组成的局限性,加上听证员以“随机抽取”方式产生为主,这种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听证员的制度安排,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听证员来源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部分当事人甚至认为听证员是检察官的“配角”。同时,部分随机抽取的听证员存在不了解当地风土人情的情况,在听证过程中不能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极少数听证案件甚至出现矛盾扩大升级的情况。此外,基层检察机关受到地域的限制,难以邀请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实践中一般听证员能够对一些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作出独立评议,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无法作出实质性评议。[3]

(四)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部分检察人员受传统“坐堂办案”模式的影响,对上门听证的司法价值和实践意义认识不到位,尤其基层检察机关多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检察官认为上门听证费时费力,徒增办案成本,加之对于上门听证目前缺乏针对性的、细化的考核奖励措施,更多带有一种鼓励性质,导致检察官开展该项工作的主动性不足。其次,部分办案人员开展上门听证工作能力不足,开展该项工作有顾虑,积极性不高。相较于传统听证方式,听证室设置在群众“家门口”,需要用亲民的语言与群众进行沟通,而部分检察人员不能将法言法语转化为群众语言,同时其还面临场控能力、节奏把握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其积极性。

三、完善上门听证工作开展的实践路径

(一)推动上门听证规范运行

首先,明确上门听证范围。从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和上门听证典型案例来看,上门听证范围不仅涵盖了重复信访案件,还包括立案监督、控告信访、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案件等。可以看出,上门听证不局限于特定类型案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吸收各地成功经验,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为指导,适时制定检察机关上门听证工作办法,将进入检察办案环节所有案件纳入上门听证范围。

其次,择优选择听证地点。听证地点不局限于当事人家中,可以将听证室设在社区、村寨、基层政府会议室等场所,如针对年老体弱、身患残疾的当事人,听证地点选择在当事人家中;针对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或重复信访案件,听证地点选择矛盾纠纷发生地;针对具有普法宣传意义的案件,听证地点选择在村委会、社区广场等。此外,应打破过去“一案一听证”模式,以乡镇(街道)为区域,对该区域内同类型案件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开展集中上门听证、集中公开宣告、集中提出检察意见,以此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优化听证程序。做好听证准备,由检察官进村入户,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询问当事人近亲属、邻居,实地走访矛盾发生地、根源地,深入解析纠纷全貌,找准争议焦点,评估听证效果。提前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协调配备司法警察,确保参会各方人身安全和听证秩序良好。为确保上门听证规范性,需严格落实听证公告、听证席位设置等[4]程序要求,印制检察听证、检察机关名称等内容条幅,并携带国徽。建立多元化听证程序,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当事人心理状况等,探索建立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两种上门公开听证程序,普通程序,即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存在较大争议以及当事人内心期望值较高的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听证会程序进行;简易程序,即通过开展释法说理有助于化解矛盾的的案件,听证程序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适当简化听证流程,提高听证效率。增设开放性流程,突出上门听证化解矛盾、法治宣讲等功能,增设调解、法治宣讲等开放性流程,如在听证意见发表完后,开展检调对接、普法教育,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二)完善上门听证配套保障机制

首先,提高信息化保障水平。完善听证办案系统,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听证模块,增设“是否上门听证”勾选项,若开展上门听证,检察官需勾选为“是”。在听证地点勾选上,设置案发地、当事人所在社区、街道或家中以及其他地点;在听证员身份案卡方面,增设当事人亲友、乡贤、网格员等身份;在听证结果上,增设是否化解矛盾、是否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等。深化大数据分析研判,加强智能分析程序研发,对上门听证案件类型、听证员类型、听证结果等进行数据分析比对,动态反映上门听证的趋势,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针对性解决。

其次,完善配套机制。完善上门听证代理机制,对重复信访案件开展上门听证时,对于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探索配备律师进入上门听证程序。具体而言:在开展上门听证前,由检察官与代理律师、信访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意见。听证过程中,信访人与律师共同参加听证会,由代理律师帮助信访人分析案情、表达诉求、释法说理等,提高沟通效能,提升听证质效,促进息诉罢访。完善上门听证衔接机制,一是完善上门听证与监督纠错衔接机制,在开展上门听证过程中,对原案各诉讼环节在执法、司法方面存在问题的负面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复盘,反向审视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倒逼严格公正执法和司法。二是推动上门听证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相结合,在上门听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系因案致困的,现场受理救助申请、现场调取救助证明、现场启动救助程序,同时对接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开展社会救助,用心用情纾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三是推动上门听证与检察建议有机结合,在上门听证过程中,结合检察办案实际,深入剖析案件特征、发案规律和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办案机关规范办案,助推行业主管部门建章立制,促进诉源治理。

(三)促进听证员库精细化建设

扩大听证员来源范围,将村居干部、乡贤、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本土好人”及威望较高的村民代表等基层力量吸纳进入听证员库,发挥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准确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心理预期,协助查明案件背后症结、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在办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从行政机关中选任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解读专业性问题的听证员。优化听证员抽取方式,探索赋予群众监督听证员抽取过程监督权利和群众指定听证员的权利,检察机关从听证员库中随机抽取听证员时,事前通知当事人到场,由当事人现场监督随机选择过程;当事人对抽取听证员提出异议的,经审查确实不适宜担任本案听证员的,另行抽取;检察机关出于工作需要,对于特殊类别案件,如对信访案件开展上门听证,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允许群众从听证员库外指定其较为信任的亲友担任听证员,以此消除不信任感。此外,开放上级听证员抽取权限,基层检察机关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担任听证员时,可以向地市级检察机关或省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从上级检察机关听证员库中抽取专家型听证员。

(四)提升上门听证适用积极性

针对目前开展上门听证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需转理念、增动力、强能力。要通过专题宣传、讲座授课、举办论坛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检察干警充分认识上门听证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克服因没有上门听证工作经历、怕麻烦等主观心理困难,积极勇敢尝试。充分发挥业绩考评激励作用,在各地特色指标中增加上门听证数量和效果指标,将“上门听证取得良好效果”如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理等作为加分项,通过考核“杠杆”推动工作落实。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收集最高检及各地发布的上门听证典型案例,供干警学习。组织上门听证现场观摩及模拟上门听证演练,对检察官开展实训指导,提高上门听证时语言表达、随机应变等实务能力。充分发挥资深检察官传帮带作用,着力解决年轻检察官开展上门听证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