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下适应积极老龄化的老年教育发展困境与突破路径

2024-07-22 00:00:00孙韵杰起航韦卫
教育与职业(下) 2024年7期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

[摘要]立足积极老龄化理念剖析老年教育发展的困境并寻求突破路径,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时代命题。从老年教育发展的关键维度看,其制度支撑、条件保障、观念认知三个方面与社会学制度主义中规制、规范、文化—认知三大要素高度适配。因此,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讨论老年教育发展的制度困境和突破路径具有可行性。针对老年教育发展面临的老年人教育权益保障存在制度偏差、老年教育条件滞后、公众对老年教育的功能存在认知冲突等困境,可从以下三条路径进行突破:一是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以立法维护教育公平,并以专项规划弥补法律空缺;二是完善分层多维的老年教育保障条件,促进教育资源增量提质;三是构建积极老龄化舆论氛围,为公众转变思想提供环境保障。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老年教育权益;社会学制度主义

[作者简介]孙韵杰(1999- ),女,贵州织金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硕士;起航(1997- ),男,云南楚雄人,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硕士。(贵州" 贵阳" 550025)韦卫(1982- ),女,贵州金沙人,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贵州" 贵阳" 55140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4年度贵州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老年教育助力学习型社会建设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4RW283)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4-3985(2024)14-0073-09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将积极老龄化观念推向世界,明确积极老龄化是指“老年时为了提高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获得最佳机会的过程”[1],健康、参与和保障自此被视为积极老龄化的三大支柱。“健康”关注老年人的身体、精神健康以及社会适应能力;“参与”作为积极老龄化的核心,强调社会发展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保障”聚焦对老年人需求的满足和权利的捍卫。积极老龄化观念为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了战略决策和行动指南,对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的我国更有着积极意义。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达20978万人,占比突破14%,达到14.9%。老龄化的加剧,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老年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开展将促进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风险转化为机遇和有利条件,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为应对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满足人民对老年教育的需求,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老年教育发展的五项任务;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提出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2022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对践行积极老龄观指明了方向,提出要创新发展老年教育,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尽管国家为老年教育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长久以来的消极老龄观和老年教育面临的制度困境仍难以消解,成为制约老年教育发展的两大顽疾。

目前,学界对老年教育政策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政策本身和政策执行,对政策执行环境、文化认知等“非正式”要素的关注较少。对政策本身的研究包含政策变迁、政策内容、比较研究等方面。例如,孙立新等人在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梳理政策文本,发现老年教育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整体呈现出多元化和特色化的发展趋势[2];吴结从价值取向、权责设置等维度审视老年教育政策内容,为政策修订提出建议[3];魏傲赢等人参考西班牙老年教育运行模式,从顶层设计、协同治理、资源供给、监测考评四个方面提出我国老年教育的完善路径[4]。同时,对政策执行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资源配置、执行手段、执行困境与突破等方面。在资源配置方面,学者们从第三空间理论[5]、融合发展理念[6]、网络治理视角[7]等多角度切入,为老年教育服务供给提出建议。在执行手段方面,龚秀全等人对老年教育政策文本进行分析,发现老年教育现阶段在能力建设工具、激励工具、自愿性工具与学习性工具的使用上较为欠缺[8]。在执行困境与突破方面,学者借助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9]、政策网络视角[10]探究政策执行困境与阻滞因素,并进一步提出路径建议。

本研究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以三大要素为切入点,将制度分析视野拓展到对老年教育困境和突破路径的讨论中,关注制度支撑、条件保障、认知冲突三个维度对老年教育发展的影响,以此探析老年教育发展困境的制度性因素,并提出优化建议。

二、适应积极老龄化的老年教育制度要素分析

(一)分析框架与适切性

本研究所采用的分析框架为社会学制度主义下的制度理论。相较于传统分析范式,社会学制度主义在制度的分析体系和内涵两个方面进行了拓展。就分析体系而言,过去的“规范—制度”这一分析体系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下被扩展为“规范—组织—制度”;就制度内涵而言,理查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指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11]其中,规制性要素通过强制手段促使政策被受众群体接受、保障政策执行,并通过奖惩措施来检验制度实施的效果[12];规范性要素包括价值观和规范,规定政策所涉主体的角色定位及责任、义务,通过社会角色期待向各主体施加压力,使各主体做出符合社会期待的行为;文化—认知性要素强调以社会为中介的共同意义框架,即被大众所认同的知识、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各主体的价值观、行为取向受到信念体系与文化框架的制约。这三个要素相互作用,实现制度的建构、维系和调整,分别以法律制裁、道德支配、文化支持三种手段为制度提供合法性基础。

在实践中,老年教育同样涉及这三个核心要素,且其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依赖公众认可、接受与信任才能获得“合法性”,因而与社会学制度主义高度适切。此外,在理论上,不同教育领域虽有差异,但教育共性仍不可忽视,社会学制度主义在跨境办学、高等教育领域已有较为成熟的成果,该分析框架在众多研究中的应用表明了社会学制度主义对教育问题的解释力。故而,本研究在此分析框架下讨论老年教育发展的制度困境和突破路径具有可行性。

(二)规制性要素

老年教育规制性要素包含对老年教育进行强制性奖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和地方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规范与支持。

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关注到老年人的受教育权。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和《教育法》中,可由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延展解释。例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自然包括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作为专门话语,则体现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的法律表述,这是对老年人受教育权的专门规定。同时,老年教育相关规定还散见于《“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等多项涉老政策中。此类政策的颁布不仅对此后我国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规范与约束作用,也为地方制定和颁布老年教育相关政策提供了引导与参考。在地方层面,2002年天津率先颁布了《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2020年安徽出台了《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并于2022年进行了修正,2021年山东出台了《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2022年贵州出台了《贵州省老年教育条例》。地方老年教育条例的相继出台,不仅对中央政策进行了积极响应,也为地方老年教育发展提供了保障。

可见,当前老年教育的发展已有明确、清晰的外在约束力,这类规则即规制性要素的外在表现。规制性要素的存在,使得发展老年教育有章可循,是推动老年教育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规范性要素

老年教育的规范性要素涵盖老年教育价值观与老年教育所涉主体的规范、义务与责任等,规范一方面为老年教育进行约束和限制,另一方面又赋予社会行为以内生力量。

就老年教育的价值观而言,当前人们对老年教育的普遍认知包含社会功能和个体功能两个方面。老年教育社会功能的彰显,主要通过助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回应人民期待、创造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第一,发展老年教育是构建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将老年群体纳入教育体系,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保障条件,也是实现教育面向人人、惠及全民的关键举措。第二,建设老年教育服务体系不仅是教育事业,更是民生工程[13]。发展老年教育,不仅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口对养老公共服务、福利保障等方面持续增长的需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家庭养老的压力,解放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因此,发展老年教育实质上是回应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和期待、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第三,发展老年教育对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重要价值。随着积极老龄化理念的推广和医疗水平、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逐渐扭转了对老年人口的负面认识,开发老年人口蕴含的丰富人力资源成为可能。发展老年教育,既能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又能充分发挥教育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老年教育个体功能的发挥,则表现为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促进老年人个体发展。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一生贯穿着各种需求,当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便会继而萌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对高层次需求的追逐是无止境的,教育正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满足各类需求的重要途径。对老年人而言,老年教育是使其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需求得以实现的抓手。人们对老年教育的积极认识,提高了老年人对老年教育的认可度和参与意愿,使老年教育的需求大大增加,进而促使老年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

此外,主体要素也是老年教育规范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老年教育所涉主体包含教育、民政、老龄委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具有参与老年教育活动条件的相关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各主体责任和义务的有效落实,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保障:一方面,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老年教育工作,并使其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参与老年教育的各主体职责分工清晰,并能积极联动。然而,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明确的老年教育领导机构,已成立的领导机构在管理上也没有达到理想效果[14]。虽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已明确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但是由于各组织、各部门长期执行不同的体制机制,权责边界也不够清晰,在老年教育工作落实过程中缺乏沟通,难以联动,导致老年教育呈现出多头管理的局面,加之未达到多元参与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老年教育的发展。

(四)文化—认知性要素

文化—认知性要素是指人的认知框架,即涉老观念、对老年教育的认知等,这些认知形塑人们的行动,影响人们对老年教育的看法态度和行为选择。人口结构的变化最先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对社会运转造成了冲击,因此,人口老龄化最初被作为“问题”来提出,天然带有消极意味。老龄化现象出现早期,衰老、虚弱等“老”的文化特征及其所具备的文化内涵被泛化为老龄化的文化特征和文化内涵,导致老年群体被社会所排斥,最终被边缘化、问题化[15]。与之相应,“社会撤离理论”“人口冬天论”等理论开始植根于人们的涉老观念中,缓解老龄化的对策也多限于提高出生率等外部干预手段,忽视了老年人口的群体优势和内生发展动力。20世纪80年代,老龄化概念开始在国内传播,并在政治话语中得到响应,完善社会养老制度、增设福利保障等表述在官方政策文件中被提出。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向来有爱老、敬老的文化传统,紧密的亲缘关系和老年人曾经做出的社会贡献使得家庭与社会共同养老成为普遍共识,“尊”“敬”“孝”也成为养老活动的价值遵循。老年教育作为养老事业的重要构成和社会福利的价值凸显,同样遵循传统的价值逻辑,因此,早期老年教育的定位与让老年人享受生活这一目标相匹配,主要围绕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求来展开。与之对应,老年教育内容则主要包含康养类课程和娱乐休闲类课程。进入21世纪,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并推广了积极老龄化概念,“健康、参与和保障”成为应对人口结构变化的行动指南,同样也成为衡量老年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及再社会化成为这一时期的重要议题。虽然大众对老年人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的认知发生转变,但在老年教育实践中还未见明显的转型和更新,“老有所为”的观念难以完全落地。

三、适应积极老龄化的老年教育的主要困境

(一)老年人教育权益保障的制度偏差

1.在国家层面,现有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不足以包容老年教育法及其相关法律,终身教育法、老年教育法的空白限制了地方老年教育立法尝试的辐射范围和深度。第一,我国现有的涉老政策体系难以承担支撑、规范、引导老年教育发展的重任。在以《宪法》为统领、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和以相关法规、规章、政策为支持的制度框架下,我国已基本形成多层次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为老年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完成了托底工作。但审视老年教育的发展现状不难发现,现有的法律体系尚不足以全面覆盖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现有制度体系下关于老年教育的规定内容粗略。呼吁老年教育立法的目的不仅是保障老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还要对涉及老年教育的各种事项进行统筹规划,而当前法律关于老年教育的内容宽泛笼统,对措施、规范等具体事宜缺乏具体的规定。其次,现有制度体系难以保证规定的执行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本中关涉老年教育的内容多以“鼓励”“支持”为主,未能凸显法律的刚性,规范效力不强,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逃避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最后,老年教育相关法律规范在责任追究和法律救济方面有所欠缺。在责任追究方面,存在追责难、处罚轻的问题,对于未依法履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未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多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为手段进行惩戒,因侵权行为隐蔽以及追责力度较小,致使对老年教育各主体相关责任履行不当缺乏可诉性。同时,由于老年教育中的侵权行为难以界定,且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当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也很难得到法律救济。第二,终身教育和老年教育立法的缺失对地方探索老年教育发展的各种可能性造成了一定阻碍。上位法应对老年教育所涉及的权责划定、财政分配等问题进行顶层设计,为老年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为地方性法规的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但是,目前我国老年教育的发展主要依靠政策作为支撑,尚无专项法律作为保障,地方制定老年教育条例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没有高层次法律效力,对于老年教育事业的进步而言是一个明显的障碍,老年教育难以成为“积极老龄化”的完善环节。

2.在地方层面,老年教育法规面临着地方性法规数量不足和老年教育机构缺乏规范化管理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地方老年教育法规所涉地方有限。由于各地区发展存在差异,因此,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老年教育条例是促进老年教育整体发展的有效措施。截至2024年1月,仅天津、徐州、安徽、山东、贵州出台了老年教育条例,各条例在出台的时间上横跨20年。虽然其内容不断完善,严谨性也极大增强,但是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基本法律要素缺失、结构不完整、秩序失范等问题[16]。而且,各地区老年教育上位法的缺失导致地方在制定规范时缺少指引,在立法技术、理论研究等方面财匮力绌,对地方进行立法尝试、拓展法规内容造成了限制,进而造成地方性法规数量不足,且立法滞后于实践的不利境地。第二,老年教育的管理体制规定较为笼统。地方老年教育条例对所涉部门职权规定模糊,欠缺指导性和操作性[17],导致老年教育在实际运行中缺乏协调,难以进行归口管理,进而不利于通过标准制定、权责分配、技术配备标准等文件规范,来实现对老年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二)适应积极老龄化的老年教育条件滞后

1.社会支持地域差距大。老年教育的社会支持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城市、经济发达地区通常拥有更充足的社会支持,相比之下,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边远地区对老年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更为薄弱。一方面,对老年教育的社会支持投入与该地区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受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城乡、区域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另一方面,不均衡的各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也是老年教育社会支持投入的重要影响因素,我国东部地区各省60岁以上人口平均占比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且预计在较长时间内这一差异会持续存在,因而老年教育的社会支持需要“因地而变”。社会支持包括客观支持与主观支持。在客观支持层面,就政策保障而言,出台老年教育条例的5个省市中,天津、徐州、山东位于我国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仅有安徽、贵州出台了老年教育条例;就经济支持而言,东部地区对老年教育的财政投入也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导致老年教育往往缺乏必要的财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专业教育人才的供给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在主观支持层面,城乡社会支持差异则更为明显。城市居民对老年教育的认可度更高,且对老年教育的数量和质量有更高的需求,需求的提高倒逼供给的增长,所以,城市老年教育通常配备更完善的老年教育设施、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高质量的教育服务。由此可见,主观支持的差异进一步深化了老年教育的城乡二元结构。这些差异的存在,不仅限制了老年教育的普及和均衡发展,也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升和社会参与度的提高。

2.教育资源结构性短缺。老年教育资源的结构性短缺是当前制约积极老龄化战略得以践行的另一大障碍,具体表现在供给数量不足和教育内容单一两个方面。第一,在数量上,尽管近年来老年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相比,教育资源的供给仍然不足,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尤为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老年人的低层次物质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而后催生了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接受老年教育成为满足其精神需求的重要渠道。由此,老年教育数量需求大幅提高,老年大学“一座难求”的现象频频发生。第二,在质量上,现有教育资源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当前老年教育的内容仍是以康养闲暇类课程为主,体现出单一化、基础性的特点,侧重于基础保障性需求的满足。然而,当老年人的基础性需求得到满足后,便会产生社会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更高层次的需求,这与积极老龄化理念中“参与”这一维度不谋而合,而当前的课程体系对这一维度缺少关照,难以回应“老有所为”的时代诉求。数量不足导致教育可及性难以提高,制约着老年教育的普及、普惠,增加了老年人参与老年教育的成本,削弱了其参与老年教育的意愿和动机;质量不高则成为老年教育高质量、多元化发展的障碍,滞后于先进理念的内容体系弱化了老年教育的价值彰显,影响着老年教育发展的可持续性。

3.开放性与多样性不足。老年教育的开放性和多样性是衡量其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然而当前的老年教育体系在这两方面均存在不足。第一,开放性不足体现在教育机构对参与对象的资格限制上。我国老年教育源于福利性质的干部教育,其教育对象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离退休老干部,设立之初的目的是使离退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政治地位得到保障。今天,虽然已经实现老年教育由服务离退休干部向服务社会全体老年人转变,但老年教育的开放性仍然未达到理想状态。健康状况、消费习惯、教育水平等因素是影响老年教育开放性的先天性因素,属于难以通过老年教育体系内部改良得以消除的障碍。这就导致了老年教育中的“马太效应”始终存在,惠及老年对象的辐射广度还有待提高。此外,老年教育还未完全融入养老体系,“养教结合”模式还处于路径探索阶段。第二,多样性的不足体现在教育形式和教育服务提供者两个方面。就教育形式而言,当前老年教育主要以线下教育为主,虽然已经通过广播、电视等渠道扩大了老年教育的覆盖面,但教学成效难以考查;且尽管线上教育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对作为数字弱势群体的多数老年人而言,数字鸿沟仍然难以跨越,因而线上教学形式难以全面惠及老年群体。就服务提供者而言,老年教育服务的提供缺乏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育资源的丰富性和教育方式的创新性。开放性与多样性的不足,不仅影响了老年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也制约了老年人终身学习的实现和社会融入的程度,难以适应积极老龄化这一发展理念。

(三)老年教育功能的认知冲突

1.康养与有为:对老年教育诉求的认知冲突。老年教育诉求应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老年人个体发展的需求相适应,但当前社会对老年教育的诉求在“康养”与“有为”之间存在一定的认知冲突,即追求健康养老与鼓励老年人继续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之间的冲突。换句话说,多数人把老年教育视为休闲养老的一个选择,而非将其视为帮助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敬老、爱老的文化核心深刻影响了我国人民的养老观,加之过去人们对老龄化社会认知的局限性,形塑了人们对老年教育的诉求。在中国传统社会,老年人无论在家庭还是社会,都享有较高的地位,相应地,人们的养老诉求就集中表现为“乐其心,不违其志”,这种养老观念作为一种文化惯性得以存续。老年教育诞生之初,其目标与功能就被定位为保障离退休老干部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因此,老年群体把接受老年教育视为休闲养老的一种形式,其价值诉求在于实现“老有所乐”。然而,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础性需求得到满足后,老年群体开始萌生出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由此便对老年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年教育成为老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渠道。新时代,老年教育的定位由丰富老年生活转变为帮助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但是观念的转变往往滞后于局势的变化,缓和“康养”与“有为”的冲突道阻且长。

2.个体与社会:对老年教育作用群体的认知冲突。老年教育不仅事关老年人的个体发展,还与社会进步有着紧密联系,即老年教育不仅是针对个体的福利性教育,更是对冲人口老龄化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促进个体与社会发展的双重诉求反映了人们对老年教育功能的不同期待,进而诱发了人们对老年教育作用群体的认知冲突。第一,强调个体功能是对老年教育本质的回归。通过教育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满足老年人基本的精神文化需求、更新老年人的知识与技能、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人全面发展,是老年教育的固有使命,也是老年人参与老年教育活动的出发点[18]。第二,强调社会功能,是对老年教育价值的拓展。随着老年人口的增长,劳动人口结构发生变化,为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风险和机遇,我国开始以积极老龄观为准则开展养老工作,主张让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变人口压力为人口红利,为促进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新动力。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差异性认知,容易导致老年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兼顾个体需求和社会目标,无法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个体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双向作用。

3.消极与积极:对老年教育底层逻辑的误判。当前社会对老年教育的底层逻辑存在误判,“消极”与“积极”成为老年教育认知的第三对冲突。人们对老年教育的消极认识来源于过往对老年人和老龄问题的刻板印象。在过去的消极老龄观中,老年人被视作社会发展的“累赘”而逐步被边缘化,对老龄化现象的理解也因对老年人的负面认识而被蒙上一层消极色彩。在这种认识下,人们对老年群体产生了一定的预设,认为多数老年人只会消耗社会资源而无法对社会再做出积极贡献,否定了老年人的价值和潜力;同时,认为老年教育仅作为一种社会福利而非公共权利,受众群体是一小部分有受教育需求的老年人。这种认识既窄化了老年教育的影响范围,也对老年教育的发展造成了障碍。积极老龄化对老年人的社会角色和定位重新进行了积极认定,充分肯定老年人作为社会个体的价值和潜力,注重激发老年人的创造性和社会参与的意愿与能力,主张老年教育作为养老体系的重要一环,应在法律的保护下以权利为导向,平等面向每一位社会公众,这是积极老龄化对老龄化以及老年人“健康、参与、保障”三大要素的正面理解。对老年教育底层逻辑的误判若不能扶正,就会使得老年教育发展视野狭窄,其在推动积极老龄化进程中应有的潜在作用也难以发挥。

四、适应积极老龄化的老年教育的突破路径

(一)制度突破:健全老年人学习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规制性要素的外在约束力,健全老年人学习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是规范个体与社会行为、构建科学教育结构与秩序的关键步骤。如前所述,老年人教育权益保障欠缺所带来的制度偏差是使老年教育发展滞涩的重要因素,为克服这一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突破。第一,在《教育法》法典化背景下,梳理老年教育立法事宜。法典化强调对现有教育法律整合重组、对教育领域进行整体规划。法典是法律科学和立法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执法和司法体系尚不成熟,因而事实上还未完全具备编纂教育法典的条件[19]。因此,从老年教育领域推动教育法典化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于加快老年教育单行法的建设。而单行法建设的重中之重,又在于应当明确老年教育法隶属教育法系,通过立法明确老年教育以权利为本位,切实保障老年群体接受教育的权利。在老年教育立法工作中,应着重突出老年人终身学习、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和权利,以法律形式确立老年人接受教育的平等性、自主性,以此维护教育公平,助力老年人自由、全面发展。同时,完善执法、司法体系,保障法律的执行力和可诉性,凸显法律的刚性,确保老年教育的高效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在推进立法工作时,要树立整体思维,在法典框架下进行立法设计,避免与其他单行法产生冲突,为将来的调整与整合预留空间。第二,出台老年教育专项规划,弥补老年教育政策体系的空白。为保证法律的稳定与权威,一般不会轻易对其进行调整和修订,这就需要通过专项规划及时、灵活地对新情况做出反应、对新问题进行探索,以补足法律空缺。而且,法律追求普遍适用,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在具体措施及实施路径等方面细化不足,专项规划的“专”和“精”能有效弥补这一短板。我国2016年曾经出台过《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对短期内老年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进行了详细说明,有效促进了老年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专项规划的有效性已经得到实践证明,未来可以此为参照,对老年教育事业作出详细部署。无论是老年教育立法还是出台专项法规,都需要立足于积极老龄化的基本立场,围绕“健康、参与、保障”三大支柱展开对老年教育目标、原则、内容等方面的探讨,为老年人享有健康生活、畅通社会参与渠道提供保障支持。

(二)条件突破:完善分层多维老年教育的保障条件

完善分层多维的老年教育保障条件是缓解老年教育条件滞后的重要抓手之一。第一,增加、稳定财政投入,充实老年教育条件。为缩小老年教育的地域差异,应从国家层面将老年教育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确定稳定的老年教育财政投入比例,以保障不同区域老年教育的平稳运行,满足基本的发展需求;同时,政府还应鼓励企业、高校、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助力老年教育发展,号召社会组织以物质支持、人才支持等形式充实老年教育条件。第二,丰富教育资源供给。一方面,要保障资源建设的投入,加强教育资源的开发,缓解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应关注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和兴趣,构建分层多维的老年教育内容体系。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依据,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基础,将老年教育内容层次划分为初级层次、中级层次和高级层次,对应开设基础保障性课程、社会扩展性课程与人力资源开发性课程,以满足老年人康养娱乐、社会拓展以及发展和超越的需求[20]。第三,充分利用“国家老年大学”等远程平台和媒介,从媒介和内容上实现老年教育的多元供给。利用远程媒介的开放性补足老年教育在客观入学门槛、信息畅通渠道、教育可及性等方面存在的短板,提高老年教育的普及性;通过共建共享使教育资源互通有无,以在线课程、视频讲座等形式实现多元化的内容供给;通过在线教育平台开展互动讨论,促进老年学习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认知突破:构建“老有所学”的积极老龄化舆论氛围

认知突破是克服积极老龄化落实瓶颈、扭转传统观念的关键,构建“老有所学”的积极老龄化舆论氛围有利于为思想转变提供环境保障。第一,扭转公众对老年教育功能的狭隘理解。通过教育普及、政策倡导和观念引导消除公众对老年人和老年教育的刻板印象,明确老年教育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第二,打破老年教育对个体价值的局限。促进老年教育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平衡,明确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重,凸显老年教育在更新知识、提升技能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第三,消解消极老龄观的侵蚀。通过教育、媒体宣传和政策支持,逐步淡化社会对老年人的负面印象,普及以权利为本位的老年人发展政策框架和思想意识,正确认识老年人对社会发展的潜在贡献,促进老年友好型社会的构建,助力“老有所学”积极老龄化舆论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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