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研究

2024-07-12 12:25李晓宁胡馨月
中国内部审计 2024年6期
关键词:审计监督

李晓宁 胡馨月

[摘要]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因此构建两者之间的贯通协同机制对于切实推进“经济体检”助力“政治体检”的大监督格局至关重要。本文首先厘清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在工作目标、反腐治乱、治理效能、监督格局、公众信任等方面需要协同监督的现实需求,然后分析制约两种监督体系高效贯通协同的主要因素,最后提出开辟统筹协调路径、线索反馈路径、成果运用路径、人才培养路径、技术应用路径五条通道举措,为新时代背景下形成审计与纪检监察同频共振、相互支撑、衔接顺畅、配合高效的监督合力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监督   贯通协同   大监督格局

本文系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2023HZ15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引言

知其所来,方明所往。“监审一体”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时期,秦汉时期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御史监察制度,魏晋南北朝时将以御史为首的监察制度中包含的财政、财务及财经法纪审计职能进一步强化,从元朝由中央到地方一级与地方二级的三层级制,到明代较为规范的中央地方两层级审计监察体制,一直沿用至清代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仍延续红色政权审计工作的做法,在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内普遍设有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1982年,我国宪法中明确建立国家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的地位和独立性,完成了审计与监察体制的改革。2003年8月,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为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深度协同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打开了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融合、高效协同的新篇章。

2021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指出,要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审计署印发《“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制定了具体的部署工作,突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性,确保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部署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公共资金运用到哪里、公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2023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强调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持续加强与审计机关协调配合,用好审计监督成果。这些政策和要求的提出,进一步夯实了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在构建党和国家大监督格局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然而,在各地区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将协同监督制度落实落细的实践探索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工作衔接协调性不够、信息共享沟通不畅、监督成果运用不佳等现实问题。在新时代政治经济领域多样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二者的协调性,提高审计体系和纪检监察体系在监督融合中的契合度,最需要的就是建立规范健全的协同融合机制。健全完善的协同融合机制,不仅可以切实提高审计机关的政治站位,还可以推动经济监督助力政治监督,聚焦主责主业,加快高质量研究型审计全覆盖进程,加强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强化监督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纵向深入发展。

鉴于此,本文分析借鉴国内外的学术研究方向和思路,建立基本的思维框架,通过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融合对打造目标趋同、反腐治乱大监督格局的必然要求,基于目前一些地区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构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高效协同机制的完善路径。

二、文献综述

由于国内外制度要求和发展背景的差异,国外学者对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方面的研究甚少,而且目前仍然有许多国家并未施行“监审合一”的监督制度。瑞士是最早出现议会监察制度的国家,对所有国家机关、人员等诉讼问题进行受理。此种制度使得议会监察员享有极大的权力,兼握立法权和行政权,然而手中同时拥有这两种权力,极易出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乱象。而后,盂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阐明“三权分立”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认为立法权力、司法监督与行政职能应当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由于三权分立原则,美国的监察机关受到审计机关的监督制约,但是只能单向作用,监察机关无法对审计工作实现监督,无法相互制约。法国的权力制度也是如此,而德国更是处于联邦审计院同监察机关合作机会都很渺茫的现状。

目前,国内的研究方向主要围绕着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协同、贯通融合机制的构建,旨在加大审计监督同多种监督主体的融合力度,尤其在新修改的审计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审计体制有所改革,政治定位更加明确,与多方监督力量的融合趋势更为明显。贺鹏皓和张念明(2019)基于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协调配合的内涵逻辑、制度依据、重点领域,发现各类监督主体在协同过程中面临“条块”关系束缚、权级交叉、标准手段不科学等实践问题,为了弥补这些缺陷,提出了有关制度权力、信息化建设和科学化水平方面的一些建议。而且,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得以联动的根基一定与两者之间的趋同性和互益性有关,卢毅磊(2020)借力于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合作过程中的主体目标趋同、对象内容关联、手段方式互补的巨大优势,分析隐患问题,探索出一套“组合拳”,助力推进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高效贯通。赵兴楣和田金美(2021)针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我国审计监督提出的新要求,提出创新强化审计披露、问责、反馈机制,尤其强调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制度保障、组织支持、业务运行三方面的协同,进而优化并充分发挥审计机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协同治理作用。金峰等(2021)主要基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公权制约监督作出的重大部署安排,提出唯有科学有效的机制体系和实施路径方能决定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的融合贯通能否长久高效。

新时代国家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融合不仅仅是单纯的机制研究,更要保证高质量经济监督评价协同政治监督成效,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王遂昆等(2023)采用文献分析法对我国古代延续至今的审计制度代表性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大多数学者执着于“静态”和“复原”性描述,缺乏对于审计监督制度运行过程及其效果的关注,指明要加大这两方面的研究力度,更好地为新时期审计制度化建设提供借鉴。协同要求存在于各个层面的监督领域。黄坤等(2023)透过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强化与审计机关协调配合取得的监督成效,指出整合资源夯实力量是基础、深度沟通明确职责是重点、严抓整改标本兼治是关键。

综上所述,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可以说是构成了一个机制生态圈,而如何将这个生态圈打造成一个闭环,是目前构建“大监督”格局所需要努力探索的。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对于国外的制度体系并不能完全借鉴,国外的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结果主要是通过议会等形式实现民众参与监督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我国则是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础上,探索符合国家治国理政价值观的体制机制。因此,本文基于现有理论文献和实践探索,分析新时代背景下两种监督体系贯通协同的现实需求,梳理总结出存在于部分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构建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高效协同的路径机制,以期能为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高效贯通协同提供方向和思路。

三、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现实需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向前发展,亟须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高效协同,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大监督格局。究其原因,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协同机制构建主要来自于以下五方面的现实需求。

(一)目标趋同推动纪审协同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目标具有趋同性,二者都侧重于通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机制推动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尽管纪检监察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行为作风以及公权力运用的监督,审计倾向于经济监督,即通过审计机关对我国各类经济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但二者最终都落脚于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决策或廉洁作风建设,督促公职人员遵守党纪、依法执行各类公权力,保障“权为民所用,财为民所用”。因此,目标的趋同性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协同提供了基础和要求。

(二)反腐治乱亟须纪审联动

在2023年5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方面的重要作用”,“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查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查处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和高质量发展,错综复杂的腐败乱象以更加隐蔽的形式存在于政治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利益,所以亟须充分汇聚各类监督力量,促进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经济联动和政治联通,真正形成并持续强化监督合力,构建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效能提升依托纪审合力

倘若没有协同机制,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可能会在某些领域重复开展工作,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还可能造成被监督单位的负担。协同合作则可以通过优化资源分配和专业优势互补来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和国家治理效能。例如,审计机关在财务和账目审查方面有专业优势,而纪检监察机关在政策理解和纪律执行方面更为专业。通过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协同,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确保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均能得到最佳配置和利用,从而减少工作重叠和流程冗余,避免由于协调不当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可以说,高效的协同可以保障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都能在其最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从而提高整体的监督效能。

(四)监督格局要求纪审融通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构建由党统一领导、贯通高效的监督体系,始终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融合贯通、协同高效。在2021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再次强调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性,要求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更是针对进一步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了战略部署。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政治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真正形成从上至下、由内而外的大监督格局,就必须构建健全完善的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融合机制,统筹谋划科学协调,加大对审计整改成果的落实力度,真正做到“治已病,防未病”,将审计整改的成果运用至纪检监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中,促进成果融通,推动党和国家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大监督格局。

(五)公众信任务必纪审相辅

在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构建清廉高效的党政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离不开社会公众的信任和监督。在许多情况下,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不信任源于决策制定过程的不透明。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的相辅相成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政府工作视角,例如通过公开监督结果和相关数据,政府可以向公众展示其财务管理和纪律执行的情况,从而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这样一来还可以提高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或者针对政府行为提供反馈意见。总之,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在得到社会信任和公众支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还利于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和反馈,有效抑制腐败乱象和权力滥用。

四、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制约因素

纪检监察监督对象往往主要集中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但是审计监督的对象则更加倾向于各类经济行为,二者所进行监督的最终目标虽然具有趋同性,但是由于监督对象的差异,相应的监督内容及手段也有所不同。基于此,如果要确保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的高效权威,必须厘清制约其协同的障碍因素。

(一)协调机制不够成熟

由于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政府体系中分属不同的组织架构,原则上不得越级或错位,常常出现双方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不到位、决策机制缺乏效率性等问题。高效的协同工作需要一致的合作规划,然而在目前的监督工作中两者还不具有足够的协同性,缺乏规范的执行力和严格的督查力。有些地区监督部门的贯通融合责任意识欠缺,协同监督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受到限制,对重大案件的联合评估、策略制定、资源分配等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使得两者的监督体系在协同配合时缺乏契合度,彼此的工作路径双线并行、泾渭分明,时常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极易导致监督效益低下,在总体审计规划及具体审计策略方面与纪检监察监督层面出现重复工作或者空白盲区,导致总体监督体系的严谨性与完整性有所缺失,难以真正贯彻落实各类监督的贯通融合。

(二)线索反馈不够及时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发现重大问题、研究典型问题、解决根本问题方面缺乏及时规范的线索移送和办结反馈机制。纪检监察监督通常包括苗头倾向性问题的事前监督、稽查线索的事中监督以及督促整改的事后监督,而审计监督往往侧重于经济评价的事后监督,线索移送的时效性会影响协同监督的整改效率和成果运用。除此之外,双向反馈力度也存在明显不足,即审计机关将审计监督过程中所收集到的重大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但纪检监察机关并未对此做出办理或办结反馈,审计机关也无法查证后续工作,这种工作进展反馈不及时的情况会造成审计监督效率低下、协同监督成果不显著,甚至会导致监督过程中出现信息碎片化和信息孤岛的极端情况。

(三)整改落实不够规范

我国党内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解决党组织领导能力弱化、组织观念意识淡薄、党内行为纪律涣散等问题,需从政治作为与经济行为两方面双管齐下进行监督。虽然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深度开发利用各自监督成果方面颇有成效,但是在推动成果运用与落实审计整改方面仍不太理想,特别是经验推广、共享整合、查缺补漏、优势互补等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导致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贯通融合过程中无法充分彰显各自领域的监督成效和优势。审计机关将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协同督改的整改事项报送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类别分级进行后续推进。但是由于各个机关单位工作内容存在保密和信息安全方面的要求,督促整改的落实机制也缺乏严肃性和权威性,审计整改过程出现投机取巧、责任不明晰、追责问责不精准、多方推诿扯皮、思想行动怠慢、小错不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等现象,使得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将审计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工作重点,增加了监督任务,由此可见,整改落实的规范性和执行力极大程度上制约了两者协同监督的高效衔接。

(四)人才培养不够专业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融合贯通需要对彼此的职能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以及拥有学习适应能力极强的专业人员队伍。为了提高监督协同的专业化水平,又因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职能的敏感性,纪检监察机关时常需要借调一些本机关或审计机关人员进行监督协同工作。但是目前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数量配备并不充足,综合学习、实训力度不够导致缺少复合型监督执纪人员,部分借调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欠缺,甚至不能履行“一案一借”制度,出现“熟人团”频繁参加多项案件,极易产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潜在风险。此外,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均存在一些监督调查小组的人员素质不过硬,从一般问题线索看到背后政治问题的眼光不够犀利,专业人才库没有定期更新缺乏内在动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专业人才培养制度不够科学、借调人才库不够完备以及监督管理流程不够规范,使得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协同监督时存在专业人员储备不足、技术人员缺失、人才培养动力不足、业务人员相互交流不充分等问题。

(五)信息技术不够高效

在目前科学技术和信息系统高速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审计工作逐渐更多地利用大数据审计工具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也一直走在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路上。但是由于不同机构信息系统有各自专门的控制架构和运行体系,技术标准的不均衡和数据格式的不统一导致关键数据和信息在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之间交流互通受阻,或者因兼容性问题、解读困难等而无法有效利用,大大降低了监督活动的全面性和及时性。此外,由于一些地区监督部门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参差不齐,不能高效处理大量数据,对时效性较强的贪腐案件或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快速准确地做出响应,限制了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在案情分析和重要性评估过程中的效益性和准确性,大大影响了协同监督的深度和速度。

综上所述,鉴于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依然存在线索移送不够及时、信息互通存在壁垒、责任意识不够明确、反馈机制不够规范等缺陷漏洞,需要始终坚定审计机关在党内监督的政治站位,把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监督作为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从严治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因此本文接下来重点从协调机制、线索反馈、成果运用、人员培训、信息技术这五个制约因素出发,构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得以权威高效协同的优化路径。

五、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的构建

当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各地区的探索实践中多次出现协同目标难以真正落实落地的现象,因此构建完善的高效协同路径便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从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高效协同的制约因素出发,提出建立统筹协调、线索反馈、成果运用、人才培养、技术应用五条路径通道,由此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之间建立协同机制,把各个部分有序联系起来,使其高效运行进而发挥出更大的监督成效。

(一)创建科学的统筹协调路径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应当着眼强化政治监督,充分落实党中央对各类监督主体“统”“分”结合的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协同监督的统筹领导、系统谋划、协调融合的推进力度,构建起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内外联动的“一盘棋”大监督格局。

1.立足整体,严格落实“统”“分”谋划。为加强审计机关和所涉地方党委、政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的统筹规划,科学调配各方力量,加大办理审计事项的上级纪委监委“统”的领导力度,积极探索打破监督制度壁垒的方法途径,加强对总体工作任务的统筹统管和形势研判,可以通过安排联动监督的方式,定期听取统筹衔接的工作汇报,根据问题进行研究诊断并及时调整领导方向,突出强化组织上的领导优势。为避免出现“各扫门前雪”的现象,同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更要立足于提升整体的监督效能,建立健全“分”的工作机制,在各监督职能领域互助互补,审计机关要积极实现监督情况定期报送有关党委政府,所涉地方党委政府主动推进、提高资源力量的整合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协同重大事项、问题线索督查督办,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使协同监督达到衔接配合、闭环管理。

2.会商通报,明确分工有效沟通。审计应当与纪检监察加强联系沟通,定期会商协调情况评估和通报,明确负责推进贯通协同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协调人和联络小组,确定负责进行沟通协商、信息反馈、线索移送等具体协作事宜的内设机构,以保障融合机制的规范运行和高效务实。审计机关可以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组织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联合监督检查、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定期移交等,进行工作互通和经验交流,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商请参加或者列席纪委监委全体会议、纪委监委常委会会议、审计进点会、审计阶段性成果通报会等相关会议,及时互相通报监督工作进展,或者商请提供有关工作资料等。

(二)搭建及时的线索反馈路径

审计监督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规范细化审计线索的移送办理程序,将重要审计整改问题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线索,充分发挥审计在反腐治乱、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重要作用,以实际行动坚定捍卫“两个确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1.重点移送,实事求是全面查办。审计监督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用政治眼光观察和分析经济社会存在的问题,根据纪检监察的职能职责和管辖范围,重点移送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线索,综合考虑线索性质、问题情节、内外影响等因素,根据问题线索的轻重缓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形成“审计要情”或“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文件进行移送。若在同一监督事项中或同一时期发现多个问题线索,应当合并移送,进一步提高审计移送问题的时效性。对于审计监督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监督则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依纪查清问题并解决问题,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做出恰当的处理,提高追责问责的精准度,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防止问责不力或追责泛化。尤其对于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资金转移和涉案人员出逃、销毁隐匿证据等时效性较强、性质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典型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全面查治腐败分子,充分发挥“审计先行、纪检监察查办”的协同作用。

2.及时反馈,实时互通跟踪督办。纪检监察监督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跟踪过程及最新办理结果进行书面反馈,安排专门的职能部门,定期对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反馈案件的办理办结情况,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脱节的现象,二者工作协同进行可以推进监督的进一步高效融合,切实把协同监督的成果用起来、用到位。除此之外,对需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或是移送审计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纪检监察更应当优先办理,全程跟踪督办,对重大移送事项采取专项督办,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审计机关,实时互通,掌握协同监督的工作进展。

(三)组建长效的成果运用路径

为了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实现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成果融通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需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的长效机制,加大协同监督的成果共享机制,精准实现成果互通互用、互补互助,充分发挥出协同监督的综合效应。

1.压实责任,落实整改严肃追责。审计监督应当健全完善审计整改责任落实监督机制,对整改期限届满仍未整改到位,甚至屡审屡犯,或涉及部门较多、整改难度大的重要问题,可以商请纪检监察开展联合监督,跟踪督导被审计单位和其主管部门真正整改落实到位,之后审计机关还需要对整改完毕的单位进行评价,提升审计整改的效果。纪检监察则需要将审计监督移交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必谈”“必听”“必核”的重要方向及重点内容,以坚定的态度、改革的思路、有效的举措,切实把监督整改落实到位、落实到底。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要作为大事、要事,紧盯不放、立行立改,确保惠民富民政策落到实处,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推动压实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健全审计整改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督促整改不力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跟进调查处理,增强审计整改的严肃性。

2.成果共享,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应当深入贯彻落实成果共享制度,加强监督成果的互通共享,及时通报监督工作成果,加大监督成果的再融通。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对协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廉政建设等问题,按照流程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检查潜在因素,在制度机制上查缺补漏,对后续提升协同监督力度和规范性等也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同时审计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创建统一的评估体系,将政策执行效率、问题发现率、整改成功率、责任落实率等设定为评估指标,运用被监督单位的自我评估报告、第三方审计结果、内外部专家意见等相关数据进行评估分析,把握协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效果,对工作成效进行经验总结,优化调整后续的监督策略和重点领域。

(四)共建高效的人才培养路径

新形势下,无论是审计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传统的业务思维与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足以满足当下监督职能的要求。为应对愈加纷繁复杂的监督内容,培养复合型监督执纪人才是重中之重,不仅仅依靠思想知识学习,还可以通过联合培训、相互学习交流,激发干部的潜在动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综合人才队伍。

1.交流培训,变通视角创新思维。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组织开展联合培训,通过合作办班、互派授课、专题研讨等形式,激发干部的学习热情和动力。审计机关可以派遣部分职能部门人员到纪检监察机关交流,学习相应的对接业务流程,培养审计干部查处大案要案的技巧和能力;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聘用审计机关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大数据应用的普及和财务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技能培训。除了互相调配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和技能学习,也可以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工具,提升沟通和解决“疑难杂症”的效率。纪检监察监督可以要求办案人员更多地以审计全覆盖的视角统筹谋划,运用审计思维技巧进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积极探索创新调查手段;审计监督则通过学习纪检监察的敏锐思维更精准地进行风险预警,建立整体格局意识,提高审计质量。

2.评优选拔,整合资源提升质效。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优秀干部的培养选拔,提高干部队伍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在熟悉各自监督领域法规法纪和业务流程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地组织优秀干部成立联合督导小组,推动专业人员深度参与监督贯通协同,全面掌握协同工作要求,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加强协同监督的深度融合。同时,应当完善干部人员的考核制度,做好工作复核、作风评估、经验总结,在内部评优表彰时,着重突出贯通协同高效的单位部门和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并邀请抽调外出任职的先进干部在会上分享交流任职的工作经验。通过评优选拔,整合培育专业人才资源,培养出纪审复合型的精兵人才队伍,以促进监督业务信息交流,增进相互信任沟通,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融合贯通持续输送优秀人才,提升协同监督工作质效。

(五)营建畅通的技术应用路径

信息平台之间的互通力度不足和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不均衡,不仅阻碍了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也限制了二者在防控、识别和打击贪污腐败等方面的协作效果。因此,要想实现高效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协同,加强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水平是必不可少的。

1.开发平台,统一标准信息集成。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建立一个信息集成的监督管理平台,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将二者协同监督的各类数据信息和资源应用整合在一起,以便部门之间更畅通地访问相关信息,同时支持复杂数据分析和报告功能,以适应不同监督主体的工作需求。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合作协商,共同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与规范的通信实施协议,建立标准化的数据格式规范和应用接口规范,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信息解读的误差,确保不同部门能够基于相同的数据源进行分析和决策。审计机关可以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依托审计业务监管系统,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相关监督数据,依法配合信息协查、比对分析等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提供协助。纪检监察可以将审计的日常监督评价纳入有关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信访举报、专项检查、反馈报告等信息汇总起来,搭建智慧监督平台,打造信息资源库,做好素材累积、分析整理,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调取使用。

2.系统升级,案件分级提高效率。一些地区监督机构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应利用系统全面升级改造来提高信息系统技术应用。将过时的硬件设备更新换代、购进或开发先进的软件系统、优化网络结构,从而提升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同时定期评估监督部门的信息系统使用需求,为各部门的数据分析工具提供定制化和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审计与纪检监察还应当积极研发预警系统,强化案件的优先级分类和快速响应机制,利用系统程序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数额是否巨大,根据优先级划分结果自动发出预警,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快速做出反应,如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决策速度以及优先分配资源等。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对时效性强的案件的响应速度和处理准确性,从而有效提升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的整体效率。

基于以上分析,构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机制时,主要在于在两种监督体系之间开辟五条路径,分别是统筹协调路径、线索反馈路径、成果运用路径、人才培养路径、技术应用路径,以这五条路径促进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高效融通,从而形成协同监督的大监督格局,如图1所示。

六、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部署实施还处于探索阶段,协同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的难题与挑战。基于大监督格局构建对两者融合的必然要求,针对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协同出现的五方面影响制约因素:协调机制因素、线索反馈因素、整改落实因素、人才培养因素、信息技术因素,本文从这五个因素入手分别提出开辟统筹协调路径的统分结合和会商通报、线索反馈路径的重点移送和督办反馈、成果运用路径的整改追责和成果共享、人才培养路径的交流培训和评优选拔、统一标准的信息平台和系统升级等路径,以此构建两种监督体系之间规范完善的协同机制,从而推动各个监督主体将党中央对协同监督的战略部署要求真正实施到位,推进我国反腐治乱取得更大的成效,以更加有力高效的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融合保障发展大局。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邮政编码:710122,电子邮箱:lixiaoning76@163.com)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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