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德波 张丽莹
摘 要: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然而,与之相适应的数字经济的理论研究却相对落后。研究发现: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被打破,消费者剩余让渡更为彻底,消费者福利变化更为复杂;企业产品与生产方式、定价以及利益分配方面发生了新变化;政府的监管行为和调控行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由此,本文提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快数字财产权保护立法;重构反垄断法;统合改进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制度等。
关键词:数字经济;运行机制;高质量发展;经济学逻辑
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数字经济的经济学逻辑”(KYCX23_2321)
作者简介:姜德波(1966- ),男,江苏泰州人,南京审计大学经济学院二级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产业与区域经济;张丽莹(1999- ),女,江西吉安人,南京审计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经济运行。
一、引言
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经济表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3)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增至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这表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然而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数字经济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传统经济理论难以阐释数字经济并支撑其进一步发展,亟需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剖析数字经济发展的逻辑,归纳数字经济运行的规律,从而更加有效地指导实践。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重点分析数字经济运行的经济学逻辑。
二、文献回顾
数字经济的概念使用日渐广泛,学术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相关的研究。
(一)关于数字经济定义的演化
1994年,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首次出现在报纸上。Don Tapscott(1996)在他的“The Digital Economy: Promise and Peril”一书中,把数字经济描绘成“基于因特网的交互多媒体,信息高速公路和基于智能网络的新型经济”,并详细介绍了数字经济的各方面情况[1]。1998年,美国商务部公布“The Emerging Digital Economy”,第一次以政府的视角宣告了数字经济的来临,并着手设计测量指标,收集数据,把数字经济列入了官方的统计之中。
由于数字经济的复杂特性和持续演化,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数字经济尚未形成明确定义。2016年,在杭州举行的G20峰会上,数字经济被定义为:“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核心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这一定义被许多研究机构和学者认可并广泛借鉴。在此基础上,诸多学者和机构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数字经济的内涵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李长江(2017)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字技术为主的一种经济形式[2]。腾讯研究院则把数字经济当作互联网时代万物互联之后的产出与效益。
由此可见,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学界和商界对数字经济定义的切入角度不尽相同,得出的认识也很难是全面、完整的。客观上,随着数字经济内容不断深化,其内涵也需要不断拓展。
(二)关于数字经济运行机制的研究
关于数字经济的运行机制,李路(2018)认为,在微观层面上,数字化消费模式将“产品研发-生产-消费-消费者”的单一模式破坏掉了,生产者的价值创造活动以消费者为中心展开,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拥有定价权、选择权、评价权和产品设计的参与权与主导权,最终在产品全价值链活动中,形成了自己的话语权[3];而在宏观上由于数字经济与众多创新领域融合渗透,会使得社会存量知识不断积累,最终将会改变全要素生产率。杨新铭(2017)指出,从微观层面来看,数字经济将改变传统公司的赢利方式,从宏观层面来看,它将扩大经济规划中的资源分配范围,从而推动了政府和市场的一体化[4]。荆文君和孙宝文(2019)也通过微观-宏观分析框架,认为从微观角度来看,数字经济能够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且还能够利用长尾效应来推动经济增长。从宏观角度来看,它能够利用新的要素输入,提高新的资源配置效率和新的全要素生产力,从而促进经济增长[5]。丁志帆(2020)也从微观和宏观层面探讨了数字经济驱动经济的路径,认为数字经济可以通过企业的创新效应、关联效应和融合效应实现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并且可以在提高生产资源分配效率的前提下,达到“数量-品种-价格”的动态平衡[6]。翟云等(2021)认为数字化在微观上会带来成本降低、产品服务创新等新的价值[7];在宏观上还会带来更多的价值链接与价值传递,在促进数字经济规模增长的过程中,使“马太效应”在全球市场上更加明显。
(三)关于数字经济与高质量发展关系的研究
洪银兴(2018)认为以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结合起来,能够对传统动能进行改造提升,推动实体经济的繁荣发展[8]。王娟(2019)认为,以数字要素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能够从要素配置变革的演进、产业升级驱动演进以及经济增长质量的演进等方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9]。宋洋(2019)认为,数字经济的高成长性、强扩散性、低成本性,可以从“外部表现”和“内生动力”两个维度并在多个层次上促进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10]。王开科等(2020)认为,随着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延伸,数字经济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1]。李雪等(2021)通过经验研究,对数字经济对区域创新绩效的影响机制、效应和区域异质性展开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明显地促进我国区域创新绩效的提高,并通过创新溢出红利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12]。
(四)简要的评论
文献梳理发现,现有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是对数字经济运行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数字经济内涵的解释往往是从某个角度进行阐述,然而数字经济发展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影响程度大,从单一视角往往难以较好地界定其内涵;二是现有研究对数字经济的经济学逻辑分析往往基于企业的视角,从政府以及消费者视角的分析不多见;三是数字经济作为经济增长新动能的运行机制分析不够深入,数字经济呈现出的一些新特征,使得传统经济学理论的解释力受到影响。
本文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梳理数字经济的内涵,并从经济学角度分别从个人、企业、政府层面分析数字经济对经济生活影响的作用机理,为数字经济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三、数字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运行逻辑
随着社会数字化程度加深,数字经济发展实现了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与此同时,经济主体的行为发生了较大改变,也面临着挑战。
(一)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消费者行为
1. 数字经济时代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被打破
个人消费者的需求偏好不仅仅取决自身,还受到其他消费者的行为影响。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网络经济形态被进一步强化,进而呈现出明显的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可分为正网络外部性和负网络外部性,也包括直接网络外部性和间接网络外部性两个方面。直接网络外部性主要由于个体之间的交互效应,新用户往往会受到他所处网络中相关用户选择的影响,网络消费者数量增多,使得网络消费品的价值也随之提高。而间接网络外部性主要是由于网络消费者增加,带来的相关互补品质量提高。
从效用理论的角度分析,正网络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消费者对产品的边际效用呈递增趋势,违背了传统经济理论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如图1所示,参考范里安《微观经济学》中的网络外部性讨论,消费者需求起始于零点,消费者需求曲线呈现拱形。网络外部性使得需求曲线在一定范围内向上倾斜,当达到临界点时,需求曲线才会回归到下降的趋势。假设厂商可以按规模报酬不变提供商品,供给曲线则为平行于横轴的水平线,图中A、B、C三点均为交易可能发生点,A点为没人愿意支付,B点为网络规模较小时的均衡点(并未达到帕累托最优),所以最终均衡点为C点。
如图2所示,网络产品的需求价格是由网络产品的需求量决定的,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市场规模在低于临界值D点时,正网络外部性作用不明显,消费者对商品的边际效用依旧和传统经济学一致呈现出递减的趋势;而超过D点时,由于消费者规模扩大,正直接和间接网络外部性使得其他消费者效用增加,市场反馈给消费者的价值也增加,抵消了该消费者对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趋势,使得边际效用非但没有递减,反而呈现出递增趋势;当超过E点时,负网络外部性开始显现,消费者对商品的边际效用又重新回到递减的状态。
2. 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剩余的让渡更为彻底
数字经济是面向实体和数字两个空间的经济形态,包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从数字产业化角度来看,数字空间是数字经济时代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随着数据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加入产品价值创造过程中,生产力大大提高。成长周期短、发展速度快的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商品种类增多,划分也越来越细。此外,由于互联网的集聚作用,产生了长尾效应,各种差异化、客制化的产品大量出现,由于搜寻成本几乎为0,消费者们的个性化需求被不断满足,为消费者剩余被进一步攫取提供了前提;从产业数字化角度来看,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的普及,消费者决策行为与消费者行为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得以有效挖掘,使消费者的传统决策模式逐渐被互联网大数据算法推荐所取代,而随着大数据算法的日益更迭,消费者的画像也逐渐被厂商掌握,消费者的细化需求被算法学习,消费者往往会收到异常满足其偏好的产品推荐,同时个人的收入水平也会在一次次消费行为中被界定,第一种价格歧视的条件慢慢达成,导致消费者剩余被逐步攫取。
在大数据下,消费者行为数据更易被监控,平台可以根据每个消费者的偏好推荐不同商品,厂商暗中操控了消费者的行为。如图3所示,AB为传统需求曲线,在斜线部分为消费者剩余,随着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程度加深,消费者需求曲线向右移动至A1B1,商品种类增多,价格也趋于多样化,海量数据能够精准反映偏好、消费习惯、行动轨迹等潜在信息,消费者剩余被进一步攫取,即图3中阴影部分,且最终将会导致二级价格歧视向一级价格歧视转变,消费者剩余被完全攫取。个人作为用户数据的主要提供者,不仅缺乏直接参与数据要素分配的途径,而且其剩余价值在数字平台的强制隐性自愿许可包装下被侵占。
3. 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福利变化更为复杂
数字经济促进了经济共享,在这一层面上,它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改善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第一,数字经济的出现极大地改善了资源配置问题,数字经济可以依靠数字技术整合社会资源,并将其与不同个体进行匹配,节约信息搜寻的成本;同时,在数据要素市场下,三次分配更能实现精准服务,提高居民的总体收入,根据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消费者消费量将会扩大。
第二,数字经济催生了一大批平台公司,多边平台使得各消费者之间产生良性互动,盘活了社会闲置资源,从而实现巨大的经济价值。二手市场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也充满着活力,市场规模日渐扩大,同时,数字经济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二手市场的交易成本,大量个人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共享或出售闲置资源,盘活了社会闲置资源,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福利水平,这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然而,由于数据资源垄断、数据隐私泄露、数字经济税源隐蔽等问题,数字经济收益分配在不同区域的群体之间出现了结构性失衡。在数据与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多种要素共同作用于生产力的同时,数据要素各收益分配群体“向谁分”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权益边界不明晰,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之间的差距,不利于福利的改善。综上,使得消费者福利分析变得更为复杂。
(二)数字经济条件下的生产者行为
1. 数字经济条件下企业产品与生产方式发生改变
(1)数字产业化
数字产业化,简单地说就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市场化应用带来的新产品。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产品大致可以分为电子数字产品、数据产品(数字化的数据、信息、知识、算法等软件以及信息服务产品)、数字化产品(将数字化技术融入到产品中,如智能机器人)三类。
公共物品比如互联网网站的免费数据,这些数据大家都没有付费,所以大家都有使用权,也就是说没有排他性。而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不影响他人的使用,他人同样可以从这件物品中得到满足。当数据供给有限,比如免费但数量有限的数据分析报告,具有竞争性,数据变成了公共资源。如果通过收费或其他方式设置某种壁垒限制数据产品被其他人使用,数据产品就具有了排他性,这就形成了俱乐部产品和私人产品。一般而言,由于数据可复制的特性,具有竞争性的数据产品很少见。
(2)产业数字化
产业数字化,简单地说,就是利用数字技术运用于传统产业从而带来产出的增长与效率的提高。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传统产业主要依赖于劳动力和物质资源,而数字经济则更多地依赖于技术和信息资源。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生产过程更加高效、透明化、自动化和智能化,企业的生产效率大幅提高。
生产数字化即数字产品与生产过程的应用组合,它经历了生产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不同阶段。在最初的信息化阶段,企业应用信息化软件将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纸质的手工信息流转化为数字化信息流,实现了内部生产过程的信息化,信息流转的效率得以提高。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生产数字化进入网络化发展阶段,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了与消费者的双边市场,产生网络效应,消费者经济规模效应得以实现,产品交易效率大幅提升,消费侧需求总量扩大,进而促进了供给侧的产品供给,企业将互联网平台与供应链相结合,实现了供给侧生产要素重组,扩大了供给侧的供给能力。如今的生产数字化已经进入了智能化发展的阶段,企业通过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与业务全链条深度融合,形成全产业链的智能化生产力,将数据应用于生产的方方面面,重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组织体系,整体提升劳动生产率、全要素生产力,并实现数据驱动的企业创新。
2. 数字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和利益分配产生变革
由于数据资源的可复制性、可再用性,数字平台往往被认为是零边际成本的。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定价原则,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时,价格应等于边际成本。然而,这个原则仅在边际成本递增的情况下适用,无法解决数字平台的定价问题,并且在零边际成本的假设下,若是定价为零,数字平台厂商也将不会有任何收入抵偿固定投入的成本。
图4 数字经济条件下垄断厂商的福利变化
数字经济下的厂商可以分为大数据厂商巨头和其他厂商两类,由于对数据的掌握程度不同,定价也趋于不同。大数据厂商巨头形成垄断市场,实行垄断定价,行业利润高。而其他厂商由于行业壁垒低,厂商数目多,更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被动接受市场价格,商品利润低,如图4所示,它表示由竞争产量变成垄断产量而引起的生产者剩余变动和消费者剩余变动。垄断企业的利润增加面积A,同时利润减少面积C。消费者剩余减少A+B。那么,垄断带来的净损失为B+C。它反映了产量减少损失的价值。总之,大数据行业的巨头公司凭借其技术创新优势和雄厚的资本实力,构建了一个可以自我完善并且具有很强竞争力的生态系统,最终导致了“赢者通吃、强者愈强”的市场现象。
(三)数字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行为
1. 数字经济时代政府的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和广覆盖性,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衍生新业态、新模式,也给政府带来了一系列市场监管的新问题。首先是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问题。平台市场具有垄断性和竞争性的特征,一些早期建立的数字巨头已经累积了显著的技术、数据和资本优势,远超竞争对手,并通过强大的网络效应对市场环境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其次,随着以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数目种类多,更新速度加快,加速迭代的态势使得政府外在监管力量难以跟进,监管理论出现适用性缺口。再次,数字经济时代,监管责任认定很难完全划分。大平台通常都有上千项多层次投资项目及其他利益关联,且一般兼具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也是企业,提供交易场所并进行平台内的内容管理;同时作为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参与市场竞争。最后,由于数字经济涉及海量的数据,并且企业、平台商业模式经营模式在持续创新,因此,数字经济下的政府监管,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掌握经济学理论、网络信息技术等内容,所以对外部监管者的专业化素质要求更高。以上都表明传统的政府治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代时代发展与治理需求。
2. 数字经济时代政府的调控行为受到影响
(1)数字经济时代税责不清导致数字化企业和传统产业税负不均衡
数字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呈现出更加透明、简洁、公开和公平的显著特征。例如,我们个人的消费习惯和收入等信息,可以通过大数据和互联网手段更容易地被收集、统计和分析。因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政府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更加精准和容易,理论上,税收征取会更细致。然而,事实上,数字经济的发展,反而加剧了税收的不均衡。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方式。企业通过云计算、网络在线平台等新型商业模式进行远程交易,减少了对传统意义上营业场所实体的依赖性。通过规避实体,能够隐藏企业利润,减少应缴税额,从而实现部分避税。由于税收系统被侵蚀,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并维持财政支出,最终规避的税收会转移到国内的固定岗位或流动性较低的企业,这扭曲了市场正常的资源配置行为,不利于市场的公平分配和效率提升。另一方面,数字发展得过于迅速,而税收政策的调整仍停留在传统的框架之内,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当前并无对应的数据税。税收客体如何界定,征税对应的数据价值如何评估,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2)数字经济时代货币政策效果受到影响
随着私人数字货币的迅速普及,货币政策效果也会受到影响。一方面,私人数字货币的崛起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引发投资者的不确定情绪,削弱货币政策效果;同时,其脱离传统监管体系的技术结构使监管机构在监督和干预方面更加艰难,这降低了传统货币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数字货币的溢出效应也滋生了潜在风险。数字货币交易的便捷性使其超越国界,对货币政策效果产生影响,这使得单一经济体难以独立完成对经济的监管和控制,因此各国亟须加强合作和政策协同,以有效监管私人数字货币的流动,预防潜在风险,从而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数字经济将数字化融入生产的各个环节之中,通过发挥数字化信息的关键要素作用、数字化平台的重要载体功能、数字化创新的强大驱动力,使资源在数据引导下实现合理配置,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数字经济条件下,原有的经济理论不能完全解释新现象,经济政策也往往因为新经济形态的出现而产生空白,亟待出台政策提供适当的管理。
(一)加快数字财产权保护立法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对现有的产权制度带来了冲击。在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的管理并不透明、存储并不完善,会造成消费者福利损失。个人信息的隐私风险成因并非来自信息本身,而在于其被使用的场景及是否符合信息主体本人的期望。因此,以依托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新思路,有助于破解传统机制的困境,实现隐私保护与信息开发的双赢。此外,随着数字经济时代产权的弱化,消费者往往更在意产品及服务本身的价值,而不在意其产权归属,而对大企业大平台来说,它们前期数据搜寻成本大,理应获得数据所有权。因此,如何界定一个介于绝对排他性和非排他性之间的制度安排来满足现有的数据产权值得深思。
(二)重构反垄断法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壁垒高且具有高附加性,同时还会产生外部经济性,这种叠加效果容易导致出现“赢者通吃”和市场垄断等现象。因此,大型平台不仅需要履行提供商品服务等一般性义务,还需要承担“守门人”这一特别义务,即保护用户个人数据安全、禁止自我优待或附带条件地提供特定服务,并开放终端用户和商业用户间的数据和信息通道。如果数据垄断厂商未能履行“守门人”的义务,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统合改进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制度
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和非中介性的交易特点,使得其商业模式中的收益分配和权责判定变得更加复杂。这增加了税务部门有效监控税收相关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为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同时基于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我们需要对经济关联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和权衡。应有效地识别数字企业供应链中创造价值的环节,并重视消费者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此外,考虑到数字经济交易模式的不断演变,应综合改进税收征管制度,而非仅局限于法律条目的增改。此外,针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课税问题,应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规定,将其纳入法规监管,充分利用技术和管理创新,以实现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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