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及实践探索

2024-07-08 09:19何仲伟姜晓宇宁虹超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5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

何仲伟 姜晓宇 宁虹超

摘 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中涉案最多的小微企业往往组织框架较为简单,不具备建立庞杂合规体系的基础条件,结合企业特点在保证合规效果的同时对合规过程予以适当简化,完成“去罪化改造”无疑是更现实的选择。检察机关对小微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时,要审慎进行合规必要性审查,使合规措施与企业承载力相匹配;在实践路径上立足整体,促进案件侦、诉、审全流程协作,畅通行刑衔接,实现合规结果互认,发挥一体化履职作用,助推小微企业刑事合规工作有序开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 合规必要性审查 行刑衔接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犯罪嫌疑人王某是犯罪单位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王某虚构真实货物交易从B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A公司开具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机关抵扣了相应税款。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以同样的方式从C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为A公司开具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在税务机关抵扣相应税款。经司法鉴定:2018年2月A公司共从B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8张,销货税额为104395.96元,于2018年2月进行认证抵扣8张,于2018年7月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18年4月,A公司共从C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1张,税额为15778.03元,于2018年4月进行认证抵扣,于2018年7月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申报抵扣税额人民币120173.99元。

本起案件是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院”)前期办理B、C公司的犯罪嫌疑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现的线索,当时A公司作为涉案单位的受票方,向B、C公司购买了发票并进行认证抵扣。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某区院依托侦诉协同工作机制于2022年7月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

依据2011年6月由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等指标综合制定。[1]本案中,涉案企业员工仅有12人,符合人数少、规模小的微型企业特点。按照202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合规会议纪要》)精神,如果涉案企业是小微企业,可以不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由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发检察建议进行合规考察及整改。

审查起诉阶段,某区院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及涉案人员认罪认罚情况等因素进行合规必要性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合规的适用条件。考虑到该涉案企业是涉密单位,合规过程不宜过多人员参加,即要求企业内部选定合规专员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对接开展合规工作。为解决专业性问题,在向上级检察院请示后,某区院邀请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所,市场监管所等行政机关选派专业人员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过程进行监督,挖掘企业存在的内生问题。合规过程中,某区院同行政机关选派人员与该企业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在此项合规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后果,并结合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提出的意见,针对涉案企业列明合规事项,制发了检察建议。

考察期限届满后,某区院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涉案企业负责人召开涉案企业合规约谈会,由涉案企业提交整改材料,并详细汇报合规工作落实情况。经过一系列合规考察,检察机关认为可以对涉案人员从轻、减轻处罚,拟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及涉案单位相对不起诉的意见。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确保该案件处理结果公平公正,某区院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启动了内部研讨程序,经听证,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最终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对涉案单位及人员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为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应企业申请,某区院又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讨,并向行政机关制发了从轻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最终对企业处以涉案金额0.5倍的罚款。

二、小微涉案企业的合规必要性审查

企业合规不仅是为了减轻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员刑罚,更重要的是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堵塞漏洞,让企业实现更好的发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目前随着合规实践发展,对小微企业的合规必要性审查问题逐渐凸显,评判涉案企业是否适宜开展合规工作,以及如何针对小微企业提出相匹配的整改措施,还需审慎考量。

(一)实地踏查听取相关单位意见

2022年以来,为推进落实企业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国各地区纷纷出台了“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指引”类文件,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合规工作前,对涉案企业是否具有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决定,将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为论证本案合规必要性与可行性,某区院检察长带领办案团队对该企业进行调查走访,深入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并对企业纳税、人员就业、技术创新、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开展细致调研。经调查,涉案企业属于专精特新企业[2],具有极大发展潜力,但内部存在诸多财务问题,诸如财务人员专业性不强,会计账目管理混乱、无人处理税收事宜等。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采用合规方式进行整改,能够有效督促企业进行人员素质培训、促进部门结构优化,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对此,检察机关就本案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案企业经营者召开座谈会,共同论证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及整改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于涉案企业具有涉密性,某区院与涉案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会商合规过程中的保密内容及保密方式,对企业提交的文件需经保密部门涉密审核后移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调取涉密文件应当在企业带有电子监控设备的特定房间内进行,严禁使用个人设备处理涉密工作,打消了企业在合规过程的泄密顾虑。会后,涉案企业负责人王某也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合规申请,并承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综合考量企业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了解到,大多小微企业犯罪,尤其是涉税收方面的刑事犯罪,主要由于企业经营者为节约运营成本,通过小额偷税、漏税的方式骗取国家税款减免,进而缓解经营压力。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行立案标准,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涉案企业虚开并抵扣的税款数额约为人民币12万元,犯罪情节轻微且相关责任人员主观恶性不深,案发后已向税务机关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给国家、社会造成更大损失,符合企业合规的基本条件。

就本案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这并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犯罪隐患。如果不进行彻底整改,企业经营者可能由于此次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而不以为意,日后极有可能再次实施新的犯罪,甚至对国家、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不利于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在结合案件情节和涉案企业自身特性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既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助推企业修复了内生问题,在合规整改完成后对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可以在惩戒本次犯罪的同时实现诉源治理,从根本上化解犯罪风险。

三、推进涉案小微企业合规的实践探索

对整改难度低,涉案问题少的小微企业合规过程予以适当简化,可以在保障合规质效的同时减轻企业压力,是当前合规实践的重要方向。在小微企业合规过程中,检察机关并非必须启动第三方机制,而是可以根据案件情节针对企业制发要求整改的检察建议,并以实地走访、召开约谈会等方式对涉案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如在规定期限内,企业能够完成合规整改事项,不存在再犯罪风险,检察机关将酌情作出不起诉或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也应当注意,目前在合规实践中仍存在着检察机关专业性不强,对企业监管不到位;侦查、起诉、审判机关认识不一致,对合规情况不认可;行刑衔接存在障碍,合规互认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成为合规工作发展的桎梏。对此,在办理小微企业合规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着力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机制探索,寻找适宜的实践路径。

(一)建立涉案企业动态监管机制

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小微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相较于采用第三方机制合规而言大大节约了合规时间,但由于检察人员对涉案企业所经营的领域了解甚少,可能存在检察建议缺乏针对性、后续评估不到位,缺乏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全程参与监督、考评等问题。同时,受制于考察期限要求,检察机关往往只能通过听取汇报、走访企业等方式进行合规考察,涉案企业可能存在“表演式合规”现象,导致合规审查工作流于表面。

对此,在小微企业合规工作中,针对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要求较为简单的小微企业所涉案件,可以在不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情况下,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管委会”)选任行政机关等专业单位人员进行合理介入,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评估,在检察机关主导合规进程的前提下,借鉴行政机关对合规整改内容提出的专业性意见,以提高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检察机关在作出检察建议前,可根据案件情节与涉案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商讨企业整改措施,要求企业分阶段性制定合规计划,激发企业合规动力,变被动审核为主动汇报。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某区院灵活运用突击式检查,不定期对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踏查,防止“表演式合规”的发生。此外,在针对特定问题保密的前提下,借助内部研讨、人民监督等制度,联合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研讨能否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并且建立了回访机制,要求涉案企业在企业管理层中确定合规专员,对企业的非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常态化预警监督,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针对案件作出决定后,某区院又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开拓沟通绿色通道,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台账,在未来工作中如发现合规企业有违规苗头,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实现对涉案企业的动态监管。

(二)建立侦、诉、审全流程协作机制

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地企业合规案件一般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时,由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对相关政策不了解,认识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合规的实际效果。以本案为延伸,为提升后续其他合规案件的办理质效,某区院积极促进企业合规从检察环节前移至侦查环节、后延至审判环节,推动构建了联席会议、涉案企业合规成果互认、监督评估资源共享等机制,实现了侦、诉、审三个环节的全流程协作配合。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可能符合合规条件的涉企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在企业自愿适用合规程序,并作出合规承诺的前提下,与公安机关共同对企业开展合规社会调查,全面审查合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尽可能地节约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时间。

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在移送法院起诉的合规案件中,与同级法院进行充分沟通,将合规情况作为审查涉案企业或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对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财产刑措施审慎适用。同时审判机关应注重考量检察机关根据合规整改情况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建议,如与检察机关存在不同意见,双方应当及时沟通调整。

(三)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合规互认机制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或从轻、减轻量刑的决定后,只是在刑事层面减轻了对企业的处罚,但其在经营许可、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方面仍可能面临着巨大难题。如果行政机关不认可企业合规工作,仍对企业采取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高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企业而言无疑即使摆脱了刑事罪名,也难以再进行合规整改。对此,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节及合规情况,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对涉案企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为做好合规工作后半篇文章,某区院积极协调区税务机关研讨行政处罚问题,并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向税务机关发出对企业酌定从轻处罚的检察意见,真正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从执行角度考量,在当前的合规实践中,行政机关可以参考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并结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在《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作出惩处决定,以达到对企业进行惩戒的同时,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效果。从立法层面而言,后续修改完善行政法规时,需增加企业合规相关内容,将合规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在企业合规整改完毕前,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诸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并依据整改情况审慎把握罚款数额,避免给企业造成第二次重创。[3]

对于进入审判阶段的合规案件,法院在判决作出后也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向涉案企业行政主管机关及时通报,以作为后续行政处罚的参考。审判机关也可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的方式,查找行业漏洞或潜在风险,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主体中所占据的高份额,意味着其能否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走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涉案企业合规恰恰是助推企业回归正轨,实现良性运行的重要一环。为此,检察机关应做好侦查、审判、行政等各环节有效衔接,在惩罚犯罪的同时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激发市场活力,让刑事合规真正成为稳定企业发展的“定心丸”,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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