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要点分析

2024-07-08 09:19李国平陶相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5期

李国平 陶相华

摘 要:检察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应当对保外就医类的病情鉴定意见书进行实质化审查,全面考量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严防“纸面服刑”发生。同时主动履职,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探究案件全貌,开展与之关联的财产刑执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监督工作。对需要跨省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制度优势,通过“集团作战”,合力破解因时空阻隔导致的监督乏力问题。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精神病鉴定实质审查 财产刑执行监督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跨省域协作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罪犯刘某某,女,1982出生,因犯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被浙江省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财产刑345万元。浙江省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认为某区法院量刑畸轻提请抗诉,2018年6月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刘某某处于哺乳期,某区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1年,交由其原籍地湖北某县司法局予以社区矫正。2019年5月,在刘某某哺乳期届满前,湖北某县司法局向某区法院提交其“患精神分裂症、无服刑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据此对刘某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1年。2020年6月,在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再次届满前,湖北某县司法局又向某区法院提交其“患精神分裂症没有缓解”的鉴定意见书,提请再次延长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

某区检察院在专项检察中发现该情况后,要求某区法院作出决定前须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法院提交征求意见后,某区检察院对案件展开了审查、调查,发现并查实刘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监督法院对其收监执行。[1]在此过程中又发现并查实刘某某以离婚方式转移名下房产以逃避财产刑执行问题,监督法院对案件所涉345万元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

某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发现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推动湖北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负责刘某某社区矫正的湖北某县社区矫正监管局局长戴某某渎职犯罪案件,同时自行立案查办负责刘某某案件审判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某区法院时任院长李某某渎职犯罪案件。

二、“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疑点破解

(一)正确把握保外就医适用条件,敏锐发现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6条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对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并未严格依照上述规定把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忽视对罪犯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评判,致使部分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故而对“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须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带着“问题”开展工作。本案中,某区检察院在2020年开展专项检察时发现法院部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未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8条之规定在作出决定前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对具体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罪犯刘某某被浙江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在二审法院审判时“踩点”怀孕生育,从而被暂予监外执行,并在哺乳期届满之际,又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得以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然经询问原案相关承办人,刘某某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并未出现精神异常。某区检察院分析认为刘某某存在伪装精神病逃避收监的嫌疑,在2020年7月书面建议某区法院对刘某某予以异地重新鉴定。

(二)开展多途径调查,揭穿“装病”破绽

对异常“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监督,一般是重新委托做鉴定。本案中,某区检察院发现刘某某患精神病存疑,书面建议法院对其重新鉴定。2020年12月,刘某某在重新鉴定后被诊断为“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无服刑能力”,此次诊断的病情、病因虽与之前“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截然不同,但仍被鉴定为“无服刑能力”。然在此过程中,却发生了刘某某再次怀孕(死胎)的情况,基于其是离异而未再婚,且被诊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情况,当地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但因刘某某及其家人拒不配合,最终未能查清刘某某与何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这些异常情况的出现使得办案组更加怀疑刘某某患病的真实性。为破解困境,办案组转变方向,展开对刘某某行踪轨迹的调查,发现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一百余次飞机、火车出行记录,地点遍布湖北、广东、安徽等多省,还发现刘某某有5次在其前夫陈某的原籍地安徽某县处理车辆违章的记录。为核实情况,办案组赶赴安徽某县调取了相关违章处理资料,确认均是刘某某本人到现场进行的处理。某区检察院又委托湖北某县人民检察院调取刘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核实其上述多次、长期外出均未履行请假手续。某区检察院于2021年1月14日回函某区法院,不同意对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建议收监执行。针对某区法院在2018年、2019年对刘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均未事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违法行为,某区检察院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某区法院在收到监督意见后,于2021年1月25对刘某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未事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违法事实,也书面回函予以接受,并部署相关学习及整改措施。

(三)开展关联监督,揭开“假离婚”真相

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一种“规律”,即问题案件往往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故而对问题案件应有意识的开展关联监督。本案中,某区检察院发现刘某某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后十余天即与陈某登记结婚,而双方在结婚后七十余天即办理了离婚。办案组分析认为刘某某有利用离婚转移财产的嫌疑。经进一步核查,刘某某对法院判处的345万元财产刑确未履行,且某区法院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执行。办案组赶往刘某某离婚地广东某市,在当地检察机关的协助下调取了刘某某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等资料,查实刘某某以离婚方式将名下某处婚前房产无偿转移给陈某的事实。据此,某区检察院在2021年3月向某区法院发出财产刑执行检察建议书,法院随即恢复执行,并于同年5月回函已将案件所涉345万元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

(四)对异常情况以点串线,紧盯背后深层次问题

新时代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要求是主动监督与诉源治理并重,做到“串并研判、深挖彻查、防止就案办案”。[2]本案中,某区检察院对湖北某县司法局在刘某某监管上存在严重失职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背后可能存在渎职犯罪。办案组综合研判后将刘某某的前夫陈某列为重点调查对象。通过调取陈某的通话清单,发现其与负责监管刘某某的湖北某县社区矫正监管局局长戴某某通话次数多、存在非工作时间通话情况;在调取陈某住宿记录时,又发现其与戴某某在浙江、江西等地同一时间入住同一家酒店的情况,从而确定戴某某有渎职犯罪的重大嫌疑。经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协调,某区检察院将发现的的渎职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检察机关。2021年7月湖北某市检察院对戴某某立案侦查,查实其多次接受陈某吃请,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帮助刘某某弄虚作假逃避收监执行,以及刘某某伪装精神病、假离婚的事实。2022年6月戴某某被法院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某区检察院针对某区法院对刘某某量刑畸轻、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情况开展调查,发现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林某某原系浙江某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与时任某区法院院长的李某某关系密切。办案组通过调取林某某通话清单,发现其与李某某通话次数多,且在每年中秋节、春节时段均有异常联系。在此基础上,办案组以刘某某案件量刑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问题为突破口,对法院相关办案人进行询问谈话,获取了李某某违规要求相关办案人员降低对刘某某量刑、违规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直接证据。2022年12月浙江某市检察院对李某某立案侦查,查实其收受刘某某律师林某某的贿赂及请托后违规插手、干预刘某某案件审判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事实。2024年1月李某某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三、办理“保外就医”类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的思考

(一)要综合患病史、日常行为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检察机关对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等,要在对被鉴定人日常行为活动情况全面查证基础上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从形式上审查是否有鉴定资质,更要审查鉴定过程是否规范、结论是否科学合理。特别是当鉴定意见与被鉴定人患病史、既往精神状况等存在矛盾时,要全面深入调查被鉴定人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行为活动,并将鉴定意见与其日常行为表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比对,查明被鉴定人是否存在伪装精神疾病逃避收监的情况。此外,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进行调查和评判,对法院没有提供监外执行期间有无违反监管规定、有无社会危险性等情形的证据材料,仅根据罪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意见就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要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视情依法作出处理。

(二)始终将怀疑精神、侦查思维贯穿其中

刑事执行领域违法犯罪涉及公检法司各执法司法办案的全流程,且浅表性的执行违法行为往往与深层次性的职务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相互支撑,查处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开展此类监督,要有强烈的怀疑精神,对发现的问题绝不轻易放过,运用侦查思维及方法一查到底,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在查清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基础上,抽丝剥茧深挖隐藏在其中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并根据职权分工予以移送或进行查证,最终查实有关司法人员渎职犯罪问题。

(三)依托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形成监督合力

刑事执行跨省域监督案件因判决地与刑罚执行地分别在不同省域,因时空阻隔往往会造成单个检察院监督乏力,从而导致部分罪犯借此逃避刑罚执行。对需要跨区域刑罚执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意识和“集团作战”方式,加强协同、联动,形成检察监督一体化工作格局。上级检察院应当主动发挥业务主导、对下指导、统筹协调等职能,通过提办、交办、督办、共同办理、指定管辖等方式,对监督事项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异地检察院之间在调查取证、督促整治等方面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凝聚协同共治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