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寿
摘 要: 本文以“敦煌法学三人谈”(“三人谈”对话的参加者主要有敦煌法学创立者、兰州大学敦煌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敦煌法学研究会会长李功国教授,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勇教授,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马玉祥教授和笔者)对话中提出的问题为线索,着重就与敦煌法学基础理论构建有关的方面进行了再思考。一是,敦煌法学基础研究,研究什么?二是,敦煌法学的概念系统和理论体系形成对敦煌法学学科的确立至关重要;三是,敦煌法学与敦煌学(敦煌研究)的关系;四是,“季羡林断语”与敦煌法学“三性”特点的形成有无内在联系?五是,敦煌法律学、敦煌法治学、敦煌法理学“三位一体”的哲学基础——中国中道哲学的思考。
关键词: “季羡林断语”; 敦煌法学“三性”特点 ;中道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4.03.01
自2020年前后,兰州大学敦煌法学研究中心和甘肃省法学会敦煌法学研究会成立以来的这几年,笔者思考最多的还是关于敦煌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问题。敦煌法学研究会成立的最初几天里,我在手机微信群“青未了工作室”和“朋友圈”与老友李功国、王勇两位教授就敦煌法学基础理论(重点是学术体系)建构问题有过一番对话交流。
王勇教授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设想:敦煌法学学术体系构建可以是敦煌法律学、敦煌法治学、敦煌法理学三位一体框架。敦煌法理学可与佛教义理结合起来,与经藏、律藏、论藏之“三藏”亦大致对应。
李功国教授回应王勇教授:很有想法,很有创意,可作深入探讨。
笔者的回应:这是个很奇特的创新思维。将敦煌法学与佛教“三藏”搭上关系,进一步就和国际显学敦煌学(敦煌研究)①以及“敦煌遗书”和敦煌地缘这个世界文化符号等都有了连带关系,这样一来,敦煌法学研究的课题可谓十分丰富,范围也扩大许多。
李功国教授认为:法律有两重性、三重性,中国古代也有。敦煌法学就有三重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笔者回应:远的不说,就中国盛唐的太宗李世民“安人宁国”治国理政总方针下的“礼治”与“法治”的互相渗透以及对佛教的崇尚等,有无可能理解为法律多重性(两重或三重)的实践例证?我拿不准,要请教“勇哥”(王勇教授的微信称号)和“青未了”(李功国教授的微信称号)兄指点。这也只是初作思考的一点讨论,愿接受二位批评。
王勇教授回应:您的看法让我深受启发……我们的讨论实际已进入深层次环节了。我很信服您与李老师的观点:敦煌法学有三重性。
笔者作综合回应:早在前年初冬参加甘肃法学会敦煌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时准备了一个发言提纲,后来看没有时间登台发言了,于是发在手机微信群“青未了工作室”,一不小心,手机上找不到了,就请求王勇老师给恢复了全文。这次乘首届全国敦煌法学学术研讨会机会,将原发言提纲充实起来,提供本届研讨会以为交流,恳望与会同仁批评。
一、敦煌法学基础研究,研究什么?
基础研究,这对敦煌法学的概念系统和理论体系构建至关重要。基础研究是什么概念?基础研究对应的是应用研究,而基础和应用相比,基础的作用和意义的重要性显然在应用之上,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基础研究的水平如何,对以后的应用研究关系极大。这也是我们敦煌法学研究面临的很大挑战。据说一百多年前,美国物理学家亨利·罗兰有个演讲,说:为了应用科学,科学本身必须成功。假如我们停止科学的进步而只留意科学的应用,很快就会退化成中国人那样:多少代人以来,他们都没有什么进步,因为他们只满足科学应用,却从来没有追问过他们所做的事情的原理,这些原理就构成了科学。
中国国家发改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副司长年勇曾说:到了一百多年以后的今天,我们改的怎样了?我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是我们看到的现实是我们重大的基础理论、重大的原创核心技术几乎是空白。
中外学者的批评和检讨,看起来有点不留情面,甚或有伤民族感情。但他们的批评实事求是,确实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认真反思。问题的严重性已上升到我们这个民族今后该怎么进步和发展的高度,不可掉以轻心!这对我们做学问、搞科研的人来讲,无疑是一种极大的鞭策和促动。
敦煌法律学、敦煌法治学、敦煌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核心究竟是什么?经过反复琢磨,笔者窃以为就是一个大写的“理”字。这个“理”其实就是事情的所以然——原理,科学的学术体系就是由原理构成的。前些年法学界有学者提出,要把我们的法学放在社会科学视域下进行研究,也就是用社会科学的眼光或视角研究法学,简言之,就是要关注法学的科学原理究竟是什么。著名刑法学家、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的几本成名专著,如《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等,都是“刑法的哲学研究,也可以说是刑法的应然研究、刑法的形而上的研究,它应当遵循的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语言学、逻辑学的研究范式,是采用上述各个学科的方法对刑法这一特殊现象进行研究的结果”[1]。这是陈兴良先生2006年10月出版的刑法学专著《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二版“出版说明”里的说法。他在同年10月出版的专著《刑法的人性基础》第三版“再版前言”里说:
一是,对刑法进行超法条思考,开创了“没有法条的刑法学”的研究范式,与注释刑法学拉开了距离……《刑法的人性基础》是一本没有刑法条文的刑法著作……二是,对刑法知识进行科际整合,拓宽刑法的理论视野。法学知识具有专业性,因而或多或少地疏离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背景。为此,应当打通法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学术藩篱,使法学知识获得更多的人文性与思想性……从而使刑法理论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学术形象。三是,对刑法的本源进行拷问,在人性这一视角中重新观察与拷量刑法,从刑法之所然到刑法之应然,深化刑法的理论研究。
在社会科学大系中,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也就是说,刑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历史已有250多年,应当说是老学科了。这是西方学者的说法。而在中国,法律史学者的说法是,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典型表现在儒家化的律学的兴起与发展。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律学。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巅峰,唐以后逐渐衰落。按此说法,以律学为特点的中国刑法学存在的历史也有2 000多年了。再怎么说,中国刑法学也是社会科学中的古老学科无疑。而到今天,刑法学者还在孜孜研究刑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在哲学层面深入探究其科学原理。不用解释,对任何一个学科进行基础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科学价值是昭然于世的。
敦煌法学研究刚刚起步,尽管已有若干科研成果面世,研究历程也有20多年了,但它的创立者李功国先生在2020年敦煌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的致辞中说:“敦煌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目前这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说实话,当时我是赞成这一冷静的说法的。作为敦煌法学的创立者持这样一个事实求是的态度,对整个学术团队的研究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的主旨就是对基础研究问题的讨论。就是要把关于敦煌法律学、敦煌法治学、敦煌法理学这三位一体的原理讨论出个眉目来,进而能理出概念和理论体系的逻辑系统,我们的初级阶段研究应当说是进展很大了。其实,对敦煌法学的基础研究,王勇教授已有了诸如敦煌法学的“善真美”这一哲学层面的深度思考,并以莫高窟经变画《九色鹿王》本生故事为法理例证,提出了“敦煌法美学”的概念。这无疑是敦煌法学学科构建的破题之说,我们务必予以重视和学术关切。
二、关于敦煌法学的概念系统和理论体系构建问题
这是无论哪个新兴学科都会面临的重大基础理论建设问题,敦煌法学作为新兴学科自然不能例外。但不能操之过急,得顺应人们对一个陌生学科了解和认知的思维规律——由具体到一般、由浅表到深刻、由分析到综合、由归纳到演绎,然后再进行一个序列的认知过程,经过整理和提炼方能理出一些概念、术语之类的东西来。这是一个必然行进的循序渐进过程。有了概念乃至积累成一个系统,研究者就有了明确的方向,接下来的研究在理论系统的构建上一般不会走许多弯路。尽管有先贤圣哲教诲:研究问题(包括学问)不能从定义出发,要从实际存在着的情况出发,这当然很重要;但对一个尚未构建成熟的新兴学科来说,要研究其学问,你连方向都找不准,怎么从实际出发去研究问题?概念及其定义就是方向。
三、敦煌法学与敦煌学(敦煌研究)的关系
李功国先生主编的《敦煌法学概论》一书,笔者虽未拜读过,但从书名选题琢磨,内中一定会对“什么是敦煌法学”给出定义性的概念解读。这是《概论》首当其冲要回答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比如敦煌学专家刘进宝、郝春文两位教授对“什么是敦煌学”给出的定义,对初涉敦煌学的研究者应当说是指引了方向。刘进宝先生给出的定义是:“所谓敦煌学,就是指以敦煌遗书、敦煌石窟艺术、敦煌学理论为主,兼及敦煌史地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2]为刘进宝先生的《敦煌学通论》(增订本)一书作序的郝春文先生给出的定义是:(我在2011年发表的《论敦煌学》一文中,将敦煌学定义为) “敦煌学是以敦煌遗书、敦煌石窟艺术、敦煌史迹和敦煌学理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包括上述研究对象所涉及的历史、地理、社会、哲学、宗教、考古、艺术、语言、文学、民族、音乐、舞蹈、建筑、科技等诸多学科的新兴交叉学科。”[2]
考虑“敦煌学”创立已有多年历史,应当说“名”已经立了,在郝春文先生的定义中如果把“敦煌法学”放进敦煌学研究对象所涉学科之中,与历史学、地理学……社会学、哲学等并列之,当是顺理成章之事。如此一来,敦煌历史学、敦煌地理学、敦煌社会学、敦煌法学等,都是敦煌学(敦煌研究)这一总学科的分支学科。既然敦煌学是一个新兴交叉学科,这一学科特点也会使各分支学科遗传上其基因而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
敦煌哲学创立者、敦煌哲学研究会会长范鹏先生为“敦煌学”给出的定义是:“敦煌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语言学家石滨纯太郎于1925年在日本大阪讲演“敦煌石室遗书”时使用。敦煌学以敦煌藏经洞文物为基础,目前已拓展为研究敦煌遗书、敦煌艺术、敦煌史地和敦煌学理论的专门学科,是20世纪在世界各地兴起的一门为数不多的“以地命学”的国际显学。②
通过以上关于“敦煌学”定义的简介,我们基本了解了“敦煌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对我们定义“敦煌法学”是有帮助的。就是说,以上关于“敦煌学”定义的几种说法,为“敦煌法学”下一个精当准确的定义指引了方向。最基本的就是紧紧围绕“敦煌”这个地方,它已经不是一般行政区划和地理意义上的一个县级行政市,而是精神层面上的世界文化符号。无论是总学科“敦煌学”还是其各分支学科,离开“敦煌”这个特殊地缘关系,就难以成立戴上“敦煌”帽子的什么学科。已有专家研究表明,无论是“敦煌学”还是“敦煌研究”,都是“关于敦煌的学问”③,各分支学科包括“敦煌法学”在内无一不是“关于敦煌的哲学”“关于敦煌的法学”等。笔者窃以为,以上这些就是敦煌法学与敦煌学(敦煌研究)的关系的一个概说。
四、“季羡林断语”与敦煌法学“三性”特点的形成有无联系
中国传统学术大师,敦煌、吐鲁番学家季羡林先生说过一番经典话语:
世界上历史悠久、地域广阔、自成体系、影响深远的文化体系只有四个:中国、印度、希腊、伊斯兰,再没有第五个;而这四个文化体系汇流的地方只有一个,就是中国的敦煌和新疆地区,再没有第二个。
这就是被学界广泛称颂的“季羡林断语”。它告诉我们一个信息:敦煌文化是一种在中原文化主导下的多元开放文化,其中融入了不少来自中亚、西亚和我国西藏、青海、蒙古等地的民族文化成分,呈现开放、多元、包容等“三性”特点。这“三性”正好代表了人类文化的美好未来。[3]我们现在研究敦煌法学,不能不关注敦煌文化的“三性”特点,这是题中应有之义。什么叫有学术水平和质量?学术成果把握敦煌法学“三性”特点(遗传有敦煌文化固有的“三性”特点之基因)并突显之,就是有水平、有质量。这是“人无我有”的独特之处。
“季羡林断语”还告诉我们:文化体系具有民族性,这是人所共知的;而且“断语”提到的四个文化体系对应的中国、印度、希腊、伊斯兰,本就同时对应了这四个文明古国各自所有的民族。所以,说文化体系具有民族性,这个逻辑是可以成立的。
“民族的,也是世界的。”这个“世界的”和“人类的”概念似应是等义的,如果这个逻辑能够成立,则中国、印度、希腊、伊斯兰四个文化体系就具有了全人类性。这样,我们可以逻辑地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融合了四个文化体系的敦煌文化自然就具有了全人类性。那么,开放、多元、包容作为敦煌文化的“三性”特点也就必然地具有了全人类性。
二是,敦煌法学的“三性”特点是源于敦煌文化“三性”特点而来的,因此敦煌法学也自然地超越了国界和敦煌地域,而成为具有全人类性的世界法学。它和敦煌学(敦煌研究)一样,将有可能成为国际显学。当然了,这一学术地位的国际认同,就敦煌法学来讲还需要时间。这一过程也许是很漫长的。
三是,就学问意义上讲,无论是敦煌学(敦煌研究)这个总学科,还是包括敦煌法学在内的所有分支学科都是学问无疑。既是学问,就是无国界的。正如中国近代学术大师王国维先生批评一些人在学问上的“生分”陋习时说:
学问之事,本无中西。彼鳃鳃焉虑二者之不可并立者,真不知世间有学问事者矣!
此批评不可谓不尖锐也!主张学问不分中西,充分说明凡学问本就具有全人类性。而一门学问一旦具有了开放、多元、包容这些特点,很自然地就超越了国家和地域局限,加之这三个词的词义本就敞开胸怀拥抱了人类世界。那么,具有了“三性”特点的敦煌法学缘何不是人类世界的学问呢?
四是长此以往,在“以阶级论是非”为特征的“左”倾教条主义理论环境下,不仅是对学问分中西问题,还动辄给西学戴上“资产阶级”的帽子。20世纪50-60年代,在高校法律系将西方法理学课程冠名为“资产阶级法学批判”,这是当年我等在北大法律学系亲身经历过的事情。在那时,谁敢讲“敦煌法学具有全人类性”这样的提法?那太放肆了吧!斗转星移,我们这个岁数的人活到了21世纪的今天,真是活在了学术的幸福时代,没有理由懒惰和怠慢学问事。
五、敦煌法律学、敦煌法治学、敦煌法理学“三位一体”的哲学基础——中国中道哲学的思考
一个学科体系的构建,基础理论是基石;而这个基石是怎么形成和稳固起来的,学者们大凡都是在哲学层面上予以回答的。在我认识的法律学人群体中,他们的法学基础研究最有成就的不是对法条的精微注释和对法律现象的精彩解读,而是义理的哲学诠释和阐发。北大法学院的刑法学和犯罪学专家陈兴良教授是一位多产的学者,他出版的几部力作如《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等,按他自己的话说是“没有法条的刑法学”“没有刑法条文的刑法著作”(见《刑法的人性基础》第三版“再版前言”)。其实,从书名选题就知道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的哲学思考和研究的科研成果。只不过中西哲学对人性的界定是有差异的,中国哲学讲人性是伦理层面的,即人性的善恶之争;西方哲学讲人性,是哲学层面的,即“性之善恶虽然是一个与人性有关的问题,但人性研究主要集中在理性与经验之争,即人到底是理性的还是经验的,这个问题成为西方人性论的永恒主题,它不仅影响到世界观与方法论,而且是一个科学的基础。”[4]
这又引出中西哲学的差异问题。既然中西学问皆学问,搞清楚彼此的特点所在,对我们研究敦煌法律学、敦煌法治学、敦煌法理学“三位一体”的哲学基础,特别是对中国中道哲学的思考是有助益的。中国现代著名哲学家、哲学史家张岱年教授(1909-2004)曾说:
世界三大哲学传统,由于自然环境的不同,社会生活的差异,因而各有特点。这是人所共知。例如中国长于整体思维,西方长于分析思维,而印度则以否定思维为特点。但这是从总体来讲的的。西方亦有重视整体的思想家,中国亦有重视分析的思想家。然而中西印的哲学传统各有特点,仍是应肯定的。[5]
中国哲学长于整体思维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对天人关系的关注。“天”是什么?宇宙大自然谓也。如何处理好天人关系,也就是人与宇宙大自然和谐相处。靠什么能做到呢?就是一个大写的“道”,其重要性和意义,《论语》说得很明白。孔子讲了一句极其重要的话:“朝闻道,夕死可矣!”张岱年先生总结道:“西方哲学旨在‘爱智,中国哲学志在‘闻道。不论‘闻道与‘爱智,都是追求真理。”[5]其实,在古代中国人的心目中,“道”就是真理。具体讲,就是“中和之道”,也就是《礼记·中庸·天命》里说的一番道理: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喜怒哀乐,乃人性的情感或者情绪的一部分,没有表现或者发泄出来,叫做“中”;表现或者发泄出来但能予以合理节制,叫做“和”。“中”是天下最大的根本所在;“和”是天下最普遍通行的真理。做到了“中”“和”,不偏不倚,不走极端,宇宙大自然和人类就可以各安其位,恪守本分,整个宇宙和地球生命就可以和谐地生存和发展了。这难道不是中道哲学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吗?
不管是中国中道哲学还是西方古典哲学,尽管彼此存在着各有特点的差异,但它们在很重要的方面具有了共同点,那就是都离不开对“人”的研究。对“人”的研究其实就是对人性的研究,古今中外的哲学和哲学家在这一点上概莫能外,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中道哲学是整体思维,西方哲学是分析思维,印度哲学是否定思维;中国中道哲学追求的是天人关系的整体和谐,即“天人合一”;西方哲学追求的是“理性的人”。正如陈兴良先生在《刑法的人性基础》(第一章“导论”)中讲的:
柏拉图对人性问题作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人性三分论。柏拉图认为,人是由肉体和灵魂构成的,人的灵魂分为三个部分,即情欲、意志和理性。灵魂是这三个部分或因素的结合体,其中每一个因素都在个人生活和行为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三者之间有着一定的等级统属关系:理性最高,意志次之,情欲最低。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人的灵魂中存在着三种因素,即感受、理智和欲望,或者说,灵魂具有非理性部分和理性部分。……无节制的人在冲动之下,就会违背理性。……那些能节制的人、勇敢的人,其灵魂部分是合理性的。
我们综合中国中道哲学的“中和之道”与古希腊哲学家拍拉图、亚里士多德理性主义思想,对世间发生的人事现象作出一些简单的分析是很有意义的。人为什么会犯罪,社会上为什么有犯罪现象发生;世界上为什么会发生战争,自从人类有了国家存在的历史以来,几乎是无国不战?答案并不复杂:人性扭曲了。人性为何扭曲?人之情欲的无节制冲动,突破了理性底线,人之兽性即非理性部分疯狂起来,各种恶、坏事,乃至利益争夺的战争就发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动者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等等,他们的非理性情欲扩张到了妄想几个月就征服世界!
中国自春秋战国以后的两千多年,在以儒家中道哲学文化主导下的中原王朝从未对周边国家发动过侵略和征服战争;相反的是饱受列强侵略和掠夺战争的欺侮蹂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历届国家领导人正大光明地向全世界宣告:崛起的民主、富强、自由、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中国永不称霸!力主世界多边主义,国无大小,地位平等;在处理国际关系和外交事务上,坚决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21世纪20年代的今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向世界郑重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完全彰显了中国中和之道哲学的核心价值观。承认和尊重对方存在的价值,是中道哲学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美国霸权主义者信奉的是利已主义、实用主义哲学,它在国际事务和国际关系的处理上,从骨子里都是单边主义,绝不可能接受我们提出的“合作共赢”“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样的政治理念,它们只会坚持单赢;它时刻都在警惕失掉世界霸权地位;这是连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都早已提醒我们严重注意的忠告。
中国中道哲学倡行的是凡事有度,不走极端,其核心价理念就是两个字——“中”“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虞愚先生(1909-1989)提出:
科学求真是理智遍事,艺术求美是感情遍事。执其两端,性质迥异;合其两端,树立一圆满之人生,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分割不得。[6]
“中国化”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提法。那么“中国化”到底是个什么概念?我想学术界会有仁智各说,这其实很正常,当尊重之。以笔者之见,主要是哲学文化层面上思考,就是中和之道。例如:关于中国盛唐的缔造者太宗李世民杀兄夺位事件,在“敦煌遗书”S.2630《唐太宗入冥记》中有曲折的反映。“玄武门之变”的真相在唐代是讳莫如深的,但《唐太宗入冥记》(以下简称《入冥记》)则巧妙地让冤魂在冥司诉讼。它将人世间的徇私舞弊丑剧移在地狱演出,让至高无上的皇帝也向司命判官营私行贿。[2]
在唐太宗一生中,杀兄是件亏心事,《入冥记》利用这件事降低太宗的威望,迎合了武则天的政治需要,故撰写时间当在武则天以周代唐之初。由此可见,《入冥记》是一篇在佛教果报掩护下谴责唐太宗的政治小说。如果我们进而根据史书记载的自相矛盾之处利用私家石刻(指“敦煌遗书”P2640《常何墓碑》)等可靠资料,了解“玄武门之变”的真相,更可发现,《入冥记》在洗掉史书对“玄武门之变”的涂饰方面有着极大的帮助。从这一点来讲,《入冥记》已不再是单纯的民间故事,而成为具有很高史学价值的重要文献。[2]
《入冥记》虽然属于小说家言,其主要内容也不是讲“玄武门之变”,但它与敦煌写本《黄仕强传》一样,“都是中国化了的富有民族特色、带有浓烈时代色彩的文学作品,它们一定要反映某一时期中国社会的现实。”[2]
以上文献史料援引,是敦煌学家刘进宝先生和敦煌吐鲁番学家柴剑虹先生据“敦煌遗书”的文献史料,对唐太宗李世民作为“玄武门之变”的发动者所作的“中国化”的历史分析和处理,也实际是对作为中国封建帝王群体中的一代杰出明君、中国盛唐的开创者李世民政治隐私的一个历史表露,总体上中道地还原了真实的李世民。
注释:
①对“敦煌学”一词的使用和提法,在学界并非没有异议,最近笔者听到了不同声音。前不久,笔者与敦煌研究院文献研究所原所长马德博士的访谈中,他说了下面一番话:“敦煌学”这个概念不科学,但具体到敦煌的每一门分支学科,如敦煌文学、敦煌哲学、敦煌佛学等,都是可以成立的。“敦煌学”只能是关于敦煌的学问,不是学科。所以叫“敦煌学”不准确。“敦煌学”译成外语还是叫“敦煌研究”。鉴于“敦煌学”名称已约定俗成,且已成为“以地命学”的世界显学,理当尊重其存在的价值。笔者取包容态度,故括注了“敦煌研究”这一科学提法。
②参见范鹏:“藏经洞的发现与敦煌学的兴起:20世纪中国哲学应当关注的重要文化现象——兼论中国现代哲学研究领域的再拓展”,2014年5月中国现代化哲学深圳研讨会,发言提纲。
③此说法,为2019年冬笔者与敦煌研究院文献研究所前所长马德访谈中,由马德博士提出。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出版说明.
[2]刘进宝.敦煌学通论(增订本)[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9:自序、1366、368、368.
[3]范鹏.冯友兰通论佛学对敦煌哲学研究可能的启示[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9(6):23-30.
[4]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第三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
[5]刘培育.中国古代哲学精华 [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张岱年序.
[6]刘培育.虞愚文集(第一卷)[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