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结合”视域下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

2024-07-01 08:54刘水静褚晶晶
江汉论坛 2024年6期
关键词:两个结合

刘水静?褚晶晶

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智慧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浸润滋养下,中华法治文明呈现出延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等突出特质;其中蕴含的德法共治、以民为本、贵和无讼、明德慎罚、援法断罪、矜老恤幼等观念原则具有超越时空的恒久价值,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深相契合,构成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宝贵文化资源。坚持“两个结合”赓续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坚持党的领导,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领导权,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主体性,注重交流互鉴,提升法治中国实践的文化影响力。

关键词:“两个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明;文化主体性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新时代以来我国文化建设的实践进程研究”(2024JZDZ016)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4)06-0071-06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在法律理论和实践领域长期探索形成的智慧结晶。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论述,并作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要部署。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1)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立足当代实践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从“两个结合”视域出发,准确理解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深刻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契合性,着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有助于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铸牢坚实的文化支撑。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塑造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包含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丰富独特的价值理念、代有兴革的成文典籍等诸多元素。这些宝贵元素的形成发展,深刻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演变历史及内在规律,塑造了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应时而变、团结集中、兼收并蓄、和合共生的鲜明品格,展示出中华法治文明具有的延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等特征。

(一)源远流长:中华法系的悠久历史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延续性

从时间的延续性来看,中华法系的源头最早可追溯到中华民族尝试自我治理的实践,并在数千年历史中持续发展。古代“法”字写作“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2)。象形字的表意特征显示出早期社会的“法”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包含审判、裁判、刑罚等环节,已经具备相对完整的运行机制。《尚书》中关于皋陶制刑、洪范九畴的记载,亦可佐证中华法系源远流长的悠久历史。中华法系源起于三代,形成于秦朝,经过汉晋时期的接续发展,在隋唐时期逐步定型成熟,随后在宋、元、明诸朝不断完善。清末以降,中华法系一度遭逢巨变、日渐衰微,彼时的仁人志士主动对中华法系进行现代化革新续造,其中具有时代价值的积极因素经过转化发展仍在发挥重要作用。正是中华法系数千年间不曾中断的持续演进所展现的连续性与坚韧性,使其成为世界范围内,历史最为悠久、延续时间最长的法系之一。

从内容的延续性来看,中华法系旺盛的生命力集中体现在历朝历代法典内容纵向传承、沿袭不绝的发展轨迹之中。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系的法典化运动中举足轻重。“秦汉两律虽相环接,且各有其兴革,而两律骨干之所寄者,则皆李悝之法经也……魏晋两律虽相继续,且各有其特质,而两律所取为蓝本者,则皆汉律也……是汉律之精神,更直接延续于北魏,而又为唐、宋、明、清律之太祖也。”(3)可以说,秦汉以降,历代法典均以《法经》为源头,在总结前朝法律实践利弊得失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直至《唐律疏议》全面展现出封建时代法典的最高成就。中华法治文明正是在中华法系的延续发展中塑造并强化着自身的文化主体性。

(二)应时而变:治理思想的适时调整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创新性

“中华文明是革故鼎新、辉光日新的文明,静水深流与波澜壮阔交织。连续不是停滞、更不是僵化,而是以创新为支撑的历史进步过程。”(4)从中华法系的发展特质审视中华法治文明的连续性和生命力,就会发现创新性亦构成中华法治文明的内在重要特性。纵观历史,历代王朝统治者大多善于以史为鉴,不仅总结前朝治理的经验教训,还结合变化着的社会现实革故鼎新。正是这种勇于创新的精神支撑着中华法治文明千年不衰的连续性。

周初统治者在推翻殷商统治之后,创造性地提出以德配天的治理思想,将政治德行作为统治合法性的基础,要求统治者重视德治、慎用刑罚,中华法系的德治观念由此确立。面对诸侯割据、战乱不休的局面,秦国统治者意识到道德教化无法迅速实现国富兵强的现实诉求,于是推行以法治国的模式,以繁密、刚性的法网强化统治,这一变革对中华法系基本形式的确立有开创性意义。秦朝建立后,统治者采用郡县制强化中央权力,并对臣僚实行“循名责实”的监察机制,对民众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化机制,为后世法治模式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形式上的基础。西汉初年,基于秦朝因暴政而二世倾亡的教训,统治者转而采取无为而治的理念。其后,诸侯国势力威胁中央治权,统治者为加强中央权力又对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进行重大调整,采行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学说由此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意识形态,“法律之儒家化”(5)成为中华法系的演进趋势。中华法系创立和发展过程中的几次调整,都选择性地过滤掉前朝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并适时校对相应的指导思想,这体现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强调法与时转、治与世宜,注重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更新既有法律制度,在革故鼎新中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社会治理规律。

(三)团结集中:大统一的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统一性

中华文明是多元一体、向内凝聚、团结集中的大一统文明。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短暂的割据局面和分裂状态,但统一的中央权力归属、集中的治理制度设计,始终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主流,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坚持六合同风、九州共贯的观念内核。

“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6)“大一统”一词虽然汉初才正式出现,但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早在周朝已经形成。西周以分封制确立了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天下的疆土与万民皆在天子的统治之下,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体现了早期的大一统思想。这种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思潮,如儒家的“王天下”、法家的“兼天下”、墨家的“尚同”、杂家的“执一”等,都反映了当时社会各阶层对团结统一、和平稳定的美好期待。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朝推行书同文、车同轨、量同衡、行同伦的律令规范,标志着大一统的思想观念开始具体化为皇权一尊、疆域一统的典章制度,通过横向上诸权归一元、纵向上诸权归上级的权力配置,将国家权力归于中央,为塑造中华文明的统一性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在体系化、制度化的规范塑造和影响下,大一统观念深深嵌入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之中,各民族自觉承袭中华法系诸权归一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塑造并推动了华夏大地各民族的融合与团结。

(四)兼收并蓄:价值理念的多元融合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包容性

中华法系的价值理念主要来源于儒家,同时兼采诸家学说精华。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法系的指导性思想,本身就是在与法家、道家、墨家等诸子百家的交流碰撞中形成的,包容性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特质。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在吸收法家、阴阳五行家等学说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儒家思想的内涵。汉朝以后,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不断吸收、整合其他流派思想,使得其价值观念体系在融合中不断发展。如《唐律疏议》中“十恶”重罪源于佛教“十恶业”观念等(7)。除此之外,中华法系在规范体系的发展方面也秉持包容性原则。在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中,中华法系以律为核心,以令、格、比等为补充,同时不断吸收乡规、民约、习俗、惯例等不同形式的规范,以诸多社会行为规范补充国家法律规范,协调不同规范体系以跟上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从而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有效互动。

(五)和合共生:周边国家的主动继受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和平性

一个法律系统若要被称作法系,不仅要具备自身的鲜明特点,而且还要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承认和接受。法系的形成途径可以分为强制力途径与非强制力途径两种。强制力途径即是用暴力手段推行自己的法律,以之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形成法系的途径。非强制力途径是用和平方式输出自己的法律,使其他国家自愿接受、输入而形成法系的途径(8)。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石,相较于结构严谨、条例清晰的成文法,判例法是无序的、分散的、不连贯的,历史上鲜有国家主动地学习、模仿、移植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在早期阶段主要依靠英国以武力在殖民地强制输出法律制度的方式扩充成员国。与之相比,中华法治文明从来不搞“强加于人”或“霸权殖民”,而是始终秉持和衷共济、协和万邦的理念,以和平方式推动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东亚诸国在法律比较的过程中,高度认可中华法系的先进性,主动自觉地学习、模仿、移植中华法系的理念、典章、制度等内容。中华法系自汉唐以来,影响力便扩及域外,通过和平方式传入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在东亚地区形成了东亚法律文化圈。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理念彼此契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9)这为我们深刻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及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理念的内在契合性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原则相互契合

“出礼入刑”的传统起源于西周,要求统治者在国家治理中要综合运用礼与刑调整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荀子多次强调“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10),强调统治者既用礼乐道德教化百姓,又用法治手段维护秩序。汉朝初期的统治者将德法合治思想制度化、规范化,儒家道德观念通过“引礼入法”、“引经注律”等“法律之儒家化”方式,成为国家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司法的重要准则。经由魏晋的融合发展与创新探索,中华法系至唐代实现了德治与法治的高度融合,《唐律疏议》开篇即阐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尤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体现着中华文明长期坚持的独特治理传统。

德法互补互用的治理模式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德治与法治必须二者并用,不可偏废,提出“法是他律,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11),“法安天下、德润人心”(12),“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13)等等。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高度重视道德对法律的滋养作用,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将道德理念纳入法律体系中;注重发挥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道德关切,以法治力量引导向善向上。

(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与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相互契合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源远流长,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文化根脉。千百年来,中华先哲倡导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民、敬民、爱民、保民的民本理念。在我国古代法律实践中,民本思想亦有着深刻烙印,例如中国古代有关土地、水利、赋税等方面的立法,很多内容都着眼于保障民生,又如“路鼓”、“肺石”诉冤制度为受到错误定罪的人提供救济途径,等等。

在传统民本思想深刻影响下,明末清初的知识分子清晰地看出王朝更替、国家兴亡的根本在于民心向背,明确提倡将民众置于国家社稷的主体地位。清末民初之际,人们又逐渐认识到传统民本理念与现代民主价值的内在关联,肯定人民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以民为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具有高度的契合性,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法治根基在人民的重要思想来源。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将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视作法律权威的来源。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将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秉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努力“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14)。

(三)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相互契合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追求的理想社会的重要特点是天下为公、和睦和谐,这种理想在传统法律理论和实践中体现为对“天下无讼”的不舍追求。这种贵和、无诉的朴素观念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道德大大发展、法律渐趋消亡的思想存在文化精神上的内在关联,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有深刻借鉴意义。

无讼理念在古代中国法律实践中发展为独具特色的纠纷调解机制,与当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相通之处。一方面,在纠纷化解层面,注重用道德教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古代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了生产生活环境相对闭塞的熟人社会,适宜用道德教化的方式唤起人们的情感共鸣进而平息争议。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将德治融入法治中构建和谐社会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追求。另一方面,在治理效能层面,注重发挥基层地方共同体的自治功能。古代中国社会依靠宗族、家族、村落等基层治理单位进行民间调处,把纠纷化解在基层,与当代诉源治理制度相互契合。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15),强调要在法治实践中“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16)。在此理念指引下,基层法治实践中总结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模式,形成了及时掌握、及早化解社会矛盾的诉源治理制度,是传统无讼理念在当代法治实践中的继承和发扬。

(四)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与以法治保障人权的不懈追求相互契合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礼记》有载“古之为政,爱人为大”,“爱人”是传统中国政治理念和实践所坚持的重要原则,具体到法律领域便是慎刑思想。西周时期周公提出“明德慎罚”,主张在国家治理中要以道德感化人民为先,慎重地使用刑罚。春秋时期孔子反复强调德教、德治,主张慎罚、慎杀,《论语》“不教而杀谓之虐”、“子为政,焉用杀”等论述不仅承袭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也萌发出此后中华法系延续数千年的“德主刑辅”思想,这一思想经由汉代儒者相继阐发直接融入汉代及后世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

古代统治者在慎刑思想指导下构建出一套司法权力运作制度以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这与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中保障人权的制度建设相互契合。一方面,生命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是古代人权理念的主要内容,在传统刑法中以废除肉刑、慎判死刑等方式被特别保护。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亦突出强调“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17),发展出认罪认罚从宽等富于中国特色的法治创新举措。另一方面,横向来看,古代法律设计了多方参与案件审理的会审制度和以专门监察机构监督案件审判的监察制度,与现代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监察制度互相呼应。纵向来看,传统慎刑思想还体现在分级审判制度以及复核制度尤其是死刑复核制度之中,这与现代审级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一脉相承。

(五)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与法治中国追求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相互契合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可追溯至先秦。《尚书·吕刑》有载“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其刑其罚,其审克之”,即强调对违法犯罪行为要谨慎地查明事实,严格地依法惩处。该观念在中国古代司法过程中不断发展,秦汉时期体现为严格守文,魏晋南北朝时期体现为律法断罪,隋朝时期开创性地提出了断罪必须“具写律文断之”,唐朝时期首次明确了罚当其罪,要求罪责刑相适应、相均衡(18)。可以说,援法断罪是司法适用的形式要求,罚当其罪是司法实践的实质追求。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理念超越了冰冷的形式理性,成为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追求公平正义的理论资源。一方面,援法断罪作为古代刑事司法的裁判原则,要求裁判者引用具体法律条文裁断案件,如果没有可供直接或类推适用的法律条文,可将概括性禁律作为兜底手段(19),对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罚,这与现代司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互契合。另一方面,援法断罪的目标是实现罚当其罪,这与现代法治中国建设追求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相互契合。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致力于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和保护弱者的人文关怀相互契合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来倡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矜老恤幼的传统美德在传统法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弱者的保护。古代法律中的这种恤刑原则主要针对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这类基于生理原因的弱者,他们在审讯、量刑等方面可受特殊对待。即使罪犯本人并非弱者,如果执行刑罚时关涉到弱者利益,也要予以区别对待,例如存留养亲制度就是对家中老者无人赡养的罪犯,暂缓执行刑罚。

保护弱者的人文关怀蕴藉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流传至今,为现代法治中的弱者保护提供了文化滋养。一方面,恤刑原则中对弱者的保护蕴含了实质平等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人”,从来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现实的人”。在一般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差别待遇的方式,给相对弱者以更高强度的保护,这才是实质的平等。另一方面,恤刑原则为保护当代社会转型中产生的社会性弱者提供了经验借鉴。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由于阶层分化而被边缘化和隐匿化的社会性弱者,这类人群在社会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现代立法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保护弱者的基本理念,对弱者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并设立专门机构开展保护工作,丰富了恤刑原则的实践形式。

三、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有历史继承性,但这种继承性不是原封不动、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在新时代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实践中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一)坚持党的领导,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领导权

近代以后,在西方列强侵袭下,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法治文明遭遇严峻挑战。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才得以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得以在赓续多元一体的大一统格局中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定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领导权,既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人民心之所向。

其一,抵制错误思潮,始终坚持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一段时期里,受西方资本主义错误思潮冲击侵蚀,党在法治领域的文化领导权存在被虚无化和边缘化的风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20),并一针见血点明“‘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21)。我们要旗帜鲜明地抵制和批判西方错误思潮,高度警惕西方国家通过文化渗透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坚决反对照抄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不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

其二,做好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积极认同和拥护党在法治建设领域的文化领导权。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广大民众积极认同党对法治建设的文化领导权。要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等不同内容和形式的普法宣传和文化教育,将党在法治文化建设领域的思想、观念、主张以一种易于接受的阐释方式传导至群众的心理世界,为广大人民群众主动认同和自觉遵循。

(二)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主体性

如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发展,使其在当今中国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是加强法治中国文化建设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回答并解决这一课题,既要坚定文化自信心,辩证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也要增强文化主体性,以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激活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基因。

第一,辩证看待传统法律文化,确立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高度自信。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古代法治实践基础上形成发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面是消极的、不利于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糟粕内容,例如等级观念、特权思想等。传统的历史越悠久,这些因素就越保守,负面影响就越大。另一面是积极的、至今仍有生命力的精华内容。这些宝贵元素历经数千年演进,深植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内化为中华儿女的思想观念与道德理念,构成了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有益滋养。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不同方面,既自觉摒弃其中的糟粕因素,也自信继承其中的积极因子,是坚持“两个结合”加强当今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前提。

第二,自信引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一方面,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意义加以完善拓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源泉,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价值的现代诠释。另一方面,营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浓厚社会氛围。大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乡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节庆文化,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大众文化相结合。

第三,在传承与更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构建坚守马克思主义立场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文化主体性,就要根据时代要求,整理并更新中华法系中所蕴含的精华内容,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加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构建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立场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指导,在东西方思想理论交流中展示“自主”的文化形象。

(三)注重交流互鉴,提升法治中国实践的文化影响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22)全面对外开放背景下加强法治中国文化建设,要提炼展示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理念,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充分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

优化内容供给,提炼展示法治中国建设中蕴含的优秀价值理念。让世界更好地了解法治中国,让法治中国更好地感染世界,不仅要让世界知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价值、民族意义,也要让世界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的传承和创新。要用自己的话语清晰地向国人、向世界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实践,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何融入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法治中国故事及其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拓展平台手段,增强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国际传播实效。一方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在区域合作中发挥法治文化对深化合作的作用,推动合作国家开展法治文化交流,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理念、制度经验、治理智慧融入重大法律问题研究中,为打造更多更好的国际公共产品提供有力的法治文化支撑。另一方面,适应国际传播新形势,设计多层次的立体传播矩阵。充分运用新兴媒体、新兴技术、新兴终端等高新技术,更新和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手段和形式,根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内容创作覆盖展览、演出等数字化、复合化的文化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人民的需要,使海内外受众真切地感知中华法治文明的发展脉络,感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魅力。

注释:

(1)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2)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廌部》。

(3)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2—33页。

(4) 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

(5)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80页。

(6) 《公羊传·隐公元年》。

(7) 张海峰:《唐律“十恶”一词的佛教渊源》,《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8) 王立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下的中华法系》,《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3期。

(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90页。

(10) 《荀子·强国》《荀子·天论》《荀子·大略》。

(11)(12)(13)(14)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1、165、165、229页。

(15)(16)(20)(21)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17)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求是》2022年第12期。

(18) 刘晓林、卢一诺:《“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思想渊源与制度表达》,《人民检察》2023年第2期。

(19) 李梓睿、李栋:《“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历史演变与司法功能实现》, 《检察日报》 2023年12月5日, 第3版。

(22)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63页。

作者简介:刘水静,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湖北武汉,430072。褚晶晶,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73。

(责任编辑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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