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是衡量法学教育的重要指标,囿于各种投入的不足,地方高校在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建设过程中更关注本科教育的国际化,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为满足高级涉外法治人才的市场需求,针对宏观和微观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地方高校应当从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师资建设等方面进行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建设。
关键词: 地方高校;研究生法学教育;国际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 G64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9052(2024)06-0185-03
引言
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够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涉外法治队伍是党中央关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600余所高校开办了法学专业,其中超过290所高等院校(含研究机构)可以招收法学研究生,其中绝大多数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能否满足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高校法学院系能否勇挑重担[1]。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所谓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是指法学教育的对外开放,表现为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教学内容、方法等与国际社会接轨[2]。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资源投入分布极为不均衡,法学教育国际化建设主要集中在本科阶段,而地方高校因教育投入更为有限,在这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法学教育国际化建设集中在本科阶段可以更好地提高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数量,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无法满足我国对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的进一步需求。提升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层次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地方高校理应成为涉外高级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对地方高校而言,如何在教育资源投入有限的前提下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水平是始终是绕不开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面临的问题
(一)宏观上国家、市场与高校尚未就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形成清晰的目标定位
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是一个事关我国培养的涉外法治人才能否满足我国需求的全局性问题,宏观层面上需要国家、市场和高等院校之间的交流互动与正向反馈。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最终目的是满足市场需求。国家层面应当促进高等学校与市场主体密切合作,持续推进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以满足市场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从实践效果上看,国家、市场与高等学校之间尚未就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形成清晰的目标定位。
从国家层面来说,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2月2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在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和推进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两个方面涉及到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但至今仍未出台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顶层设计,更不要说法学研究生教育等国际化了,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缺乏保障机制和推进措施,特别是缺乏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标准和评价体系[3]。
从市场层面来看,市场主体对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重视不足,未能对高等学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形成正面反馈,同时市场中的涉外法治人才需求单位对高等学校的法学研究生国际化建设,特别是地方高校的法学研究生国际化建设缺乏足够参与。政府涉外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律师事务所与地方高校的互动随意性强,缺乏系统安排,涉外经济较弱地区的地方高校尤为突出。
从地方高校层面来看,各高校对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存在单打独斗、各自为政、为国际化而国际化的情形,具体表现为教学语言英语化、教学内容西方化、教学师资外籍化、教学活动精英化等,而由于地方高校投入不足,在缺乏顶层设计的情况下,各地方高校只能把资源投入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不能较好地根据市场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精准培养,为满足国际化考核指标要求的意味浓厚。
(二)微观上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偏低
1. 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封闭僵化
由于地方高校教育资源的投入有限,其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封闭僵化,以培养通晓国内法的法治人才为主,其人才培养模式中欠缺国际化要素,即使是针对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也无法提供足够的国际化资源,致使绝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法治人才无法满足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地方高校封闭僵化的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加剧了法治人才结构性过剩的问题。
2.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过于陈旧
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缺乏革新,对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考量不足,一份培养方案常年保持不变的情形屡见不鲜。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国际化程度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纯外语或双语课程开设数量偏低,绝大多数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专业中除了语言课程外未开设任何双语或纯外语专业课程;第二,提升国际化水平的实践性课程匮乏,很多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中未设置统一的实习课程;第三,促进域外交流的激励性安排不足,很多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研究生参加域外的学术会议、进修课程、交换生计划不鼓励、不支持、不反对,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未有针对性安排。
3.法学研究生教育师资国际化程度偏低
法学研究生教育师资的国际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地方高校囿于经费限制很难聘请到高水平的外籍师资,甚至也很难聘请到具有留学经历的研究生师资。据不完全统计,山东省法学院系中拥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师资比例中位数为48.18%,拥有留学经历的研究生师资不足10%,外籍教师数量更可以忽略不计。
4.培养对象的国际化程度偏低
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虽然是法学教育的主体,但绝大多数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水平不高,在法学学科评估中难以出彩,很难吸引高水平的生源报考地方高校,更不用说招收外籍生源了。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构成中第一学历来源于地方高校居多,绝大多数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鲜有参加域外交流的经历,国际化经历不足。
5.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评价指标过于僵化
教育主管部门对地方高校的考核中涵盖了国际交流与合作育人情况,如学校当年度普通全日制在校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和三个月以上域外学习实习经历以及来华三个月以上国际学生的比例,各地方高校对各所属院系的研究生教学考核中基本上延续了教育主管部门对地方高校的考核体系。此教育评价指标并未根据不同高校的特点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一刀切式的考核要求严重影响了地方高校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的积极性。地方高校无论如何努力,也很难达到中央高校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二、提升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
(一)宏观上明晰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是一个地方高校或地方高校所在区域单打独斗的选择,而是从国家顶层到地方高校的一项战略工程。国家层面上,要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立场上,全面考虑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从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高度和服务于我国国家需要的高度去进行系统化顶层设计,特别要设计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政策。政策引导上要区分中央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量力而行,实现有区别的国际化,特别是设定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认定标准和支持政策,在做法上可以参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推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对列入计划的法学研究生国际化培养进行精准支持,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不应当成为阻碍计划外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障碍。
从市场层面来看,市场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才是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国际化的根本动力。我国需要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的力度,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随着外向型经济体量的进一步提升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市场对高级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量必然会相应增加,高级涉外法治人才需求量的增加会推动各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增加法学研究生国际化的投入,而市场中的涉外法治人才需求单位也有更大的动力参与到地方高校的法学研究生的国际化建设进程中,对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形成正向反馈。
从地方高校层面来看,应当摒弃为国际化而国际化的做法,确立以国际化为中心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丰富国际化办学的形式,秉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实现从传统封闭办学理念向现代开放国际化办学理念的转变。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国际化理念应侧重于培养实务型高级法治人才,但也不能完全忽视研究型高级法治人才的国际化培养。实务型高级法治人才培养是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主体,研究型高级法治人才的国际化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支撑。
综上,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使国家、地方高校与市场合力,形成国家政策引导、市场需求拉动、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建设满足的人才培养新格局。
(二)微观上因地制宜地提升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
1.推行精英式培养的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
传统封闭的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但由于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国际化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绝大多数地方高校缺乏足够的资源投入,因此只有国际化做的比较好的地方高校才有能力持续发力,而现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侧重于精英式培养[4],地方高校培养实务型高级法治人才的研究生专业,因人数较少而更容易采取精英式人才培养模式,精英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便于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列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地方高校应当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市场的需求,选择最适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如山东半岛和吉林地区的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可选择侧重于涉韩国、日本法治人才的培养,黑龙江地区的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可选择侧重于涉独联体国家法治人才的培养,广西、云南地区的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可选择侧重于涉东盟法治人才的培养,宁夏地区的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可选择侧重于涉阿拉伯地区法治人才的培养。
2.全面系统地修订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是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指南,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的提升需要全面更新人才培养方案,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系统化和体系化,避免为国际化而国际化。其人才培养方案中应涵盖以下内容:第一,强化外语水平,针对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基础类外语课程和专业类外语或双语课程开设的数量;第二,强化涉外实践水平,有针对性地设置提升国际化水平的实践性课程,如在涉外机构的实习安排,参加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等;第三,强化涉外交流水平,制定促进域外交流的激励性安排,如鼓励研究生参加域外的学术会议、进修课程、交换生计划等。
3. 以师资国际化来满足涉外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地方高校由于资源有限,无法消除因人设课的现象。无论是语言类基础课程,还是专业类双语课程和专业类纯外语课程,均离不开师资的国际化[5]。纳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地方高校应针对性地聘用外籍语言教师和外籍专业教师以及有留学背景的专业师资满足涉外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4.严格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提升培养对象的国际化水平
法学研究生教育较高的国际化水平是合理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结果。对于地方高校而言,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提升绝非一蹴而就,人才培养方案是否合理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观察才能确定,而且,在一所高校被实践验证为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另一所地方高校不一定被实践所验证,因为很难完美复制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实施条件。总而言之,我们更强调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特色和个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严格实施,特别要严格实施统一安排的涉外实习课程。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提升一定是符合教育规律的结果呈现,而不是为了满足特定考核指标的国际化表演。
5. 设定更加灵活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评价指标
地方高校与中央高校在资源配置上的巨大差异,使得二者无法做到实质性平等。各地方高校根据本校特点和优势采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结果必然千差万别,用一刀切式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评价指标来进行评价必然是不公平的,在这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通过市场的选择优胜劣汰。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评价指标也不应局限于常见的表征指标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和三个月以上域外学习实习经历以及来华三个月以上国际学生的比例,应形成更加灵活的国际化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中占权重最高的应当是毕业后一段时间内从事涉外法治行业的毕业生数量、质量和比例。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的评价应与市场对其培养的高级涉外法治人才的评价相吻合。
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高级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需要越来越多的地方高校加入其中。各地方高校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借助国家层面的支持政策,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高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选择合适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路径,培养更多的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级涉外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J].红旗文稿,2023(24):26-29.
[2]房绍坤,房文翠.WTO与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02):18-21.
[3]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J].交大法学,2016(03):20-44.
[4]杜承铭,柯静嘉.论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之创新[J].现代大学教育,2017(01):85-92+113.
[5]梁敏.法学教育国际化之理念与模式探索[J].高教学刊,2020(22):23-26.
作者简介:王圣礼(1974.11— ),男,汉族,山东省五莲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2021年山东省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地方高校研究生法学教育国际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83);
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省域高校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织管理体系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