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她权益”更需有法保障

2024-06-20 14:43吴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4期
关键词:保障法合法权益女职工

吴玲

日前,《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福建成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继上海市之后第二个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省份。本次条例立法亮点之一,是在全国率先针对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如今,“四转一响”的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和网络主播,构成了我国新就业形态的主要部分。截至当前,我国女性就业人数已达到约3.2亿人,占总就业人口的43.2%。然而,女性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在职场中可谓屡见不鲜。

近年来,为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福建等地指导推动企业围绕女职工特殊权益落实中的短板、弱项和女职工诉求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提升女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就业形态的兴起为女性劳动者带来了广泛的机遇。数字经济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女性的经济独立,提升了其经济社会地位。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特殊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然而,在新就业形态部分行业和职业中,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存在,可能表现为性别歧视的言语或情境,或在晋升、培训等方面出现不公正待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职场性别歧视、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这说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调整和扩容,相关的惩戒执行力度也要进一步夯实。

之所以出现如此现象,是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仍然认为女性应该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而不是投入职场中。生育和家庭是女性无法避免的两个重要方面,给女性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导致女性在职场中的竞争力下降。另外,有些企业担心雇佣女性会增加成本,因此不愿意雇佣女性员工。由于工作要求和家庭需要冲突,她们常常难以兼顾两个角色。缺乏支持措施和灵活的工作安排可能会使她们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影响她们在家庭和职业之间的平衡与发展。因此,女性劳动者在加入新就业形态劳动时面临着额外的“适用成本”。

立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她权益”正当其时。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为女性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发放妇女创业专项贷款、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对就业困难的女性提供扶持和帮助。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需要严格落实女性权益保障法不打折,关键是落到实处,好的法律落实好才是真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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