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媛
计算机辅助完成的创新成果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或版权保护的条件;但人工智能创造物却遭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只保护人类创造的理念和制度障碍。例如,《著作权法》规定的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里的作者特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然而,该障碍并非不可跨越的制度鸿沟。30余年前,英国立法保护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这表明知识产权法可以兼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指自然人,仅当作品由自然人创作时,该作品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法律还要求作品不仅必须具备独创性和新颖性,并且必须反映“人的意志”。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创作的作品,即所谓的职务作品,除了需具备上述特征外,还必须满足《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特定要求。因此,在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外的著作权主体。
学术界对此存在观点争议。某些研究者提出,学习型人工智能所创造的成果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他们主张,由于人工智能不仅缺乏财产性利益,并且无法像人类一样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应被视为著作权法的主体,其生成的作品也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人工智能被视为一种机器人,其操作和控制权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等民事主体,从而未能获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智力成果以及能够有形表现的成果的定义,可以断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成果具备作为作品的潜质。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学术界主要基于自然人与AI的依赖程度及其复杂性来分析。简单AI,即非自主学习AI或弱AI,由于其算法简单,其创作被视为人的“利用”或“加工”,作品归自然人所有。复杂AI,即自主学习AI或强AI,其作品归属取决于人与AI的关系。若人“利用”AI,那创作的作品不被视为《著作权法》下的作品;若人“加工”AI,那创作的作品可能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对于其他组织使用AI创作,其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取决于创作中是否体现了组织意志。一种观点认为,组织“利用”或“加工”AI创作的作品,若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则应被视为职务作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AI的复杂性,故其作品不应被视为职务作品。
对此,笔者认为,当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时,应综合考虑AI算法复杂度和人类对AI的依赖程度。如果人类对AI依赖性较低,则其作品应属于著作权作品;反之,若人类完全依赖AI,则创作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作品。因为计算机辅助完成的创新成果同样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或版权保护的条件。
(一)图形作品
在AI创作的背景下,图形作品的著作权认定问题变得复杂。《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在于作者独创性的展现。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形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图形无独创性数据库,那自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而AI产生的统计图、统计表等作品,往往因缺乏明显的独创性而不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使其背后的算法可能极为复杂。在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采取形式审查,忽略了AI程序算法的复杂度和创新性,仅简单判定作品不具独创性。然而,应深入分析AI程序的算法,考虑人的参与程度和作用的大小,以此决定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当涉及AI创作的图形作品时,应采取“识别分割”的方法,即考虑作品是否独立存在,以确定其著作权归属。若其非独立存在,则其权属需依附于主体作品。
在AI创作的图形作品著作权认定中,建议采用三个判断标准。第一,若图形作品非独立存在,则其著作权性质由依附的文字作品决定。第二,若AI创作出的图形作品为独立作品,则需评估人脑创作意识与AI的依赖程度。通常情况下,人类对图形作品的创作思维不敏感,多数情况下会“利用”AI,而非“加工”AI进行创作,此时可认为作品不具独创性。第三,若人脑意识参与可辨,需深入分析程序算法的复杂度,以判断AI创作的图形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当AI图形作品的复杂度和创作比例均高于人类意识时,则该作品可能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二)文字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解释,文字作品是以文字为媒介,展示作者思想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核心特征是独创性和新颖性。这些特征在自主学习AI生成的文字作品中尤为复杂。AI创作的文字作品具有主体性,其不能被简单地视为“非独立存在”的作品。
对于AI创作的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当基于两个标准进行判定。一般情况下,人类与AI在文字创作方面敏感度相似,并能实现“深度性融合”。因此,区分作品的哪一部分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哪一部分是AI算法的结果,具有较大难度。在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通过第一个标准“算法复杂度层级”对AI作品进行判断,若发现人类智慧的创作成分占主导,则该作品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反之,若AI的贡献超过人类,则该作品不应被视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第二个标准是考虑到特殊情况,如果能够明确区分作品中人类创作意识部分和AI创作意识部分,就需要对两者的算法复杂度分别进行评估。如果AI的算法复杂度在该作品中的占比超过了人类创作意识的复杂度占比,那么AI创作的文字作品不应被视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反之,如果人类创作意识的复杂度高于AI的复杂度,或者AI的覆盖比例较小,那么基于AI创作的文字作品应被视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在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时,选择适当的法律保护方式成为学术界的一个重要议题。目前,文献资料主要展现了三种不同的立场。第一种立场指出,尽管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具备作品的特性,但从法律保护的视角来看,这类成果与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作品仍有显著差异。第二种观点主张人工智能创造的成果应当像传统作品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现有著作权制度的框架内,应将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视为法人作品,并将其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软件或程序的拥有者。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
在AI模型训练中,合理使用原则需要在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与促进公共知识传播、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未明确考虑AI模型训练的特殊情况,导致AI模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不确定性。这不仅给AI开发者带来法律风险,还可能导致著作权人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四要素”规则的应用难点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和文化发展的关键,依据四个基本要素:创造性、原创性、实用性和合法性。这些要素确保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或发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创造性要求作品或发明必须新颖;原创性确保作品源自作者的个人原创;实用性针对发明,要求有实际应用价值;合法性,即保证作品或发明合法,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这四个原则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旨在平衡创新者权益与社会利益,促进创新持续发展和文化繁荣。而AI模型训练通常不涉及对原始内容的实质性进行改变或转换,AI的学习过程更倾向于吸收和模仿,而非创造全新的内容或表达方式。
一般情况下,AI模型训练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商业利益,这与合理使用原则中强调的非商业性、教育性或研究性目的相悖。未经授权的作品复制易对著作权人的现有和潜在市场产生显著影响。例如,如果AI模型通过学习大量的版权作品而能够生成类似的内容,那么他人对原始作品的需求就会大大降低。
(一)针对AI创作的专属法律条款建议
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来说,如何处理由算法生成的作品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在原创性问题上,与传统的人类创作相比,AI创作需要一个不同的评判标准,可以考虑引入“算法原创性”的新类别来认识这一问题。作为遵循人工智能软件设计者意志创作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结果可根据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权利归属也应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除此之外,AI创作的使用和授权也需要重新考虑,建议为此创建一个专属的使用和授权系统,涵盖公平使用、许可或其他形式的传播和使用。还需要考虑到,当AI创作引发某种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如何确定赔偿份额。
(二)技术、伦理与法律的协同进步框架
法律、技术和伦理在AI创作的知识产权问题上需要紧密协作。可建立一个跨学科的合作框架,鼓励技术界、法律界和伦理学家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问题;建立一个持续的审查机制,以确保法律与技术进步同步;推广公众教育和培训,加强对AI创作和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
(三)制定法律条款和管理组织
制定专为AI模型训练设计的法定许可条款,允许AI创作在一定条件下复制作品,同时确保著作权人获得相应的报酬。这种新条款能够更好地适应AI技术对现实的特殊需求。通过建立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降低单个AI开发者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成本,同时确保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这种制度可以促进高效和公平的版权管理,从而降低法律争议并促进行业发展。
(四)国际合作与标准制定
考虑到AI技术的全球性,建议相关企业和部门加强国际层面的合作,制定跨国界的标准和规范,以应对AI模型训练中的版权问题。这要求不同国家开展深入合作,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充满挑战与机遇,人们既惊叹于AI的创造力,又会对现有法律框架如何适应这种创新进行深思。正如英国数十年前对“计算机生成的作品”所做的立法尝试,今天面对的是如何让知识产权法拥抱AI时代的挑战。通过分析AI创作作品,意识到其触动了《著作权法》的根基,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创作主体、作品归属及其保护的本质。随着AI技术的日益成熟,相关部门会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灵活的法律体系,该体系既能保护传统创作者的权益,又不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