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力“五缘”文物保护的路径

2024-06-20 13:13卢明春曾银燕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4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审判产权

卢明春 曾银燕

全国80%的涉台文物分布在福建省。从涉台渊的类型分类,它们分为文缘类、商缘类、地缘类、法缘类以及血缘类,统称“五缘”文物。当前,“五缘”文物保护进程面临着资金缺口、私有产权纠纷、文化内涵挖掘不足导致群众参与度低的“三重”障碍。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从司法维度创新了“五缘”文物司法保护机制,但仍亟需系统性地拓展路径。本文建议从治理融合之能动司法引导“社会化”共建共治、专业融合之构建“五缘”文物“专业化”审判机制、资源融合之完善“五缘”文物“一体化”协同保护机制出发,对“五缘”文物的司法保护进行优化和提升。

一、问题现状:“三重”障碍

据统计,福建省拥有涉台渊源的文物共1485个,涉台渊源的非文物点30个。这些“五缘”文物承载着海峡两岸民众的共同历史记忆,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文化的变迁,反映了当时海峡两岸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社会现象。它们是海峡两岸同胞往来交流、沟通的重要纽带,是佐证“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物质的史书”,具有非移动性、不可再生性、私有文物等特点。当前,“五缘”文物的保护进程面临“三重”障碍。

(一)资金缺口障碍

当前,文物保护以修缮性保护为主。文物保护的资金来源较为单一,主要来自财政拨款。但是,文物事业经费偏少,需维修的文物数量却极其庞大。对于部分破坏严重的文物,修复费用来源、修复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亦是保护进程中面临的又一问题。

(二)私有产权纠纷障碍

私有的不可移动的文物是福建“五缘”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产权分散的古民居、宗祠。在实际保护工作中,私有文物的保护、修复往往涉及原产权人的保护意愿以及配合工作的积极性,因此经常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这给推动保护工程进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阻力。

(三)文化内涵挖掘不足导致群众参与度低

福建“五缘”文物的类型主要为古建筑、古墓葬类。该类文物因年久失修受损严重,加上文物识别机制较为欠缺,工作人员对文物的文化内涵挖掘不够,群众对文物背后的文化内涵以及文物的价值了解较少,导致广大群众对于文物保护、维修难以产生共鸣。特别是在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偏远山区,群众对于文物保护的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对私有文物的公益性也认识不足,不熟悉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度不够,保护意识较差,参与度较低。

二、司法维度:创新司法保护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承担起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然而,单纯从行政维度进行监督、管理存在不足,特别是如何打击涉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如何解决涉文物相关民事权利纠纷,需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因此,如何通过司法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文物成为司法机关需重点关注的课题。2023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举行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时,最高法副院长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推动司法审判、文物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结合,努力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屏障。”之后,各地法院纷纷加以贯彻落实。

2019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出台了包括依法严惩文物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工作、探索建立文化遗产巡回法庭、强化文物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文物保护协同合力、鼓励基层人员创新司法文物保护品牌、开展“传承文化、守护遗产”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加大调研指导工作力度等措施在内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十项措施》,为新时代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及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主要从文物保护宣传、联动协同保护方面予以创新,通过深入县域内的省级涉台文物保护单位长教简氏宗祠、土楼之光博物馆等文物古迹,开展“以法扬帆、护航文旅”专题研修活动,成立土楼文旅司法协同保护中心,制定《加强涉文化遗产、文物司法保护十条措施》,形成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文旅保护工作格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从保护机制上予以创新,通过与邵武市文旅局签署了《关于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助推邵武市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立司法与文物共建、共治、共享新机制。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也与当地文旅局、住建局签署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协同保护司法服务保障文旅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福建德化县人民法院从保护载体上予以创新,与德化县文旅局、德化县文旅集轩揭牌成立“泉州市文旅产业及世遗保护司法示范基地”,服务文化遗产保护。

三、融合之道:司法保护的优化建议

“五缘”文物保护存在资金来源与使用、产权纠纷、法律宣传不到位等障碍,亟需从司法层面予以规制。因此,新时代背景下,有必要为筑牢“五缘”文物保护司法防线拓展相应路径。

(一)治理融合:能动司法引导“社会化”共建共治

私有涉台文物是“五缘”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文物产权纠纷、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会给推动保护工程进度带来一定的阻力或影响。人民法庭作为最贴近基层人民群众的审判机关,应转变审判理念,提高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派出法庭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大力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宣传。其具体可借助“文旅热”的影响效力,适时举办司法进古村、以案释法等丰富多彩的司法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二)专业融合:构建“五缘”文物“专业化”审判机制

审理涉台文物案件的过程中,容易遇到文物价值认定、修复方案、保护方法等专业性问题,其因公益性强、社会舆论关注度大,法院在审判机构、审判队伍、辅助人员三方面应实现专业化。

1.文物审判活动集中审理、专门管辖

涉台文物保护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群体关注度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强,且福建省各地区涉台文物分布不均衡,多集中分布在闽南地带。对于涉台文物案件,建议采取集中管辖方式进行审理,在文物点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专业管辖法院。

2.组建专业文物审判队伍

可结合现有的涉台审判庭集中审理有关文物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通过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审判执行专门合议庭,处理相应的涉台文物案件。此举有利于实现审判活动的专业化,提高涉台文物案件的执法办案能力。在涉台文物较为集中的地区,可因地制宜成立文物保护法官工作室、建立法官与文物保护“一对一”认领机制,促进法官了解域内涉台文物古迹、产权归属、保护现状等。加强法官与文物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互动,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3.司法辅助人员技术专业化

可在文物集中管辖地区组建涉台文物司法审判辅助队伍,充实司法“智囊团”,为涉台文物案件司法审判提供文物损毁价值评估、文物修复指导建议等专业技术支持。可通过设立文物修复技术兼职调查官,就地挖掘涉台文物建筑技术传承人,也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挖掘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以充实人才队伍。例如,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建立了文遗司法保长制和文遗调查官制,对辖区现存295处代表性建筑实行网格化管理,常态化保护。

(三)资源融合:完善协同保护机制

1.建立跨部门司法联动机制

相关部门可结合当地的涉台文物资源,成立文物司法保护基地,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适时为涉台文物保护工作,如规划、开发利用、修缮等,提供法律指导,探索涉台文物司法与行政保护合力路径,织牢涉台文物司法防护网。

2.拓宽文物损坏修复资金渠道

涉台文物抢救性和保护性任务重、修缮资金存在缺口等状况,已对政府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对于受到人为破坏的文物,其修复资金来源亦是当前保护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层面,为被破坏的文物修复资金来源问题,可探索替代性修复资金渠道。下文介绍具体措施。

第一,资金来源于案件当事人。通过案件当事人自愿捐缴或把文物修复纳入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评价体系,令被告人认缴修复资金两种方式,充实修复资金库。第二,共享现有生态修复资金。“五缘”文物大多为不可移动的文物,与周围生态环境存在密切关系。因此,可拓宽现有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用途,将文物修复资金与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共享,达到资金利用价值的最大化。第三,引入文物保险机制,政府可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一旦出现文物受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予以理赔,有效保障修复资金及时到位。

3.吸收两岸同胞,共同守护“五缘”文物

可探索建立政府与私人长效合作保护机制,对于私有产权的涉台文物可实行股份分红制,由政府出资修缮私有涉台文物,修复后作为免费的旅游参观场所吸引游客,带动周边旅游产业的发展。将产权所有人纳入文物保护工作志愿者队伍,并抽取一定比例的旅游收入作为报酬支付给产权所有人,充分激发产权所有人保护文物的积极性。此外,充分调动台湾同胞保护涉台文物的积极性,与在闽台胞建立联合共同保护协作平台,聘请台胞作为涉台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观察员、涉台文物保护志愿者等,为热心公益、关注历史文化的台胞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以充实涉台文物保护队伍。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以及探索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的司法实践写入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历史文化遗产及文物保护工作的决策精神。涉台文物是千百年来海峡两岸人民共同创造的文化遗产,凝结着两岸同胞的感情。人民法院应勇于担起大局责任,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能动司法,创新审判工作机制,研究新的工作方法,为涉台文物保护工作筑起牢固的司法保护防线,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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