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侦破新思路

2024-06-20 13:13吴洋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4期
关键词:销赃受害者多发性

吴洋

侵财类犯罪事关人民的切身利益,高发低破的态势不仅会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还会进一步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鉴于此,笔者结合公安机关一线实践,根据目前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特点进行初步剖析,提出一些操作性高、普适性广的侵财犯罪侦破建议。

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概念与表现

(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概念界定

侵财犯罪多在刑法层面被广大学者所研究,此层面的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从而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其中包括国家所有和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

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发现,多发性侵财犯罪是指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从而危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力的总称,包括盗窃犯罪、抢夺犯罪、抢劫犯罪、诈骗犯罪。其中,诈骗犯罪还应重点包括新型电信诈骗犯罪。

(二)多发性侵财犯罪的表现

多发性侵财犯罪的表现是刑法中财产犯罪含义的一部分,若以案件性质和案件特点进行分类,则分为传统盗抢骗犯罪和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若以公安机关在实践侦破过程中的线索追踪方法进行分组,则可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室内犯罪。此种犯罪以入室盗窃和普通诈骗为主,此类案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犯罪方式较为简单,通常很少有目击证人,犯罪的风险较低,犯罪目的容易实现。

第二,室外犯罪。该种犯罪以扒窃、抢夺、抢劫和街面诈骗为主,目标较为随机,实施风险较大,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短期内多次发生室外犯罪,会引起社会局部恐慌。

第三,网络诈骗犯罪。此种犯罪在地域上有别于前两种犯罪,多为范围广、距离远、针对性强的犯罪形式。此种犯罪行为隐蔽性高,作案方式和手段具有较强的智能性和专业性,且案后追赃困难。

二、多发性侵财案件的侦破难点

(一)犯罪嫌疑人角度

第一,犯罪成本低但收益高。多发性侵财犯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门槛要求较低,往往只需有工具和技术,再找准时间即可进行盗窃、抢夺等一系列线下犯罪。通过网络媒体进行的类似“杀猪盘”“红包返利”等新型网络诈骗更是实现了低投入高回报,且大多数多发性侵财类犯罪处罚力度较小,巨大的利益与较轻的后果使得侵财类犯罪案件层出不穷。

第二,犯罪思维意识增强。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教育水平直线上升,其大部分具备丰富的阅历和较高的文化水平,继而具有更高的反侦查意识。他们在作案时遗留证据更少、逃跑更为迅速,犯罪嫌疑人更了解大众心理,从而能够精准选择作案时间。

第三,跨区域流窜作案加剧。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目标多有不确定性,作案人往往采取多地流窜、踩点观察的方式,在发现更容易得手的目标后迅速行动,并在事成之后利用便利的交通条件实现快速转移,这给侦查人员的调查追赃带来了困难。

(二)公安机关角度

第一,证据难收集。线下犯罪时,嫌疑人会选择人员流动少、存在监控死角等不利于开展侦查的地点进行犯罪活动,往往导致部分侵财案件只有口供而无法定案。网络犯罪中的犯罪分子多具有反侦查能力,在实施完犯罪活动后会主动清理网络痕迹。

第二,侦查模式老旧。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普及,依靠人力支撑的传统“摸底排队”侦查模式在时空分布广、寻踪觅迹难的新型侵财类犯罪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不仅费时费力,还导致案件侦破率持续下降。

第三,内部人员结构失调。如今,除部分发达城市的公安机关能够做到培养或聘用高学历科技型人才外,招警体系下的人员筛选更侧重人员的思维过程和应变能力,而忽视了信息化头脑培养。该类人才在传统案件侦破中能够较快适应,但在新型侵财犯罪案件上常常不知如何下手。

第四,赃款追缴难。侵财案件作案人的主要目标是获取受害者的钱财,在移动支付端快速发展的时代,衍生出多种多样的转移赃款的方式。同时,这些销赃渠道正呈现产业化发展态势,增大了案件侦查难度。

第五,侦查协作体制不完善。现阶段,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系在区域型侦查协作中容易导致不能完全发挥效率,或增加开支。异地公安机关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沟通机制也导致部分侵财类案件串并难,直接影响了打击成效。另外,侦查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缺少资源共享平台,部门间的责任划分过于明显而导致数据共享的层次低、质量差。

(三)受害者角度

第一,受害者防范意识弱。侵财类犯罪多属于可防性犯罪,大多数案件只要受害者提高警觉就能够避免。但是,少部分群众疏忽大意,防范意识较弱,给了这类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第二,受害者逐利心理强烈。部分受害者的趋利心理和占便宜心态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诈骗实施初期,犯罪分子通常会以“零投入或微投入反利”的口号诱导受害者落入骗局,并在初始阶段给予受害者一定的利润,使受害者放松警惕。之后,犯罪分子引诱受害者不断进行大额投资,等到资金累计数额上升,犯罪分子就会以系统被黑客入侵为理由实施诈骗。

三、多发性侵财犯罪侦破新思路

(一)侦查人员转变

第一,更新侦查理念。一方面,基层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扭转和改变传统“就案论案”的固化思维,做到深度研判、适当发散,从而全方位掌握案件线索。另一方面,领导以及指挥人员要大力推进基础情报工作,要敢于将情报信息下放到基层,以供一线侦查人员能够在最快时间内搜集信息,从而迅速开展下一步侦查活动。

第二,推进队伍建设。侦查人员的重要来源即公安院校的教育模式需要转变。公安院校应当在保证警院学子侦查基本功扎实的基础上融入数据科学与情报搜集的训练,开展“情报导侦”的侵财类犯罪侦查教学。同时,积极开展校企、校局合作,搭建情报导侦的交流平台,并引入部分时事数据实例以供学生学习参考。除了内部人员培训外,侦查机关还应引进社会人才,与部分大学企业开展合作,邀请社会专家学者建立专业化侵财类犯罪预防平台,并在一线公安机关设置特定人才实习试点,在指导一线实践的基础上将成功的经验形成模式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推广。

(二)建立数据汇总情报系统

1.犯罪态势分析模块

国内外学者对侵财类犯罪的时间空间模式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其中,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侦查员明红霞利用核密度分析方法对山东省东营市四类典型多发性侵财案件进行热点模式分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各地市建立省级分析平台能够完善侵财类犯罪理论研究体系,并进一步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为各地市公安机关协作提供了良好基础。实践中,数据的收集和分类应结合各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

2.情报数据共享模块

一方面,设置网上信息研判和作战指挥平台,打破各部门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突破警种和信息壁垒,在获取线索后第一时间发布到该平台,由平台指挥员通过直接调配或视频会议的形式负责分工协调。另一方面,在该模块内部,让所有侦查机关公开部分非涉密案件侦破流程,以提供思路和方法,并设置异地办案协作线上联合作战机制,为异地办案提供便利,提高不同地区信息交换效率。

3.外部信息交换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侵财类犯罪案件的犯罪流程的控制,与物流运输业、电子市场企业、二手交易平台等犯罪销赃高发地建立长效信息互通机制,以实现在侵财类犯罪未完成前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动态,来达到提前制止、趁早打击的目的。另外,建立专门的警银合作模块,与银行建立紧急止付、查询钱款流向、冻结等一系列网上协作机制,使侦查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钱财流向,从而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占据上风。在该模块上,公开相关通讯运营商的公共责任,建立网络监管机制。

4.犯罪预防模块

一是预警情报发布。在分析区域侵财类犯罪时间、空间等犯罪要素时,总结出一定的规律。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物联网,结合近期发生的多发性侵财类犯罪案件对现场及其周边丢失财物进行物联布控,搜集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手机MAC(媒体访问控制)地址以及视频监控、手机支付、车辆牌照等信息关联,在城域网内实时搜集涉案车辆、住宿的轨迹信息,从而有针对性地向特定区域的居民商户发出预警信息。

二是网络宣传。侵财类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应加强该类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如,在小区或公共场所开展座谈会、警民联系会等。还应深入中小学学校内部,在该模块中设置各校区的制定宣传负责人和校内对接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商讨+线下教育”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侵财类犯罪的高频率手段和对应的预防方法。

(三)更新侦查方式

第一,手机支付信息追踪。现阶段,手机是多数侵财类犯罪嫌疑人为实现犯罪目的或直接或间接使用的犯罪工具。手机支付系统不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还包含地理、车辆等位置信息。因此,加强手机支付信息的追踪能力,对于侦破侵财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赃款赃物追踪控制。赃款赃物的追踪控制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坚决监督落实以实名制登记为重点的防控登记措施,由于侵财类犯罪嫌疑人的销赃过程必须要有市场的介入,在二手交易市场、二手交易平台等犯罪高发地实施实名制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要加快个人和单位的信息采集力度,还要结合具体案情实行实时监控,并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和分析。另一方面,要加大网络阵地控赃力度。在第三方支付、电子转账在社会流行的同时,犯罪嫌疑人的销赃渠道也日益丰富,包括实体点销赃、网络销赃、物流销赃等。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要将目光转向各类网络交易平台。

结语

多发性侵财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具有统一性和可视性,这也决定了公安机关打击该类犯罪是一项系统且长期的工程。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公共财产不受侵害,公安机关必须抢先出击,把握犯罪动向,打牢侦查基础,拓展情报信息思维,充分发挥大数据和物联网的力量,打破侵财类犯罪高发低破的局面,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侦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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