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明代赋税制度变迁历程

2024-06-16 07:18孙天立
中国故事 2024年5期
关键词:田赋赋税土地

作者简介:孙天立,新疆财经大学。

【导读】明代初期的赋税制度承袭唐宋的两税法,实物税与劳役税并存。明王朝税收收入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田赋收入,而丁赋、差役居于次要地位。明朝中叶,权贵豪绅通过巧取豪夺的手段兼并百姓土地,致使田赋不均,税法怠行,同时也剧烈破坏了明朝赋税制度的基础——黄册制度。税田的流失和人口管理的失控,对明朝的户籍和赋役管理制度造成了严重冲击,赋税收入急剧下降。万历年间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挽救明王朝的财政危机,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税制度改革。它上承唐宋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我国明代一次具有深刻意义的赋税制度变革。但在张居正死后不久,改革成果即告流失。彻底崩溃的明朝财政,无疑是加速明朝覆灭的一项重要原因。本文从明朝的赋税制度变迁史出发,旨在深度剖析其历史背景及赋税制度改革思想。

一、明朝初期赋税制度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位初期对征收田赋和劳役的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他主张以黄册记录田亩和人丁,并据此对百姓征收赋役。田地需要缴纳租金,人丁则需要服役。针对田地征收的税是为赋,针对人口的税是为劳役。明朝初年各地实行的赋税政策并未统一,但大体与前朝一致。

(一)明代实物税

明代夏季所征收的税赋称为夏税,限当年八月纳完;秋季所征称秋粮,规定于第二年二月交清。按规定一般纳税以实物为主,除了谷物等之外,还可以金、银、钱、钞等折纳。

明朝在张居正进行“一条鞭法”改革之前,农业税即田赋主要是两税法,所采用的征税方法是抽取农民收成的十分之一。明代除田赋外还存在商税,这是一种对商人征收的赋税。明代的商税分为关税、市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被称作“通过税”,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市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商品交易、商业利润和房产等方面。其中,交易税是最主要的一项市税。根据明代的法律规定,在进行商品买卖时,需要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而明代舶税是明朝时期对外贸易船只征收税收的制度。在明代,海上贸易逐渐兴盛,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海上贸易,明朝政府实行了舶税制度。舶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进出口货物的船只,包括民船和官船。

明朝初期除了以上提到的正税、商税和盐税之外,还征收矿冶税、吏承班银和杂税及其他杂税。纵观中国古代王朝,明朝的官员的薪俸可以说最低,因此许多官员为了中饱私囊而大肆开征杂税,而明朝的税收制度又缺乏合理的监管体制,因此明朝百姓不仅需要缴纳法定税赋,还需应对贪官污吏的剥削,明朝百姓所承担的税负实际上非常繁重。

(二)明代劳役税

《明史·食货志》记载,“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对于赋役和徭役,都以黄册为准。“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里甲役,是由里甲协助当地政府执行管理工作而承担的徭役。据《明律》记载,其主要任务是催办钱粮和勾摄公事。具体地说,大体又可分为如下几项职责:一、管理本里人丁事产。二、协助明朝政府追捕逃亡嫌犯、拘捕罪犯,维护地方治安。海瑞曾经认为勾摄拘捕罪犯与催征钱粮是明初里甲役的两项最主要任务,“里甲只是催征钱粮、勾摄人犯,此外,非分宜然也”。三、到各级衙门听候官员指派。由于里甲役独特的性质,各地方衙门常常会要求里甲为政府提供无偿的劳务。

均徭由杂役演变而来,它是根据人口粮食多寡而分配的经常性力役,于弘治年间在全国推行。均徭分力差和银差两种。力差指应役户亲身充役(后准由应役户募人代役),名目常见的有皂隶、狱卒、门子、马夫、驿馆夫等,多在近地承当,士绅有免役特权;银差行于弘治、正德年间,即应役户缴银代役,岁于均徭人户内点差,每名折收银若干,雇人充役。名目主要有岁贡、马匹、草料、工食、柴薪、膳夫折价等,多由下户承充,派在远地。力差与银差的编派原则是丁多则力差,粮多则银差。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南直隶北直隶对于徭役的规定并不相同,一个地方的力役到了另一个地方或许就会变为银差。

除了上述提到的里甲役、均徭之外,其他杂役总称为杂泛。“杂泛”也分经常性征派与非经常性征派两方面内容。《明史·食货志》云:“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候、弓兵、皂隶、门禁、厨斗”等,是经常性的差役,故称为“常役”,而诸如“斫柴、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闸浅夫之类,因事编佥、岁有增益”,则属于非经常性的杂役。

二、明朝中叶的财政危机——势在必行的改革

在明洪、宣时期,明王朝的财政危机已经开始显露。政府主要依靠田赋来筹集财源,但上层统治者却不断利用特权兼并土地,并且通过各种特权手段免税避税。这导致私家日富而公室日贫,在正统年之后,几乎全明的所有赋税都要由农民来承担。更糟的是,农民即使失去了土地,仍然需要缴纳田赋,无地农民为逃避赋税只能被迫迁徙。而人口的大量流动对黄册信息的真实性造成了严重冲击,这也成了黄册制度逐渐走向崩溃的一项重要原因。据记载,1393年,明朝登记在册的税田总面积共计有850.7万余顷,然而到了1502年,这个数字降至422.8万余顷,只相当于明初的一半。税田被大量吞并的现象及黄册制度的崩溃对明朝的赋役制度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相比之下,明政府的财政开支却有增无减。官僚机构中的冗员不断增多,在嘉靖朝时,所有官员的数量加总竟然高达11万人之多,而相比之下宋代时最多也就3万余人。其次,宫廷、宗室的消费剧增。嘉靖帝在位期间光是制炉炼丹、兴修宫殿所耗用的白银就达数千万两之巨。海瑞在《治安疏》中写道:“嘉靖嘉靖,家家净也。”在税田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明朝财政不可避免地出现连年亏空(见表2-1)。

表2-1 明嘉靖年间收支对比表(单位:两)

年度 收入银数 支出银数 亏空银数 资料来源

嘉靖二十八年 3957116 4122727 165611 《明嘉靖实录》卷三五六

三十年 2000000 5950000 3950000 卷三八〇、四五六

三十一年 2000000 5310000 3310000 卷三九九、四五六

三十二年 2000000 5730000 3730000 卷四五六

三、明中后期“一条鞭法”赋税制度改革

(一)“一条鞭法”税制改革举措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改革,以“清巨室,利庶民”、节流安民、清源固本、充实国库为原则。明中期国家财政经济的困境,正是由于赋税收入锐减所致,而造成这一积弊的根本原因,就是田地被隐匿的情况层出不穷,田地赋税科派不均。

清丈与鱼鳞图册的编制有着重要关系。鱼鳞图册记载了全国田地面积和分布范围,反映了一定时期的土地关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鱼鳞图册记载的土地关系已经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出现了土地所有关系与税粮负担不一致的情形,因而在实际征收中造成了许多弊端,影响了政府的税粮收入。地方官员为了征收税粮,往往要另编实征图册,因而鱼鳞图册的重新编制势在必行。要编制鱼鳞图册,就需要在全国重新丈量土地,重新确认新的土地关系,在此基础上落实税粮负担。

明朝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清丈运动。明朝土地清丈条例首先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使用权的界定。其次,明朝土地清丈条例还规定了土地登记和测量的程序。政府组织专门的官员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查和登记,确保土地的所有权得到准确记录。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测量和划分,使土地面积得到准确估算,为税收征收提供征管依据。据这次全国范围内清丈田亩的统计结果,全国田地为7,013,976顷,比隆庆五年(1571年)增加了2,336,026顷。

“一条鞭法”的内容较为简单明晰,分为:

(1)将赋役合并征收,把明初的各种徭役,如里甲役、均徭、杂泛统一并入田赋,将秋夏田赋合并征收。

(2)计亩征银,由对人课税转变为对物课税。

(3)田赋征银,赋税制度改革前所需缴纳的实物税赋统一改为缴纳白银。

(4)农民可以出钱代替所需提供的力役,并且每年各省、州县所需的力役均由政府出钱招募。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一条鞭法”具体内容及实现途径如图3-1所示:

图3-1 “一条鞭法”结构图

(二)“一条鞭法”税制改革成效

土地清丈彻查了全国权贵豪绅数之不尽的耕地,这意味着他们将上交给国家更多的税赋。根据明史记载,正德年间明朝的赋税收入一直稳定上升。正德初年(1506年)明政府赋税收入为148万两,嘉靖十年(1531年)为244万两,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为293万两,隆庆元年(1567年)达到了343万两,到万历年间竟然已经455万两。这一数字可以看作是张居正税法改革初见成效的印证,而史书也用“民困始苏”来表明农民生活水平的好转。万历十年(1582年),明中央政府竟然有能力豁免自隆庆元年以来各省拖欠的钱粮100余万两。“一条鞭法”的顺利实施,不仅缓解了明王朝的财政危机,更为明王朝带去了更多的生机与活力。

表3-1四川明初、中期平均每亩征粮数的变化

时间 田土(顷) 夏麦秋米(石) 亩均征粮(升) 资料来源

洪武五十五年 112132.66 115818 9.42 《续文献通考》卷4

弘治十四年 108868.63 111472 9.52 《大明会典》16、23

正德六年 117769.52 112823 9.53 正德《四川志》卷8

嘉靖二十二年 101907.00 720179 6.45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3页

万历九年 124837.67 1038535 7.53 《大明会典》17、24

据表3-1所示,洪武、弘治、正德年间亩均征粮维持在较高水平,而在嘉靖年间下降严重,在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税制改革后,亩均征粮有所回升。

四、明末赋税体制的崩坏

不幸的是,多少兴衰系于一人,“一条鞭法”改革推行者张居正于1582年因病去世,“一条鞭法”也没能逃过人亡政息的历史性规律,明在朝官员力主1581年前所有的土地清丈记录应该被废止,重新恢复明朝初年的赋税制度。大概在万历末天启初年,“一条鞭法”逐渐被废止。

在失去了土地清丈的制度优势后,明王朝的权贵一方面继续广占田亩,另一方面又想尽各种办法逃避赋税,这间接让无地与少地的农民承担了更加沉重的赋税负担,迫使农民纷纷背井离乡,北直隶多地竟十室九空。农民逃亡的后果就是税源大量减少,明朝末期财政比起明中叶竟然更加拮据,明神宗万历皇帝为了解决国库空虚的问题,派出“税使”四处敛财,但是遭到了东南发达地区工商业者的强烈抵制。浙江工商业者的抵制甚至已经演变到武力对抗的程度,种种现象都为明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

五、从赋税史看明代赋税制度变迁历程的意义

(一)从实物税到货币税的演变

保证赋税收入是国之大事,因此各朝代在设计赋税制度时均要考虑到当年所实行的赋税制度是否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按照历史规律,只有商品经济达到了相应的发展程度,实物税才会慢慢向货币税转化。如果脱离这一历史规律而贸然征收商品税,往往会以失败告终。例如唐代实施“两税法”,是因为当时的货币经济还没有发展到足以支撑国家征收货币税的地步,而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折钱纳物、定税计钱。到了宋代,商品经济中的货币体系仍不完善,王安石的青苗法失败也有上述原因。

(二)白银本位制的确立:赋税形式的统一

对白银货币化现象的观察,为我们进一步了解明代赋税体系变迁历史提供了新的角度。首先,白银本位制的确立使得税收征收更加公平和透明。由于所有税收都以白银为计价单位,不同地区和社会阶层的人们都面临同样的税收标准。这消除了传统赋税制度中的不公平现象,减少了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腐败和偏私行为。

在商品经济发展相对成熟的时期,将白银作为缴纳税负的统一形式、定义为政府认可、可供流通的货币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进步。从此开始,银交易制度在中国逐渐发展并且壮大,白银作为主币的时代一直持续了500多年,也对中国的财税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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