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路径探析

2024-06-11 21:02田鹏辉
关键词:人民法庭解纷枫桥

田鹏辉,任 玲

(1.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

“枫桥经验”是浙江诸暨枫桥镇干部群众于1963年在处理基层人民矛盾时提出的理念,其核心内容是“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1)参见陈洪,潘建兴:《基层治理中的信访难题与“枫桥经验”之引鉴》,载《重庆行政》2019年第4期,第35页。。202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新时代 “枫桥经验”衍生出多种方式和内涵,是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理念法宝。深入贯彻践行“枫桥经验”,离不开基层治理与服务。基层人民法院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而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司法触角,是治理基层、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2)参见何抒,危浪平,赵志:《〈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5期,第34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创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3)参见周强:《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 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1期,第85页。,以推进乡村治安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新时代人民法庭高质量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人民法庭通过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紧紧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充分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效能,运用法治逻辑思维解决涉企、涉民生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完善社会基层治理体系,改进乡村治理,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筑牢新发展格局基础。

一、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时代价值

进入新时代,人民法庭必须顺应社会新变化,立足社会现实需要,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中央在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实际行动践行“枫桥经验”,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正是人民法庭融入基层社会多元治理格局的有效举措。

(一)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是厚植党长期执政基础、构建强基工程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强、把基层政权巩固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才能稳固”(4)参见习近平:《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0-09/19/content_5544781.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治国理政的“司法末梢神经”,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稳定、巩固基层政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5)参见周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更加注重强基导向 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8期,第78页。。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必须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提升人民法庭的初始案件质量、地域治理能力、司法服务水平,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司法服务社会基层治理、乡村振兴的司法效能,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满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诉求。

(二)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是服务我国乡村振兴的司法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6)参见习近平:《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载《求是》2022年第7期,第8页。。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的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全面胜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在脱贫攻坚战取得胜利后,“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多数人民法庭地处乡村,与所辖乡镇、村屯有着紧密关联,在乡镇脱贫攻坚战中作出了积极贡献,获取了宝贵经验。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需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乡村地区的社会特点、时代变迁,更好发挥人民法庭在维护农民权益、保护涉农产业、促进农村富裕方面的区位优势;以司法角度巩固乡村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农村农业集约化、现代化建设,为农业蓬勃发展、涉农产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民风优良、农民安得其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三)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是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必须按照党中央部署精神,结合新时代特点,多维解读“枫桥经验”的广泛内涵,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化解初始矛盾的定位优势,在市域、县域治理体系框架内,紧扣辖区治理需求,形成涵盖城市、乡村的司法服务网格,努力打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治轨道上行事的社会环境,通过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完善社区网格管理等举措,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党长期执政筑牢社会根基(7)参见尹华广:《“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57页。。

二、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现实困境

当下,部分人民法庭在践行“枫桥经验”的过程中,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新发展格局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和矛盾(8)参见尹华广:《“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56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法庭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法治效能。

(一)观念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诉源治理工作开展不够深入

部分人民法庭尚未形成推动诉源治理从“接诉即办”到“未诉先办”的自觉意识和行动,推动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不够主动,前端纠纷预防化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有些人民法庭对于多元解纷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沟通不到位,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没有正确认识到前端诉源治理的意义;有的人民法庭虽参与了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以及基层调解组织的诉源治理工作,但更多的是充当“消防员”的角色,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诉源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非诉讼纠纷化解资源分散,统一协作机制运行不畅

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一直充当着解决纠纷的先锋和主力军。其他诉讼外调解组织往往认为,即使矛盾纠纷调解不成,法院仍可以进行司法处理,导致其参与调解互动的积极性不高。个别地方的基层治理工作仍然处于相对分散状态,尚未形成一体化、常态化的基层治理工作格局,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机制衔接上缺乏制度供给和顶层设计。这在实践中不仅容易出现纠纷化解流转不够畅通等问题,还容易出现前端的纠纷解决不能为后续其他解纷机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后端的解纷资源不能与前端共享等问题。以诉调对接为例,虽然法庭与当地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共同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对接规范,但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做到技术、数据和信息的有效共享,存在对而不接、联而不动、程序空转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多元解纷的效能。

(三)法庭多元解纷工作保障不足,缺乏长效制度机制

当前,人民法庭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各项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缺乏制度的统一支撑。实践中,多数人民法庭缺乏专项资金保障,多元解纷工作激励机制和考核办法有待健全和完善,严重制约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开展。同时,多数法庭没有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元化解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依赖院内诉讼服务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法官对调解工作指导力度不足,培训指导方法不够准确,调解路径还需要进一步丰富,靠前指导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矛盾纠纷化解成效大打折扣。

(四)没有专项预算编制科目,部分法庭缺乏经费保障

现有的财政制度中,没有设置人民法庭专项预算编制科目,各级法院编制的预算只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没有人民法庭专项预算。人民法庭的各项经费支出,只能依靠各级法院通过挤占其他经费的方式解决。但是,由于基层法院资金额度有限,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的资金需要优先保障本院急需的项目和日常工作使用,然后才能用于所辖人民法庭的各项支出,造成部分人民法庭出现经费有限、信息化建设滞后、办公设备老化、安保设施陈旧等工作困境,无法满足偏远地区人民群众对智能信息化办案、车辆巡回审判的司法需求。

(五)新型案件增长迅速,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边界模糊

人民法庭所在辖区的很多矛盾纠纷就是潜在的诉讼案件。由于司法审判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特点,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度和范围不易把握,导致人民法庭参与解决当地纠纷的范围及性质仍存在模糊。尤其在当前法庭辖区内疑难案件及新类型案件增长迅速的情况下,部分人民法庭对于新法律法规的灵活运用无法跟上形势,对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未能消化透彻,仍需要求助上级法院指点迷津。

三、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实践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载法信网,http://192.0.100.134/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305731&userinput,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1月20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将法庭工作从以“注重办案”为重心向以“参与治理”为中心转移,从“法庭内”向“法庭外”延伸。构建“党委牵头、政府推动、法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网格化管理”的诉源治理体系,积极构建府院有效对接、力量整合、综合施策的立体化治理模式,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一)深度运用“三个平台”,深化诉源治理联动机制

1.依托人民调解平台,提升矛盾源头化解效能

基层人民法院应紧紧抓住“调解化访”这条主线,从“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经费、场所”等入手,构建诉前调解保障体系。可以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司法审判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的协作机制,促进诉前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凡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积极倡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就人民法庭而言,应为当事人提供集“就地立案、现场缴费、文书印刷、线上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实现人民法庭诉前调解与立案的无缝衔接;同时,充分运用示范性诉讼,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新民市人民法院大民屯法庭因地制宜开展驻村、驻企服务活动,充分运用示范性诉讼机制,以案源治理控增量,示范裁判减存量,达到了深化诉源治理的预期效果(10)参见:《我为新民办实事 新民法院示范诉讼一“诉”解民忧》,载新民市人民法院网,http://syxm.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6795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1月29日。,是人民法庭“一站式”诉讼服务的典型范例。

2.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推动源头纠纷治理形成合力

法庭人员进社区网格、包片区,与网格员、综治委员等基层工作人员建立常态化联络,构建“网格员+调解员+法官”基层多主角解纷机制,共享纠纷排查信息,实现共抓矛盾化解、共拓便民举措、共推法律宣传、共建关爱机制的多元解纷大格局。加强释明引导,广泛运用网络媒体、工作平台、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充分释明先行调解机制的价值和优势,合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3.依托案件回访平台,确保矛盾实质性化解

部分人民法庭地处偏远,所在辖区社会治安较差,具有民风彪悍,家庭矛盾、邻里矛盾多,偶有恶性暴力事件发生等特点。人民法庭适宜在该地推行软化民风、柔性司法的理念,选派家事法官送法下乡,努力为辖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的社会风气;对留守儿童、被家暴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人群诉讼后生存状态和权益保障密切关注,建立家事案件重点群体回访清单,对诉讼后的当事人进行案件回访;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派心理咨询员开展心理辅导,以便从源头上遏制矛盾再次升级、激化,避免相似纠纷再次成诉。

(二)主动延伸司法服务 打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根据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人民法庭需要主动融入地方辖区党委、政府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积极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人财物保障,将万人成讼率、无讼乡村(社区)建设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推动矛盾化解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时,结合本辖区社会、经济特点,找准司法服务地方社会治理工作的着力点。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建立基层组织联建共建的多元解纷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参与、多方联动”。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家门口的人民法院”作用,前移解纷关口,积极探索“庭所共建”联动调处机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相邻关系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等矛盾,通过多元解纷机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和合理化解;同时,建立完善人民法庭与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妇联等基层组织多方联络机制,积极构建“法官+N”多元解纷大格局;强化与司法所等基层政法单位的常态化协作,拓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具体实施途径为以村(社区)联络员为调解基础,以乡镇司法所为法律支撑,以人民法庭为司法后盾,以乡镇派出所为强力保障,形成“四位一体”网格化纠纷排查调处体系。通过“法官工作站”与司法所、“评理说事点”的协同配合,实现司法与调解资源向基层下沉,积极推动辖区“无讼村”“无讼社区”建设。同时,探索建立“四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民法庭)联动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通过联动,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倾向性问题的筛查梳理,及时、准确地互动、交换信息,做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及时应对、联动处置,着力推动纠纷排查调处由被动受理、静态分析、事后调处向主动预防、动态管理和事前预警转变,通过部门联动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2.依法提前介入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11)参见李强,安超:《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78页。

社会问题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特质,以矛盾纠纷是否发生及形成诉讼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初始矛盾、未成诉矛盾、诉讼矛盾。对于初始矛盾,要加强源头治理,其中易诱发成诉的纠纷,可以通过制定法律风控预案,向乡镇、街道等相关基层治理组织提出预警及建议措施;对于未成诉纠纷,即在其他类似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司法审判白皮书、数据调研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公众反馈司法服务科学决策;对于成诉纠纷,可以深入基层巡回审判,例如通过“智能化+巡回审判”的方式,深入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偏远村屯,利用智能化设备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将矛盾化解于田间地头,打通便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值得注意的是,当人民法庭受限于司法资源而无法准确把握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及时明确的法律指导(12)参见何抒,危浪平,赵志:《〈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5期,第34页。,以便人民法庭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时更为准确专业、有章可循,并起到良好的普法效果。

(三)坚持非诉挺前,为辖区内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决策服务

1.构建诉前介入机制

人民法庭应当与当地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府院协同机制。在本辖区内发生群体性纠纷或者重大项目建设引发的纠纷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人民法庭可以提前介入,了解矛盾根源、精准评估风险,并引入类案参考机制,在诉前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基层社会治理部门调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将纠纷止于诉前,为解决类似矛盾纠纷提供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和案例样板(13)参见景越进,陈明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98页。。

2.充分发挥参谋作用

人民法庭应当及时总结辖区内常发的案件类型,分析其形成原因,合理制定对策,定期向辖区党委、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应司法建议,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高效权威的法律服务,促进相关政策制度依法依规运行,使人民群众在政务活动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3.提速增效送法普法

针对辖区内产业特点,加强涉企诉讼服务,通过小额诉讼、远程立案、网络开庭、要素表格式裁判等方式,将案件快审快结。缩短立案与审理的时间,根据当地政策为扶持型企业、纳税突出型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保证企业平稳有序运行,进而实现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有效惠及民生的基层社会治理效能。与此同时,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通过普法讲座、设立人民法庭驻企工作站等方式,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帮助企业树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升企业的抵御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转变司法服务理念方式,满足群众高品质生活需求

1.构建线上与线下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人民法庭组建“法官—社区”调解工作群,使法官和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成为群友,通过在线解答法律咨询,定期推送相关法律常识、业务链接等途径,为基层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撑;组织辖区内基层调解员开展系统化、理论化培训,着力提升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同时,在法庭中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专业品牌工作室、退休老法官调解工作室等),充分发挥退休法官生活阅历丰富、法律知识娴熟的专业优势,公示调解员擅长的专业领域,将人民调解从“法院派”转向当事人“自己选”,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在引导群众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矛盾时,可以采取“1+1”组织架构,即由1~2名驻庭调解员和1名心理咨询员组成调解组,对婚姻家事类纠纷,安排心理咨询员先行参与化解;对于易成诉纠纷,则安排调解员运用人民调解平台开展工作。通过“在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进一步拓宽便捷解纷渠道,避免矛盾拖延导致激化和升级。

2.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

推广示范性诉讼引领做法。在解决群体性同类批量纠纷时,选取一个或几个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然后在诉讼中或诉讼外对其他同类批量纠纷统一处理,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性诉讼引领作用,助推纠纷高效解决。切实消除群众“有纠纷进法院”的思维定式,努力将大量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法院诉讼之前。康平县人民法院北四家子法庭在审理200多件基于同一事实的涉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时,向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及时沟通汇报,通过高质高效审理两起典型案件形成判例,促使其他案件当事人全部撤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庭通过发挥“三进”机制(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通过群众预约和主动调解相结合、诉讼服务与法治宣传相结合、远程庭审与巡回审判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在家门口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同时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五)延伸审判职能,为服务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服务乡村振兴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责。沈阳市位于黑土地肥沃的东北平原,司法服务保护黑土地是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设置在乡村的人民法庭应当在党委领导下科学谋划布局,通过出台“法治护航种业振兴”工作方案,实现法律服务对当地涉农产业的全覆盖。人民法庭积极联合多部门形成治理合力,打击、曝光销售伪劣种子、农资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强与当地质量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在因种子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时,及时固定证据并引入专业部门鉴定机制,在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下,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通过设立黑土地保护站、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等方式,实现百姓田间地头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制度化、法治化,确保涉农企业合规经营(14)吉林省梨树法院在黑土地保护利用迈向法治化轨道、服务构建现代化农业经营体系等方面“一以贯之”持续发力,设立26个黑土地保护服务点,创办黑土地保护活动专刊,出台《关于为黑土地保护进一步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十项措施》,从加强普法宣传、提供司法建议、法律援助等十个方面全方位制定保护农地、保护农业的司法行动操作指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典型案例暨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三)》,载法信网,http://192.0.100.134/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320282&libid=all&userinput,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9日。。乡村法庭可以联合辖区内农资站、农场建立驻村法官工作站,选派土地纠纷、农资纠纷专业型法官联手对口涉农组织,开展定点司法服务,在处理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纠纷过程中了解民情和相关农业生产政策,在对口帮扶中不断发现问题、深化研究,逐步形成高效解纷的制度举措,从制度设立、工作机制运行、成效集中体现等方面,体现人民法庭通过能动司法深入乡村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定位。

(六)上下级法院联动,为践行“枫桥经验”提供法律支撑

人民法庭处于基层,在践行“枫桥经验”时需要上级法院给予指导(15)参见曹诗权:《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657页。。由于我国采取二审终审制,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均为一审案件,其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由二审法院把握和评判。同时,上级法院在对下指导中更具法律权威性。人民法庭只有在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才能更为妥善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上级法院应深入贯彻“公正与效率”司法理念,以提升审判质效为核心,落实落细监督指导责任。具体措施包括:通过出台《民事审判类型化案件裁判指引》,解决两级法院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和理念;通过案件评查机制,认真总结改发案件成因,深入基层法院采取面对面讲评机制,帮助基层法院提升审判能力;设立审判团队包保法院、包保法庭机制,集中开展对下指导;通过创建业务指导微信群,及时解决基层人民法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人民法庭在法治轨道上践行“枫桥经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上级法院可通过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在辖区内评选出一批“枫桥式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引导辖区内人民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基层司法能力水平,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乡村振兴、民族复兴,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七)制定人民法庭软硬件标准,提升法庭建设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要在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上下更大功夫(16)参见习近平:《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s://www.gov.cn/xinwen/2020-09/19/content_5544781.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0月9日。。人民法庭属于法院审判系统的神经末梢,是“基层中的基层”。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服务社会基层治理、践行“枫桥经验”的司法效能,需要基层法院在硬件、软件设施建设上为人民法庭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创人民法庭“五化”创建活动,从法庭的硬件基础设施、法庭管理制度、诉服便民举措、信息化设备使用程度、文化特色五个方面,细化人民法庭建设标准,有效推动全省人民法庭支持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三个服务”功能作用进一步提升。只有法庭的基础设施有保障,信息化水平跟得上,才能让法庭在远程调解、巡回审判等机制中充分发挥效能,更好地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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