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监松(南京艺术学院 设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3)
“栽桑、养蚕和利用蚕丝织造丝绸,是中国古代人民的伟大发明”,[1]1是“中华民族开创的历史”,在华夏文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受丝绸在我国民生领域的重要作用影响,长期以来学界对我国古代蚕桑丝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织造技术演进方面和经济价值领域,对丝绸生产的文化领域关注较少,更缺乏对流通方面的关注,在探究丝绸的早期生产领域更是如此,以至于长期认为丝绸的生产动力来自经济交换价值和衣料所属的实用层面。
在丝绸经济价值与实用方面,胡厚宣引《山海经·大荒东经》《楚辞·天问》《荀子·解蔽》《吕氏春秋·勿躬》《世本·作篇》《易·系辞》《管子·轻重戊》以及《尚书·酒诰》等篇章,认为殷人“立帛牢,服牛马,引重致远”的目的是“以为民利”,而丝制成的帛是殷人在“以为民利”过程中的交易媒介和重要产品,强调丝绸在殷商时期的经济价值与实用属性。并且,其还认为“蚕桑丝织业,在商朝已经相当普遍”“蚕桑之业,在当时必已为非常重要之一种生产”“蚕桑之业,与农业生产一样,亦为一年的重要收成”,[2]从经济和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待蚕桑与丝织的生产活动。这一观点长期占据中国的主流学界,致使诸多研究者在研究丝绸时倾向从丝绸织造的技术演进和经济属性等角度切入,试图从丝绸织造的实用层面把握和理解丝绸发展的内在逻辑。
但是,从我国古代丝绸生产和利用的实际以及发展脉络看,丝绸生产在先秦时期并不以实用穿着和创造经济价值为核心目的。相反,先秦时期的丝绸生产在相当长时期内具有显著的精神诉求特点,先秦时期丝绸的主要生产动力既不来源于实用追求也不是为了实现经济价值,而是源于人们对重生精神追求和祭祀的礼仪诉求,即文化诉求是先秦时期丝绸生产的主要动力。
中国养蚕业的起源时间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4000年间,[3]73-89且华夏区域内蚕桑的发展为多中心分布,主要集中在黄河中下游流域、[4]四川成都平原[5]以及长江下游流域,[6]从发展进程上看黄河中下游要较其他区域起步更早一些。
研究认为在距今四千年前后,甘肃东部已有了养蚕和丝织技术,[7]33甲骨文中有些“羌”字带有绳索符号,被认为有从事丝织的羌人存在,[8]因此一些研究认为甘、川、陕地区的古代氐羌先民是蚕桑丝织技术的共同发明者。[7]34《黄帝内传》记载:“黄帝斩蚩尤,蚕神献丝,乃称织纴之功。”蚩尤历来被认为是南方九黎族群的首领,就此看南方的蚕桑制造应不比中原和北方地区晚。[9]此外,与少数民族有关的文献记载也显示少数民族的蚕桑利用也不比中原地区晚。如《皇图要览》说“伏羲化蚕”,《通鉴外纪》载“太昊伏羲氏化蚕桑为繐帛”,《孝经·援神契》说“神农耕桑得利,究年受福”,太昊伏羲带领东夷先民养蚕织造、神农氏地处西方也耕桑养蚕,诸如此类记载虽不如考古发掘可靠,但说明中原周边少数民族的蚕桑利用的文化认知在时间上非常久远。就此看,非中原地区、南方与中原和北方地区的蚕桑织造的利用历史应该同样悠久,这些材料显示丝绸织造在华夏区域内不仅地域分布广泛,而且利用时间久远,说明蚕桑在华夏地域内的发展应有超越地域且较为一致的原始动力。
关于养蚕缫丝的起源,食蛹说和衣料说最为典型。但赵丰认为“优越的自然环境为人类提供了发现的偶然事件以及驯化的方便途径的说法似乎并不可信,因为当时的粮食并未匮乏到要迫使人们去寻吃蚕蛹,衣服的面料也并非匮乏到要迫使人们去寻找新的纤维”,且“更为重要的作物粟并无粟神更为重要的家畜亦无猪神,更为重要的纺织原料麻亦无麻神。所以,蚕仅以其经济效益是无法被供作神灵的”,[10]进而认为丝绸的起源是基于人们在观察蚕的过程中形成的蚕因变形态的特点被人认为具有与生死、天地沟通的能力,从而将蚕视为通天的引路神;桑树是通天的工具,致使人们产生了系列祭祀和崇拜行为,因此认为人们利用蚕丝的最初目的是事鬼神。
赵丰认为,新石器时代早期以来人们尽管物资并不充裕,但将蚕桑起源解释为饮食和衣着需求并不符合逻辑和事实,在蚕桑发展的同时期人们可以获取到的饮食和衣料来源并没有促使其开发蚕桑使之逐步成为经济产业的动力。考古材料显示,西周至五代时期,很多地区人们的主要衣料是葛麻织品而并非丝制品,[7]300战国以前丝的主要应用反而在日常穿着之外的祭祀等礼仪场合。
在墓葬场景中,丝绸主要用以装殓尸体、包裹随葬礼器和用作荒帷、铭旌等,礼仪地位十分突出。
周以前尤其是殷商时期古人用丝织品包裹随葬礼器较为普遍。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M38随葬器物有铜戈、铜爵、铜觚、铜镞等青铜器,除铜镞外其他器物均有丝帛包裹;M112随葬铜戈、矛、鐏、鼎、觚和铜泡等青铜器,铜觚上发现有经纬密度较细的丝织物痕迹,说明当时此批器物可能均由绢帛包裹或者覆盖。河南殷墟妇好墓出土器物中,有50余件铜器器表黏附有织物残片,鉴定显示多数为丝织品,部分为麻织品。殷墟武官村殷墓出土三个铜戈,表面有绢帛痕迹。江西新干大洋洲发现的大量商代青铜器中,表面也发现有丝织品包裹的痕迹。[11]78-79
同时,用以祭祀神灵祖先的祭祀器物上也多发现丝织物痕迹。考古显示丝织品被用来包裹青铜器礼器与其他礼器进行祭祀使用,如二里头遗址所见的铜铃、铜牌饰上发现有丝织物包裹痕迹。后冈圆形祭祀坑中出土青铜鼎口沿部分发现丝织品残迹,一件戈的援部发现有丝织品残片,安阳西北岗M1769出土铜爵上有丝织品印痕,[11]99说明夏商时期丝织品在墓葬礼仪场景中的应用普遍。
不仅如此,在远离中原的西南地域内丝织品用于祭祀或礼仪场合的情况也十分突出。近年来三星堆3-8号坑在发掘同步进行了丝织品痕迹检测,结果显示在三星堆的青铜蛇、青铜眼形器等40多件器物上均发现丝绸,且品种包含绢、绮和编织物等多种类型,在三星堆4号祭祀坑的灰烬层中亦检测到非常强烈的丝素蛋白信号,说明此处曾经焚烧过大量丝绸。[12]
考古发现丝织品的祭祀通神作用很早就被人们认识到。蚕的全变态性使先民在观察蚕的过程中认为蚕经历了死亡和重生两个过程,使蚕及与蚕有关的形态都具有了神性。由于蚕茧象征着重生,因此丝织品很早就被运用到丧葬礼仪中用来包裹尸体和作为随葬礼器。[11]77在距今5500年的河南荥阳青台仰韶遗址发掘的W164和W486瓮棺中,婴儿尸骨被丝织物包裹。安阳殷墟西区发掘的M1052商墓的人骨架上亦有丝织物包裹。福建武夷山白岩崖东的船棺中也发现有丝织品包裹死者遗体的情况。此类情况显示以丝织物包裹尸体在上古时期十分常见,且可追溯时间都很久远,说明丝织物在上古时期代表了重生的意义。
蚕籽孵化到蚕生长并进行数次休眠,然后吐丝作茧自缚最终破茧成蝶,整个过程在上古时期为人所知晓,但对蚕数次“重生”并蜕化的变化则无法解释。蚕的数次休眠、作茧自缚以及破茧成蝶的由生至死再由死而生的过程被理解为蚕的复生神力,因此先民认为蚕具有重生能力,故对其产生强烈的崇拜行为。丝织物是蚕吐丝之后纺织而来,因此丝织品本身也继承神性,成为沟通神灵的一部分。
从河南发现的瓮棺看,儿童瓮棺上都有人工开凿的孔洞,瓮棺内的儿童尸骨则用丝织品包裹。这一现象可以理解为,儿童死后灵魂将升天,为避免升天时由于幼小无力无法穿出瓮棺而提前开好通路,用以包裹儿童尸体的丝织物则类似蚕茧将包含灵魂的尸体包裹其中,形成一个可以通往上天的茧壳,其后经过一系列法式或仪式引导儿童灵魂穿过蚕丝织成的裹尸布透过孔洞升天,喻示儿童灵魂完成转世获得重生。从一般的宗教意义而言,神性一旦具备,带有神性的器物便成为神性的代表,即便器物被分解拆散其各部件也依然具有神性,[13]因此蚕茧以及由蚕丝织造的器物也具有重生的能力,使其成为祭祀和随葬的重要组成部分。
丝织物在辅助沟通天地的仪式作用方面,不仅能够帮助儿童灵魂升天,在帮助成年人方面也成为定式。周时在将死尸入殓前需要对尸体进行装扮,装扮过程中的“掩”意指用帛巾将死者的头裹起来,以代替帽子。[11]84有的“掩”发展变长趋于将整具尸体包裹,因而变成了“冒”。[14]《仪礼·士丧礼》说:“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郑玄注:“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即说冒的功能是用来套装尸体。[11]86《释名·饰丧制》说:“以囊韬其形曰冒,覆冒其形使人勿恶也。”“冒的三边缝,一边不缝而用带系,一则可能是为了套尸方便,另一方面亦可能带有留出空隙、任其灵魂飞出的含义。”在丧礼中,无论是大殓还是小殓时用的衾和殓衣以及套装尸体的冒等都使用丝织品,在统治集团中成为定式。
丝织品用以丧礼不仅在统治阶层内被认同和接受,在社会中也成为礼制,《礼记·丧大记》说:“凡陈衣、不诎,非列采不入,絺绤纻不入。”絺绤纻三种分别为细葛布、粗葛布和苎麻布,按习俗不能作为殓衣使用,因此当时已有的纺织物种类中中原地区只有丝织品可以用作丧礼。从丧礼细节来看,此种装扮以及盛装尸体的方式和礼仪被完整地延续下来,成为丧礼中的一部分。丝织品用以丧礼,不仅出现在包裹尸体、盛放尸体等与尸体直接接触的部分,还广泛用于丧礼现场的铭旌、荒帷以及装饰棺椁的布料,其使用范围覆盖到了与死亡有关的每一个环节。
这些现象都说明,先秦时期的丝绸使用可能并不在穿着和经济领域,而是集中在祭祀和礼仪场合,即丝绸生产的原初动力主要来源于与神灵沟通而并非实用和创造经济价值。
敬德梳理了先秦时期丝织品在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以及朝聘等礼仪中的使用情况,认为正是由于祭祀和巫术的使用促使巫师们发明了丝织技术。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丝织品由最初通神的巫用法器转变为礼用物品,并成为王权的标志、身份等级和权力的象征,成为社会组织结构表征体系的一部分。[11]
在与青铜器、玉器以及漆器等礼器相比较的过程中,我们不免要问的是青铜器、玉器以及漆器等不断通过器型、纹饰和制作工艺等方式建构技术壁垒来表征礼制、体现用器者的身份和地位,丝织品是否也有这样的需求?或者说,丝织品的发展动力是否也因构建符号区分的需求而不断升级迭代?
从丝绸产地的分布来看,《尚书·禹贡》记载天下九州中六州有丝,说明至少在战国时期丝绸的生产已经遍布华夏大地。尽管一般认为《禹贡》成文于战国时期,但其呈现和理解的却是战国人对于大禹时代的印象。可以说《禹贡》中所展示的既是战国时期的现实情况,也是战国人对大禹时期流传下来信息的重构和理解。
《禹贡》里的记载至少可以说明周代蚕丝的地理分布情况。[15]即:
衮州:桑土既蚕……厥贡漆丝,厥篚织文(染织品);
青州:岱畎丝枲……厥篚檿丝(野蚕丝);
徐州:厥篚玄纤缟(黑色的细丝织品);
扬州:厥篚织贝(染织品);
荆州:厥篚玄纁玑组(玄纁为黑色浅青色丝织品,玑组为穿珠的丝带);
豫州:厥贡漆、枲,絺、纻,厥篚纤、纩(细的丝绵)。
上述《禹贡》中与丝绸有关的描述,其中丝可理解为未经过加工和染织的丝原料,织文、织贝为经过染织处理的成品,[1]9,[16]檿丝是与家蚕丝相对的野蚕丝,玄纤缟是染成黑色的丝织品,玄纁是被染成黑色浅青色的丝织制品,玑组为穿珠所用的丝带,纤、纩为细的丝绵。在这份地方向中央纳贡的“贡物需求表”中,产丝的六州均要向中央上贡,而且上缴的贡品还有所不同。如青州缴交野蚕丝,可被视为上缴的是原材料;扬州只缴织成、染好的成品;衮州既缴丝的原材料又缴织成、染好的成品;徐州上缴黑色丝织品,可视为有特色的地方产品;豫州缴的产品类型丰富,有多种产品形式;荆州的产品既有特点还有专业细分。
就此来看,天下六州的丝织产品生产并不平衡,且已有部分地方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丝织业,显示西周时期的丝织业已经开始出现明显的分化,不同的地域在蚕桑方面可能已经形成了不同的发展重点。地方贡纳之物的最终去向一般是中央王畿直接消费或中央王室作为赏赐物面向诸侯国进行再分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置贡物,物品的最终使用者都将获得与自身可轻易拥有之物具有差异化的产品,即通过器物的差异化实现贡纳之物的稀缺性,进而体现身份和地位。
从生产技术看,华夏地域内的丝织技术无论是中原地区还是周边区域都呈现出不断提高且难分伯仲的发展脉络。如发现于浙江钱三漾的丝带采用的是斜边法编织而成,而河南青台的罗片则是由绞编法编织而成,二者所处时间较为接近、技术表现有所区别,但都显示当时已经有较为高超的织造技术。从技术演进的角度看,商代前及商代出土丝织物与丝纤维的情况显示南方与北方、中原与文化上的蛮夷之地没有根本区别。高汉玉根据出土材料制作了《商代前及商代出土丝织物和丝纤维的鉴定表》,[3]84-87其中浙江钱三漾出土的平纹丝织品经纬密度为经丝20、纬丝28根/厘米,①朱新予《中国丝绸史(通论)》提供的数据为经密52.7根/厘米,纬密48根/厘米,如果按照朱新予书公布的数据则钱三漾的丝织品经纬线密度达到了高汉玉整理的殷墟晚期丝织物的较高水平,说明南方的丝织品水平并不比中原和北方的差。见朱新予,编.中国丝绸史(通论)[M].北京:纺织工业出版社,1992:11.河北藁城台西遗址出土商代中期平纹丝织品经丝24、纬丝21根/厘米,河南安阳殷墟发现商代晚期平纹丝织品经丝20、纬丝18根/厘米,福建崇安武夷山岩墓船棺葬发现商代晚期平纹丝织品经丝32、纬丝19根/厘米,上述数据虽然不是所发现遗物的全部,如安阳殷墟发现不少经丝、纬丝明显多于上述数据的丝织品,但可以说明在“低端技术”丝织品范围内华夏境内诸多区域存在相似性或技术的根本差异并不显著。至于其中的高技术产物,笔者认为是中原集权政权在投入大量造物资源后所形成的高端产物,是因阶层分化导致需求的差异化供应而形成的技术高地。
在生产器具上,需求的扩大也促使生产机具不断提升并逐渐朝工业化的方向发展。河姆渡文化遗址和良渚文化遗址中均有原始腰机部件发现,并可复原为一种已经有经轴、提综杆、打纬刀和卷布轴等部件的原始织机,[1]11说明当时为了满足需求已经开始在向工业化提高产量的方向努力。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中出土的两只纺轮经鉴定认为是纺丝用的纺锭,说明商朝手摇纺车已具有雏形。[1]231979年在江西贵溪崖墓出土一批春秋战国时期的纺织工具,其中有3件I形绕丝器和1件X形绕丝器,[1]21显示江西一带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织丝手工业;该墓所出工具中还有三件残断的齿耙,研究者认为可能是一套经耙式整经工具,[1]23说明当时处于非中心区的织造工艺已经进入到专业化的状态。
考古发掘显示,在殷商、西周与春秋时期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和满足,工匠所能够提供的丝织品种不断增多,丝织品呈现出精致化和风格多样化的趋势。到西周时期,华夏境内的主要丝织品已形成了包括锦、绮、罗、缔、纨、缟、榖、绡、纱等品种在内的庞大产品体系,种类十分丰富。[1]33
生产技术的进步,显然得益于“市场”不断提升的消费需求。当生产技术逐步进步使生产业态整体得到进步时,贵族的需求便开始呈现出求异求精的趋势。以色彩为例,贵族和礼制的需求极大程度推动了染色技术的发展。《尚书·益稷》说:“以五色采施于五色,作服,汝明。”周代统治阶级的礼制系统注重“九文、六采、五章”的服饰制度,强调以文彩进行身份区分、显示统治者等级,[1]135因此逐渐造成了重文彩的社会风气,客观上促进了染色技术的发展,[1]26使染色技术在商周时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17]209市场的需求也促使丝织品生产和管理不断完善和体系化提升,到周代时在官府作坊中,已开始设置掌染草、染人、缋、㡛等负责练染生产的专门管理机构,在集中人力和掌控生产的同时更促使生产技术得到加强和提高。
除此之外,在丝织品的纹饰方面,也随着市场需求和技术本身的升级不断得到提升。商、西周时期的丝织物图案主要是几何纹和小花纹,是平纹织造工艺生产的结果,无法对用器者的身份进行区分。但是到春秋时期开始有少量的大花纹出现,与春秋时期正值东周政权不稳霸主渐显的氛围下诸侯、霸主对丝绸彰显自身独特身份的需求相吻合,说明市场的需求开始变得逐渐多样化,需要生产和设计环节给予回应。从纹饰的发展过程可见,商周时期丝织品的斜纹往往是在平纹地上用于显示云雷纹、回纹以及菱纹等几何纹,[1]34纹饰显得较为简单。但是在西周和春秋时期出现了织锦等一些技术较为复杂的提花丝织物,开始在纹饰上出现大幅度升级,既标志着当时不仅有专门用于织平素织物的素织机而且有提花机具,生产器具和技术得到了发展,也说明当时的市场需求在织造技术和纹饰表现两个方面的差异化塑造都有越来越高的需求。[1]24
从祭祀和礼仪的角度看,丝绸的主要作用是祭祀和通神,起着与神灵进行沟通的桥梁作用,起作用的是蚕丝的重生神性,在色彩和纹饰方面并没有“实用”诉求,按理说基于同样通神和祭祀原始动力发展的丝绸织造也应以“素面”为发展方向,但随着生产发展织造技术和纹饰的复杂化却成为织造的演进方向,说明区分性是礼仪性器物生产的核心价值。
在材料相同的情况下,织造机具的发展水平与纹饰复杂程度基本相吻合,说明来自用器者的需求要求生产和设计者不断创新,以形成具有区分性的产品。最具代表性的是,齐桓公谋求称霸时为了彰显自己的独特身份,不顾周室礼仪而喜爱穿紫袍,导致在齐国境内一度流行紫色,使市场在短时间内失衡,导致紫色丝织品价格猛涨十倍。[18]
这些现象说明,求新、求异以体现差异化身份的需求促使丝织机具和工艺不断发展,礼制需求成为丝织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其经济属性随着生产能力的提升开始突出。
关于先秦时期丝绸生产的基本特点,敬德认为“春秋战国之前,礼是蚕丝业发展的唯一动力”“春秋战国之后,礼与经济共同支撑着古代蚕丝业的发展”。[11]205-213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但这一观点只能解释丝绸生产的基本动机,不能解释丝绸生产的核心动力,即为何织造技术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丝绸依然长期处于稀缺状态?
在明确丝绸发展的礼仪动力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丝绸与同样出现在祭祀礼仪场合的铜器、玉器乃至漆器的不同之处在于,属于无机质的铜器和玉器无论是通过地下埋藏、随葬还是传世其灭失难度均较大,即便如漆木器其自然毁灭的速度也较慢,但丝织品却极易灭失,其难以生产又易于灭失的特性在产量不高的情况下需要蚕桑业始终保持较大的规模,否则无法给予“市场”稳定的供应。
更为重要的是,青铜器、玉器以及漆器等器类一旦成形之后就可以较长时间传承、转手,即便铜器重熔之后也多是再铸礼器,因此其器类本身拥有较好的传承性。但是,丝织品一旦制成就无法传承和转手,在器用方面其具有更明显的定制特征,即丝织品无论是作为包裹尸体的殓布、丧葬所用的荒帷和铭旌、逝者所穿的衣物、撰写跟随死者前往地府的“遣册”、描绘往生引导死者升天的帛画等,还是作为世俗服装等用途一旦成形就无法进行重构和再利用,即便其经济价值再高也无法更换使用者之后重复利用,因此丝织品在礼制用途中因人而造成为刚性需求,这一特性才是丝织品能够保持长期旺盛需求的重要原因。在唐代之前我国的丝绸生产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笔者认为,这与丝绸的使用方式和定制特点有直接关系。
从器用角度看,被广泛用作礼器的青铜器、玉器和蚕丝织品都不具备实用性,由于生产耗费大且普遍用于随葬和祭祀通神,因此尽管其生产技术早已扩散、产量不断上升,但“市面”流通量始终不足、无法为世俗普遍所有,因此长期处于稀有状态,导致经济价值逐渐凸显。
在祭祀和通神体系中,丝绸的作用是充当沟通神灵的媒介,因此其被拥有祭祀权的统治阶级所垄断。入周以后,政治上改变了商以军事力量主导“国际”关系的模式,“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四十人,皆举亲也”[19]643“(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20]在统一格局下采取分封宗子和政治同盟的形式确立了趋于统一的文化,极大程度地扩大了祭祀群体;同时,宗子制度的施行,使统治者群体中拥有祭祀权的队伍不断扩大,客观上促使祭祀活动或者礼仪活动的范围和频率都大幅度增加,进一步加剧了丝绸生产的不足。
西周施行以嫡长子为代表的宗子制度,嫡长子在宗族内拥有极高的权力,也在祭祀权上拥有极强的控制能力,《礼记·曲礼》更是说“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但是,陈絜等人认为“支子是指宗氏内部的小子,不能将别族后的亚族涵盖其中;并且宗氏祭祀权尽管为宗氏首领所独享,但这种排他性的权力只体现在宗氏内部,一旦有庶子另立宗氏,其祭祀行为就不再受母族掌控。当小子获得官职或足够的土地后,便有可能分宗立氏,建立起自己的宗庙祭祀体系,成为旧宗氏的一个新分族,也即拥有了独立的祭祀权”。[21]东周时期生产力得到发展、人口增长幅度较大,国家间兼并现象常见,诸侯势力的变动较为频繁,氏族内部的分立较为普遍,因此祭祀权的扩散也变得常见,用于祭祀的丝绸需求就更为庞大。
同时,礼法针对嫡长子缺失的情况也有立长等多种“补充”方式,[19]474从而使分封的宗子理论上都具有成为统治者、掌控祭祀权的可能性。[22]事实上,西周时期“贵族之间争权夺利,改立太子、宗子和争立国君、卿大夫的事不断发生,贵族内部不断因此发生内乱”“君位改由少子继承”等事并不少见。[19]174,560西周分封之后疆域内部以及边缘区域的诸侯国便通过生产力上升造成的实力扩张以及军事征伐等方式不断兼并,夺取祭祀权和“僭越”行为便变得较为普遍,使祭祀权更倾向为实力的象征。
在一系列政治与造物体系的变迁过程中,我们能够观察到丝绸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由差别和身份识别引发的礼制需求,统治阶层对自身与被统治者或其他统治者之间区分的追求促使丝绸逐步从代表祭祀权力转向经济富有和实力方面,使本为祭祀服务的材料被用于世俗的服饰领域,使本为通神和往生者服务的材料被泛化为富贵的显性代表,在丝绸供应量增加的同时具有继承权和祭祀权宗子数量也大幅增多,加之丝绸难以保存和无法继承的定制式特点使其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此,尽管丝绸生产的分布范围广,但无法遗传、继承、转换重构等特点使丝绸具有明显的定制特征,进而使丝绸成为礼仪与经济价值并重的产品。
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奢侈品乃至普通器物的享有亦可被视为一种权力,即稀有之物的分配、拥有以及使用本身就是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三代器主对器物最终采取的始终如一的随葬、窖藏式拥有客观上使在市面上存在、流通的能够表征身份的奢侈品数量始终不够充分,就此,我们可以说在三代时期丝绸制品始终没有得到充分供应,相关的造物体系尽管不断加大产量,但随着贵族体量的增大和器物交换网络的日益复杂,奢侈品的需求始终没有回落。
文献显示,至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纺织业已经比较发达,齐鲁等国表现尤为突出,不仅可以自给还可以大量对外输出,达到冠带遍天下的水平,其经济价值应已十分突出。春秋早期,《左传·成公二年》载楚侵鲁,鲁国派出孟孙贿赂楚国,条件是“以执斲、执针、织纴皆百人,公衡为质,以请盟”,[19]276说明在当时纺织织造产业不仅是鲁国的特色产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可以成为两国罢兵结盟的条件,同时这一贿赂行为由于涉及的工序完整、工匠众多,因此可以理解为鲁国对楚国的产业输出和技术扩散,增强了楚国的经济产业实力。
从春秋战国时期的情况来看,这并非孤例。春秋中期,晋国伐郑,郑简公为求媾和,主动赠送女工妾三十人。战国末期,秦灭巴蜀后移民入蜀,将昔日齐、鲁、郑、卫等诸侯国富家旺族徙居蜀地,系统性地将工人、技术、审美和市场需求移入蜀地,[17]287与西周时期拆散殷商大族和瓜分工匠技术群体如出一辙,说明先秦时期存在多种形式的系统性工匠和技术扩散模式,有效提升了丝织业的生产能力。
不仅如此,《韩非子·说林上》“鲁人身善织屦,妻善织缟,而欲徙于越”的故事说明一是鲁人的织造产业是家庭全员参与且各有擅长,二是当时的技术人才流动没有受到明显限制,三是“自由”市场似乎已有一定规模,工匠和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自行供应,也说明当时技术的交互、输出以及人才的流动应该较为常见,丝绸生产的经济价值开始超越文化价值成为主要特点。
关于丝织品的价格,尽管商周时期的物价研究并不完善,但西周铜器曶鼎“匹马束丝”的铭文则为我们提供了参考,[23]这一以一匹马和一束丝可以交换五名“奴隶”的故事显然说明丝的经济价值很高,而诗经“抱布贸丝”的词句显示丝织品的民间交易应该已很常见,说明蚕桑织造产业的经济属性开始凸显。
相较青铜铸造行业而言,丝织行业技术门槛较低但市场需求稳定且属于“奢侈品”的现实使丝织品的经济属性逐步明显,因此以往需要依靠商王室一类政权组织者亲自养蚕织丝的生产模式在技术扩散的背景下成为诸侯均有能力参与的产业,并最终演变为《孟子·梁惠王上》中所描绘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的美好生活期待和全民参与的事实,说明丝织业已经在国计民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内化为一种与生活必需品类似的文化。
至战国时期,丝织品不仅成为一种商品,[1]94而且政府开始对蚕桑业开始进行保护。云梦睡虎地发掘出土《秦律·法律答问》,其中有律文“或盗采人桑叶,臧不盈一钱,何论?费摇三旬”,另有律文“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24]这些秦国法律条文的存在,说明战国时期不仅丝织品的价格高,而且用以制造丝织品的原材料和蚕桑也很值钱,因此对盗窃丝织品与原材料的行为处罚很重,显然蚕桑业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业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丝绸织造与青铜冶铸不同,丝绸织造的技术门槛不如金属冶铸高,蚕桑养殖和生产所需要的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远不如青铜冶铸多和复杂,亦无须以国家军事力量作为支撑,因此蚕桑织造容易进入到经济领域与玉、漆一道成为贵而不重的经济类产品,这可能是促使全域范围内丝织生产不断全面升级以获得市场的动力之一。同时,丝绸的祭祀、通神用途对纹饰的需求并不强烈,铜器冶铸中频频出现的动植物纹饰在丝织品中极少出现,早期丝织品的纹饰极为简单,既受丝绸织造技术的限制,可能也是由使用需求导致。因此,在丝绸的技术升级进程中丝织品纹样的进展较其他方面的进展更为缓慢,也说明丝织品的用途逐步从祭祀、通神转变为世俗需求。染色、纹样作为世俗的需求,逐渐叠加在丝绸织造工艺之上,成为再次进行区分用户的外在符号,促进了丝织业的发展,也显示出精神文化领域的产品进入世俗领域后的发展脉络。
因此,笔者认为丝绸至迟在西周后期已从祭祀通神、礼仪之用转变为表征身份的和凸显经济地位的奢侈品,其标志是宗子制度导致的祭祀权非正常转移和不断扩大。祭祀权的扩大、丝绸的定制化特点以及原本的礼仪性特征,都使丝绸的使用只能“个性化”生产,而无法如铜器和玉器一般传承使用,致使丝绸的生产和流通始终供应不足,进而使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最终在唐代时期实现供需平衡,而唐代作为中国古代造物水平最为发达的时代亦成为丝绸完成世俗化的一种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