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德强 靳琳琳
[摘要]随着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和互联网不断普及,相关媒体通过网络媒介传播体育赛事逐渐成为常态,网络平台盗播体育赛事也时有发生。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协同治理:在国家层面,司法部门应完善针对体育赛事传播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保护;在主体层面,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应提升法治保护意识;在运营机制层面,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应建立科学严密的体育赛事运营机制,提升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网络版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协同治理;全媒体;体育赛事;网络版权;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和社会大众精神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观赏体育赛事已经成为社会大众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当前,各类体育赛事通过网络平台、自媒体客户端进行传播,现代信息技术为人们观赏体育赛事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网络平台、自媒体客户端面对数量庞大的受众群体,纷纷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转播、录播)作为重要的播出内容,有的甚至以此吸引广告投放来赚取商业利益[1]。尽管互联网拓展了体育赛事的传播渠道,但是网络直播(转播、录播)侵犯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纠纷时有发生。一些盗播机构未经许可非法直播(转播、录播)体育赛事,损害了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的相关权益。当前,我国有关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体育赛事直播性质本身也存在争议。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自媒体的蓬勃兴起,使個体在成为信息接收者的同时,也会成为信息发布者[2]。当前,体育赛事商业价值的不断提高以及数量巨大的受众群体、全民参与体育的热情不断上涨都为体育赛事的网络传播提供了内生动力。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网络盗播体育赛事的行为屡禁不止,这给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保护造成了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如何保护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证体育赛事商业健康发展,成为学界与业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协同治理角度下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内涵与特征
协同治理是治理各种公共事务的理想模式。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体育赛事治理也必须以协同治理理念为主导才可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体育赛事作为体育活动举办者组织开展的、有一定的规则要求且参与人数众多的一项竞赛活动,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方法而创作的作品都应享有著作权。基于此规定,借助于网络平台和成熟的网络技术而打造的体育赛事直播(转播、录播)理应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一)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内涵
总体来看,网络版权是随着网络技术进步而不断发展的。相较发达国家,我国的网络版权运营起步较晚,学界目前关于网络版权运营尚且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根据这一时代特征,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内容也呈现新的变化。网络版权借助发达的互联网技术逐渐成为一种可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工具,而传统的版权所有人亦希望将其版权延伸至网络领域,以获取丰厚利润[3]。因此,网络版权涵盖文学作品、影视剧、艺术等多个领域,而体育赛事因其具有的对抗性、实时性等特有优势以及借助网络可以随时随地观看而受到体育爱好者的青睐[4]。基于此,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可以从多方面进行解析:从知识产权运营角度来看,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可以被界定为从事体育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等法律主体基于市场需要,为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转化而进行的许可交易、管理咨询等各服务[5]的过程;从出版产业角度来看,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涵盖系统设计、策划、运营等多种元素,相关出版单位可以通过制作高质量、具有艺术性的声画产品获得市场认可,从而获取经济效益[6]的过程;从传播学角度来看,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是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通过结合体育赛事直播与转播技术、声画同步播出技术、多机位拍摄技术、剪辑美化技术进行体育赛事直播,以获取尽可能多的受众持续关注,同时借助广告商投放广告而进行市场化交易,最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过程。
基于相关研究对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的解析,文章将体育赛事网络版权定义为“对体育赛事的声音、画面以及衍生品进行现场直播、转播或录播的特许权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既包含体育赛事组织者以及主办方,也包括体育网络媒体平台等。
(二)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的特征
第一,利益主体多元化。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要实现有序运营,必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包括体育赛事赞助商、体育赛事组织者、体育网络媒体平台、体育爱好者等,各方主体在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运营过程中需求各不相同:体育赛事赞助商希望借助体育赛事及网络媒体使自己的产品被更多受众所熟知,使广告的传播效果最大化;体育赛事组织者与体育网络媒体平台则希望通过收取赞助费用、体育爱好者的视频观看费用获取经济利益;体育爱好者则是希望观看清晰流畅的体育赛事直播(转播、录播),以获取精神上的享受与愉悦。第二,赛事版权不可替代性。任何体育赛事都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正是由于这种非胜即负的对抗性才吸引着人数众多的体育爱好者的密切关注,相较于观看简单的比赛结果,体育爱好者更享受观看精彩纷呈的体育赛事的过程[7]。因此,分时段在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过程中投放广告已经成为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的基本方式,而这种广告收入也成为体育网络赛事直播的重要经济来源。在此基础上,大多数体育赛事组织者通过与体育网络媒体平台、体育赛事赞助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进行产业化运营,以获取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体育赛事组织者通过出售赛事独家直播(转播、录播)权给特许的体育网络媒体平台来获取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良性运营的根本保障[8]。对体育网络媒体平台而言,基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其可以独家许可的方式获取体育赛事赞助商的广告投放利益。第三,赛事版权具有多元价值。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与其他版权不同,并非仅有单一价值,其商业价值具有明显的持续增值性。体育网络媒体平台在依法获取体育赛事网络版权后,其版权资产往往会贯穿赛事全过程,即包括体育比赛的前期预热、精彩纷呈的比赛过程以及赛后采访、比赛花絮和相关服务等。而在此过程中,体育网络媒体平台可以通过许可交易、权利转让等方式再次获得经济利益。不但如此,其还可以依托体育赛事基础进行再创造,开发相关衍生产品,继而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二、全媒体时代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现实思考
随着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大众越来越重视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精神富足,这使得体育赛事催生了非常庞大的受众群体。相较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由于体育赛事本身具有全过程性,体育网络媒体平台在获得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之后,其版权利益亦会自然而然地贯穿赛事全程,包括赛前的备赛训练与赛事预热、精彩纷呈的赛程直播、赛后的新闻采访、精彩花絮以及相关服务等。不但如此,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还具有前述的循环增值价值。正因为如此,体育赛事网络版权成为多方主体关注的焦点,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但是,当前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被侵权、法律纠纷等相关问题突显。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营主体网络版权的保护意识不强
目前,在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方面,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缺乏一定的保护意识,尤其是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移动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短视频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更为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带来更大的冲击[9]。从法律层面来看,只要有传播者使用未经他人许可授权的内容,不管是新闻短视频还是体育赛事短视频,无论时间长短,都构成侵权行为。从社会实践层面来看,当前我国社会大众对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较为不足,从而导致大量体育赛事短视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或未注明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被随意播放使用。由此可见,无论是公共网站、自媒体还是网络平臺都将体育赛事直播(传播、录播)作为其传播内容,这其中不乏大量侵犯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平台,但是因其可以免费观看体育赛事节目,所以受到部分体育爱好者的喜爱。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部分体育爱好者对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对盗版音视频趋之若鹜,同时体育网络媒体平台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也比较欠缺,诸多因素共同交织,导致了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事件频频发生。
(二)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纠纷取证难
在体育赛事网络版权协同治理与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网络技术部门需要联合作为,协同治理。但是,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取证较为困难,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证据认定、案件处理等时间较为漫长,且最终被侵权方所获取的经济赔偿金额较低,与前期维权成本不相匹配,导致被侵权方较少主动采取维权措施。众所周知,在传播实践中,体育赛事主要是通过声音和画面进行传播的,但是司法部门如何判断某个音视频作品是否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在操作层面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何为“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区分。同时,相关主体在某些体育赛事短视频中加入分析、点评、文案甚至二次解说等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也很难界定是否构成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正是基于上述理由,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取证变得较为困难,如当前已经公开的多起侵权案件中,普遍存在维权时间长,赔偿金额非常低的情形[10],
这无疑加大了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维权的难度。
(三)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缺乏科学性
当前,观赏体育赛事已经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推动了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在此基础上,体育赛事直播(转播、录播)已经成为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的重要利益点。在此项系统工程中,网络媒体也抱着极大的热情投入体育赛事直播产业中。从当前我国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运营实践操作模式来看,部分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采取免费观看的方式吸引大量体育爱好者,仅通过广告投放赚取利润;而部分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则是通过加入会员的方式为体育爱好者提供更高品质的观看体验,赚取会员费,不同层级的会员可以观赏精彩的体育赛事、多场次的视频直播,还可以观赏多机位、多角度的比赛画面[11]。但是,这些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运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例如,部分体育赛事比较大众化,受到广大体育爱好者的高度关注,而部分体育赛事则相对关注度较低。在小众化的、受众关注度低的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中,由于经费较为有限,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往往忽视法律服务、版权保护等相关细节,增加了运营过程中出现利益纠纷的风险。
三、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对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是现代国家综合治理的最基本方式。当前,大量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发生,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国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较为欠缺。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尚且没有独立颁布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各方纠纷主体在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时,解决纷争还是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面的相关法律条款。而这些法律条款针对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较少,司法部门只能援引其中零散的条文,较难衡定处罚力度,使被侵权方维权较为困难。有学者做过统计,目前我国体育领域的相关法律条文只有1部法律、7个国家法规、34个国家文件[12]。由此可见,体育领域的立法成果呈现数量较少、法律地位较低的典型特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所有法律法规乃至规范性文件,没有一项是专门针对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制定的。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应建立并完善针对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使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有法可依,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以版权保护为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提供基础
任何受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原则毫无疑问适用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保护。在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体系中,涵盖大量的内容创作与传播活动,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亟须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在完善体育立法的基础上,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主体还须加强多方联动,协同治理,坚决打击未经合法授权复制、传播体育赛事内容的行为,全面加强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支持、保护广大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运营主体的合法诉求,鼓励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体育网络媒体平台盗播体育赛事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增强被侵权方主动维权的意愿。
(三)加快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协同治理
当前,有关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国家亦加大了对诸多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治理模式来看,体育赛事网络版权治理由原来的政府监管的一元治理模式逐渐过渡为全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针对众多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协同进行监管和处理。但是,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体育赛事网络版权治理依然存在分散而治的情形,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协同治理效果不佳。基于此,相关执法部门应提高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协同治理水平,要进一步增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意识、相互配合意识。在依法治理的框架下,不同职能部门立足各自权限和领域,对侵犯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行为实施精准化、专业化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打击。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在案件移交、证据相互采信、联合执法等方面配合协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最终形成协同共治的强大合力。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应从宏观层面做好政策、标准的顶层设计,为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与侵权治理提供根本遵循;而其他执法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做好边界划分,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协同共治。
四、结语
在我国体育事业快速发展与信息技术快速更新的双重作用下,体育赛事网络版权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下体育产业竞争的核心资源。如何在获得受众肯定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是体育网络媒体平台正当追求的价值目标,亦应受到法治社会的合法保护。相关司法部门要加强体育领域的立法,体育赛事网络版权要运营主体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多途径优化运营机制,相关执法部门要从多元分散而治转化为多元协同而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上实现对体育赛事网络版权的综合协同治理,实现法治社会环境下人们对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的初衷和美好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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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陕西省体育局2023年常规课题“关于推进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基于体育赛事网络版权保护视角”(项目编号:2023298);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网络文化治理研究”(项目编号SHZLYB2303)。
[作者简介]党德强(1973—),男,陕西渭南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教授;靳琳琳(1976—),女,辽宁大连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