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迟敬伟 康巍 张海涛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是国防动员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平时进行国防动员建设的决策,以及应对安全威胁来临时实现国防潜力向国防实力的有效转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1]。而基层一线,作为潜力调查工作的底层执行者,是国家动员潜力数据的基础来源,直接影响着潜力调查工作的整体效益。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中指出:“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运用多种统计方法,对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经过动员能够转化为战争实力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资源状况,进行数据资料搜集和管理的活动。”现在,我们普遍认为,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即国家对可能投入战争使用或应对其他安全威胁的资源潜力情况,进行数据资料统计搜集、分析及管理的活动。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是国防动员的首要环节、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国防动员中占有重要地位。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既是一个社会行为,也是国防行为。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政府及其相关机构,以及军队相关部门机构,任何层级的国防动员潜力调查都是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授权下,并以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名义实施的;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的客体,是国家可支配、可利用的各类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情况,范围覆盖了军事、政治、经济、科技各个领域,调查统计的对象包括区域内的政府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缺乏供需对接机制,社会层面不了解部队需要什么,潜力调查缺乏引领性,无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地方职能部门只能根据指标体系,按照自己单方面对各要素的理解,开展统计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下,除国防动员办公室单独设立外,其他机构大都以挂靠或赋予相应职能的形式设置,致使潜力调查工作在部门职能中不够聚焦,各级开展工作的执行力和权威性有所弱化;一些单位缺乏对潜力数据目录的分析研究,没有结合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分解,仅仅发挥了“二传手”的功能,工作不够务实具体;一线负责调查工作的人员基本上为兼职,每年下达统计任务时临时去抓,进入情况慢,精力也很难集中,最后只能应付一下,且由于人事变动较快,工作的延续性大打折扣,新接手的同志上任后,还需要熟悉过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查质量和效率[2];针对非公企业和涉密行业部门的调查工作经常遇到运营主体为片面维护自身利益,导致上报情况不翔实、数据获取难度大、调查工作不配合的问题。
现有潜力调查系统为单机平台,无法与其他信息资源系统互通从而实现数据共享,且其功能简单,主要是对应动员潜力调查指标体系提供数据录入功能,没有深入的数据分析及校核功能,也没有进一步的辅助决策功能;出于保密考虑,数据采集时主要采用EXCEL 报表人工输入后刻盘形式上报,有的基层工作人员甚至使用手填方式纸质上报,效率低下;潜力调查普查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 次,每次为期约两个月时间,数据更新周期长,不能体现实时态势。
有的单位只统计,不进行审查核实,数据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有的图省事,统计沿用以往数据,无法反映潜力的动态变化,甚至有的臆造估算,简单加减,数据可靠性大大降低;在数据层层上报过程中,由于人工操作比重较高,导致数据错漏率大大增加;此外,由于宣讲指导力度不够,各级对统计要素中相关指标解释理解不够透彻,不能准确反馈需求信息,如有的表格中设计了“动员能力概述”这一要素,许多企业不知应从哪些角度描述,是否需要量化的信息,导致汇总上来的结果五花八门,无法使用。
全方位掌握国防动员潜力状况,是开展国防动员的基本前提,不仅直接关乎着动员实施的资源调用效益,还影响着平时国家开展战略储备、优化资源配置部署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因此,各级国防动员机构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不断优化潜力调查工作开展方法。针对当前存在的矛盾问题,笔者从以下4 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分析上述问题成因,很大程度上是缺乏配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导致的。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缺少刚性约束,具体环节缺少指导要求,奖惩措施缺乏可操作性,职能部门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底气”不足。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颁布施行于2010 年,《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出台于更早的2007 年,其内容与当前军地现行体制机制已有一定出入,部分条款的指导性也大大减弱。应按照相互衔接、体系配套的思路,抓好现有国防动员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加快修订相关上位法[3]。各级应依据上位法,健全完善本级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的政策法规,形成覆盖调查验收、审核检查、评估评比、奖惩通报、保密管理、宣传培训等涉及各个环节要素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动员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国防动员潜力调查中的职责和义务,有效提升潜力资源转换效能,让基层的潜力调查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新时代国防动员建设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军事需求是牵引国防动员发展的强劲动力,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必须紧盯备战打仗和应急需求,紧贴地方实际。在进行国防动员潜力调查之前,要明确本地区的军事需求,从而更好地引领调查工作的开展。建立军事需求与动员任务对接协调机制,由地方国动委牵头,省军区系统、相关部队、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召开需求论证会、协调会等形式,逐步完善配套保障,健全完善动员需求提报机制、军地动员协调机制以及动员工作评估机制,做到潜力、需求、任务有机衔接,真正发挥潜力调查工作的最大效益,确保供需双方精准对接,确保军事需求落地生效。
科学先进的系统平台是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工作开展的有力抓手。现行平台使用者局限、功能单一,操作体验感差、智能化水平低。应站在国家国防动员信息系统总体框架下进行顶层设计,按照既要满足未来作战需要又要兼顾国家标准的原则,构建一体化国防动员潜力数据采集系统。首先,应基于网络条件下使用建设,避免现行系统“信息孤岛”的现状,为实现网络信息自动抓取和信息互通等功能奠定基础;其次,系统应采用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与地方相关专项业务系统数据互通,丰富采集数据来源,数据内容可以实时更新,减少一线统计人员工作量,大幅提升工作效率;此外,系统应利用地理空间信息技术、数据可视化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潜力分析、潜力评估、动员辅助决策等功能,切实提升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4]。
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统计调查数据牵涉军地双方需求,关系潜力资源安全。各级应以实用、高效为目标,加强对国防动员潜力资源数据的管理。对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数据,必须按照国家宏观利益和个人微观利益并重的原则,重点加强管理人员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数据传播范围,严防失泄密问题的发生;区分用户类型、用户级别设置访问权限,系统登录采取动态密钥管理,限定数据服务范围,实现潜力按级掌握;健全数据库安全防护措施,完善数据加密手段、优化防火墙技术性能和防护策略、实时安全审计与监控、定期备份和恢复数据、配强相关硬件设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与防护能力。中国军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