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洪军
(中国矿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共同富裕既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旨归,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共同富裕渐次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议题,现阶段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现实期盼。因此,研究探索推进共同富裕的指导理论和实践路径已是当务之急。马克思共同富裕观是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的源头活水,相关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文本中没有直接使用“共同富裕”一词,但深刻揭示和强烈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不均和各种异化现象,以实现一切人的普遍利益和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其理论的目标旨归。因此,马克思具有自己明确的共同富裕观,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上,马克思共同富裕观历经了由理想主义到理性主义,再到人本唯物主义,最后到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转变,涉及共同富裕的形成基础、内在本质、结构表征、价值功能以及实现路径等,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尽管当前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角度对共同富裕的研究成果丰硕,但尚未见基于共同体视角的专题分析。本文力图证明共同体是马克思考察和分析共同富裕问题的独特视角和不变论域,马克思共同富裕观具有鲜明的共同体向度特质。期望这一研究结论有益于我们全面理解和科学运用马克思共同富裕观,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谋划有益的共同体建设实践路径。
对共同富裕主体的界定不同,是区分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观与非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观的重要标准。既与唯心主义立足于精神共同体或伦理共同体,谈论抽象人的共同富裕不同,也与旧唯物主义立足于市民社会或国家共同体,谈论部分群体的共同富裕相异,马克思放眼于人类历史发展的宏阔视域,秉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将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呈现的各种共同体归结为本质上是围绕现实人的生活本身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共同体。由此,马克思将共同富裕的主体定位为生活在一定共同体中“现实的个人”,并明确界定了共同富裕的应然主体,断定共同体是共同富裕主体的存在方式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载体。
共同体最通俗的概念是人的联合体或人的集合体,但如何理解共同体的本质内涵或凝结纽带却是一个长期以来充满争议的话题。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最早在《政治学》中把城邦视为自然的产物,是一种以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共同生活为纽带,以追求“至善”为目标的政治共同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国家是共同体的最高形式,内含了诸多以各种具体利益、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为目标的次级共同体。伴随着古希腊城邦制度的解体,国家政治共同体神话破灭,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普遍法则”共同体理论一度大行其道,认为整个人类是以自然法为纽带形成的人人平等的共同体。在中世纪欧洲,世俗政治共同体和自然共同体理论被打压遮蔽,以上帝的平等和共同之爱为核心的精神共同体神学理论横行千年。人类进入近现代以来,共同体的“神学论”与“自然论”让位于“人为论”或“人造论”,如马基雅维利的契约“人为利维坦”理论,洛克的法治、分权与权力有限的“人造共同体”理论,卢梭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理论。滕尼斯在其传世之作《共同体与社会》中,系统总结分析了上述各种共同体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型。滕尼斯指出共同体是基于人们的“共同领会”即本质意志建立的“真实与有机的生命体”,认为“只要在人们通过自己意志、以有机的方式相互结合和彼此肯定的地方,就会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共同体形式”。〔1〕以上各种共同体理论的共同点是承认人不能离开共同体而孤立存在,共同体不是人与人之间的随意结合,必须要有利益、精神、信仰、法则、道德、权利等特定“共同性”或关系作为形成和凝聚的纽带,分歧主要在于如何定位共同体的本质,即共同体的形成基础和联系纽带具体是什么样的“共同性”或关系。
马克思在扬弃既往共同体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共同体是人的存在方式和本质规定,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这是立足于把人的生活本身作为“共同性”、把利益关系作为根本纽带得出的科学结论。马克思断定“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2〕强调指出“共同体是生活本身,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人的道德、人的活动、人的享受、人的本质”。〔3〕马克思反对脱离人的存在方式——共同体来谈论抽象的人,强调所有人都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现实中的个人”。〔4〕易言之,所有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共同体之中,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时空场域内从事生产实践和社会活动。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人的生产生活共同体比宗教共同体、政治共同体、伦理共同体更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实在性。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考察,马克思指出正是围绕人的生活这一实践主题,人类才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了性质、水平、形式和规模相异的各种共同体。家庭、氏族、部落、公社、阶级、市民社会、国家等都是共同体的具体形式,但各种共同体本质上都是利益关系共同体。正是由于马克思将人的生活共同体作为最根本和最真实的共同体,把利益关系作为共同体形成的核心纽带,由此共同体就必然与共同富裕问题联系起来了。马克思特别指出,在阶级社会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马克思指出个人利益有存在的天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个人只有通过从事生产和社会交往活动才能满足自身需要,“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5〕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具有统一性;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明确指出,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强制性社会分工条件下,“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6〕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对立性也是客观存在的。
在马克思那里,共同富裕的应然主体是人类社会的全体成员。马克思对共同富裕应然主体的界定是在考察原始社会“天然共同体”中人的生存状况,批判阶级社会各种“虚假共同体”中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其他各种不公平、非正义现象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描绘未来“真正的共同体”——共产主义社会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马克思主要使用了“同时代人”“每个人”“一切人”“所有人”“人人”“一切社会成员”等词汇,强调共同富裕的主体不应该是少数人或少数群体,而应该是人类社会的全体成员。早在青年时期,马克思在谈及个人职业选择时就曾明确提出:“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7〕虽然这是马克思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的哲理分析,但这一结论是正确且具有积极意义的,表达了个人发展与全人类发展有机统一的美好愿望和崇高人生境界。转变为历史唯物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之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等著作中较为集中地论及并明确了共同富裕的应然主体。例如,在论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有计划地进行社会生产和分配劳动产品时,马克思指出未来的“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8〕作为平等的劳动者“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9〕也就是说,“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0〕再如,在谈及人的自由问题时,马克思指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改变资本主义社会人统治人、人压迫人、人伤害人、少数人剥夺多数人自由的状况:“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
尽管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至多只是实现了某些特定共同体全体成员或特定共同体中部分成员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实然主体与应然主体有巨大差异,完全实现人类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将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但无论如何共同富裕的主体都离不开共同体。虽然马克思把共同富裕的主体明确定位为“个人”,但这并不是说“个人”可以离开共同体而独自生存和发展,因为这个“个人”是指“现实的个人”,即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社会性即人的实际存在方式,“而且,对马克思来说,这些个人是通过他们的活动创造并改变他们的存在方式的,因为这个存在方式是社会性,所以这种社会性必须被看作是变化的,也就是说,被看作是历史地发展的”。〔12〕纵观历史,虽然共同体有规模大小之异、性质真假之别、水平高低之分,但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或主动或被动地置身于一定的共同体中。不仅在原始社会个人离不开天然形成的共同体,而且在阶级社会个人也总是生活工作在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中,小至家庭、各种市民社会共同体,大至民族、国家及整个人类社会共同体。马克思明确指出,不仅在古代社会由于个人能力、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不得不高度依赖共同体,“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转化为物的力量……没有集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13〕而且在现代社会个人能力、生产力水平普遍增强的情况下依然离不开共同体,每个人“既是奴隶制的成员,同时又是共同体的成员”。〔14〕与此同时,不仅任何人离开共同体都无法生存生活,而且实现共同富裕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拥有更高的素质和更全面的能力,而“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5〕具体而言,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参与劳动实践和社会生活,才有可能发展自己的才能并依靠群体力量弥补自身的不足,才有可能使自身与共同体的关系达致和谐,从而使个人利益得到保障,精神生活得到满足。正是从上述两个方面而言,共同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载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阶级社会的各种共同体只是实现特殊群体利益和自由的载体,维护的只是少数人的利益和自由。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未来社会不是不要共同体,而是要在消灭阶级社会各种虚假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更高级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与既往各种共同体理论要么强调注重追求物质共同富裕,要么强调注重追求精神价值归宿不同,马克思从未来“真正的共同体”中每个人的物质利益得到普遍实现,每个人精神生活极大丰富两个方面树立了共同富裕的双重终极目标,并且断定实现这一双重终极目标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共同体提供相应的支撑保障条件。进言之,马克思既重视人的物质需要,也重视人的精神需求,将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共同富裕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明确为“真正的共同体”的价值旨归,强调只有共同体才能为共同富裕提供必备的物质生产条件和社会关系,进而促进人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而物质生产条件的改善提升及社会关系的丰富完善是一个渐次展开、逐步发展的过程。
与马克思定位共同富裕主体的实践场域相连,在严格意义上说,共同富裕是马克思对未来“真正的共同体”——“自由人的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美好社会形态的描述。在马克思那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每个人的物质利益都能得到充分满足,社会产品可以实现“按需分配”;二是社会精神财富极大充盈,每个人都能自由全面发展,个性得以充分张扬,“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16〕这实际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维度明确了共同富裕的双重终极目标——每个人物质利益的普遍实现及自由全面发展,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实现共同富裕。关于这两个目标的关系,笔者曾专门撰文指出:“物质生活共同富裕只是共同富裕的经济表征和必要条件,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才是共同富裕的最终价值旨归。”〔17〕当然,这不是说物质生活共同富裕不重要,相反,在马克思的视域中,人既是自然的存在物,更是社会的存在物,首先要有基本物质生活保障,然后才能追求精神生活。因此,物质生活共同富裕是前提基础,没有全体社会成员物质生活的共同富裕,就不会有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
马克思认为人有多种需要,但归根结底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人的这一双重需要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逐步得到满足,双重目标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渐次展开。唯心主义从抽象人性论出发,极力主张精神主义需要观,排斥和贬低人的物质需要,把共同体的本质定性为精神共同体,而旧唯物主义则过分强调人的肉体感受和感官需求,把人的物质需要完全等同于人的全部需要,把共同体定位为纯粹的利益共同体,两者都具有明显的片面性和非科学性。马克思则不仅明确了物质需要是人的第一需要,而且强调精神需要是人的高级需要,把共同体视为物质与精神的有机统一体。一方面,马克思认为物质利益属性是共同体的第一属性,也是共同体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类生存发展和创造历史的第一个基本前提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8〕追求物质生活共同富裕是人类自古以来的美好愿望和基本目标。“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9〕人们对于吃、喝、住、穿等生活资料的物质需要是第一需要,而且“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0〕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明确指出,有意识的自由活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自由属于人的类特性,“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21〕因此,充分彰显每个人的自由个性,每人都拥有丰富完满的精神生活,才是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旨归,最终实现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原始社会天然形成的共同体中不存在任何群体和任何形式的共同富裕,呈现的是共同贫穷和自由荒漠。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市民社会共同体和国家虚假共同体保障了部分群体的共同富裕,呈现为少数统治阶级剥夺大多数被统治阶级利益和自由的状态。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一切人的个人利益和自由全面发展才能普遍实现。
马克思指出共同富裕最终目标的实现,即每个人的个人利益获得普遍满足和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需要共同富裕的主体拥有“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22〕作为基础。也就是说,实现物质生活共同富裕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双重目标,需要多种要素条件支撑。马克思认为这些条件只有共同体才能够提供,并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详细论述。
首先,共同体为共同富裕提供必备物质生产条件。马克思指出个人的生命表现形式、生活方式及利益实现是与“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23〕换言之,个人利益及其自由的实现程度既受制于现实的物质基础,也取决于在现有物质基础上进行生产的条件,因此,脱离实际物质生产条件和特定共同体谈论共同富裕是荒谬虚无的。这是因为,物质生产条件是必须通过人们结成共同体才能够克服各种障碍创造和获得的,并且“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24〕马克思明确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25〕人类早期结成的天然共同体弥补了劳动工具极端简陋、知识水平低下、个人能力严重不足的缺陷,为个人生存提供了最低限度的生产条件。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和个人能力的不断增强,阶级社会出现的各种新型共同体提供了更好的生产条件,而这种生产条件的提高是靠共同体内部分工合作创造的。马克思指出:“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26〕值得指出的是,这里要消灭的“分工”,特指的是“强制性社会分工”,马克思并不是从一般意义上否定共同体中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实际上,马克思认为分工合作对个人和共同体的发展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要否定和批判的是“强制性社会分工”导致的利益差别固化和人的异化。马克思设想未来“真正的共同体”会提供最好的物质生产条件,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喜爱并能发挥自身才能的职业,通过自觉分工合作为个人和共同体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其次,共同体为共同富裕提供必备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个体的生存不可能独立于他人和社会,个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状况是在同他人的社会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因此,个人拥有的实际社会关系是判断其自由状况的重要标准,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人人拥有丰富和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27〕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8〕人们“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29〕尽管社会关系表现形式丰富多样,但本质是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是生产关系的本质体现和延伸拓展。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关系不是人类主观随意创造的结果,“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30〕总体而言,社会关系的形成发展是与共同体的形成发展相一致的,随历史发展而不断演进的共同体给人们提供的社会关系是不断丰富的,人类历史上共同体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变过程,也是个人社会关系由单一到多元、从简单到丰富的发展历程。虽然“天然共同体”水平很低,但提供了共同劳动、团结互助以抵御自然威胁、保证人类生存繁衍的基本社会关系。马克思深刻揭示了阶级社会各种虚假共同体导致的社会关系异化现象,强烈批判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但明确指出从历史进步意义上说,它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31〕马克思指出历史再进一步发展,未来“真正的共同体”能给人们提供普遍社会交往和全面社会关系,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和精神生活也能够得到全面满足。
尽管自古以来人们普遍承认共同体是人的存在方式,但关于共同体的形成基础及类型划分的观点不一,将伦理价值、政治理念、宗教信仰等作为共同体的形成基础,将共同体划分为伦理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是较为普遍的观点。马克思则透过各种共同体呈现的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聚焦于生产力发展及社会制度变革对共同体性质的决定作用,将形式多样的共同体划分为以“人的依赖”为本质规定的“天然共同体”、以“物的依赖”为本质规定的“虚假共同体”和以“人的自由个性”为本质规定的“真正的共同体”三大类,指明了共同体性质的嬗变即共同富裕实现的渐进路径。马克思着力从个人与共同体关系(主要体现为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个人自由与共同体自由的关系)的维度,深刻揭示了不同性质共同体对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的保障状况,展示了不同性质共同体中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
在马克思的视域中,共同体的形成并非人们随心所欲的产物,而是受制于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即“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32〕社会状况总体上决定共同体的性质。在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只能产生以“人的依赖关系”为本质规定的“天然共同体”,如氏族、部落、血缘共同体、语言共同体、地域共同体等。马克思指出通过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运用社会化大生产的形式,“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33〕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既是社会整体物质财富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保证人们拥有“普遍社会交往”的精神生活,进入“真正的共同体”的“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此观点进行了具体阐释:一是没有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就不会有社会财富的普遍增长,“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二是没有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就不会产生人的普遍社会交往关系,共同体也只能局限于民族性的或国家性的,共产主义就不能摆脱地域性的存在状态,就无法“消灭地域性的共产主义”,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真正的共产主义。〔34〕
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明确指出不仅生产力水平决定共同体的性质,影响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而且只有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但没有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也不能根本改变共同体的性质,真正实现共同富裕。马克思称阶级社会的各种共同体为以“物的依赖关系”为本质规定的“虚假的共同体”。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虽然生产力在不断发展,但根本的社会制度没有改变。在资本主义社会,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带来了社会整体财富的迅猛增长,但由于依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却使得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产生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精神生活贫困。“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35〕因此,“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36〕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前提基础是,无产阶级必须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全面变革社会关系,实现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构建社会主义国家共同体。马克思明确指出,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除非在此之前全面变革社会关系、使对立的利益融合、使私有制归于消灭”。〔37〕当然,完全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富裕,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共同体形态——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曾经设想,共产主义社会要经过“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38〕才能最终建立起来。
首先,在以“人的依赖”为本质规定的“天然共同体”中,个人与共同体呈现为混沌一体的关系,不存在任何群体和任何形式的共同富裕。
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由于单个人的能力水平和社会生产力水平都极端低下,人类必须“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39〕个人为了生存不得不依附于氏族、部落等较大的“天然共同体”。这一时期,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个人自由与共同体自由都呈现为混沌一体的关系,个人只能在实现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获得个人利益和基本生存安全,而且“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40〕实际上真正的个人自由也是根本不存在的,至多存在有限的共同体自由(如有限的共同体生存地域迁徙自由)。虽然在“天然共同体”中个人自发地与他人共同参与劳动,个人与自然、他人和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原始统一的,但这种“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41〕一方面,在“天然共同体”中,虽然人们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共同参与实际劳动,共同占有支配劳动成果,但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劳动所得除去满足自身生存之外,并没有其他剩余,实际上也就没有独立意义上的个人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在极其狭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个人只与直接维系其生存的共同体存在利益交往关系,而与其他共同体的联系匮乏乃至是缺失的,因而也基本上不存在什么个人社会关系和个人自由。马克思曾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明确批判了到原始社会去寻找人类自由历史的荒谬思想,认为那就是把人类的自由历史混同于“野猪的自由历史”。〔42〕
其次,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本质规定的“虚假共同体”中,个人与共同体主要呈现为矛盾对立关系,共同富裕至多只能是少数群体的共同富裕。
在原始社会晚期,剩余产品的出现使“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的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43〕天然共同体逐渐解体,人类社会开始进入马克思所谓的“虚假的共同体”阶段。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44〕由于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45〕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矛盾对立尖锐激烈。因此,这一时期,不仅在各种共同体内部存在个人与共同体的对立与冲突,而且各种市民社会共同体之间、共同体外部成员与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矛盾都在不断加剧。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条件下资本逻辑主导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催生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共同体,这两个共同体的矛盾更加尖锐激烈。相对于马克思所谓的“真正的共同体”而言,这一时期所有形式的共同体都是“虚假的”“虚幻的”“冒充的”共同体,其中私有制国家是典型代表。马克思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46〕也就是说,为了调节个人与共同体、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有效控制阶级对抗,“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47〕表面上超然于市民社会共同体利益和阶级利益之上的私有制国家这一虚假共同体被创造出来了。为了取得统治地位,任何一个新阶级“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48〕马克思深刻揭露了私有制国家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工具的真实面目:“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49〕同时,由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也必然在精神生活中处于统治地位,私有制国家事实上也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思想控制和精神压迫的工具,“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50〕易言之,在阶级关系和强制性社会分工的支配、控制和束缚下,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自由只能处于被侵害、被剥削、被控制的境地,只有少数统治阶级的个人利益和自由能够得到保障。同时,由于个人是作为阶级的成员或市民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存在的,因此实现人类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也是不可能的。
最后,在以“人的自由个性”为本质规定的“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与共同体呈现为高度和谐一致关系,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和自由都得到普遍实现。
马克思承认,在共同体的发展演进过程中,靠牺牲个人利益来促进共同体利益和社会发展是必经的历史阶段,明确指出:“这种颠倒是靠牺牲多数来强制地创造财富本身,……只有这种无情的社会劳动生产力才能构成自由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51〕但是,马克思又明确指出,必须创造一种能够使个人与共同体高度一致的更高级的共同体,“必须使这两者处于一种公正而和谐的关系之中”。〔52〕马克思先后使用了“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人的真正的共同体”等概念,用来描绘未来代替各种虚假共同体的“真正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人的本质的复归,是脱离了个人就引起个人反抗的共同体。从实现个人利益角度看,到那时生产力高度发展,私有制和强制性社会分工被消灭,“利益的共同已经成为基本原则、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53〕易言之,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能够为每个人的发展创造极为富足的物质条件和充裕物质生活,“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54〕从实现个人自由的角度看,人不再囿于生存性质的强制性劳动,“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55〕“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56〕总之,只有在冲破市民社会共同体的狭隘性、消灭阶级和私有制国家虚假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个人与共同体之间才能真正处于全面和谐统一的状态,个人才能真正与整个人类社会共同体高度和谐一致,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和全面自由才能真正得到普遍实现。
马克思始终坚持在共同体的视域下考察和分析共同富裕问题,其共同富裕观具有鲜明的共同体向度特质。马克思强烈反对脱离人的特定存在方式——共同体来抽象谈论共同富裕的主体,并从共同富裕主体的存在方式,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载体与支持条件等维度,深刻阐明了共同体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同时,马克思断定生产力水平及社会制度决定共同体的性质,共同体的性质决定个人利益及其自由的实现程度和广度,着力从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视角考察了共同富裕的现实状况,得出了构建“真正的共同体”才能真正实现全人类共同富裕的科学结论。特别是,马克思强调指出,除了在“天然共同体”及“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与共同体关系高度统一外,在阶级社会个人与各种共同体之间、各种共同体相互之间必然存在或大或小的矛盾和张力,尤其是在少数人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国家虚假共同体中,各种矛盾更加尖锐突出。虽然马克思共同富裕观着眼于全人类的共同富裕,落脚于构建“真正的共同体”,但实际上为我们今天认识和批判资本主义国家共同体及其“共同富裕”的虚假性,坚定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共同体建设目标宗旨,进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提供了独特视角进路。进言之,一方面,马克思揭开了资本主义国家虚假共同体的迷人面纱,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国家固化了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和无产阶级的被剥削地位,以人与人之间“物的依赖”关系代替了“人的依赖”关系,导致了人及人的社会关系全面异化。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普遍实现的前提条件,为我们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虚假性和欺骗性,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另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推进全体中国人民迈向共同富裕,必须沿着马克思指出的实践进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基础,着力于社会主义国家共同体建设,向着马克思确立的“真正的共同体”目标不断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