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合群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0)
宋代经济繁荣,商业发达,商税名目繁多,其中即有“力胜”“力胜税”“力胜钱”或“力胜税钱”之名。而时人对其予以解释的,主要是南宋淮西总领赵汝谊,他在淳熙十四年(1187)八月十三日的奏言中说:“力胜者,计所载之多寡,以税其舟”。〔1〕看来,这是以船舶为征税对象,以其承载量为标准。而目前对于宋代力胜钱的关注,总体上尚处在名词解释阶段。如有学者认为:“力胜钱,税名。商船不论载货与否,按载重量收力胜钱,惟贩运粮食不收”。〔2〕又有学者将其视作“税收则例”之外的杂征横敛,与市例钱、打扑钱并列。〔3〕日本学者斯波义信又认为:“力胜税对于过税是附加税”。〔4〕更有学者将力胜钱等同于“船舶税”,与其所载货物的“货物税”有明确区分。〔5〕若仔细研读相关史料,笔者认为这些说法均有可商榷之处。为此,本文拟对于宋代为何主要只对五谷收取力胜钱而其他货物以件计算,船舶的承载力标准如何,车载五谷是否征收力胜钱,以及北宋何时收取五谷力胜钱,免税制度如何,南宋时期滥征此税及屡禁不止等问题,进行一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这里的“五谷”,为文献中的“斛斗”“粮斛”“米”“粮”的泛称,地方税场对其运输过程中所征的“过税”,即力胜钱,在文献中多有记载。但是,如果仔细考察史料则会发现,宋代收取五谷与其他货物的“过税”名称是有意区分的:前者称为力胜(钱),后者称为商税钱(税钱)。现仅举出两例。如在建炎二年(1128)四月二十七日,高宗下诏:“应客贩粮斛、柴草入京船车,经由官司抑令纳力胜、商税钱者,从杖一百科罪。”〔6〕又如嘉泰三年(1203)十一月十一日,宁宗在南郊赦文中说:“人户输纳绸绢、斛斗之属,既名纳官,法不收税。访闻州县场务过有邀求,绸绢则先收税钱,斛斗则先收力胜钱,循习成例,重为民害。”〔7〕可知,这两则文献明确将粮斛(斛斗)与柴草(绸绢)、力胜与商税钱对举。
这种区分,除了朝廷诏书之外,在宋人苏轼的上言中更有明晰的表述。如元祐七年(1092)十一月,他在上《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中提到:“五谷无税,商贾必大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见钱回货,自皆有税,所得未必减于力胜。”〔8〕可见,同一只船,如果所载为五谷,所征之税称为力胜;返程时装载其他货物(即出售五谷后所购之物或者是铜钱),所征则称为税(即“过税”)。这里,苏轼请求免除的只是运往销售地的五谷力胜税钱。当然,如果仅是五谷,则往往只称力胜(钱)。这方面的史料更多。如绍兴十七年(1147)正月,鉴于“商旅既通,更平物价,则小民不致失所矣”,高宗下诏:“近免税米,而所过尚收力胜钱,其除之。其余税则并与裁减。”〔9〕
五谷,是以船舶的承载力征税,而如果运输其他货物,宋代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征税或者验“引”的?史料表明,作为禁榷货物的茶、矾、盐,均是以件计数。如茶叶,一般是茶商先买“引”(领取茶叶的一种凭证),然后持“引”赴合同场领茶,并用官制的“笼篰”(竹笼、竹篓之类)装载,然后“于笼篰靥面盖底用纸题写合同场、年月日、客人姓名、去处、某色斤重、字号、料数”。〔10〕可见,茶叶是以张贴这些信息的笼篰为计量单位,以供路途中的税场检验。而矾,在运输过程中,亦有用笼篰装载者,如绍兴九年(1139)七月二十六日,淮西茶盐司在上言中提到,为了方便装载矾,乞请将无为军(今安徽无为市)昆山场原有的六十斤者,改为“织造四十五斤、二十斤两等笼篰”,得到高宗的批准。〔11〕
还有盐,“旧止船贮”,〔12〕未用袋装。如果征税,则以船的承载力计算,直至崇宁二年(1103),始“诏盐舟力胜钱勿输”。〔13〕而在蔡京实施盐引法之后,遂“改依东北盐用囊,官制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篰法,仍禁再用”,且“囊以三百斤”,〔14〕以此作为盐的计量单位。盐袋,有时亦有大小之分,如南宋初年规定:“小袋通行本路(福建),大袋许贩入江、浙、荆湖路,任便兴贩。”〔15〕
当然,茶、矾、盐,属于禁榷之物,将其装入标准的袋囊,往往不是为了收取“过税”,而是便于按“引”核对货物,以防客商在路途中作弊。这里假设一下:如果五谷也属于禁榷产品,政府也会将其装入统一的袋囊,以供税场检验,自然无“五谷力胜税”之说。再者,如果五谷是用驴马驮运,亦无此说。如北宋末年的开封城,“其卖麦面,秤作一布袋,谓之一宛;或三五秤作一宛,用太平车或驴马驮之,从城外守门入城货卖,至天明不绝”,〔16〕“斛斗则用布袋驼之”。〔17〕这些麦面进城时,如果收取城门税,也只会以袋计算。另外,这里还有一种情况,如绍兴三十年(1160)正月十八日,高宗对宰臣说:“昨见河朔有步檐(担)贩米,犹为所苦,其专栏有在十里外私自收税者。”〔18〕这可能是按担收税吧。
其他货物,亦有其计量单位,以便按此缴纳“过税”。如宋廷在大中祥符九年(1016)修纂的《祥符编敕》规定:“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19〕布帛则以“匹”征税。如天圣七年(1029)四月十二日,仁宗下诏:“诸州商税人缯帛,无得过为渍坏。”因为当时内廷中拿出眉州(今四川眉山市)皂罗一端,“税印朱渍数幅故也”。〔20〕据此推测,路途中的诸税场,在征税或验引后要对每端(匹)皂罗盖上红印章,从而导致朱渍渗透数层。又如苏轼在任杭州知州期间,有位南剑州(今福建南平县)乡贡进士吴味道,在赶赴京师开封科考之前,“以百千就置建阳小纱,得二百端”,准备携带进京出售。但是,苦于“因计道路所经场务,尽行抽税,则至都下不存其半”,于是冒充苏轼之名。〔21〕可见,此亦是按“端”收税的。而火柴,则是以“束”征税,如南宋嘉定八年(1215)二月,有臣僚言:“火柴旧不税也,今南方远郡遇有溪簰贩运,每束例收五六钱”。〔22〕
从上述事例可知,船舶上装载的货物,只要能够以袋、囊、条、匹、束等点数的,则以数量计算过税,货多税多,颇为公平。只有像五谷,是直接装在船舱内的,无法点数(也许有装袋者,但是袋的大小难以统一,亦无法计数),税场官吏更不愿花力气进行现场称重,而以船舶的承载量收取力胜钱,简单易行,商人亦不吃亏:他们一般也会将粮食装载到最大化的。
并且,“力胜”之名,有时亦用于船舶运输其他货物或者空船者。如天圣三年(1025)七月,仁宗应发运司之请,“诏荆湖客船载官粮者,回日,与免力胜钱”。〔23〕这些客船返回时,要么空船,要么购进货物(不会再是五谷)贩卖。南宋人朱熹在《免流移民舡力胜》中也提出:“照对有流移之民舡至军岸,合行下税务审实,幷与蠲免力胜放行。”〔24〕这些流民船所载之物,应主要是其家当。又如在高宗绍兴年间,台州黄岩县开凿东浦,设置常丰闸,“名为决水入江,其实县道欲令舟船取径通过,每船纳钱,以充官费。”〔25〕这种过闸按船收税,亦属于力胜钱。
但是,如果对经过税场的船载货物,无视其价格、比重等因素,均按其载重量征收同等的力胜税,则往往又不可行。海南曾经尝试之,则以失败告终。如元丰三年(1080),据琼管体量安抚使朱初平所言,当时“海南收税,定舟船之丈尺量纳,谓之‘格纳’”(事实上这也是力胜钱,只是以现场丈量船舶的容量作为其载重的依据,可能当地尚未有船舶大小的统一标准)。而客人所运的金、银、米、布帛、瓦器、牛等货物,贵贱不同,结果造成贵者获利巨大,而贱者不至,“以此海南少有牛米之类”,因而,后来改为“用物贵贱多寡计税”。〔26〕
如上文所述,宋代五谷,是以船舶的承载力作为收取力胜钱的依据。而其承载力是以“斛”“石”“料”计量的,此亦是船舶大小的标准。关于这一标准,学界曾有“载重量”与“容积”两说。〔27〕在此,本文关注的只是:其承载力是现场计算吗?应该不必如此。因为宋代有“百斛船”、〔28〕“二百斛船”、〔29〕“三百斛船”〔30〕等不同型号。这里的“一斛”等于“一石”或者“一料”,有时即以“石”或“料”计量。如宋人沈括曾说,淮南一带的汴河,“运舟旧法,舟载米不过三百石。闸成,始为四百石船。其后所载浸多,官船至七百石”。〔31〕亦有以“料”为计量单位者。如天禧二年(1018)六月,三司言:“汴河纲船除二百五十料至三百五十料者,已自楚州五运,泗州六运,更不增力胜斛斗。其四百料已上至五百料纲船,欲令并增力胜。”此为真宗所采纳。〔32〕可见,“料”即纲船的力胜(最大承载量)。至政和四年(1114)九月十四日,徽宗“诏令两浙路转运司各打造三百料三百只,江南东、西、荆湖南、北路转运司各打造五百料三百只”。〔33〕乾道九年(1173)十一月一日,江南西路转运判官刘焞在上言中说:“吉州一岁运米三十七万余石,合用五百料船六百余艘”。〔34〕“料”,还有用于海船、游船者。如南宋浙江一带的“海商之舰,大小不等,大者五千料,可载五六百人;中等二千料至一千料,亦可载二三百人”。〔35〕这里的“料”应是征收船税的依据,如南宋初年,“及于江湾浦口量收海船税”。〔36〕嘉定五年(1212)九月,宋廷“罢沿海诸州海船钱”。〔37〕在游船方面,主要是杭州西湖上的,其“大小不等,有一千料,约长五十余丈,中可容百余客;五百料,约长三二十丈,可容三五十余客”。〔38〕
因此,当装载五谷船舶经过时,其是一百、二百、三百、四百、五百等斛(石、料)的,如同现代轿车的双排座、三排座一样,一望便知(也许其型号就标注在船体上),税场人员只需按照型号收取力胜钱即可,简单易行。当然,现实中尚不能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如北宋初年对于峡路(川峡盆地)的商人船载米麦,曾“计斗取其算”,〔39〕这样太费时费力了。并且,现实中偶尔还存在不规则的船筏,需要现场丈量。如嘉定八年(1215)二月三日,臣僚上言,当时广南对于米船进行“复计舟筏阔狭纽算力胜钱”。〔40〕
行文至此,还有一个问题:船舶力胜钱税率是多少?这在史料中,未见明确记载。然而,宋代却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41〕之规定。但是,从史料来看,力胜钱似乎未按此标准。如五代以来,当地曾对蔡河上的商船进行征税,“凡民舡胜百石者,税取其百钱,有所载者即倍征之”,至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被宋廷取消。〔42〕这是说对于船舶是按一石一钱收取力胜钱,而对于所载之物的税率则是一石二钱,此为“一船两税”制度。又如淳化二年(991)二月二十日,太宗下诏:“峡路州军于江置撞岸司,贾人舟船至者,每一舟纳百钱已上至一千二百,自今除之。”〔43〕这可能是按照船舶的大小,征收不同的力胜钱。并且,宋廷还曾规定相关比例。如天圣三年(1025年)十二月十二日,对于装载扬州、楚州等地的税仓和籴粮食,仁宗下诏规定“并以船力胜五十石为准,实装细色斛斗四十石”,〔44〕即以船舶承载力的五分之四作为其五谷装载量。因为,船上还要载人及其他杂物,如宋人曾公亮在《武经总要》中谈到战船的承载力时说:“凡水战以船舰大小为等,胜人多少皆以米为准,一人不过重米二石。”〔45〕可见,对于船舶征收力胜钱,比起按件计量,具有复杂性。
既然因为五谷难以件数计量,只能以船舶的承载力进行征税;如果以车运粮,亦应如此,故史料中常有“舟车”之合称。如皇祐四年(1052)七月,仁宗下诏:“广南有贩粮食以资蛮寇者,其首处死,从者配岭北牢城,舟车没官。”〔46〕宣和元年(1119)十二月十六日,监察御史周武仲在上言中说,“商旅般运,应邻近路分及沿江州军载斛米舟车,并乞与免沿路力胜钱”,得到徽宗批准,〔47〕这里直接将舟车之税,同称为力胜钱。乾道二年(1166),又有臣僚在上言中提到:“年来丰熟,米价低平,荆门、襄阳、郢州之米每硕不过一千,所出亦多。荆南、沙市、鄂州管下舟车辐辏,米价亦不过两千。”〔48〕并且,以车为单位,收取力胜钱也是可行的。例如,宋代有一种太平车,有厢无盖,“可载数十石”。〔49〕为了便于维修与更换配件,车的规格也应是统一的,这为以车为单位征收力胜钱,带来了方便。当然,因为五谷属于量重价廉之物,以车载之,不太划算,且多为短途,即所谓的“千里不运粮”,因此,史料中此方面的记载较少,本文主要以船舶作为探讨的对象。
不仅五谷,有时装载其他货物,亦有按车收税的。如北宋中期,“曹州民王坦避水患,以其车载人货,取直至京师都税院。栏头甲绐之曰:‘车无火印,匿税也,贿我则免。’”〔50〕这里不谈栏头索贿之事,但是其所言表明,如果途中已缴过税,会在车上打上火印,可见,亦是以车征税的。还有,北宋时期的夏末秋初,曾有“梁山泊诸道载莲子百十车”,运到开封,“锤取莲肉,货于果子行”。〔51〕这些载莲车,可能是散装,如果过秤费时费力,即使是袋装,袋的大小难以统一,亦无法计量,而所过税场以车的承载量征收力胜税,则简单易行。只是,车载货物的史料太少,且目前尚未见到宋代车型号的划分,因此,对于车的力胜钱问题,目前难以进一步探讨。
以船征税,早在唐代业已出现,如盐铁使刘晏在改革盐法以前,“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52〕五代时期,战争不断,征税项目繁多,其中即有五谷税。如“缘河州县民船载粟亦输算”,至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始罢”。〔53〕并且,太祖“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54〕只是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而在淳化五年(994)五月太宗所颁布的商税则例中,规定“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驘、橐、驰(驼)及商人贩茶,皆算”,〔55〕其中却无五谷之名。这也许是因为五谷属于量重价廉之物,除了遇到局部短缺,一般不会跨区域流动(京师的需要,则由官方漕运税粮解决)。因此,在宋代商品运输中,五谷似乎无足轻重。
后来,公开上言论及五谷力胜钱问题的是苏轼,他在元祐七年(1092)十一月所上的《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中,举出了《天圣附令》《元丰令》《元祐令》中对五谷免收力胜钱的条文。并说原来法不税五谷,“而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56〕但是,在第二年三月,他再次上言建议:“消去近日所立五谷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附令免税指挥。”〔57〕事实上,其所说的“近日所立”,应是官方的。而据史料可知,至少早在宋太宗时期,地方上即有收取五谷税钱之举。如淳化二年(991)闰二月,太宗下诏:“峡路先是商人船载米麦,计斗取其算,并簟席等税,并除之。”〔58〕至咸平三年(1000)六月十日,真宗下诏:“以荆湖艰食,令桂州已北勿禁人商贩粮斛,仍蠲其征算。”〔59〕可见,平时这一带贩运粮食是征税的。至大中祥符五年(1012)正月丙申日,真宗再“诏缘汉江州军渡船力胜钱,并特除放”。〔60〕大中祥符九年(1016)十二月二十一日,又诏“河北、京东民以车乘籴种粮者,江河津渡勿收其算”。〔61〕看来,宋廷对五谷的免税是有地域性的,并非普及,即所谓的“惠止一方,未为定法”。〔62〕
而宋廷明确在全国范围内五谷免税的是《天圣附令》,其中规定:“诸商贩斛斗,及柴炭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63〕但是,地方上的五谷力胜钱并未中断。如神宗熙宁六年(1073)十二月,新权发遣淮南西路提点刑狱陈枢言:“熙宁五年,苏、湖大稔,米价视淮南才十之五,客船贩米,以缘路场务收往来力胜,故苏、湖之米不至淮南,乞权令免纳。”从之。〔64〕至元丰二年(1079)十月,神宗下诏:“自泗州至京,民间载谷船,官悉籍记,自今毋得增置。收力胜钱视旧增三之一。”〔65〕这应是目前所见最早的宋廷下诏征收五谷力胜钱的史料。至元丰七年(1084)七月,神宗再诏:“西河下水私船载谷,应输力胜钱,而回避诈匿不输者,计不输物数论。”〔66〕此后的哲宗朝又有沿续,如元祐八年(1093),“权蠲商人载米入京粜卖力胜之税”,〔67〕这也只是鼓励五谷入京师的免税优惠。
上述神宗、哲宗两朝的征税之举,不知苏轼是否知晓。但是,他在《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中却说“收五谷力胜税钱,自皇宋某年始”。〔68〕从文中逻辑来看,这里是暗含哲宗方始征收的,此与上述史料不符,这也许是为了说服哲宗而故出此言。
但是,应该说,苏轼的札子起到了一些效果。如其在元祐五年(1090)四月二十九日所上的《杭州乞度牒开西湖状》中说,此前不久,还“约敕诸路,不取五谷力胜税钱,东南之民,所活不可胜”。〔69〕至元祐八年(1093)十月二十三日,哲宗再诏:“外路客人兴贩斛斗愿入京籴货者,应合收力胜税钱,并权免纳。”〔70〕而在崇宁五年(1106)九月十七日,徽宗下诏修订税收则例,“造为板榜,十年一易”,其中规定“其民间柴薪、米盐、衣服之类,与免收税,仍各不得亏损元额”,〔71〕这是延续了《天圣附令》中的五谷免税政策。后来,又数次颁布免税之诏。如宣和元年(1119)正月二十七日,应江西提举常平司之请,徽宗下诏:“应客人兴贩米斛,般赴灾伤州县,并免沿路力胜税钱。候丰熟日依旧。”〔72〕宣和三年(1121)四月二十五日,再诏:“应兴贩斛斗,如愿赴都下者,限指挥到日,与权免力胜、席角等钱半年。”〔73〕后来,又恢复征税,如宣和五年(1123)九月二十三日,徽宗下诏:“东南六路贩入京斛斗,自今年十月为头,依旧收纳力胜。”〔74〕至宣和七年(1125),因为岁歉而导致的日用品短缺,为此规定,“在京及畿内油、炭、面、布、絮税并力胜钱并权免”。〔75〕可见,徽宗时期,官方则例中五谷免税,但是现实中却时常反复。
南宋初年,战乱不断,为了救灾,常有下诏免征米税之举。如建炎三年(1129)四月一日,高宗下诏:“应兴贩物斛入京,许客人经所在去处陈状,出给公据,沿路商税、力胜并特放免。”〔76〕又如绍兴五年(1135)十月十八日,臣僚言:“应民旅般贩米斛往旱伤州县出粜,乞依日前指挥,许就官司判状执据,与免经由场务力胜。”从之。〔77〕同年十二月乙巳,“仍令州县劝诱商贾,出给公据,往秋收处收籴斛斗,免纳斛斗力胜税钱”。〔78〕可见,运输五谷之前,先要拿到官府的免税凭据。至绍兴十五年(1145)八月十三日,高宗更是宣谕宰臣曰:“朕谓天下之物,有不当税者甚多,如牛、米、柴、面之类是也。”〔79〕看来,对于不收米税,皇帝的态度是明确的。
但是,此后地方上却屡屡违法征收五谷力胜钱。如绍兴十七年(1147)正月,高宗下诏:“近免税米,而所过尚收力胜钱,其除之,其余税则并与裁减。”〔80〕第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户部在上言中提到,尽管“客贩食用米斛,依累降指挥,与免税钱”,但是,“访闻州县往往违法,依旧收税,或以力胜为名”,为此提出“如敢违戾,仰监司按劾以闻,将州县当职官并税务监官重赐黜责,公吏特行决配,仍许人户越诉”,此为高宗所批准。〔81〕看来,对其处罚,宋廷是下决心的,但是震慑作用似乎不大。
孝宗以后,地方依旧滥征不止。如乾道六年(1170)正月十三日,针对沿江诸郡税场,宋廷下诏,对于“茶、盐、米、麦、面、铜钱”,违法征税者,对有关人员“重置典宪”。〔82〕至淳熙元年(1174)十一月十一日,又重申,对于“米、面、柴、炭、油”的免税之策以及“违者按治”之规定。〔83〕但是,在第二年闰九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上言:“淮东旱伤,访闻湖南北、江西有客旅贩米往粜,沿路税务妄以力胜收税邀阻,乞行约束。”〔84〕尽管宋廷下诏有免税之文,但是地方滥征仍在继续,在此不再罗列有关史料。并且,南宋时期,对于违法收取五谷力胜钱者,多有“重置典宪”之规定,还往往赋予商人以“越诉”之权利,但是,现实中却罕见受处罚者。这似乎给人一个印象:朝廷唱红脸,地方税场唱黑脸,共同盘剥客商。当然,地方也有苦衷,正如南宋人陆游所说:“且如州县税务岁课,自有祖额,亏则有罚,增则有赏。任其事者,谁不愿增?”〔85〕甚至,地方州、县将此视为摇钱树,“是致税务苛刻,州县不问,商旅无诉”,〔86〕其肆无忌惮地滥收五谷力胜钱,也就可以理解了。
另外,史料表明,至少在南宋时期,免税的只是食米。如绍兴二十八年(1158)十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省言:“客贩食米,已降指挥免收税。近来场务却以别色斛斗为名,及作力胜,妄收税钱,阻节乞觅。”〔87〕还有在淳熙十四年(1187)八月十三日,淮西总领赵汝谊说,当时尽管严禁征收米税,“而州县每遇米船,则别为名目,谓之收力胜、喝花税”。〔88〕所谓“别色斛斗”与“别为名目”,也许是指将食米指为酒米者。如绍兴三十二年(1162)六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省在上言中提到:“访闻沿流等处舟船经过,必留旬月,甚者指食米为酒米,指衣服为布帛……”〔89〕这是变换名目乱收费。但是,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信息:当时对于运输酿酒所用之米是征税的,只有食用之米才免力胜钱。而宋代酿酒数量大,酒米数量亦为可观,这是探讨五谷力胜钱时不可忽视的。至于如何认定食米与酒米,酒米税率如何,北宋是否亦对其收税等问题,因为史料不足而暂不探讨。还有一点亦值得关注,如船中所装五谷免税,但是同船中的其他货物则征税。这从绍兴二十九年(1159)正月二十五日高宗的诏书中即可得知,“已降指挥:客贩食米不得收税,仍蠲除税额,所冀民不阙食。访闻诸路尚尔奉行灭裂,米船虽无他货,亦故作淹留,屈伏收税。……可下逐路:应客贩食米若无他货,并实时放行,应禾谷皆合免税。”〔90〕至于“他货”的征税方式,不得而知。
另外,宋代尚有“空舟有税”〔91〕之说。如乾道六年(1170)闰五月二十日,有臣僚在上言中反映,沿江一带,“凡泝流而上,至于荆峡,虚舟往来,谓之力胜”。〔92〕当然,一般而言,商船来回皆应装载货物或者铜钱,空船往返,并非常态。这正如现代高速公路上的货车,多是来回拉货,很少跑空车一样。
综上所述,宋代所谓的力胜钱,主要是对船舶运输五谷所征收的“过税”,并非附加税。其原因是,五谷无法像盐、茶、矾、竹木、布帛等,可以货物件数计税,而船舶又具有固定的型号(即其最大承载量),这使得“以船征税”,简单易行。当然,现实中尚有五谷以袋(斗、担)征税以及征收船舶运输其他货物的力胜钱的极端个案。北宋真宗时期,宋廷始下诏征收五谷力胜钱,然而,为了鼓励向京师及受灾地区运送粮食,又常有免税之举。南宋时期,“不税五谷”已成为朝野共识,但是局限于食米。并且,在税制大坏的背景下,地方滥征五谷力胜钱现象猖獗,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