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创造了现代国际体系吗

2024-06-01 06:15:52贺夏蘅
文教资料 2024年2期

贺夏蘅

摘  要:本文分析了有关《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现代国际体系的传统观点,指出了这种叙述的明显问题。通过回顾该和约文本并参考广泛的历史背景,本文阐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本身无法佐证现代国际法中“主权国家”等概念。传统叙述忽略了非西方的历史经验,反映了一种以西方为中心的知识范式。本文驳斥了这种叙述,呼吁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研究框架,平等对待各种历史经验。非西方学者应增强独立思考能力,发展多元视角,以推动知识生产的去等级化进程。

关键词:国际体系;威斯特伐利亚;传统叙事

在国际政治的研究中,一个常见的说法是:现代国际体系起源于 1648 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结束了欧洲由宗教矛盾引起的三十年战争,确立了与国家主权相关的原则。然而,本文认为,这种传统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尤其是在非西方的历史背景中,对这样一种叙事进行澄清,有利于保证学理的严谨性,促进学科的多元化发展。

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传统叙述

多年来,在常用的国际政治学教材中,《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现代国际体系的传统观点已被视为理所当然。李少军所编的《国际政治学概论》中这样描述:“与中世纪的这种封建主义国家相比,主权国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实体。这种国家的产生,是在三十年战争(1618—1645年)之后。1648 年各方签署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标志着教皇权力和世俗权力的分割:一块领土的统治者应该决定该领土内的宗教。这种世俗的最高权力的确立,使得每一块领土上不再有多种效忠和权威,而只有对国王或君王权威的效忠。领土和领土之上的人民属于统治者,而统治者不必听命于一个外部权威。没有外部的更高权威,各个国家开始取得平等地位。这样,主权国家体系就出现了。这个体系,人们通常称之为威斯特伐里亚体系(Westphalian System)。以后,尽管欧洲国家的疆界经常发生变化,但国家间的主权原则却一直保持了下来。”[1]在陈岳所编的《国际政治学概论》中,有这样的叙述:“1648年欧洲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之后,国际社会逐步确

立了民族主权国家的体制,即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国际关系体制,并表现为由主权国家政府之间直接进行的政治交往。在 19 世纪以前,这种国际体制主要局限在欧洲范围之内,因此也被称为‘欧洲社会,尽管如此,现代意义的国际政治初步形成,此时的国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2]黄日涵等主编的《国际关系学精要》中则是这样说的:“三十年战争后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关系史的开端,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确立了主权原则。民族国家只有在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正常发展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欧洲从中世纪走向了近代,国家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主角。与此同时,和约的签订也标志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形成。”[3]

不难看出,这些关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看法具有一致的特征,即认为 1648 年是一个国际政治史上的分水岭,而原因就在于其确立了现代的主权国家体系。

二、传统叙述之不足

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叙事体系存在重大谬误与瑕疵。虽然在西方的学术圈中,已经有不少文献揭露这些传统论述的不足,但是在中国,这样的反思仍显不足。在目前的中文文献中,吉林大学的学者任东波[4]的研究对此謬误有所涉及。本文认可任东波的观察结果,但他的文章较为精练,对于传统叙事的批判还有补充和完善的空间,本文将就此进一步展开

论述。另外一篇相关文献由华东政法大学的学者李明倩[5]所著。然而,李明倩在回顾了传统与革新两种立场之后,采取了调和的态度,认为传统的论述仍有重要价值。本文认为调和的观点依旧忽略了传统论述中的一些明显不足,对此,本文将予以说明。

(一)对“主权平等”和“教随国定”的误解

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正文中,难以找出“主权平等”或者“教随国定”等原则性论述。这一点,即便是支持传统观点的学者也是承认的。格罗斯 (Leo Gross)写道:“和约的实际条款很难说明它在国际关系演变中的突出地位。为了找到更充分的解释,似乎不应过多地研究条约本身的案文,而应研究其含义、所依据的广泛概念以及所推动的发展。”[6]由此可见,《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意义可能是被“阐释”出来的,而非源于其原文内容。

知名的国际政治学者巴里·布赞(Barry Buzan)曾

写道:“尽管‘威斯特伐利亚具有跨范式的影响力,但它对于现代国际秩序的形成的核心地位是值得质疑的。最明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欧洲国际秩序的基本规则。”[7]

然而,问题在于,一些传统的阐释甚至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原文有冲突。《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原文不仅没有规定“主权平等”“教随国定”等原则,而且与其相左。例如,《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瑞典可以获得东波美拉尼亚、卢根群岛、乌塞多姆岛和维林这些地区,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瑞典获得这些地区的方式不是主权交割,而是以神圣罗马帝国封地的形式;瑞典国王本人成了帝国议会的成员,身份为不来梅与凡尔登公爵。从这个意义上说,瑞典国王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关系反而形成了某种不平等,而非主权平等。另外,最能够体现主权高于神权的“教随国定”原则不仅没有被包括,反而被限制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神圣罗马帝国内部的各领主不能随意改变其臣民的信仰,而且一切宗教归属都要回归到 1624 年 1 月 1 日的安排。这样的重要规定在传统论述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出现了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与“主权”概念混淆的倾向。还有一点经常被拿来论证“主权”的内容是神圣罗马帝国各邦国的结盟权,然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实际上对各邦的结盟权做出了限制,即各邦国虽然可以自由订立同盟关系,但在订立盟约时不得针对皇帝、帝国或公共和平。[8]如果说结盟权确实是主权的

体现,那么被限制的结盟权便很难再被称为主权。因此,宣称 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国家原则明显属于过度解读。

(二)对历史背景的片面认知

鉴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本身难以论证“主权” 等现代国际法原则,也有一些学者试图从侧面进行补充说明。例如,有观点认为,和约缔结的过程本身就暗示着各政治实体的地位趋于平等,彼此具有独立性。[9]此种解读存在的问题是,仅仅关注了历史过程的某一个侧面,而忽略了更宽广的历史背景,从而导致其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过分关注。

如果从神圣罗马帝国对外的角度说,1518 年签订的《伦敦条约》是欧洲主要大国之间承诺互不侵犯的条约,签字国包括神圣罗马帝国、法国、英格兰、西班牙等国。《伦敦条约》规定所有签署国均承诺不攻击其他签署国,或允许其臣民或附庸相互敌对,或鼓励彼此境内的叛乱。[10]如果从宽泛的角度解读,《伦敦条约》同样可以视为政治实体彼此承认独立地位的国际条约,这恰恰可以淡化《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重要性。

如果从神圣罗马帝国对内的角度说,即便是在1648 年之后,神圣罗马帝国的中央权力仍然可以对各邦国的内部事务施加重要影响。例如,神圣罗马帝国内部有两个高等法院——帝国司法法庭和帝国宫廷理事会,这两个高等法院可以充当帝国各地区本身最高法院裁决的上诉法院。虽然有些地区限制自己的臣民上诉到这两个高等法院,但是这两个高等法院的法官如果认定上诉人在当地没有得到正当的程序,则该地区的限制无效。有不少上诉都是当地的庄园向其统治者提出的,例如1693 年,符腾堡当地的庄园向帝国宫廷理事会提出申诉后,皇帝废黜了符腾堡摄政王弗雷德里克·查尔斯;1728 年,梅克伦堡的庄园向帝国宫廷理事会的申诉最终导致查尔斯·利奥波德公爵被皇帝废黜。[11]这些例子证明了即便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之后,神圣罗马帝国的中央权力也可以严重影响各邦国的内部事务。

因此,无论从对内还是对外的角度来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都不完全具备划时代的意义。

三、传统叙述的传播

那么这样一种有着明显瑕疵的叙事是如何建立和传播的呢?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区分西方和非西方两种情况。对于西方来说,不同的学者已经给

出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角度不尽相同,本文对此予以简要回顾。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认为,这与欧洲“主权国家”的自我包装有关。在中世纪的欧洲,政治情形比较复杂,神权、政权以及复杂的隶属关系催生了各种意识形态理论。其中最终胜出的是“主权国家”这样一种政体形态。在这个基础之上,威斯特伐利亞体系实际上是胜利者们的自我理论包装。

[12]安德里亚斯·奥西安德(Andreas Osiander)的研究从另一角度表明了威斯特伐利亚叙事体系的来源。他指出,在17世纪的欧洲,“主权平等”并不是一个广为接受的理念。当时,法国和瑞典为了在舆论上占据优势,刻意炮制了一些对哈布斯堡治下的神圣罗马帝国不利的“论据”,其中一条就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扩张会威胁周边国家,甚至整个欧洲。[13]这样的论述创造了一种潜在的“规范性”倾向,即周边的政治实体“应该”拥有主权,破坏别国的主权是错误的。更加现代的国际政治学者则在这样一种话语体系下建构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现代主权的关系。卡瓦洛(Benjamin de Carvalho) 则认为,传统的叙事之所以存在于当下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国际政治的学者更倾向于关注当下的事件,而不是历史。第二,国际政治学科的发展需要自我建构,而将威斯特伐利亚作为一个简洁的“逻辑起点”是一件相对方便的做法。[14]

如果说,出于种种原因,以欧洲为中心的视角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现代国际体系的起点,非西方的中国却为何依然不加批判地吸收了这套有着明显缺陷的叙事体系呢?对此,任东波的评价是,威斯特伐利亚叙事体系反映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等级体系,是西方在学术界话语权的体现。

[15]在这样一个体系之中,非西方学术界时常陷入一种集体无意识状态,对于来自西方的叙事体系亦步亦趋,心甘情愿或浑然不觉地接受了有缺陷的话语体系。[16]

本文的观点是,对于源自西方的叙事体系,不能一概排斥,而是要在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吸收和学习。对于相对比较精准与合理的论述,不进行吸收学习是不对的。然而,对于威斯特伐利亚叙事体系这类存在明显瑕疵的话语体系,如果没有翔实考察就予以接纳,则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四、传统叙述与西方话语体系

著名的去殖民化理论学者奎雅诺(Aníbal Quijano)认为,“知识”并不只存在于人与物之间,

也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如果仅仅把欧洲的知识体系作为核心,则会带来知识生产“主体”的变化。[17] 比如,在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叙事体系下,研究者容易自动带入“欧洲人”的身份而忽略自身的历史记忆。对于很多非西方的地区来说,1648 年以后的历史在很长时间内并不能证明“主权平等”或者“主权国家”等概念的主导性。

例如,对于印度来说,其进入当今国际体系是通过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的殖民。在这一进程中,二者的关系肯定是非平等的,而且也不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间的互动。因此,对于很多非西方的政治实体来说,1648 年以后,他们首先感受到的不是“主权平等”,而是具有殖民性的主权不平等,互动的主体也并非总是主权国家。对于非西方的学者来说,盲目接受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叙事体系不仅在学理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无意识地把自身定义为“边陲”,潜意识中认为欧洲国家之间的互动模式似乎更加重要。

阿根廷知名学者米格诺罗(Walter Mignolo)认为这样的等级化的知识体系是具有帝国主义性质的,其中将很多知识与“现代性”相勾连的做法尤其如此。

[18]有“现代”就有其对立面的“古代”,而西方的话语体系将自身发展出来的国际政治互动模式称为“现代国际体系”,这就不可避免地暗示着其他地区处于“古代体系”,至少是“非现代”。而“古代”到“现代”是一个有方向性的发展历程,因此其他所有地区也只能跟随西方的路径。[19]这同样暗示着多元化的知识生产与双向的思想传播被单向的输出减弱。不可否认的是,当今的国际社会确实是以“主权国家”为核心的,而其理念也确实源自西方,但是由此便认定存在一个外在的、相对固定的“现代性”,则可能限制不同地区自身的内在驱动力与想象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各个地区要把自己封闭起来,不与外界接触,只是需要注意不要把某种特定的“模型”当作必然的路径和目标。对于国际政治的研究者来说,至少应该在心理层面有这样的意识。

综上所述,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叙事体系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缺陷。首先,它过于强调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划时代的意义,而忽视了和约本身的内容; 其次,它将“主权国家”视为现代国际体系的起源和基础,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不同历史

经验; 最后,它反映了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知识体系,将某种特定的模式作为唯一的路径。这种叙事不仅在学理上站不住脚,也会削弱非西方地区的历史主体性。因此,未来的国际政治学科有必要打破这种单一化和线性化的叙事,建构一个更加开放包容的知识框架,使不同地区的历史都得到平等的对待。非西方学者应该克服被动接受西方话语的局限性,发展独立的学术视角,呈现多元声音。这不仅关系国际政治史研究的严谨性,也关系更公正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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