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谱看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形成

2024-05-30 06:34何晓芳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3期
关键词:八旗家谱满族

何晓芳

土地制度一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问题,与其相关的即是土地契约问题。代表性的契约文书有徽州契约文书、敦煌契约文书等等。研究专著有很多,其中,本文关注的代表性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专著成果有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赖惠敏的论文《从契约的文书看清代旗地政策与典卖》。满族①满族在本文中仅指满族共同体中发源于长白山的女真人,后改称为“满洲”的族群。发源于长白山,是金代女真人的直系后裔,实行渔猎经济生计方式,农耕非为主流生计方式,因而,作为中原农耕文明的土地契约何时、如何产生等相关问题,很有研究必要。从女真人到满族,再到进入中原建立清王朝,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形成的相关问题,不仅是清史、满族史、法律史研究中的土地制度问题,也应当是满族经济社会文化变迁需要研究的内容之一,有待于厘清。本文采取与以往满族旗地研究不同的学术视角,另辟路径,以满族家谱为基础资料,从满族家族繁衍分支、分门过程探析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形成过程。

本文中满族民间契约专指作为私有财产而进行土地交易的“白契”②买卖双方未经过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称为草契或白契,而经过官府验证,钤盖红色官印的则称之为官契或红契。,而且,本文仅以满族家谱作为民间土地契约研究的论据资料。

一、满族民间土地契约产生的时间

契约产生的前提是土地成为家庭私有财产进入市场交易。满族经历了从女真人时期土地共有,不是家产,到入关以后屯垦农耕,土地成为家产这一进程,由此,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开始出现。

(一)女真“射猎之国”,土地共有,不是“家产”

北方民族自匈奴到蒙古,皆为游牧民族,是逐水草而生的“行国”。满族虽不是游牧经济而为渔猎经济,“非蒙古行国可比”,本是“射猎之国”[1],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一直到明朝末年女真人时期,土地并不是家庭的私有财产。当时没有买卖土地的行为,因此也就没有土地纠纷,因为“家产”里面不包括土地,仅是指阿哈、牲畜及布帛等。以清代乾隆年版满汉文合璧《满洲实录》为例,其中记载努尔哈赤与其父分居时给予的“家产”:努尔哈赤十九岁时,其父塔克世惑于继母谗言,与他分居,汉文写为“家产所予独薄。后见太祖有才智,复厚与之,太祖终不受”[2]40。但查看同书的满文“家产”却写为aha ulha。aha,汉语音为阿哈,意为奴仆,ulha,汉文意为牲畜。全文应译为:分居时,其父“给予阿哈、牲畜甚少。后见子有才智,欲令取先前未给之阿哈、牲畜,淑勒贝勒(努尔哈赤)不取”[2]。由此可以看出,汉文翻译“家产”实际上是努尔哈赤女真人时期的奴仆和牲畜,不包括土地。这种以奴仆和牲畜为“家产”的观念就是当时女真人的普遍财产概念。再举例,关于女真人婚俗的聘礼:“婿家先以甲胄弓矢为币而送于女家,次以金杯,次以牛二头马二匹,次以衣服奴婢,各因其家之贫富而遗之”[3]。从聘礼中可以看出土地不在女真人重视的财产之中。再举例,努尔哈赤起兵之初,对开国元勋五大臣之一额亦都有三次奖赏。万历十一年(1583)五月,努尔哈赤起兵,报杀父、祖之仇,攻打尼堪外兰居住的图伦城,额亦都首先毁城冲入,努尔哈赤将班达西母亲给予他。稍后,额亦都亲率众人,攻克舒勒布占城,努尔哈赤“将得获该城之所有物品”,尽行给予额亦都。万历十五年(1587),额亦都攻下巴尔达城,努尔哈赤“将得获此城之敕书、户”全部赐给额亦都。[4]对额亦都的这三次奖赏,提到敕书、人户和妇女,但就是没提到土地。

由以上可见,明代女真人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不包括农耕民族生计方式中核心的生产资料土地这种不动产。土地在当时的女真人社会之所以不被当作财产,主要原因,女真人所处生态环境,森林密布,地广人稀,土地没有归属权,可以任意开垦,各部落、氏族人员也可以任意流动。[5]土地仅是大自然提供的一个栖息之所,给女真人(满族)渔猎和其他游牧者迁徙流动的一个选择,在这种生计方式下,土地具有流动性、暂时性,没有财产所属权经济价值。而追逐猎物、拥有牲畜,才是满足生存条件的生活资料。满族家谱中对早期女真人祖先的记载,反映女真人(满族)这种早期任意迁徙的狩猎生活。

《乌喇纳拉氏谱书》“先祖事迹”真切反映那个时代女真人依靠弋猎为生的场景:

乌拉地方纳喇姓,先世居住于长白山,赋国十二世。老祖讳纳齐布禄,移混同江西、扈尔奇山以东克尔萨河源处,独自居焉。

而纳齐布禄善猎,贤声不泯。虎密雅拉库河沿居人前往探访,恰遇贤士纳齐布禄,问曰:“予汝知贤士纳齐布禄否?”老祖纳齐布禄问曰:“汝访贤士纳齐布禄何为?”其人答曰:“欲食贤士所捕之禽肉,欲衣贤士所猎之兽皮,甘为契友。”老祖答曰:“我即是也。我无妻子、房舍,处于旷野,与修隐无异。汝则焉能经受?”其人答曰:“是知无房舍而来者。”老祖纳齐布禄曰:“汝既至此,可为兄长。”其人未许,老祖纳齐布禄居为兄长。以来访贤名曰德耶库,欢欣得一手足,食以甘美禽兽肉,服以猞狸狲、虎皮,常为生业。[6]378

由此可以看出,满族在女真人时期同样存在游牧经济性质的“行国”特点,土地必然不可能作为家产。

(二)“计丁授田”,土地仍然不可以当作“家产”进行分割或买卖

14 世纪末叶到17 世纪初年,是明代女真人农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虽以畜牧为主兼及采猎,但已经形成与农业相兼的局面。另有朝鲜派人于明正统二年(1437)窥探建州女真人情况,在兀喇山北隅吾弥府(今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境内),“见水两岸大野,率皆耕垦,农人与牛,布散于野”[7]563。海西女真“分寨驻牧”,置立田庄,“颇有室居耕田之业”“颇同中国”[8]1。时间流转,朝鲜使臣申忠一于明万历二十三年(1595)出使建州女真部,《建州纪程图记》沿途所见“所经处无野不耕,至于山上亦多开垦”。但是女真人住处分散,或8 家,或10 来家,或20家,少的仅有2 家或4 家,而且各家岸边多为放养马匹,仅提到阿斗几个人有农幕,“起耕仅二十余日”[9]429-432。这些仅表明女真人有农业生产而已,只是初耕农业,与中原汉地的成熟农业经济完全是两码事,表现在农耕的规模十分狭小,仍然以畜牧为主业。

明万历四十七年,后金天命四年(1619),后金与明打响萨尔浒战役,受俘于萨尔浒大战的朝鲜人李民寏,在《建州闻见录》中描述亲眼所见的建州女真农业情况:“农庄,奴婢耕作以输其主。军卒则但砺刀剑,无事于农亩者,无结卜之役,租税之收。土地肥饶,禾谷甚茂,旱田诸种无不有之。绝无水田,只种山稻。秋后掘窖以藏,渐次出食”[10]43。根据这段描述说明,后金的农业较之以前有了大量发展,但八旗兵士不干农活。

萨尔浒战役之后,后金进入辽沈地区,这里是明代屯垦农耕地区。从粮食供应军需的需要出发,后金天命六年(1621)七月努尔哈赤下令“计丁授田”。下谕说:

“今年耕种之谷,其各自收取。吾今计算田亩,一丁种谷五晌,植棉一晌,均行给与。尔等勿得隐丁,隐丁,则不能得田矣!原为乞丐者,不得乞食,乞丐、僧人皆分与田。三丁耕官田一晌。每二十丁征一丁当兵,以一丁服官役。”

后金天命六年(1621)十月努尔哈赤再次下谕说:

“明年兵士所食之谷,饲马之草料,取于耕田。辽东五卫之人,令种无主之田,给与二十万日。海州、盖州、复州、金州四卫之人,亦同样令种无主之田,出田十万日,给之。”[11]

上述两道汗谕,关键的问题说明,“计丁授田”的土地来源于“无主之田”,八旗官兵按其全家人丁多少①“计丁授田”包括辽东汉民,因与本文无关,省略。,承领。每丁领地6 晌,5 晌种谷,1晌种棉。由此可以看出,“计丁授田”的土地是无偿掠夺来又分配给八旗官兵私有,目的是种粮、种棉,用以保证军事战争需要,是一种国家所有权意志掌控的土地分配,因此分配到土地的种植品种、数量都由国家来控制,而并不是市场交换中的土地。得到分配土地的八旗战兵,必须完成得到这些土地相适应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因此,这种情况下,旗丁只有使用权,没有支配土地的权力,旗地不可能买卖,也不允许买卖。

皇太极即位后承袭努尔哈赤时期的土地政策,并没有大的根本改变。其原因是,后金社会实行土地国有,并没有形成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而国有制是以八旗私有为特征,土地依靠武力掠夺取得,然后再按“八家”统一分配,分配原则是“均分”。这种情况下,土地已经成为财产的一种,与牲畜、人口、财物相等,因之,可以作为赏赐,也可以作为对有罪大贝勒的惩罚。同努尔哈赤初起兵时土地不作为财产已经完全不同,但仍然没有产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市场买卖。

普通八旗兵丁虽然没有王或贝勒那么多土地财产,但仍然有归他们使用的一块土地,而且对土地的使用可以随时移动,并不是固定于分配的土地上。皇太极曾说:“其屯庄田地,八旗移居已定,今后无事再移,可将各安其业”[12]。天聪七年(1633)太宗皇太极又谕:“方今疆土日辟,旧所给地,若有不耕种者,察明换给沃壤,即于附近建造房屋,俾迁居之”[13]。这里强调的是旗丁在所耕田上可以根据情况移动,但需要“察明”“换给”,道出旗丁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移动”到哪里,需要听八旗组织的批准和安排。给旗丁土地的目的,“整器械,治家业,课耕田地”[14],做好出兵的武器装备,完成应该上交的赋税、赋役。

八旗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没有满族民间土地契约产生。

(三)清入关以后,驻防八旗获得土地,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出现

早在关外时期,耕种国家土地的八旗兵已经形成每户有披甲兵丁和不披甲余丁之区别,耕作土地主要由不披甲的余丁完成,“即令在家之人,经理收获”[15]。所以天聪二年(1628),盖州守将李思忠奏称:“前据工部咨称,盖州城工,可令满、汉、蒙古余丁,自烧砖修砌,查盖州地处边陲……防守靡宁,余丁仅堪耕种,若令烧砖,恐失农业”[16]。因此,形成八旗驻防地周围分拨旗地供旗人余丁耕种。这种制度一直沿用至清入关以后,并得到不断完善。

顺治元年,清军入关,这是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形成的重大历史起点。八旗军队驻防有四种情况:一种是“从龙入关”大军,起初集中于北京地区,称之为禁旅八旗;一种是从“从龙入关”以及禁旅八旗中抽调,不断分拨到全国各军事重地驻防;一种是仍然留守于盛京没有“从龙入关”,被称为留守八旗;另外还有康熙朝以后从北京返回东北的驻防八旗。根据入关前形成的旗地分配制度,八旗官兵所到之处除江南、岭南、荆州、山东等驻防八旗外,皆可领取土地,也称之为旗地。清初驻防八旗的旗地来源,北京的依靠“圈地”,其他地区则大多数来自“跑马占山”,开垦荒地,这种情况东北地区占主流。康熙朝以后,因东北是“龙兴”之地,加强防御沙俄军事力量,充实根本,由军事留守转为防御抗击沙俄兵侵略,不断从京师回迁满族八旗兵丁,增加盛京八旗驻防兵力,向吉林再向黑龙江拓展。至乾隆朝基本完善东北八旗驻防体系,达到驻防点44 处,其中以辽宁最多,并包括没有“从龙入关”的留守八旗官兵。清入关前到入关后的顺治朝初年,东北已有15 处八旗驻防点,人数仅千余人,主要集中于盛京统辖地区,留守后方,以把守盛京通向关内通道为主要军事目标,这些人原即有旗地。

与关内江南、岭南、山东各八旗驻防完全依靠吃粮饷不同,清廷向驻防满族旗人分拨旗地,旗兵一面种地,一面驻防戍边。由于本文仅从满族家谱视角研究满族契约,因此,以满族家谱较为集中留存的辽沈、辽东地区为例。

笔者收集到诸多满族民间家谱可印证上述记载,现挑选有代表性的章佳氏家谱作为解析个案。

《章佳氏族谱》记载,始祖穆都巴颜,居住于现今桓仁宽甸一带,穆都巴颜生5 子,全部归附努尔哈赤加入八旗,迁入新宾。清初清军入关以后,该章佳氏族人出现大分散小聚居的局面,该支章佳氏人才辈出,主要聚居地分布有2 处,一处是北京。居北京者有始祖穆都巴颜长子查克旦巴颜后裔,八世阿克敦、九世阿桂,是名扬四海的乾隆年父子大学士。始祖穆都巴颜三子怀色后裔,八世尹泰,文华殿大学士,其子九世尹继善,乾隆朝兵部尚书。另有始祖穆都巴颜四子撒普西库和第五子夸拉后裔也有居北京者,但官位品级皆不是很高,名声不显。以上,皆录入《八旗满洲氏族通谱》立传。

除居北京以外的章佳氏,始祖穆都巴颜第二子章库后裔,居于沈阳和辽东最多。其中,章库后裔主要分布于丹东、凤城、本溪、沈阳(盛京),而清代本溪属于凤城管辖。居住此地的章佳氏冠以“车、章”二姓,当地有“车章不分家”之说,家谱命名《章佳氏族谱》,仅记凤城、本溪支系。

穆都巴颜第三子怀色后裔有从京城返回抚顺清原者,冠汉姓“章”,家谱命名为《章佳氏族谱》,这份家谱记载的世系在多份章佳氏家谱中是最长的,一直记到第十四世,第九世为尹继善4兄弟,第十世尹继善4兄弟子侄记载清楚,到第十一世开始仅记载抚顺清原支系,到第十四世为止,只记人名,没有任何官职身份。而家谱的作者在“后序”中有“民国二十六年”“课余之暇”语,证明此时作者为教师,该清原章佳氏从清末至民国已经几代人务农无官。

与上述抚顺清原者同为怀色后裔,返回海城牛庄等地驻防者,冠汉姓“章”,家谱命名《章佳哈拉谱本》,世系仅记到第八世文华殿大学士尹泰,没再续修,补充牛庄支系,说明该支章佳氏已无在朝或地方为官者,皆为普通农稼之家。

怀色河北后裔,第五世图彥(也写成图严)时作为驻防喜峰口守备,从此定居,至今仍居住于现今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喜峰口旁的章家村。该支与定居于北京的文华殿大学士尹泰及其子兵部尚书尹继善第四世同祖。该支后裔也冠姓“章”,家谱为一张全满文谱单,原无命名,现命名为《章佳氏家谱》。

上述各处章佳氏共计有4份章氏族谱,从始祖穆都巴颜一直到第九世兵部尚书尹继善一代,各谱都基本相同,只是从第十世开始,皆重本支系记录。谈到章佳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清顺治元年(1644)十月清朝迁都北京,满族八旗大部队“从龙入关”时,留下内大臣何洛会驻守盛京,有满洲、蒙古、汉军兵800 名。[17]就是说,当时留下这800名没有入关,一直留守盛京(沈阳),《章佳氏族谱》印证了这一记载。始祖穆都巴颜第二子章库之孙撒木湛(家谱中的第四世)始,在沈阳居住,后来扩散到沈阳市郊榆林堡,民国时期分为大榆村、小榆村。

以上章佳氏分布聚居之地,笔者都亲自做过田野调查,除披甲或为官者,余丁皆为旗地上从事农作之人,与普通百姓无异。

通过对《章佳氏族谱》解析,清代家族职业情况清晰明确,有官职或披甲者,依靠俸禄粮饷生活,而其他余丁则从事农作。

辽东是满族家谱遗存最多的地区,书写满族八旗“从龙入关”后“奉旨”返回东北屯垦戍边的国家历史叙事,突出特点是描述开垦荒山进行农作的创业艰难。由满族八旗屯垦聚居形成许多有八旗农垦特点的村镇名称,例如:堡子。“堡”是一种军事设施,冠以在此落户的旗兵家族姓氏,称为某某堡子。另有,满族以居住的所属旗分命名,加上“堡”或“屯”。再例如《汪氏族谱》《唐氏族谱》等等记载移驻吉林双城堡(清代归属吉林将军管辖),原名双城子,满族八旗移驻后改为双城堡,将居住地以旗分名称加上屯,命名为某某旗屯,如正黄旗屯、镶红旗屯等等,共有120个旗屯①清代旗屯的行政管辖范围远远大于今日村屯的概念。。清代东北地区满族命名的村庄数以千计,沿用至今,成为清代东北农业开发的历史印证。

同为岫岩的《汪氏宗族谱书》记载,康熙二十六年(1687)汪氏来岫岩后“在奉天岫岩城南蓝旗营居住多年,后移居城东南地名陡沟子住多年,后移居地名孤家子住多年,蹙蹙靡骋,无所底止,后移居哨子河西蓝旗屯处,世世子孙遂永住于此焉”[6]472。据此分析,该汪氏之所以数度移居,是由于人口繁衍、土地狭窄,最后一次移居哨子河遂永住于此。该汪氏之所以能够数度移居,说明当时旗地由国家掌握,对于有调整意愿的可沿袭入关前皇太极曾说过的旗上“察明”“换给”,到哨子河以后,雍正四年丈量土地,从此可以安顿于此了。该汪氏康熙二十六年来岫岩驻防,经过40 年定居于哨子河,可以推断定居于哨子河的时间应当在雍正四年丈量旗地,汪氏居住于哨子河拥有红册地得到官方承认。

总之,满族八旗在驻防屯垦地上,开发大量良田。雍正四年丈量旗地,设定官产红册地,乾隆时期设立旗升科地、旗余地,开启与民地同等纳税制度,逐渐导向旗地私有化,成为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形成基础。由此可以断定,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初始于康熙年间,普遍形成于乾隆时期(以下本文有论述,在此省略)。

二、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形成原因、主要类型及形制

满族民间土地契约从无到有,“有”起自于什么节点?什么原因?有哪些类型、内容及形制?以上构成满族民间土地契约研究的一系列相关问题。通过满族民间家谱研究能够给予一定解答。

(一)满族民间土地契约从家族内部口头约定开始

口头协议约定,这是满族的习惯法,即使满族入关后仍然保留这一传统习俗。清代康熙朝吴桭臣在《宁古塔纪略》一文中曾描述自己所闻所见,对满族讲信义、遵守口头约定的性格很赞赏:“此处俱无长官约束,为人愚而有信义、有与店家赊绸缎蟒服者,店主择黑貂一张为样,约来年还若干,一次年,必照样还清。有他故,亦必托人寄到。相去千里,又非旧识,而不爽约如此”[18]566。作者于康熙末年写作此书,说明满族口头约定习俗仍然存在。

康熙年来岫岩的八旗兵通过家谱的世系看,都是一名有八旗军职务的父亲带领数个未成年儿子,或者长兄带领未成年诸弟前来驻防,以康熙二十六年拨来者数量最多。但是,到康熙末年已经过去30 多年,每一家族已经繁衍到第三代或第四代,这就需要分家。又由于30 多年里满族八旗辛勤垦荒,大量荒山成为良田。有研究者根据清朝文献分别对康熙至雍正时期辽、吉、黑三处将军统辖旗地进行统计[19]127:奉省所属旗地1 367 804 日,吉林旗地125 879 日,黑龙江旗地172 719 日。清廷对旗地征收赋税设定的形式有:红册地(雍正四年设定),官产,不得买卖;旗余地,旗人红册地以外私自开垦的土地,乾隆四十五年(1780)查丈奉天旗余地,有223 557 日3亩,约占全省地亩之大半;旗升科地(乾隆朝以后设定),将旗人“隐余地”报官后同民人地一样征收赋税。原本康熙三十二年(1693)前,向东北派驻八旗驻防时规定免官粮、差徭,披甲主要任务是驻防守边,余丁则专事耕种,“并无粟米之征”[19]128。而此后旗地数量猛增,尤其是旗余地大量开垦,清廷对旗地征税赋,说明满族农耕生产积极性特别高,并且为国家作出贡献,可称之为“东北粮仓”[20]131-168。于是,满族家族兄弟之间便产生分家需要。至乾隆朝以后,人口暴增,“一户而分为千门”。由于满族驻防八旗人口繁衍,兵额有限,没有差职或披甲的闲散满族旗人越来越多,占有土地以农耕为生计,成为主流。由于各支脉不断分析家产,对土地的需求量随之越来越大,耕田不足问题开始突显,包括功勋家族也如此。因此,满族人既采取中原传统习俗分家,同时又保留传统习惯法口头约定。我们从岫岩《三道林子镶红旗满洲沈氏族谱》①沈延柱主编、沈延林执笔:《三道林子镶红旗满洲沈氏族谱》。中收录的三道林子②现今隶东港市,清代属岫岩八旗驻防管辖。户口册记载可以看出这种迹象:

“康熙二十六年由京兵拨往奉天岫岩城东南三道林子居住。

雍正四年,原兵萨海领名首报红册地七十五日,合户均分。

道光年间,原兵吾林布领名续报余科地三日半,坐落坎下,又续报升科地九日,坐落南北拢东西拢。

光绪六年,原兵永禧领名报升科地二十八日,坐落南北拢。

光绪十八年,沈继贤领名续报升科地三十日,坐落南大滩。”

从上述沈氏户口册可以看出,最初康熙年来岫岩八旗驻防时,清政府对旗人的旗地并没有丈量,也就是“无粟米之征”,雍正四年(1726)时才开始统一丈量,设定红册地,沈氏长门萨海代表全族申报75 日,在家族内“合户均分”。“合户均分”这就是口头的分地约定。红册地虽然不可以买卖,而且数量固定,旗人仅有使用权。但升科地不同,可以逐渐开垦,申报交税即合法化。道光年间以后,沈氏接连有人申报升科地。由于升科地同民地一样征收赋税,实际上等同于旗人红册地之外的私有土地,可以买卖,所以促使沈氏人接连申报。

与康熙二十六年同年来到岫岩驻防的满族白氏留存的《白氏源流族谱》中保存了一份《凌云堂白氏事宜录》,也就是相当于白氏日常收支账本收录于家谱中,其中有大量以房屋为标的的分家产、买卖、典租记载,交易对方有白氏族人、岫岩旗人,以及少量民人。择录于下:

“乾隆五十五年正月二十日,群住公、文秀公分居。群住公凭阄分得老房东头两间仓房一间,西沟地一分,西山底下地一处,房前房后之地两股均分。文秀公凭阄分得老房西头三间、门楼一间,李家坎头地一处,上沟庙西山地一处”[6]610。

记载群住公、文秀公分居,而且使用“阄分”的办法,记载于家族账本之中,无疑这是口头协议,得到家族各支系的承认。

(二)满族民间土地文本契约从满文“分家”单开始

清史、满族史著名专家王钟翰先生,曾经收藏有4 份全满文的卖房旗契,这是康熙年间的事,从此后,研究旗人契约者再没有发现全满文契约。但有幸的是,笔者在马熙运编的《马佳氏宗谱文献汇编》中找到了一件乾隆时期全满文的分家单,有可能是目前满族民间发现的唯一一件全满文分家单,由于极其珍贵,全文录出并翻译汉文如下:

“含珠、洛笃礼、音保兄弟合议:

按照母亲封顺,分配家产。

父、祖留下来居住的房产一所正房3 间、两侧厢房6 间、门面房9 间其北屋3 间。北边一所正房6 间、厢房2 间、街西边现有铺面房18 间其北屋4 间。位于小北关现有房产一所9 间、一所15间。南边含珠名下现有铺面房共18间,家丁6人,婢女6 人。父亲留下欠人的债银子66 两,含珠不愿承担。按照一份家产营生,住过的正房3间、北边厢房3 间、门面房9 间其北屋3 间,街西边现有铺面房4间,位于小北关的现有一所房子9 间、一所15 间,家丁鞑子、杜二,婢女富姐、甘姐、女儿周某算入母亲部分。

音保名下分给:母亲百年之事,倚靠音保给办理。再有,园子房3 间、田地31 日,也交给音保。父、祖坟墓祭祀由其承担,不得推诿其他兄弟。田地、房产不可以典卖。

北边一所正房6间、厢房2间、街西边现有的铺面房4间其北屋4间,家丁刘氏、四、二宝,婢女讷尔格、刘姐分给含珠。

院子里西边厢房3间、南边含珠名下现有铺面房共18 间,家丁刘氏、四儿,婢女辛姐分给洛笃礼。父亲留下欠人的债银子66 两,洛笃礼自愿承担。所以,也没推诿其他兄弟。

父亲留下的衣服,也分成3份。上述情况叔叔督坑、付诸,表兄关保、表弟额尔格等面前立字据。各自收好。

析产字据:叔叔督坑、表兄关保、表弟额尔格、签字人叔叔付诸。

乾隆十二年三月十日”①。

从这件满文分家单可以看出三方面问题:

第一,乾隆年间满族人的家产中已经不再是入关前以牲畜、阿哈为主,而是以房子和土地作为家产,家产的概念和含义发生根本转变。

第二,约定音保分得的田地和房产不准典卖,说明当时满族旗人已经开始旗地买卖活动。

第三,为何使用满文书写?这是论文本部分所要说的关键。笔者认为,此时的马佳氏族人仍然使用满文书写,而且满语仍然是交流工具。有两个方面为证:一是从该马佳氏立分家单的人员名字看,全部为满语,而且列入分家单上表亲也都是满语命名。二是,据该家谱序言所载,“马佳氏家谱汉文本,亦系道光二年与满汉文谱同时所修,格式纸质均同。惟长次顺序,由右而左书写。当时缮成多份,分发同族。另有升勤公修谱首序,内有阖族公定排辈冠字”。该序言所说的满汉文谱,从该家谱的照片上看,实际是满汉文合璧谱,道光年间已经开始使用满汉两种文字编修家谱,并且分发给散布于各地族人收藏的都是汉文谱。不难看出,分家单使用全满文,说明当时马佳氏族人能看懂满文,而可能看不懂汉文。但到了道光二年时,马佳氏族人的满文已经衰落,需要使用汉文标注满文,而且这个满汉文合璧的家谱仅作为保留之用,分给各地族人的就是全汉文马佳氏家谱。

总之,这份满文分家单将父亲去世后的土地作为家产之一进行兄弟之间重新分配,是兄弟之间的土地契约。

(三)满族民间土地文本契约以汉文文体为普遍存在形式

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满族民间契约文体皆为汉文,至今尚无找到满文文体者。其原因有二:

第一,满族旗产进入典卖的年代大约从乾隆年间开始,而在东北地区进行私下典卖的交易大多从道光年开始,同治年以后越发普遍,这与清政府虽然不允许“旗民交产”,但八旗旗人内部可以交产的规定有直接联系。再以《白氏源流族谱》中收录的《凌云堂白氏事宜录》为例:

“乾隆五十五年正月二十日,群住公、文秀公分居。群住公凭阄分得老房东头两间仓房一间,西沟地一分,西山底下地一处,房前房后之地两股均分。文秀公凭阄分得老房西头三间、门楼一间,李家坎头地一处,上沟庙西山地一处。

道光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典大岭后(红)册地九段,草房三间、园地一块,价一千七百吊。

(道光)九年冬月初六日,典黄旗沟刘美(红)册地二十九日、草房二处,价三千三百吊。

(道光)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典尹天喜、尹天奎房后园地一块,价六十五吊,又典园地五段,价六十五吊。

……

咸丰元年正月初六日,又买草房八间、园地二块,房银三十两。

……

(咸丰)三年二月十五日,买夸色同弟庆安草房八间、园地两块、前房身一处、正沟里草房五间、园地一块、红余科地九段一百二十五亩、山岚五处,价九千六百五十吊。”

从上述记录可以看出,凡白氏所典红册地皆为旗人,卖于白氏田园的夸色同弟庆安,从名字上即可推断是满族。又查岫岩满族家谱,没找到尹氏家谱,因此无法确定尹天喜、尹天奎兄弟是否为旗人,但根据记载年份,并且又是“典”而不是“卖”来看,有可能为旗人。但无论是与否,其他能够确定与满族旗人身份的土地交易密集发生在道光咸丰年间以后,因此我们现在收集到的满族民间契约较多始于这一时期。

第二,道光咸丰年以后时期,正是满族人丢失满语文时期。《白氏源流族谱》首修于光绪八年(1882),完全使用汉文,而《凌云堂白氏事宜录》的记账本却不是从光绪年才开始,而是始于道光年间,这时是否使用满文记账了呢?从《白氏源流族谱》描述也可以看出,白氏使用汉文记账。族谱中记载白氏上进好学的事迹:

“我家人口日多,无力尽教子弟读书。遂公议章程,按老三股,每支令居长者读书,其余务农为业。至景亮执斋公以后,家道益富,嗣后有子弟均令读书,故景执斋公亦得读书;惟寿安公性好读书,因家未殷实,未能攻书,自趁农隙,学习文字,能写账目。”

寿安公大约是咸丰或同治时期人,与他同辈的贵安考中举人,完全使用汉文答卷。从中可以看出,白氏读书学字、记账,指的是汉文,而不是满文。

从家谱人名可以看出,白氏从康熙初年来驻防的始迁祖崇厄力开始到第七、八代时,皆为满语命名,诸如山林保、阿里因、阿力突、才青阿之类,这个时间大约在乾隆后期到嘉庆年间,道光年间以后大量出现汉语命名,同治年以后基本完全以汉语命名,并且家谱中开始使用汉族的排辈字歌。从这时起,命名也完全汉文化,如,寿安、荣安,家谱写的还有其他同族同辈份的兄弟也都以安字排辈。由此可以推测,既然土地典卖流水账由汉文记录,如果有土地契约签订,也一定是汉文文体。

笔者关于上述白氏不使用满文的推测,从其同居住哨子河的索绰罗(曹)氏也能得到旁证。索绰罗(曹)氏有一位叫吴大哈的先人,乾隆年间出征,12 年后回到岫岩开办私塾,教授满文,自己撰写教材,这部满文教材保存至今,已经使用汉文注释满文的方法,说明岫岩当时满族旗人已经使用汉语,因而才会利用汉文标注满文。

总之,如果满族人已经以汉语为第一语言而不是满语,满族民间土地契约通用文字必然是汉文。从现今收集到的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全部为汉文证明了这一认识,在此不再赘述。

(四)“白契”是满族民间土地契约文本的主流形制

目前,能够看到、收集到的满族民间土地文本契约,以“白契”为主流形制。满族民间社会里原本就没有土地文本契约,后来有,而且“白契”成为主流形制。怎么有的?发展过程是怎样的?笔者认为,解析清楚产生的路径,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1.“白契”的来源

“白契”早就在中原地区存在,并不是到清代以后才有的,是封建制度下中原地区小农的一种生存方法。知名法学史专家霍存福教授这样写:

“对于契约,古来就有白契、红契(赤契)之分,因而在这个意义上,也就有了违法、合法之别:官府认可红契,不认可白契,故白契没有法律效力,而红契经过官府认可与盖章,具有法律效力。

我查到最早讲白契、红契的,分别是南宋(卖田契)、元朝(买奴契)”①霍存福:《清代盛京王庄契约法律特性研究的说明》。。

霍存福教授查到最早讲白契、红契始于南宋,但不等于实际上就起始于南宋,或许比这还要早,只是没有资料证明而已。因为民间的事情以实际操作、口承相授为主,很少记于文本。从霍存福教授的这个研究中,最起码可以证实,原本满族民间没有土地文本契约,后来有了,这不是满族的发明,而是学习继承了封建制度下中原小农的一种生存方法。

2.满族民间“白契”的主要种类

(1)分家单。《三道林子镶红旗满洲沈氏族谱》收录了民国满族沈氏分家单。分家标的为:祖遗田地、房产、牲畜、车辆,在4个兄弟之间均分。

锦州满族邹氏兄弟现存两次分家单。第一次的分家单为道光时期,分家标的为:红册①红册地,清代登载旗地的官方印册因有红色印章而称红册,入册之旗地为红册地。清政府给返回东北八旗划定的田地。营盘地、草房、场院,在2个兄弟之间均分。第二次的分家单为咸丰五年(1855)立约,分家标的为:房子、宅基地、树木、红册地。

与其他分家单不同的是,不仅写明邹广明、邹广月兄弟二人分的是祖父之遗产,而且“邀请族长尊亲”,分家单上写明邀请族长在笔者能看到的满族民间分家单中比较少见。并共有7 位族中人、1 位亲戚人,共8 位见证这次分家,人员之多,也是少见。

(2)典契。将土地押出去,明确质押期限,取得一定资金,缓解一时之急,待有能力时在约定期限内还给贷方,将土地收回;如若未能在约定期内还款,土地才能归贷方所有。因此,满族民间称典契或也称为“活契”。满族民间利用“活契”盘活资产,串换现金,解决一时之需,不仅仅是土地交易,还掺有族人亲情。这可以从满族孙佳氏的两件典契略作说明:第一件为光绪二十四年(1898),孙佳氏三兄弟将祖遗(红)册地,典与同族孙万有,没有赎回期限。第二件,清宣统二年(1910),孙氏再次与族中兄弟之间相互典押,与第一件同样,典契中声明“自典之后,不拘年限,价到许赎。”可以看出,这个典押很宽松,没有典押的年限限制,有利于出典方待资金足够时随时随地抽回自己土地。这份典契的中保人、代字人,也皆同为孙佳氏族人。

上述孙佳氏与同族土地典契,可与道光二十七年(1847),孙祥玉与王福生立草房典契进行对比。该典契为异姓之间,规则严明,无一丝亲情“一典五年之后,如若不赎,许王福生自住。恐口无凭,立字存照。”

典契在清代成为满族人买卖旗地的一种迂回方法。清乾隆以前曾有明文规定禁止旗地买卖,东北的旗地买卖放禁时间更晚。因此,为回避规定,典期时间很长,典契成了典为虚、卖为实的一种手段。上文《白氏源流族谱》收录的《凌云堂白氏事宜录》中记载的典押事例中都没有注明红册地的典期时限,实则相当于卖给白氏。

(3)土地买卖契。满族八旗自从入关后,获得旗地耕种自养。最初时,每户皆有披甲,吃皇粮,老幼及余丁耕种田亩,大多数满族八旗子弟日子过得还充裕。可到乾隆时期以后,最初的一户人家,经过几代繁衍,已成几百人。如同岫岩《白氏源流族谱》那样,经过艰辛努力“食指150口,有家产百万”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满族八旗家族披甲当差者寥寥无几。当初祖先得到的旗地经过几代人分家分产,越来越少。本溪县《章佳氏族谱》记载,其族在清代末年,已经有200丁仅1人披甲当差。当家庭收支进入困境时,典卖土地成为最后的依靠。自咸丰年以后,满族八旗穷困者日益增多,旗地买卖流转加快,清末光绪年间已经成为整体潮流。这时,八旗土地管理松弛,旗地使用“白契”买卖,既可以不报本旗,也可以不交税收,因而民间“白契”买卖行为极为普遍。

锦州满族佟氏佟开成有3 件“白契”,2 件买卖土地,1件卖家产,包括宅基地、树木、房子等,3 次都卖与同族兄弟,体现同族相互帮助特点。第一次土地契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正月,第二次卖家产为光绪二十一年(1895)十月二十日,第三次卖地为十月二十一日。从这3份契约中,可知满族旗人于清朝末年生活日益穷困情况。

3.满族民间土地“白契”的交易对象

(1)与同族交易。满族民间卖地“白契”,标的普遍写为“祖遗地”,或(红)册地为多。通过岫岩、凤城、本溪等辽东满族家谱②参见何晓芳、张德玉:《清代满族家谱选辑》,辽宁民族出版社,2016年版。可以看出来,这些满族八旗先祖归附努尔哈赤,屡立战功。清初“从龙入关”,康熙初年又奉旨调拨辽东山区驻防,期间“跑马占山”,开荒垦田,定居形成聚落,到民国时期,已经繁衍大约十代人,近300 年历史。所以,“祖遗地”或(红)册地,凝聚满族八旗南北征战后返回东北屯垦戍边的艰辛历程。然而,清朝随着国力衰退,不仅无力给予满族八旗官兵小康之家生活,就是贫困也无法扶助,这时的满族八旗只有把分家所得的祖产“祖遗地”,或(红)册地卖掉。因其为先祖所遗,尽可能卖与同族、同姓之人,折射满族八旗无奈感慨之心态。上述佟氏、孙氏之契约即已经说明。

(2)与民人交易。大多数满族八旗逐渐贫困时,也有一些家庭人丁兴旺,经过百年积累,家底逐渐丰厚,有较强的购置土地愿望。购买族中同姓土地,一般情况下,都是应卖地者请求,既照顾同族之谊,也有保住先祖遗产之意。但对外,更多的是去买民地。“民地”即民人之地。清代民间将未编入八旗的民籍汉人,称之为“民人”或“在民”。汉族民人乾隆以后批量流入东北,光绪时期已经超过旗人数量七、八倍。来自于山东的民人极善耕种,四处垦荒,积累一些田地,超过满族旗人土地数量的大有人在,但也有一些人家,因为各种原因“正用不足”,将手中土地出卖,家庭较殷实的满族旗人就成为他们卖地对象。

再以锦州满族佟氏佟开端为例,宣统四年①只有宣统三年(1911),因是民间契约,年号不准确。(1912),其买黄连元土地。黄连元因“正用不足”,所以求高福松说合,成交。这契约里使用了“央到中人高福松说合”字样,体现佟开端买这块地,是中间人说情的结果,并不是佟开端积极主动要买,而是卖家着急出卖。说明,卖家经反复思量选择,卖给谁能使自己尽快兑现资金,最后锁定佟开端。从前面佟氏族中相互买卖土地契约上看,佟开端应当有这个实力,成为最佳买方人选。

总之,满族民间契约以“白契”为主流,虽然这是中国民间传统习惯,由来已久,但满族采用的主要原因,还是适应满族民间当时对土地交易的需要。在旗地禁止买卖的情况下,“白契”先是满足旗地内部流转,再后来满足旗民之间流转,直至成为普遍流行的满族民间土地契约形式。

三、结论

土地契约形成,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土地成为家产为前提。满族家谱作为一部家族源流及姓氏的历史,比较完整地记载始祖以下家族繁衍,不断分门、分户的经过,折射满族八旗生计方式转变过程。例如,编写完整的满族家谱《马佳氏宗谱文献汇编》《凌云堂白氏事宜录》《三道林子镶红旗满洲沈氏族谱》,都可以作为研究满族民间契约产生的参考资料。

满族入关前女真人时期,原为渔猎经济兼及游牧经济,农业经济不是主体,土地公有,没有作为家产的价值。努尔哈赤起兵之后,进入农业相对较发展的辽沈地区,为扩大农业生产增加军队武装力量,开展“计丁授田”,满族八旗子弟均获得土地,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国家。八旗征战,并不以农耕为生计,因此,满族入关前没有土地文本契约存在。

满族入关后,旗人从国家分配到旗地。虽然旗地是国家所有权,旗人仅有使用权,但土地已成为满族八旗的家庭私产,在父子之间、兄弟之间以“分家”形式进行重新分割,分家单成为满族民间土地交易第一种契约。后来又出现典契,使满族八旗得以绕过清政府旗地不可以买卖禁令。直到清晚期,大量满族八旗土地买卖契约出现,买卖交易人由亲兄弟到族中兄弟,再到旗人、民人,满族民间土地买卖契约形成,以“白契”为主流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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