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丹
[摘 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加工增值政策以其创新程度之高、优惠力度之大成为广受关注的要点。由于类似于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这一加工增值政策又被称为自贸港原产地规则。目前的自贸港原产地规则只是一个框架性表述,判断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实质性改变标准和辅助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贸港的原产地规则需要结合海南的实际发展情况,结合海南的产业特点,在未来细化增值百分比标准,增加认定规则,推进二线海关通关制度建设。
[关键词]自贸港;原产地;加工增值;二线管住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
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的货物在国内及国际贸易中的最初来源地。原产地规则最初被海关用于判断某一产品的产地,随着国际贸易的演进,逐渐由纯粹的地理位置概念掺入人为因素,与出口国的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引进等领域产生联系,从而得以快速发展[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了自贸港的加工增值政策,即“二线”设立于自贸港与我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货物由自贸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进口环节税。满足条件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税。这一规定不仅涉及判断货物原产地的实体标准,还涉及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的程序性规则,因此本文将其称为自贸港原产地规则。但目前的自贸港原产地规则只是一个框架性表述,实际适用时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本文尝试从自贸港的现实情况出发,通过对比国际多边自贸协定,提出自贸港原产地规则的完善方案。
1 海南自贸港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与不足之处
1.2 原产地规则的实体标准笼统抽象,亟须完善
《总体方案》明确了自贸港原产货物的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对于鼓励类产业生产不含进口料件产品免关税的规定,类似于原产地标准中的“完全获得”标准,对鼓励类产业具有扶持作用。鼓励类产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的产品,加工增值的部分则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才能免除关税,该规定通过免关税的方式支持自贸港发展高增值潜力的进料加工并销往内地市场,有利于有原料进口需求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聚集。《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加工增值公式及公式内有关价格的具体含义。
在实体标准方面,自贸港原产地规则主要呈现出规定过于笼统抽象、实质性改变标准不完整、缺乏辅助标准的问题。现行的自贸港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但加工增值达到30 %免关税进入内地的情形,但是国际上大型区域自贸协定中对原产地的判定往往不止增值标准,还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以及累积规则和微小加工或处理等辅助规则。自贸港原产地政策规定过于模糊,会导致开展加工增值业务的企业和海关在实践过程中缺乏法律条文的指导。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贸港产业特色,将原产地政策具体化、法律化,尽快出台自贸港原产地的认定办法。
1.2 “二线”通关便捷度和监管高效性有待优化
根据《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暂行办法》),企业内销加工增值超过30 %的相关成品时,应如实申报货物销售价格和料件采购价格,通过单一窗口进行产品备案,并对相关的核算和申报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监管辅助系统收到数据后,对于满足加工增值条件的备案申请自动生成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实施暂行办法》对产品自主备案、确认编号重复使用、企业自主进行成本核算等程序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海关的创新监管,确保了高效的通关效率,对贸易的自由便利化发展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程序性规则方面的不足主要體现在“二线”通关制度上。在自贸港加工增值的货物内销时通过“二线”进入内地,“二线”海关在通关便捷程度和监管制度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根据《征管暂行办法》和《实施暂行办法》,加工增值的备案申请和反馈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但是单一窗口对自贸港特色应用的开发程度不高且数据共享机制仍需完善。此外,企业自主进行成本核算对核算准确性和企业信用提出了挑战,海关应对企业信用创新监管方式,同时以智慧海关为抓手推进现代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
2 多边自贸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对自贸港的启示
2.1 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流的实体性标准
当前,税则归类改变已成为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中实体性标准的主导。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CPTPP”)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判断标准上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为辅。从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来看,早期签订的《亚太贸易协定》等自贸协定以区域价值含量改变标准为主,但在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判定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主要标准转变为税则归类改变,再辅之以区域价值含量和加工工序标准[2]。形成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是计算区域价值含量需要企业计算原材料费用、人工成本等费用,企业的核算成本增加。通过税则归类改变辅以区域价值含量和加工工序标准既能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又能防止税则归类改变一刀切的弊病。税则归类改变这一标准具有预见性强的特点,制造商在产品制造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税目表预见到产品是否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明确是否能在关税待遇上享受优惠。由于不需要对产品的主要加工工序和生产价值进行后续跟进,对企业的要求更低,因此该标准相较于其他两种标准而更受青睐。
2.2 便利高效的海关通关制度
建立单一窗口是各国完善海关通关制度的重要途径。美国和新加坡利用信息系统设立了单一窗口平台,通过该平台连接了各个政府部门和企业,为贸易商提供了一站式服务。这不仅缩短了货物贸易往来的时间,还实现了无纸化通关,从而降低了通关成本。这一举措在实现通关便利的同时,也实现了安全有效的监管平衡。
在海关监管方面,新加坡推出了企业可自愿参与的“安全贸易伙伴关系”(Secure Trad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STP”)计划。STP计划的基础是Trade FIRST自我评估清单,对于想要获得新加坡海关贸易便利化认证的企业,该清单具有强制性。申请STP资格的企业需要接受Trade FIRST评估并满足所有强制性标准,同时达到“中级”或“高级”等级,分别有资格获得STP或STP-Plus认证。拥有高效安全措施的企业将在供应链中获益良多,包括商品可见性的显著提升、盗窃事件的显著减少,以及供应链管理效率的显著提高。美国颁布的“海关—商界伙伴反恐”计划(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以下简称“C-TPAT”)制度是“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以下简称“AEO”)制度的原型。在C-TPAT制度下,安全装置设施依靠高科技技术手段实现了货物流通的溯源管理,海关根据掌握的信息可以对货物的安全问题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此外,C-TPAT制度的另一特点在于,海关放弃了公权力的强制作用,基于互利共赢的理念利用优惠性通关措施吸引企业自主申请C-TPAT资格,通过自我评估安全体系,提交安全调查问卷,制定加强安全计划等[3]。美国的C-TPAT制度和新加坡的STP计划都属于AEO制度的适用范畴,体现了海关转变执法理念,主动与企业合作,共同打造相互信任共担风险的关企关系。AEO制度不仅能让企业获得海关通关的优先便利,还能创造便利的海关监管条件,对政企双方来说是双赢的选择。
3 海南自贸港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设计
3.1 完善现有的增值百分比标准
新能源、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制造等新兴产业是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受惠产业,在自贸港的产业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时,宽松的增值标准有利于带动技术发展。待产业发展更为成熟后,可适当提高现有的30 %加工增值标准,带动更多的生产环节在自贸港完成,从而发展更多产业。《征管暂行办法》第五条对加工增值比例公式中的三种价格如何确定进行了规定,但未对“境外进口料件”“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作出定义,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确定性。例如,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或者内地企业加工的料件是否属于境内区外采购料件,在《征管暂行办法》没有规定溯及既往效力的情形下对于从境外进口、储存在保税区内的保税仓储货物是否内适用该办法,等等。为了提高加工增值公式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在后续对原产地规则进行更新时明确加工增值的计算规则和各要素的定义,尽快出台自贸港原产地规则的实施细则,放大原产地政策效应。
为了准确判断产品原产地,许多自由贸易协定将区域成分改变标准、加工工序和税则归类标准混合使用,多项标准相互配合,共同调节原产地认定的门槛。当前,自贸港原产地标准只规定了增值百分比标准,虽然单一使用该标准可以节省工作量,但增值百分比并不是万能的,根据增值百分比标准公式计算出的增值比例会随着料件价格变化而波动。建议在之后增加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弥补增值百分比标准的不足,为企业提供更多选择。由于同时立法和行政命令的稳定性与加工工序标准的内需变异性是无法弥合的矛盾[4],且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判断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已成为国际主流模式,自贸港也可以在引入税则归类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后,逐渐过渡到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导的原产地规则体系。
3.2 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
适用与CPTPP相同的完全累积规则,同时发挥自贸港和RCEP的政策叠加效应,有利于在拓展区域市场的同时主动对接CPTPP原产地规则进行压力测试,推进我国加入CPTPP的进程。
一方面,建议自贸港原产地标准增加完全累积规则,并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的原產地规则叠加,且完全累积规则不仅适用于增值百分比标准,也适用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相较于RCEP适用不完全累积规则只能累积货物增值,CPTPP采用的完全累积可以使生产活动进入可累积的范畴,开放程度更高。对于增值公式的适用,可以分两种情况:经二线进入内地消费市场的货物,若含有RCEP成员国的进口料件,则适用RCEP增值公式和标准,即40 %;若不含有RCEP成员国的进口料件,则适用自贸港加工增值公式和标准,即30 %。自贸港可以针对RCEP成员国引进完全累积规则,将发生在RCEP成员国内的生产和增值进行累积,在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40 %后进入内地免关税。
另一方面,扩大加工增值公式的使用范围,将生产性服务环节纳入增值范畴。生产性服务环节是指不直接参与货物的生产制造过程但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环节。笔者认为,可以将在自贸港进行研发设计、在RCEP区域内进行生产的产品适用加工增值达到30 %经自贸港进入内地免关税规则,在RCEP区域内加工增值达到30 %、在自贸港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售后服务等处于产业链下游的环节同样适用免关税政策。
3.3 推进二线海关通关制度建设
本文论述的“二线”海关通关制度主要包括便捷通关和高效监管两方面。随着自贸港建设的发展,海关面临的业务量快速增长与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将会变得更加突出,因此利用科技创新为自贸港海关事业赋能是实现“二线”管住的应有之义。
一方面,加强自贸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针对目前单一窗口存在的自贸港特色应用开发程度较低、数据共享机制存在缺漏等问题,其优化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快建设数据信息共享化,将通关物流应用对接空港口岸和散货码头,实现全岛物流信息的可视、可查、可追踪。提高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调研频率,听取海关监管区域内外的企业对单一窗口运行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较为成熟的、积极的建议应及时反馈给上级政策制定主体,完善政府与企业间的交流机制。
另一方面,要加强二线海关监管,大力推进海关智慧化建设,创新海关信用监管。海关智慧监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创新:充分利用电子围网、集装箱检查设备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高科技监管装备完成对通关货物的全程记录,实现数据实时跟踪和汇总统计的隐形监管。除此之外,还可以从AEO认证、失信惩戒、失信修复等方面推进自贸港海关信用监管制度建设。自贸港可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AEO认证企业的条件,鼓励更多从事加工增值业务的企业积极获得AEO资格认定,享受到更加便捷优惠的管理措施,激励企业诚信守法,贯彻海关风险管理和合理分配资源的执法理念[5]。为增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可以构建统一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监督平台,统一信用标准,将企业诚信信息与海关和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对于失信企业,海关可以采取主动对企业进行政策宣讲、一对一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信用等级。
4 结语
完善和利用好原产地规则是全面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核心内容,是推进自贸港建设的具体举措。自贸港原产地规则的制度设计需要考虑自贸港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及国际高标准的原产地规则,既要有自身的特色,又要利用自贸港的区位优势与高水平经贸规则接轨。具体而言,应在现有的增值百分比基础上完善计算公式中要素的定义,增加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并逐渐过渡到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导的原产地规则体系。应尽快实现完全累积规则,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上参与区域价值链整合,提高原产地政策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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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宛濮.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J]. 对外经贸,2008(6):18-22.
[3]王雅丽. 美国C-TPAT制度与我国AEO制度对比分析及启示[J]. 中国海关,2021(9):78-81.
[4]欧阳耀斌,于志宏. CEPA协议下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完善[J]. 海关与经贸研究,2017,38(1):98-109.
[5]朱京安,王海龙. 海南自贸港通关便利化制度创新初探[J]. 国际商务研究,2021,42(2):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