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汉语词类划分功能标准的形成过程

2024-05-29 06:14李健俊
中国故事 2024年2期
关键词:文法词类语法

李健俊

【导读】词类划分是汉语语法研究的一大难题。经过长期的探索与讨论,词类划分的标准逐渐趋于统一。本文梳理了汉语语法研究史上重要的理论观点,展现了词类划分标准确立的三个阶段。通过对功能标准萌芽、意义标准向功能标准过渡、功能标准占主流等阶段的梳理,阐释了功能标准在词类划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讨论了功能标准形成缓慢的原因。

引言

汉语词类的功能标准是汉语语法建立的基础,该标准由崭露头角到确立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针对该问题的梳理与研究却不充分。为了解词类划分功能标准的确立过程,我们逐一查阅了截至20世纪80年代的《马氏文通》(马建忠)、《国文法草创》(陈承泽)、《新著国语文法》(黎锦熙)、《高等国文法》(杨树达)等著作。此时,功能标准被写入《现代汉语》教材,标志着功能标准已经确立下来并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通过查阅发现,功能标准的发展与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根据对功能标准的重视程度不同,我们将这个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意义标准占据绝对优势。该阶段的语法学家希望通过词语在句中的位置划分词类,但是词类的多功能性导致了“词无定类”情况的出现。故只能以最基础的意义标准作为词类划分的首要标准。第二阶段,陈望道等人发起了文法革新大讨论,参与讨论的多数学者确立以功能作为词类划分的标准;此时,也有部分学者为了解决“词无定类”的问题,而模仿西洋语法创立了“词品说”。这是一个模仿与革新并行的阶段。第三阶段出现了系统化的语法体系,确认了功能标准为涵盖“句法功能”与“词法功能”的词类划分理论。本文希望通过对汉语词类划分的功能标准形成历程的梳理和讨论,突出功能标准在汉语词类划分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一、功能标准萌芽时期(1898-1938)

早期的语法学家主要依据西方标准考察汉语的词类问题。通过考察,发现西方词类划分主要依据形态,而汉语似乎没有像西方语言那样的形态。故只能以意义作为词类划分的主要标准,有时会以词充当句法成分的能力作为辅助标准。

(一)意义标准为主

马建忠以意义为标准对词类进行划分,首先,按照“亦类其义”的特点将汉语的词分为“虚实两宗”,也就是实词和虚词。随后,在实词和虚词内部再进行细分,如将虚词分成介词、连词、助词、叹词四类,每类内部再进一步细分。其中,状词的划分最能体现意义标准。比如在“状字别义”部分,状词被分为“记事成之时”“事成之处”“事之如何成者”等六类。所谓“别义”即以意义为区分标准,同时六种类别的名称也是从语义区分的角度得到的。杨树达沿袭了马先生的标准,比如在状词的区分上,基本保留上述类别,只是将名称改为表时副词、表地副词等。比如,杨先生的“表时副词”就是马先生所说的“记事成之时者”。同样,“否定副词”“表地副词”等也都对应《马氏文通》状词的某一类。

黎锦熙没有区分虚实,而是直接依据“观念的性质”将词分为九类。其分类的标准是意义的,分类的结果,包括名词、代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也直接地体现了意义标准。比如名词表事物的“名称”,动词叙述事物的“动作或变化”。

章士钊吸收了马建忠先生和黎锦熙先生的部分观点。划分词语大类时,与黎先生相同,都不区分虚实,直接按照概念意义的不同划分词类;划分词语小类时,与马先生相同,都以意义为主要标准。比如,将名词分为“普通名词”“物质名词”“抽象名词”等五类,将代词分为“人称代名词”“指示代名词”和“疑问代名词”三类,都是从意义角度划分出来的。

(二)功能标准的体现

众所周知,英语的句子成分与词类之间基本上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而汉语的词具有多功能性,形式相同的词可以在句中的不同位置上出现,故句子成分与词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存在大量交叉,由此造成了“词无定类”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语法学家做了两个不同方向的探究。

1.词在句子中充当的成分

这一标准最早可以追溯到加贝伦次,即重视词“在句子里所起的作用”,但当时的探索仍停留在理论阶段;同一时期,与之采用类似标准的马建忠先生,则将该标准运用到了词类划分的实践中。

马建忠通过词在“句中所处之位”确定词类,为了解决“字无定类”的问题,马建忠提出了“字类假借”的解决策略。马建忠认为,多义词在句中“所处之位”不同,是假借的原因,并非词类不同。如:

“孟尝君客我”“父曰:‘履我”,所引“客”“履”诸名字,皆假为外动。(马建忠)“客”和“履”本义是“客人”和“鞋子”,此处表示“以我为客”和“为某人捡鞋子”。这两个词本是名词,充当主语或宾语,却用作动词,充当了谓语,这就是词类活用现象,名词活用为动词。

陈承泽也以词在句中的作用分类,但在“活用”问题上,与马建忠的观点相反。划分词类,必须根据词的“本用”确定,不能“从其活用定之”。所谓“本用”即词最初的用法。如“而鉴于止水,唯止能止众止”中,“止”字有四用而兼三类。“止”本义是“静止”,其三种活用都没有离开“静止”意,都是“本用”,因此只能算一类,不可分成三类。

同样,黎锦熙也反对马建忠的“活用”理论,认为不应依据活用确定词类,而应关注词的“本位”,要“从句法成分上辨别出它的用法来”。比如“人”。从“观念性质”上看,是一个纯粹的名词,但它的用法却是不受限。在“人其人”(韓愈《原道》)中充当“述语”;在“人参”“人鱼”中作“形附”……这都是它的“活用”。可见,活用的“成分”虽然发生了改变,但“形体仍旧”,只是不像欧美词那样,有词头或词尾等“种种形态变化”罢了。这种活用不必区分为词类的转变,只需要分为几个不同的“位”即可。

上述学者的观点虽然在“本用”“活用”上有所区别,但是词类划分的基础操作是一致的,都以充当句子成分为词类划分的标准。

2.词与词的结合能力

该时期,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

刘复最早认为“辨别词类要看它前后所接的词”。比如:

勤苦,是静词,若换在“勤苦读书”句中,与动词结合在一起,就变做副词了。

章士钊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比如,他在分析名词和数词结合关系时说:“须知此数词者,乃加于普通名词,非加于抽象名词者也。”这句话包含两方面意思:

一是专有名词用作普通名词用时,可加数词。比如,“彼独恃一管仲。”(苏洵《管仲论》)表示“一贤如管仲者”。“管仲”是专有名词,此处用作普通名词,因此可以加数词“一”。

二是抽象名词用如普通名词,可加数词。比如,古文《解嘲》中“三仁”指的是三位仁者;“二老”意思指的是两位老人。“仁”和“老”本是抽象名词,这里用作普通名词。

上述两位学者最先关注到词与词的结合能力,这是功能标准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二、过渡时期(1938-1948)

所以将过渡时期的起点定于1938年,是因为陈望道等人在这一年发起了中国文法革新大讨论,自此开始,中国语法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该时期,北方以王力和吕叔湘为代表的学者,在借鉴西方的基础上,努力发掘汉语特点,创立了新的汉语理论;与此同时,南方陈望道等学者在上海发起了文法革新大讨论,主张先尊重中国文法事实,再借鉴西方观点,科学严谨地缔造中国文法体系。总的说来,南北双方既有模仿与借鉴,也有发现与革新。具体如下:

(一)模仿

依旧以意义为主要标准,同时注重词在句中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以吕叔湘和王力为代表。两位先生受到叶斯柏森“三品说”的影响,提出了“词品说”。所谓“词品”,就是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中间层。当同一形式的词充当不同的句法成分时,发生变化的是词品而不是词类。这样,可以解决长期困扰语法学家的“词无定类”问题。

比如,吕叔湘按“意义和作用相近”的标准先分出名词、动词、形容词三类,然后将意义不“实在”“比较空虚”的词语划定为“辅助词”。辅助词之下又细分指称词(称代词)、限制词(副词)、关系词和语气词。“限制”“关系”“语气”等名称是从词的功能角度确立的,这说明,词的功能已经受到关注。

相似的还有王力,王先生凭借“意义”将词分为实虚两类。然后根据“概念的种类”划分实词,根据词语在句子中的“职务”划分虚词。这里所说的“职务”,就是词在句中的功能。

上述理论都先根据有无实在意义将词分为实虚两类,有实在意义的根据意义继续分类,无实在意义的则根据语法作用进行分类。无论“作用相近”还是“句中的职务”,本质上都是指词在句中的功能。虽然两位先生都重视词的语法功能,但受叶斯柏森三品说的影响,并未将功能标准作为词类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革新

随着结构主义理论引入中国,陈望道等学者逐渐意识到,词类是聚合类,而聚合类只能在组合关系中得到。所谓组合,既包括组合功能,即词与词的结合能力;也包括句子成分功能,即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这样,词法和句法就自然地联系在一起,功能标准也确立了下来。受此影响,意义标准的权威地位被动摇,纯然依靠意义划分词类的标准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该时期,方光焘的研究尤为引人注意。他指出,“西方语言有丰富的形态变化,而中国单语本身的形态是缺少的,所以辨别词性就要求助于广义的形态”。所谓“广义形态”,指的是词与词的“互相关系”和“结合”,比如“一支笔”“一支箭”,“笔”“箭”都可以和“一支”结合,可以列入同一范畴。显然,这里关注的是词与词的结合能力,是功能标准的一个方面。

最先清楚明确地提出按功能标准划分词类的是陈望道:“当今文法的思潮已经从意义和形变的注重转向到functinon的注重,也可以称为‘功能。”他还建议修改 “广义形态”术语,用“表现关系”来代替。“广义形态”和“表现关系”实质上都是指词与词的结合能力,相对而言,后者更明确一些。

综上,模仿和革新是南北学者研究的共同点。模仿与革新交叉互补,促进功能标准的发展。由于两派学者都没有从理论上探讨功能标准,也就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功能标准体系,因此,我们将该时期视为功能标准形成的过渡期。

三、功能标准的发展时期(1948-1980)

该时期出现了系统化的新语法体系,功能成为词类划分的主要标准,并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認同。功能标准包括词的词法功能和词的句法功能两方面,前者指词与词的结合能力,后者指词语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根据功能标准的理论发展情况,分为三个方面。

(一)词与词的结合能力

陆志韦首先系统地运用结构关系划分词类。代表性成果是使用了两种代表不同结构关系的格式“红花”和“吃饭”;区分了三类基本词:名词,变化词(动词),形容词,用a、b、c代表。‘红花表附加关系,附加的是c,被附加的是a;‘吃饭表接近关系(支配关系),接近的是b,被接近的是a。吕叔湘同意“词与词之间的关系”的标准,比如在区分形容词时说,“形容词一般都能修饰名词”。

丁声树指出,每一类词都有共同的“性质和用法”,比如“人、马、行李”都属于“事物的名称”,同时又都可以与“数量词” 搭配,像“一个人、两匹马、三件行李”。这是在意义标准的基础上,加入了词与词的结合能力的处理。

以上是注重词的结合能力情况,下面再来看一下词在句子中的作用。

(二)词在句子中的作用

陆宗达、俞敏先按照意义将词划分为“实词和虚词”,实词根据“概念”进行进一步分类,虚词则要注意其所处的“上下文”,按照“作用”进行划分。这里强调的是词的句法能力。持相似观点的还有王力,根据词在句子中的“功能”进行分类。

吕冀平摒弃了以意义为参照的观点,认为应根据词在“句法结构中的作用”来分类。例如:

甲 乙 丙

一 尺 布

两 只 鸽子

这三类词在句中的作用不同。甲和乙可以直接组合,如“一尺、两只”;但和丙不能组合,不说“*一布、*两鸽子”。甲跟丙结合,中间必须有乙类词,如“一尺布、两只鸽子”。假定根据别的标准将甲类词称为数词,将丙类词称为名词,那么就可以根据上述组合特点规定乙类词的范围并称之为“量词”。

与此同时,王力也摒弃了叶斯柏森的三品说,修正了自己前期的理论观点,认为词会随它们在句中的“位置或职务”而变更。比如说,一个词在主语或宾语位置出现的频率高,那么就可以确定为名词或代名词;在谓语位置出现的频率高,就可以划定为动词。较之前期的词品理论,王先生已经充分注意到了句法功能对词类划分的重要意义。

(三)两者的结合

功能标准包括组合功能和聚合功能两个层面,这一观点最早可追溯到王力的“词义·语法范畴”:一是关注词在绝大多数句子里常常担任的“职务”,二是关注这个词“能和别的什么词组合”。前者指词在句子中的作用,后者指词与词的结合能力,这是对功能标准的首次完整表述。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黎锦熙、刘世儒、陈望道、吕叔湘等,不再赘述。

在此基础上,张志公将词类的划分标准总结为“语法功能和语汇意义”,并做了补充性的说明:一是组合能力,二是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三是构成句型的能力。其中,“组合能力”和“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是以往功能标准的内容,“构成句型的能力”是张先生补充的。由于张先生没有具体阐述这一标准,因此不知道如何利用该标准判断词类。

20世纪80年代,词类划分理论的研究成果被写入汉语教材,为学术界所接受。比如,黄伯荣、廖序东依据“语法特征”将词语划分为虚实两类,虚词分成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实词分成名词、动词、形容词、区别词、数词、量词、副词、代词、拟声词、叹词,共14类。“语法特征”标准包括“词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词与词的组合能力和词的重叠、黏附等能力”。前两者是对功能标准的完整表述,后者是对形态的阐释。在词类划分实践中,功能标准起到首要作用,形态发挥辅助作用。

综上所述,词类划分的功能标准包含两点,一是词与词的结合能力,结合能力是潜在的、隐蔽的,是从聚合角度研究得到的结果;二是词语充当句法成分的能力,是从组合关系角度研究得出的结论。由此可见,这一研究成果实现了聚合关系与组合关系的辩证统一,词类功能理论的发展臻于成熟。

四、结语

功能标准在汉语词类划分研究历程中逐步发展完善。根据对功能标准的重视程度不同,我们将功能标准发展与确立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语法学家大多模仿西方语法理论,希望通过词语在句中的位置划分词类,但是受到“词无定类”情况的影响,只能以最基础的意义标准作为词类划分的首要标准,以词在句子中充当的成分或词与词的结合能力作为辅助标准。第二阶段,一方面王力等学者为了解决“词无定类”的问题,模仿西洋语法创立了“词品说”;另一方面,陈望道等人发起了文法革新大讨论,参与讨论的多数学者确立以功能作为词类划分的标准。这是一个模仿与革新并行的阶段。第三阶段出现了系统化的语法体系,多位学者对前人理论进行了总结完善,确认了功能标准为涵盖“句法功能”与“词法功能”的词类划分理论。20世纪80年代,功能标准被写入《现代汉语》教材,标志着功能标准已经确立下来并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至此,功能标准形成了系统理论,发展出了系统性的实践。我们不禁疑惑,词类划分标准问题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历程,为何最终确立的标准来自功能这一并不复杂的角度?我认为原因有两点:第一,语言本身的复杂性。汉语与印欧语系的语言不同,它有其自身的独特性。针对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的研究没有可供借鉴的路子可走。第二,西方语法的影响。汉语词类划分标准的研究受西方语法理论的影响太深,从“词类假借”到“活用”“本用”,从“词品说”到“句法能力”,针对词类划分标准问题的研究,经历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才转回到功能的方向上来。现今,汉语词类标准问题仍然有较为深远的发展前景和重要的研究价值,随着中西方语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词类划分标准也将继续发展完善,其严谨性与科学性也将不断得到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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