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盐业团体与社会的互动

2024-05-29 06:14夏宇春
中国故事 2024年2期
关键词:盐务同业公会盐商

夏宇春

【导读】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虽被袁世凯所窃取,但由袁世凯所主政的北京政府仍支持商品经济发展,大量新式商人及团体不断涌现,尤以同一行业为基础的同业组织(或称同业公会)为典型。随着新式商人群体的壮大,新行业也应运而生,从传统盐业中脱胎出的精盐业就是一例。精盐同业团体作为新生同业组织,有效地将新旧盐商、政府、军阀以及社会连接在一起,凭借其独特的优势直接推动了近代盐务的改革。

引言

随着近代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式商人的力量也在不断壮大,进而威胁着旧式商人的利益。由于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特点,旧式商人在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中长期占据重要地位。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旧式商人与新式商人的地位逐步发生变化,具体表现为以旧式商人为主的行会组织的衰落和以新式商人为主的商会、同业公会等新式组织的崛起。中国经济近代化的推进也推动了盐业的近代化,这一过程不仅使食盐品质得到改善,同时促进了食盐的产销关系、盐务的管理方式潜移默化的改变,进而影响到盐业组织的变化。其中,精盐同业公会的诞生,是盐业近代化的典型表现。作为食盐贸易的中间组织,精盐同业团体在新旧盐商的竞争以及精盐商人与政府的互动中都起到重要作用。下文以民国时期精盐同业团体——精盐总会(精盐公会)为研究对象,尝试探讨旧盐商、精盐商、政府、洋商以及社会围绕该团体形成的互动关系,以及精盐业同业团体对盐政改革的促进与影响。

一、精盐同业团体的现代性

中国行会组织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同乡为基础的会馆,一类是以同业为基础的公所”。同业公会虽然同样以“业缘”为纽带,但它却不是旧式公所的翻版,马敏将其总结为“是一种具有资产阶级工商同业团体性质,以及具有现代性、开放性、公益性的同业组织”。基于这一观点,同业公会与行会相比,有以下三点不同。一是同业公会的组织主体以股份制形式公司为主,而行会则以个人或家族为主体的商号为主。如淮南公所主要由湘鄂西皖四岸的专商构成,他们或为个人或为家族商号,其内部管理采用学徒制和帮工制。精盐总会的构成主体为久大、永裕、利源、通益和奉天五大精盐公司,采用股份制有限责任制度,其组织内部管理更具开放性、民主性和现代性。二是“新式同业公会更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旧式行会在生产经营上保持严格的封闭性和垄断性”。旧盐商本就是食盐专卖制度的产物,以“引商”为例,其进行食盐合法销售的前提是持有“盐引”,这导致引商将经营重心放在维持食盐专卖的垄断权上,对盐质的改良并不关心,甚至抵制。“引岸制度”的存在,也使旧式盐商团体具有典型的区域保守性。如淮南公所的成员只能由湘鄂西皖四岸的盐商构成,其他区域的盐商则不能加入。而精盐总会则不同。首先,它的成员由全国精盐企业构成,组织成员不受地域限制。其次,根据《精盐总会章程》规定,“精盐总会是各精盐企业的联合代表,全权负责与政府交涉”,可见精盐总会的核心任务是改善政商关系,争取政府对精盐业的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内部管理上,精盐总会还表现出典型的民主性与制度性。《大公报》记载,“精盐总会设正负会长及董事;会议由常会和临时会议组成,董事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没有过半数以上,不得通过;总会决议的事项,未出席的会员不得再有异议,会员不得随意申请变更自己的议决;总会的活动经费,由会员担负,分为入会费、经常费、特别费三项等”。三是与旧式行会相比,同业公会在维护同业福祉上更为积极,具体表现为矫正经营弊端,争取政策优惠。受时局影响,精盐总会解散后,精盐同业又在“1930年成立了全国精盐工厂的联合组织——中国精盐工厂联合办事处”。这一组织与精盐总会相比更显进步,它以“调节产销、改良技术,共同协力,谋同业之健全发达”为宗旨,制定了全国精盐运销公约,“按各精盐公司的产销能力和所在位置合理分配各公司的产销量及销售范围”,以减少精盐同业的恶性竞争,在传统盐业强势压力下有效维持其生存。在为同业争取政策优惠上,精盐总会也不遗余力,如《大公报》汉口版曾登载“鄂精盐商,近向汉市商会呼吁,请转呈政府……鄂岸食盐,向分精粗两种,精盐按石收税,颗粒无遗;粗盐运销,每石正盐以外,加给包皮津贴五斤,卤耗津贴四斤……会同湘皖西三岸精盐公会代表详查精粗盐完税相差各数列表比较,请求援例给与同等之津贴……”。

与传统行会组织相比,同业公会组织展现出制度性、开放性、民主性等现代化制度的特点。现代化的制度优势确保了同业公会组织的高效运行。在精盐同业成立全国精盐工厂联合会后,它采用了联合运销和组织公卖的制度,使各精盐公司能够调剂余缺,实现产销合理化,从而增强了与旧盐商的竞争力,在生产经营上冲击“引岸制度”,为中国近代盐政的改革清理了障碍。

二、精盐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

中央权力衰落致使地方军阀统治出现,地方军阀为维持其统治,将盐税视为其重要财源,竭力对盐商进行压榨;同时,中央权力在地方的失效,使得一些限制精盐业发展的政策变为一纸空文。以江西省为例,1923年长沙知事公署,筹措军饷,以1924年田赋券为抵押,向久大借款一万元。又如北伐时期,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形成北洋军阀和国民革命军两大军事集团的南北对峙。由于海盐盐场多集中于北方,精盐生产也多以海盐为原料,因此精盐生产企业多设厂于天津等北方地区;盐务总署为抵制进口精盐,规定精盐只能在通商口岸销售,因此精盐的销售市场主要为通商口岸集中的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加之盐政改革之初稽核所规定精盐企业实行“就场纳税”,由此造成了纳税在北方,销售在南方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为削弱北洋军阀的财力,向精盐总会发布公函:要求对精盐公司征收特税——“北伐捐”。众多精盐公司因无力承担双重课税,曾一度停止南方口岸城市的销售业务,直到北伐胜利南北统一以后才逐步恢复。军阀统治时期,地方实力派对精盐企业的勒索是巨大的,也是最直接的,这也成为促使久大等精盐企业极力组建同业公会的重要原因。

总的看来,政府对精盐企业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精盐企业的“就场纳税”政策,有利于中央对盐税的控制。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明确规定“取消引岸专商制,实行自由贸易”,“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这一政策不仅有利于国民政府控制盐税,对于产量高、盐质优的精盐企业而言,无疑也是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旧盐商会缴纳产(地)税和岸税(销税)。为获得食盐运销的垄断权,旧盐商还须向政府购买引票。经常陷入财政困境的地方政府无法放弃这项财源,因此常常采取扶持旧盐商而压制精盐企业的政策。如湖南省政府为确保淮商交上足额的盐税,对精盐销售总额设置固定数,在各通商口岸平均分配,以此限制精盐企业在通商口岸扩张,从而保证旧盐商的份额。同样的,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统治者出于现实利益的考量,也继续扶持旧盐商。如1935年10月,《新盐法》规定废除食盐专卖制度,但财政部仍要求运往常州、镇江等内地的精盐仍由引商代销。尽管中央政府未能彻底废除专商制度,但精盐企业及精盐同业团体通过自身努力,使精盐在食盐市场中的优势越发突显,進而推动着盐务改革缓慢前行。

三、精盐同业团体与旧盐商的关系

由于引岸专商制度的长期存在,精盐企业并未对粗盐市场作过多的侵蚀。久大精盐公司是当时全国最大的精盐企业,1920年前,它的19个销售支店全部位于通商口岸城市和自辟为商埠的城市,且集中在沿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这就决定精盐企业与旧盐商的冲突只会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同样,由于引岸专商制度的存在,旧盐商们对食盐经营的重点在于维持其运销专卖权利上,而不会关注盐质的改良或生产经营方式的改进。这使得旧盐商对精盐业所发起的攻击仅仅停留在了舆论或政府决策层面。

民国初年,全国曾出现两次盐务改革高潮。第一次盐务改革高潮以张謇和景本白为代表,这次的改革是失败的,张謇虽创办了新式盐场,但其生产的精盐却被禁止销售。第二次盐务改革发生于1913年,这次改革中除景本白、张弧、熊希龄等人的参与外,还获得了英人丁恩的支持,因此,丁恩控制的稽核所也参与到盐务改革之中。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两次盐务改革高潮中,除了少部分人投入到精盐制造的实践活动中,大多数人仍停留在论争的层面。以1925年关于盐制改革的大论战为标志,改革派以实业家张謇和盐务专家景本白为代表,组织了盐政讨论会并发行了《盐政杂志》;守旧派则以淮南盐商周学熙为代表,他们也创办了刊物《谈盐丛刊》与之应对。但关于“精盐”的论战阵地并非这两个刊物,而是《申报》。如1927年精盐业以“精盐总会”名义在5月30日前后四次刊登了题名为《精盐总会宣言》的文章。其大致内容,一是陈述引岸专商制的落后,二是说明精盐较粗盐的健康,三是对精盐使用麻袋装运被扣的申诉。针对精盐发起的攻击,扬州盐商陈臣朔进行了反击,同年7月在《申报》上发表了《陈臣朔敬告精盐总会》一文。在该文中,陈文并未直接回应,如“夫引岸运票之制宜,属在盐政;食盐之制造未善,责在盐民;皆非商之罪也。更冒科学进化之名,行经济兼并之实;以金钱破法制之防,以机械夺苦力之命,若仅为发展精盐片面之利益,而夺累世盐业人民之生机……”,但这也反映出,在改革过程中,如何转变大众陈旧观念以及如何处理改革带来的问题,尤其是民生相关的问题,是中国近代化历程中必须重视的课题。

“口诛笔伐”局限于纸面,并不能直接影响各自切身利益,但旧盐商积极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严重压缩了精盐企业的生存空间。如1925年2-3月间,西岸(指淮盐行销江西省的五十二县)榷运局局长方肇达和江西督军受淮商贿赂,禁止精盐运销江西五十二县,统领地方官卡协同查办,并将各小盐店的精盐查封。此事件影响一直延续到1926年邓如琢升任江西督办后。旧盐商与地方势力的结合,将精盐的销售限制于通商口岸,加之对精盐销额的限制以及频繁的查禁,使得久大等精盐公司出现产大于销的情况。为了及时消化这些粗盐原料,精盐公司不得不将目光投向盐化工业,如久大,在办理精盐的同时也投入到制碱行业。粗盐积压的问题虽得以解决,但更多资本的投入也增加了精盐企业的生存风险。

四、精盐同业团体与外国资本的关系

《善后借款合同》规定,五国银行团借给北京政府的借款以盐税作为抵押。另按合同规定,北京政府在财政部设立盐务筹备处(后改组为盐务署)和稽核造报所(后改组为盐务稽核总所)。稽核总所行政上归盐务署管辖,主要职权为监督、审计盐税征收,同时负责领导改革盐务,由英人丁恩为顾问。五国银行团之所以这样设置盐务及盐税机构,其目的一是为牢牢掌控中国盐税,二是企图利用稽核总所领导盐务改革的职务之便,为外商在中国销售精盐及掠夺盐业资源提供便利。为保护本国食盐市场与盐业资源,北京国民政府鼓励中国精盐业发展,以应对英日两国精盐企业的入侵。稽核所为保障外国精盐企业的利益,时常对中国精盐企业采取一些限制政策。如稽核所曾推动盐务署颁布新的《精盐条例》,对精盐生产进行限制,表面上是在维护旧盐商的利益,实质上是企图遏制久大等精盐企业的发展,以维护外国精盐在华市场。但由于精盐具有产量高、生产集中的特点,更便于推行“就场征税”制度,所以稽核所的洋会办们要想从盐税上获取利益,相比于粗盐业,他们更乐于扶持精盐业的发展。

五、精盐同业团体与社会公益活动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是中国传统商人回馈社会的主要途径,这也能为企业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精盐同业团体通过广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来提升社会的友好度,进而强化大众对精盐的认知。以久大为主体的精盐总会所涉及的社会公益领域非常全面,包括战争、救灾等各类捐款、社会职业教育以及对其他工厂的技术服务支持等。其中,社会捐款是其主要公益形式。从这些捐款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同业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复杂关系。首先,精盐总会参与最多的捐赠活动是军事捐款。如1933年2月湖北省国民空军创立,精盐公会捐款二千元;1932年12月东北义勇军后援会,精盐公会捐款一百元;1936年12月晋绥军总部军民联委会,精盐总会捐款二百三十七元。精盐总会参与军事捐款,其原因除民族大义外,显然也存在与地方军拉进关系的考量。救灾捐款仅次于军事捐款。如1937年3月,上海慈善团体联合救灾会,精盐总会捐款二十元;1937年6月,精鹽总会决定将第九届年会聚餐费用作川黔陕三省赈灾费;1931年9月,因8月汉口爆发水灾,财政部部长宋子文成立中国赈灾委员会,令精盐总会劝募捐急赈四万元,限期十五天缴足。虽同为救灾捐款,但汉口水灾捐款却明显不同,有行政命令性。这也反映出南京国民政府对待同业公会这类中间组织的态度,即将其视为弥补其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一种手段。最后还有两种捐款是精盐业组织参与较多的,一种是协助地方治理的捐款,另一种是维护社会关系的捐款。前者如1932年11月,支持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运行,精盐公会以王颂棠名义捐款一百六十元;后者如1935年11月菩提学会筹备会,汉口精盐公会、汉口久大公司等精盐公司捐款。这看似是精盐组织对宗教事业的支持,但实际上,此次捐款的募集人是以虔诚的佛教信仰著称的汉口总商会主席黄文植,可见此次的捐款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维护。综合看来,商人及商人团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确受到一定道德因素的驱使,但维护社会关系也是原因之一。

六、总结

精盐同业组织犹如纽带,将政府、军阀、洋人、旧盐商以及社会连接在一起,他们之间相互作用,间接地推动了精盐业的发展。此外,精盐业本身洁净、价廉的优势以及精盐公司实行股份制带来的制度优势,对粗盐业形成了冲击,从而推动了盐务改革,实现了从引岸专商制的垄断性贸易向基于市场调节的自由贸易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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