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理论逻辑与现实困境

2024-05-26 00:01牛文涛尚雯雯
资源开发与市场 2024年3期
关键词:粮食农户经营

牛文涛,尚雯雯

(1.郑州大学 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旅游与会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6)

0 引言

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基石[1-3]。国无农不稳,民无粮不安。粮食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的构建和优化,已成为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和粮食安全战略实施的重要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的农业经营主体架构,为粮食安全提供了队伍保障[1],但如何提高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粮积极性[3],特别是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优势,显著提升粮食生产经营的质量与效益,增强粮食生产风险抵御能力[1],已成为构筑中国特色粮食安全道路的重要选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是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优化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并带动农民群体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伴随农村人口持续的“非农化”和“老龄化”过程,引致了农村有效劳动力的相对短缺,“谁来种地”以及“怎样种地”成为亟待回答的现实命题[4,5],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变革和优化业已迫在眉睫[6]。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 年中央1 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2017 年5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形成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2018 年9 月,国务院发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明确要求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20 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 年)》,对如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组织化发展进行了政策描述。十九届五中全、2020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 年中央1 号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也均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2022 年3 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22 年10 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则进一步明确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则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促进农业经营增效。伴随上述关键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政策体系持续优化,制度藩篱也获得进一步破解。

当前适逢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阶段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时期,有效识别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内在工作机理,积极构建其可持续运营多重现实困境的破解机制,为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效应的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粮食安全道路的有效构建和我国农业经营体系的现代化转换寻找突破口具备现实的紧迫性。学者们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运营进行了广泛讨论,并认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之于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基于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的理论框架,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及其破解思路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实则相对缺失。在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和粮食安全战略实施的双重背景下,如何构建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小农户广泛参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过程,并通过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最终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已成为重要命题。因此,本文尝试以粮食主产区河南省滑县和延津县为观察对象,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的理论框架,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理论逻辑与现实困境进行讨论。

1 可持续运营的理论逻辑

1.1 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替代或共生?

在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和优化过程中,小农户等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应当呈现何种关系,成为亟待回答的现实命题。实际上,“大国小农”既是基本国情,也构成了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经营体系优化的可能优势。小农户的分散经营并不必然构成农业现代化的对立面,已有诸多现实观察对此提供了证据。在经营管理适当的情况下,小农户经营也具有比大规模家庭农场和其他农业生产组织更大的生产率优势[7]。以小农户经营为基础制度框架,日本于20 世纪70 年代实现了农业现代化,韩国于20 世纪90 年代也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而我国台湾省现代农业的显著特征亦是小农户经营。考虑“人多地少”所引致的特殊人地关系,小农户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组织形式的“历史选择”,构成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载体,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则依赖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以及小农户广泛参与机制的有效构建。因此,以小农户经营为根本组织形式,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规模经营实现载体,构筑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组织框架,构成了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现实选择[8]。

尽管如此,考虑信息占有劣势、经营风险高企及规模不经济性等现实约束,在粮食生产与经营过程中,小农户往往陷入了可持续经营的困境之中[9],而发展新型合作经济、提高产品流通效率以及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将成为小农户经营困境破解的可能思路,但现实问题是,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可能呈现非合作关系[10],并引致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可能存在阻力。实际上,在粮食生产与经营过程中,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偏好存在显著差异,诸如农业保险购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尤其是产量保险)显著偏好于小农户,而在家庭农场等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也在这一层面上存在较大差异[11]。实际上,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合作共赢”以及“协同发展”的逻辑基础,并在我国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中呈现典型的“共生”关系,诸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对小农经济的联动发展效应、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二者的关系嵌入及合约治理等方面,处理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农户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和优化的重要问题[12-15]。因此,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和新型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小农户的基础性和主体性地位亟待重建,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小农户的职业农民转型,并有效规避因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过快衰落而引致的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16,17]。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和优化受到农业经营主体格局的类型构成及其结构特征的显著约束。

1.2 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支持或约束?

由于粮食生产活动的季节性特征、涉粮贷款额度和品种限制、粮食经营资产抵押价值低廉化以及农村土地财产权益实现的制度壁垒等现实约束,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并引致了其可持续运营的现实困局。因此,如何有效厘清金融要素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在逻辑,并通过金融支持政策体系的构建和优化,显著弱化金融抑制之于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和可持续运营的负面约束,成为亟待回答的现实命题。实际上,粮食生产经营项目往往面临较为严峻的融资约束,而持续强化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等应当成为金融支粮政策体系变革和优化的路径选择[18]。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特征,通过构建多任务委托代理的博弈框架,商业银行或可通过激励机制和违约制裁的方式,将联保贷款转化为商业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契约约束,并为最终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提供可能方案。基于上述逻辑,通过将金融服务与农业保险的相互融合,特别是联保贷款机制的构建,也将显著改善家庭农场等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供给约束。

目前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贷款条件偏高、信贷担保体系不完善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依然是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约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19],而真正破解这一现实困境,则依赖于地方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服务机构三方的有效联合。地方政府金融支农服务的功利性偏好和“行政报酬”的附加性,则显著约束了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之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绩效的预期效果。因此,有效杜绝“行政报酬附加”、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开展金融专项服务、健全金融支农补贴机制、完善担保体系并建立联动机制,应成为金融支农政策体系构建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应从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构建农村产权融资体系、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多个维度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20],以最终破解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与金融支撑体制匹配性相对缺失等现实困局。因此,充分厘清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中“人”与“钱”的基本关系,构筑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多维体系,防范其金融风险复归,构成了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

1.3 关键要素配置体系:创新或抑制?

实际上,制度供给滞后已成为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和可持续运营的关键约束力量,包括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法人化治理等相关制度体系亟待构建和优化。在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初级阶段,应当确立政府主导的基本政策取向,并逐步构建农业经营准入和行业协会联盟等基本制度架构[21]。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粮食支持和农业补贴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农业补贴制度的政策效应,构建以直接收入补贴、目标价格支持、保险费用补贴和一般政府服务支持等四大政策工具为主体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22],以改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实现能力。同时弱化土地供给因素之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负面效应,则亟待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以提升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并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农村土地要素市场,通过进一步破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现实困境,最终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此外,应当凸显土地承秉经营权流转之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关键作用[23],并从政策调控、社会化服务、人才培养等多个层面实现外部制度配合,扎实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

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壮大和可持续运营,有助于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成功实施,但农村人力资本所面临的“存量不足”和“增量有限”等现实困境,则将对上述目标的有效实现产生负面约束。因此,亟待构建乡村教育振兴的长效机制,培养新时代“三农”人才队伍[24],并为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破产制度等“法人化”治理的基础制度框架提供“关键人才供给”,以持续推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向现代农业企业积极转型。需要说明,应当对农业经营制度的强制性变迁保持清醒认知。诸如基层政府通过引入外部资本,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整治工作,培育了诸多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构成这一区域农业经营制度的强制性变迁。显然,伴随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部资本拥有)与基层政府之间的谈判权将持续强化。在这一语境下,基层政府农业治理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均受到负面约束。现实观察可以发现,获得政策优惠和制度激励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演化为基层农业治理结构中的“博弈优势”群体,其在与基层政府的诸多博弈行动中,存在“倒逼”基层政府的行为偏好,并引致了基层政府农业治理目标的相对偏离[25]。实际上,在较长时期内,以家庭经营为典型特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则需要进一步维护和完善[26],其同时也构成了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可持续运营的基础制度架构。总的来讲,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和优化过程中,小农户等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将呈现典型的“共生”关系,并通过利益联结机制的有效构建,实现多种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协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和中国特色粮食安全道路产生显著的正向激励。

1.4 可持续运营的理论框架构建

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代表,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典型特征,并在一定意义上具备推动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应用和农业绿色发展的行动偏好。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是劳动力、土地、资本和组织等多要素共同支撑下的系统演化过程[27],而其可持续运营则依赖于关键要素的持续供给和要素结构的不断优化。实际上,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过程以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为关键生产要素,以农业生产技术的采用为渗透性要素,并以经营者受教育程度和运营规模等为联结性要素,同时受到农产品市场波动和农业政策体系演化的显著约束。基于上述逻辑,构建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的分析框架,以识别其可持续运营的内在工作机理。实际上,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过程共包含“三大系统和一个机制”:即投入系统、生产系统、绩效系统和反馈机制,并在实质上构成所谓双向互动关系,共同支撑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实现过程。

投入系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的基础环节,其通过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素投入规模和结构特征,引致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系统和绩效系统的持续演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的投入要素主要包括土地资源、劳动力、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技术等。其中,土地资源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活动的直接对象,包括自有土地和租赁土地;劳动力包括自有劳动力和雇佣劳动力;物质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金融资本;人力资本涵盖两个层次:企业家才能(法人化、组织化运营能力)以及人才激励政策(乡村人才回流、农村创新创业政策等)所引致的乡村人力资本激增效应;技术要素则包括农业生产技术以及为其运营过程提供支撑的其他技术,诸如数字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等相关技术。

生产系统则是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过程的核心环节,其对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绩效的有效实现产生重要约束。通过将劳动力、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作用于土地资源这一客体,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过程在逻辑上将衍生出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基于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通过集中农业生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和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过程呈现规模经济性特征,引致其单位农产品生产成本的下降,产生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农户的行为偏好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更偏好于将绿色生产等新技术应用于其整个生产环节。诸如通过绿肥种植、土地休耕、无污染肥料使用、滴灌喷灌技术等方式或技术,有效减少农业生产活动的碳排放量,产生显著的生态效益。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偏好于条码等技术的使用,以实现其产品的产地追溯和流程追踪,对其农产品质量的有效提升存在所谓“倒逼机制”,也为最终构筑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控体系提供了逻辑起点,实现了所谓的社会效益。尽管如此,考虑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粮食种植经营活动主要依靠规模化的大田作业,除极个别具有全产业链一体化特色的大型粮食生产企业,以粮食种植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其初级阶段对新技术的采纳普遍相对谨慎[28]。

绩效系统则是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过程的直接产物,其构成投入系统和生产系统运营质量的重要表征。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充分发挥“带动效应”,推动产业链的持续延伸,不断增加产品附加值,持续改善其价值链和供应链的参与能力,通过“三链”协同推动其在经济层面的可持续运营。通过充分发挥“溢出效应”,并基于绿色技术的广泛采用,推动土壤肥力、可持续利用潜力和能力的持续改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实现其在生态层面的可持续运营。通过充分发挥“波及效应”,持续供给高品质的农产品,满足公众多样化、安全化和品质化的现实需求,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实现其在社会层面的可持续运营。

反馈机制则依据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运营效果,对总体运营系统即投入系统、生产系统、绩效系统进行矫正,其基本的传导机制为:反馈机制启动—要素结构优化—投入系统调整—生产系统改善—运营绩效优化。基于反馈机制,相关政策工具将被适时引入投入系统,并对自有资本和企业家才能等投入要素进行“补充”优化,最终则将有助于实现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系统的良性循环。尽管相比于传统农户,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显著提升,实现了所谓“规模经济性”,单位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趋于下降,并可实现较高的盈利,但现实中此类型经营主体的生存周期并未因此获得显著延伸,其可持续运营往往难以有效实现。实际上,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并未有效改善,其经营决策的随意性依然显著。同时由于农村土地抵押权体系尚未充分建立,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获得的集体土地难以通过抵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有效融资支持。考虑到农民群体的契约意识相对薄弱,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往往存在后者主动违约的风险,引致了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所谓“可持续土地供给”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是作为土地流转的出让主体,农民群体往往仅可获得相对固定的土地租金收益,而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运营实现的“土地溢价”,农民群体的参与机会相对不足,也进一步约束了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有效实现。

2 可持续运营的现实困境

2.1 可持续土地供给困境

口头契约的有限约束、“熟人交易”的选择偏好和利益联结机制的相对缺失,小农户等土地流转主体存在主动违约的道德风险,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运营所需“可持续土地供给”呈现不确定性。土地经营权流转构成农户土地权益实现的重要基础,这一群体关于土地流转的决策过程在整体上呈现以“家庭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选择。多数情形下,农户家庭收益的来源可划分为经营性收入(土地产出物的销售金额净值)、财产性收入(土地租赁收入、农业生产补贴)和工资性收入(农业生产的非自我雇佣以及非农就业获得的收入)3个部分。因此,农户关于土地是否流转及流转后是否“再流转”的决策本质上是关于家庭收入来源的最优选择决策,这一过程伴随着三种类型收入来源的持续替代,以及因“口头契约”之于农村土地流转秩序的负面冲击。“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为“口头契约”约束下的土地流转提供了现实基础,尽管对所谓“口头契约”的突破将引致农户在乡土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身份认同障碍,但如果存在更好的获益机会,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达成的“口头契约”将存在被否定的较大可能性,农户等土地供给方也将在有限“道德约束”下进行所谓逆向选择:与单位租金更高的土地需求方形成新的“口头契约”。特别是由于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之于土地租入方实际收益增加的情形下,这一“增长的收益”也将被要求向土地出租方进行再分配,引致了粮食生产政策补贴的所谓“转嫁效应”:即通过租金成本上升的方式转嫁了政策补贴之于粮食生产的正向激励。如果“补贴”向小农户等土地出租方的再分配过程并未实现,则将引致小农户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土地流转契约的结束。尽管如此,农民群体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中的谈判能力依然相对缺失,关于土地流转的认知水平亦有不同,引致了这一群体参与土地流转的意愿存在不确定性及个体间的显著差异性,其“是否参与土地流转”的决策也存在“个体间相互模仿”等非理性情形。

利益联结机制的相对缺位则进一步引致了小农户在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中的主动参与困境。一方面,土地流转主体(农民群体)的固定租金收益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的较高“土地溢价收益”之间存在冲突。以粮食主产县河南省滑县和延津县为例,两个地区土地流转价格的均值在10 500—13 500 元/hm2/年之间浮动,且多数为固定租金形式。同时考虑到小农户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谈判能力相对缺失,因此,“土地溢价”部分实则较少向小农户群体进行再分配。尽管土地流转后土地用途的变更面临严格管控,但现实中依然观察到经营者获得土地后进行“耗竭式经营”,流转土地的小农户依然存在无法有效回收土地的风险,也引致了这一群体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内在激励相对不足。另一方面,处于初级运营阶段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济性优势并不显著,“组织化”和“法人化”的运营能力相对缺失,同时机械化程度较低、种植结构单一和产业链延伸不足,引致其“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模式尚未有效构建。滑县和延津县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以租赁(机器+人员组合)的方式开展机械化作业,并普遍偏好于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相比于传统农户,其规模经济性优势并不显著。

此处以农业农村部粮食司委托作者开展的粮食价格上涨对农户收入影响专项调研数据进行分析(2020 年10 月),可以发现受2019 年暖冬、2020 年暖春的影响,2020 年河南小麦拔节期以前各生育阶段长势良好,河南夏收小麦每公顷产量6 615kg,总产量3 753.15 ×104t,同比增长0.3%。滑县2020年小麦产量94.17 ×104t,较2019 年增加0.75 ×104t,增长0.8%,玉米预测每公顷产量9 244.50kg,总产量预计达79.19 ×104t,同比增长0.08%。尽管如此,也有一些农户反映产量低于去年,滑县石婆固镇小渭村农户反应,玉米在扬花期受到低温灾害影响,造成玉米每公顷产量下降20%。整体而言,相比2019 年,2020 年小麦价格小微上涨,玉米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粮食价格上涨对规模种植户与普通农户收入影响差异较大,主要表现在3 个方面:一是规模户与普通农户收入结构差异较大。普通农户耕地经营规模较小,其收入主要依赖外出务工收入,规模户种植规模较大,其收入主要依赖种地经营性纯收入。被调查的样本农户中,普通农户户均经营耕地规模为0.73hm2,规模种植户的户均经营规模为16.99hm2,种地纯收入占家庭总纯收入的比重上,普通农户为10%—30%,规模种植户为60%—80%;二是此次粮食价格上涨中,相比普通农户而言,规模种植户受益绝对量更大。小麦按照6 615kg/hm2的产量计算,2020 年小麦价格上涨约0.04 元/kg,由涨价带来的小麦每公顷净受益约264.60 元,玉米按照9 244.50kg/hm2的产量计算,今年玉米价格上涨约0.4 元/kg,由涨价带来的玉米每公顷净收益约3 697.8元,小麦、玉米两项合计约264.16 元。按照规模种植户16.99hm2的户均经营面积计算,由粮食价格上涨给规模种植户带来的户均净收益总额约67 334.38元。样本农户中,相比2019 年,规模户2020 年种粮收入增加的最大值为300 000 元,而普通农户种粮收入同比增加的最小值为200 元,前者是后者的1 500 倍;三是规模种植户的规模经济优势并不明显。规模户通过集中连片种植,水、电、路、农机等配套设施较全,植保防控方面,机械化以及农作物管理水平高于普通农户,种植方面,多选种高产优质专用品种,粮食出售价格更高。这些使得规模户单位种植面积的收益更高。调研中发现滑县的一个合作社通过粮食种植的特色化、品牌化,结合网络直销,其收益相当可观。普通农户通过当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跟从等形式,使得其自身的种粮收益与规模户之间的种粮收益差距逐步缩小,同时规模种植户尚且需要负担土地流转租金。综合考量发现,案例地规模种植户的单位种植面积纯收益甚至要低于普通农户。此外,根据《河南省2020年小麦生产成本收益报告》,规模户每公顷的产值为17 274.15元,高于一般农户812.10 元,扣去总成本后,每公顷纯收益为1 488 元,要低于一般农户3 291.30元。因此,单纯从粮食种植而言,规模种植户的规模经济优势并不显著,其进行粮食生产的风险依旧较高。

总的来讲,“土地溢价”配置的参与机会不足以及关于“土地溢价”的预期相对悲观,均引致了小农户将自有土地向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持续流转的内在动力相对不足,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运营所需“可持续土地供给”呈现不确定性。因此,应当鼓励小农户基于“家庭收益最大化”的理性决策,将其“土地经营权”入股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享持续的经营红利,而不是相对固定的土地租金收入[29]。通过构筑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特别是充分发挥联农带农效应,从而为破解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系统的“土地要素投入困境”,并最终改善其生产系统和绩效系统提供至为关键的“主体”基础。

2.2 可持续金融支持困境

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受限性”,以及农业经营资产抵押价值的低廉化和农业经营活动的高风险,引致了外部资本的主动参与意愿相对不足,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较为严峻的信贷供给约束。在充分获得规模经济性之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面临相对高企的单位固定成本,同时粮食生产活动的季节性特征,引致了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缺口和期限错配,其面临持续的信贷供给约束。金融机构的逐利性使其对粮食领域的信贷供给行为极为审慎,涉粮贷款的额度和品种均面临诸多限制,同时农村土地资产“资本化”和财产权益实现的制度壁垒,粮食经营资产抵押价值低廉化和粮食经营高投入特征,引致了关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信用担保和评级制度的相对缺失,特别是粮食保险保障力度和风险分担机制亦然相对弱化,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融资渠道选择的现实约束,其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供给的可能性较小,更多选择了单位货币使用成本更高、还款条件更为严苛的“民间借贷”方式,并往往需要在每个生产季结束时及时进行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以偿付相对高昂的民间借贷,这一过程在某种意义上约束了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粮食产品销售时间和销售价格的决策能力。民间借贷是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因操作简单、资金到位及时等比较优势,其在乡村资金流通市场中“颇受欢迎”,但易使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陷入资金恶性循环的链条之中,并对正常的粮食生产秩序产生负面冲击。因此,融资约束构成了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和可持续运营的基础性力量,并在其生产规模最优选择的决策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粮食主产县河南省滑县和延津县,玉米等粮食价格上涨后,农户出现了典型的惜售现象,引致了粮食销售周期的延长。尽管相比较于小农户,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规模经营者具备更为显著的“惜售动机”,但由于后者存在资金流动性不足的现实风险,其在玉米等粮食价格存在“持续增长预期”的情形下,依然需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农产品销售,以获得最低额度的运营资金,并实现其再生产的可持续。实际上,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能力的改善,以及最优生产规模的确立,在逻辑上将对其融资能力产生正向激励。因此,融资约束的有效破解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运营之间逻辑上存在一种双向互动关系。

在农村土地抵押权体系既定的情形下,尚且存在一种破解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可能思路:互助性农村金融组织的构建和非对称利率管制机制的确立。农户资金盈余累积效应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满足的内在关系,为传统农户主动参与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的破解过程提供了现实依据。与民间借贷方式不同,互助性农村金融组织通过将农户碎片化的资金进行整合,并将其作为利益联结机制的构建方式,推动小农户积极参与到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绩效的配置过程。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互助性农村金融组织的信贷供给服务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即融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同时通过实施非对称的利率管制方式,互助性农村金融组织的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均可获益,同时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运营能力也将获得改善。202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此则进一步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要求“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信贷资金需求。”因此,如何充分凸显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禀赋资源特征,并以粮食安全为指向构建差异化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保障和监管体系,实则成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语境下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政策维度。

2.3 关键人才供给困境

异地人才流入、本土人才回流和传统农户转型的外部激励不足,引致了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和“法人化”运营所需“关键人才”的供给困境。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扩张,引致其蕴含的经营风险凸显,投入要素的合理配置构成了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而要素配置合理化则依赖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粮食主产县河南省滑县和延津县,经营状态为“持续运营”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目,显著少于登记在册的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在对政策红利进行“耗竭式”使用后,部分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陷入经营困境,并逐步呈现所谓“空壳化”状态,而其本质原因则在于“组织化”和“法人化”运营所需关键人才的持续供给不足,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呈现为“农户简单累加”特征,其运营绩效并未因要素规模化投入而获得显著改善,特别是对要素投入的“组合运用”则因掌握“经营知识”的“专业人才”的相对缺失而陷入低效率情形。早在2019 年,河南省新郑市即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共清理出“空壳”合作社200 余家,多数因管理人才的缺失而引致了可持续运营困境。实际上,作为“规模经营的粮食生产组织形式”,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经营者的新技术采用、客户关系维护、营销渠道构建等多个维度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经营者的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和“模仿-创新”能力等已经构成其运营过程的重要约束力量。河南省滑县的一个农业合作社通过粮食种植的特色化、品牌化,收益可观,其主要的经营者为夫妻两人,年龄在40 岁左右,其中丈夫学历为本科,且对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等基础知识有一定掌握。与其他经营者不同,此合作社的男性经营者偏好于穿戴休闲西服,令人印象深刻,同时对粮食市场、三农政策等均能够有效阐述,在某种意义上也说明了经营者综合能力之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益实现和可持续运营的重要性。

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有效开展生产决策,弱化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对其经营的负面干扰,提高粮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均依赖于可持续的人才供给所带来的经营方式变革和理念创新。因此,如何引导非乡村区域“人才回流”,积极推动本地农户转型,构建以“人”为核心的运营架构,已成为破解“可持续人才供给困境”,实现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重要基础。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基本语境下,“人”的城乡流动已从过去的“单向流动”逐步演化为“双向流动”,其从城市区域向乡村空间进行回流的外部激励和内在动力均不断凸显,并可通过“知识溢出”等正的外部性最终助力于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过程。在2022 年12 月召开的2022 年度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引进一批人才,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让其留得下、能创业。”因此,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背景下,如何厘清“乡村人才”与“乡村发展”的内在逻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尽管如此,如何让“回流人才”在乡村全面振兴和粮食安全保障的时代舞台中“留下来”,并通过其“口碑营销”引导更多的“人才回流”,则需要地方政府进行持续的政策供给和有效落实,并不断改善“人才回流”的预期收益,通过“异地人才回流”—“留下来”—“本地农户转型”—“农业经营人才供给”的持续推进,最终构建以“人”为核心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困境破解机制。

3 结论与启示

以河南省滑县和延津县为观察对象,通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的理论框架,本文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的实现机理与多重现实困境进行了讨论,并获得了如下结论:①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壮大是劳动力、土地、资本和组织等多要素共同支撑下的系统演化过程,而其可持续运营则依赖于关键要素的持续供给和要素结构的不断优化。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过程以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为关键生产要素,以农业生产技术的采用为渗透性要素,并以成员受教育程度和运营规模等为联结性要素,同时受到农产品市场波动和农业政策体系演化的显著约束。②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过程共包含“三大系统和一个机制”:即投入系统、生产系统、绩效系统和反馈机制。投入系统是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过程的基础环节,其通过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素投入规模和结构特征,引致了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系统和绩效系统的持续演化。生产系统则是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过程的核心环节,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绩效的有效实现产生重要约束。绩效系统则是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过程的直接产物,其构成投入系统和生产系统运营质量的重要表征。反馈机制则依据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运营效果,对其总体运营系统进行矫正。③由于口头契约的有限约束,“熟人交易”的选择偏好和利益联结机制的相对缺失,小农户等土地流转主体存在主动违约的道德风险,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运营所需的“可持续土地供给”呈现显著不确定性。④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受限性”,以及农业经营资产抵押价值的低廉化和农业经营活动的高风险,引致了外部资本的主动参与意愿相对不足,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较为严峻的信贷供给约束。⑤异地人才流入、本土人才回流和传统农户转型的外部激励不足,则引致了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和“法人化”运营所需“关键人才”的供给困境。因此,积极构建可持续运营困境的破解机制,为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效应的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和农业经营体系的现代化转换寻找突破口具备现实的紧迫性。

基于前述研究的主要结论,获得如下政策启示:①持续构建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有效破解“可持续土地供给”困境。明确粮食生产的价补分离政策取向,推动粮食生产直接补贴向销售环节延伸,弱化直接补贴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租成本的转嫁效应。鼓励土地流转主体采用变动租金形式,弱化土地流转“固定收益”与规模化经营“溢价收益”的现实冲突,逐步构建“土地可持续供给”的合作框架。多维度持续延伸农业产业链,以农户为中心构建农业全产业链模式,充分发挥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效应”,为“土地可持续供给”破解提供双向激励。②在农村土地抵押权体系既定的情形下,通过互助性农村金融组织的构建和非对称利率管制机制的确立,破解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在熟人社会的基本语境下,适度延伸乡村“互助会”的业务领域,将其打造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资金池”,建立相对严格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管控体系,逐步构建互助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同时为其确立非对称的利率管制机制,以实现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使用的可持续性”。③持续推动外地人才回流和本地农户转型[30],有效破解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化”运营的关键人才供给困境。不断改善“人才回流”的预期收益,通过“异地人才回流”—“本地农户转型”—“农业经营人才供给”的持续推进,构建以“人”为核心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运营困境破解机制。④构建粮食产销全过程多维保险体系,显著提升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抵御能力。厘清粮食价格保险相关主体责任边界,构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级保费分担机制。强化粮食价格保险宣传推介,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意识和参保意愿,破解粮食价格保险参保相对缺失的现实困境。逐步将粮食价格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录之中,充分发挥粮食价格保险稳定收入预期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效果。进一步加强粮食晾晒、烘干、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持续改善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品供给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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