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举 侯泽福 阚俊
【摘要】我国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供给主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激励下同时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然而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却不容乐观。影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因素众多,其中法律风险处于重要地位。本文抓住高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从知识产权的确权、交易、保护过程入手,以目前我国高校存在的转化模式以及具体的转化方式为着力点,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主要得出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权属分割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价值评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和高校科技成果保护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包括:明确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及分割比例、选择适当的价值评估方式、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等。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权属分割;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860(2024)02-0075-07
高校不仅是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重要基地,也是国家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机构,在科技成果孕育、研发和转化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高校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等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創新成果,然而,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且转化率低,仍然是高校面临的一大难题[1]。有关数据显示,当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达到70%左右,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20%[2]。本文关注高校科技成果的法律属性即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在转化过程中涉及的权属分割、交易和保护三个角度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阐释,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主体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从而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模式及法律依据
(一)高校科技成果的基本概念
高校科技成果是指高校科研人员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完成学校科研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该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本文所称的科技成果特指高校科技成果。高校科技成果的产出往往与相应的科研项目紧密相连,通常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和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资金支持[3]。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实质上是对科技成果进行深度挖掘、优化和应用的再创造过程。这一过程涵盖了诸多环节,包括科技成果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进而发展出新的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旨在通过科技力量,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升,实现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协同发展[4]。随着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科技成果转化不再拘泥于传统模式上的“先转化后奖励”,而是从根本上调动了成果完成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之成为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各方主体随之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会更加复杂。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依据
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为我国科技法领域并驾齐驱的“两驾马车”背景下,国家层面逐渐着手对于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的修改、不断出台鼓励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地方和高校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确认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按比例享有成果所有权,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其中以西南交通大学等高校先后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为代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第十八条确认高等院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研发并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包括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明确提出建立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制度。将单位独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一定比例下放给成果完成人,从而打破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全归属于单位的传统壁垒,使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奠定了对高校科技成果进行权属分割的法律基础。
(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模式
不同转化模式以及具体转化方式,对应不同转化流程,其中各主体面对的法律风险会随着在转化过程中承担的角色不同而有所差异。各地高等院校在实际执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基于各自制定的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形成了不同的转化后收益分配模式,总体上呈现出“先转化后奖励”和“先赋权后转化”两种模式。前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参与研发的人员进行奖励、给予报酬的转化模式;后者是指各地方在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相关政策相继出台背景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由成果所有权单位独有转变为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可以进行权属约定,从而赋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转化模式。
在两种转化模式下,成果完成人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前者仅享有《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而后者享有对所完成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基于此,科技成果所有权是高校独有还是与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的差异,导致高校、成果完成人以及成果受让人在不同转化模式下承担不同的法律风险。
(五)高校科技成果的主要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相对于内部人员的收益划分,转化方式则是将科技成果通过对外转让、许可等交易手段,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收益过程。通常情况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授权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权利;采用科技成果作为出资基准,进而转换为股份或投资比例。采取不同的转化方式,则获得收益的方式不同,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因而在不同转化方式下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有所差异。其中,最为突出和最易受到忽略的便是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上法律风险均属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框架下存在的直接法律风险,在此之外还存在由此引发的其他法律风险,例如权属分割不当、价值评估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以及转让、许可合同约定不当引起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等。
二、权属分割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不论采取“先赋权后转化”或是“先转化后奖励”的转化模式,以及具体的转化方式,只要有交易发生,法律风险就难以避免。对科技成果权属分割主要发生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之前、高校与成果完成人关于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约定过程中,以及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过程中的另一条实践道路,即“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
高校利用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科研人员进行科研工作,高校科研人员在教学工作中所研发出的科研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为工作单位即高校。然而,我国公办高等院校其运营资金大部分来自各级政府的拨款,高校科研项目也离不开国家财政资助,是以高校科技成果始终无法撕下国有资产的标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未真正触及所有权[5]。即使法律将利用国家财政资助完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承办高校,高校对其享有一定自主权,但也仅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故而高校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完成科技成果所有权依旧属于国家,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对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分割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规定复杂性的风险
根据我国《专利法》,无论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还是主要依赖本单位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和创造,都被统一归类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随之取得的所有权都归属于该单位。因此,在科技成果研发阶段,高校科研人员出于完成工作任务目的而进行的创新和发明活动,其专利申请权完全属于高校本身,申请得到批准后,高校便成为专利权所有人,此阶段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改变科技成果权属。但同时,《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了例外规定,此种情形下,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就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属等事项达成协议。由此得出,此条款是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的例外性规定,科研人员在研发工作任务之外的科研成果,即使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可以与单位约定权属的归属。
此外,高校应当注意,除了《专利法》规定的两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在完成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如果这些发明创造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那么这些发明创造应被视为该员工的成果。另外,员工在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的1年内所做出的任何发明创造,如果这些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也应被视为该员工的成果。因此,在例外性规定之外,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务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都归属于高校,不可通过约定改变,高校应当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的规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三)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约定不明的风险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尝试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政策背景下,各地高校相继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实践中对高校与成果完成人对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分割的“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进行探索。学术界对于高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是否有理论依据支撑展开了激烈的探讨,其中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对为何赋予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作出了很好的阐释[6]。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指出,明晰资源产权是利用资源的前提。“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下,高校与成果完成人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进行约定,成果完成人可以通过约定取得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与高校共同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即混合所有权。对比“先转化后奖励”的转化模式,“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模式极大地激发了成果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使成果完成人从转化受益人的被动地位上升到成果所有权人的主动地位,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速度。
对于作为科技成果共同所有权人的高校与成果完成人,转让的目的在于获得收益,因此收益分配不明确会导致双方产生利益纠纷。不管是选择转让所有权还是转让使用权、作价投资哪种方式进行转化,实践中常常会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转让,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晰各自的权利如收益分配、义务如后续对科技成果如何适用于实践的培训与指导义务,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对于成果受让人,明确转让人对于科技成果拥有的权属比例是十分重要的,若一方虚构权属比例则会涉及无权处分,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在签订转让合同时成果受让人应当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证明进行合理审查,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价值评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高校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交易不同于有形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定价相对准确地确定其价值,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简单衡量,因此需要借助于价值评估方法。不同于一般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严格要求进行价值评估,政策上出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目的,赋予高校自主决定权,高校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让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表现在具体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作价出资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未进行价值评估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校科技成果可采取协议定价和挂牌交易的形式定价,并未要求价值评估。由此,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与一般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在权利义务上并无二致,但在价值评估上存在因法律规定冲突导致的不同法律风险。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值评估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风险,二是价值贬损风险。
(一)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程序风险
程序风险是指价值评估程序的存在与否是否会影响作价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由于知识产权属于可以用货币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对于评估作价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存在争议,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工商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证明进行股权登记的情况。笔者认为该条关于评估作价的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在相关司法案例中法院倾向于将价值评估作为作价出资的必要条件。
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可以看出,法律对科技成果价格的确定实行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同时,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也可以看到,当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时,高校和成果完成人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达成共识。他们可以选择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以便就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以及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进行明确的约定,但未提及价值评估。实际上,在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情况下,绝大部分高校都进行了价值评估程序。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是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价值评估风险存在的源头,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法》对于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将价值评估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强制性规定。
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后果,《公司法》司法解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人对未进行价值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出现的价值贬损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诉请是否成立依据评估结果判断。由于司法解释对何谓评估作价未作出阐释,在高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转化时,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决定未进行价值评估,或者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完成了投资入股,是否需要人民法院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目前未有统一规定。
(二)科技成果价值贬损风险
价值贬损风险是指因价值评估不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出现贬值时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对实践中出现的因客观因素导致的出资财产贬值,相关权利人请求非货币资产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情形作出了统一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人民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该条是对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完成股东身份变更登记的股东给予的一定保护。在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后,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贬值,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基于出资瑕疵向出资人提出补足出资的请求,考虑到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给予支持。这是因为,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因素,它不能被视为出资瑕疵的过错方,因此出资人无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股东在出资时与公司约定了出资后非货币资产贬值的股东应当补足出资的除外。
高校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一般价值评估方式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性,各种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评估缺陷,使得评估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此,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出资瑕疵为由请求出资人补足出资,在出资人出资无其他瑕疵且双方对于补足出资没有约定时,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三)类似案例法院裁判思路
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于价值评估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在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根据对相关案例分析发现,类似案件的判決思路如下:首先,是否已经进行了价值评估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变更登记和股权登记;其次,价值评估是否真实;最后,双方是否有关于补足出资的约定[7]。因此,对于高校以及拥有所有权的成果完成人在以作价出资的方式完成转化时,不仅要积极要求进行价值评估,尤其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导致无效价值评估,还要及时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转移到成果受让人名下,并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圆满实现自己的股东身份;对于成果受让人即接受作价投资的企业,为了避免因客观因素带来的科技成果价值贬值,应当与出资人积极协商并在公司章程中形成在资产贬值时出资人应当补足出资的约定。
四、高校科技成果保护不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往往会涉及技术秘密的保护,技术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保护形式。不同于专利权“以公开换保护”,在法律层面要求专利权人通过对技术信息的公开,来换回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应技术的专有使用权,技术秘密是权利人选择不予公开并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漏技术秘密的风险主要在未及时对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管理高校内部有关人员以及高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过程中。
(一)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泄密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在法律层面的含义是关于科技成果相关权利在成果所有权人和成果受让人之间的转移,所以为了使科技成果合法有效地转化,高校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对科技成果进行保护,对在研发过程中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申请或者采取保护措施。如果高校未及时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申请和保护,他人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篡改该成果,侵犯高校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可能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权益,但由于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可能导致维权难度加大或无法获得足够赔偿。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可以帮助高校建立商业竞争优势,阻止他人非法使用或侵犯科技成果。
(二)本单位人员的泄密风险
高校在研发科技成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制度,或者与相关科研人员以及可能知悉相关技术秘密的转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果相关人员故意泄露或者不当披露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可能会导致高校权益受损、科技成果转化受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单位职工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违反保密义务的单位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高校科研工作极易涉及国家机密,如果相关人员泄露国家机密不仅将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未约定保密条款的泄密风险
高校在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过程中因信息共享、合作伙伴使用不当、未约定保密条款等因素,可能造成技术秘密泄露。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高校可能需要共享敏感信息、技术数据、商业计划等,这些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丧失、商业机密泄露,甚至导致商业竞争对手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合作伙伴可能不当使用高校科技成果或机密信息,比如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非法使用或披露给竞争对手,这可能导致高校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技术秘密遭到泄露,进而引发法律纠纷。未约定保密条款或者保密条款约定不当、约定模糊,可能使高校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如果保密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确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当出现泄密问题时,高校可能难以主张自己的权益或追究合作伙伴责任。
五、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出以下几项主要防控对策:
(一)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
除专利法的例外性规定,高校与成果完成人事前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原则上归高校所有。成果完成人、高校对科技成果拥有专利权的,应当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完成专利权登记备案,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科技成果权属分割比例
“先赋权后转化”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之前对科技成果权属的分割。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高校与成果完成人的具体分割比例,各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因地制宜,确定合适比例。因此,为防止后续转化过程中引起纠纷,在权属分割后应当及时对专利权进行变更登记,明确各主体所占比例。在此过程中,高校和成果完成人需要充分沟通,确保权属分割公平性和合理性。
(三)选择适当的价值评估方式
当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投资比例时,为了规避因程序瑕疵引起无效出资风险,高校或者成果完成人应当积极与成果受让人协商,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高校或成果完成人应当与受托的评估机构签订详细合同,明确评估范围、方法、标准、程序和责任。在评估过程中,高校或成果完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高校在研发科技成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以确保科技成果安全和保密性。这种保护制度应该贯穿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全过程,从立项、研发、试验、应用、推广到产业化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保密措施和制度规范。
(五)提升高校内部科研人员法律素养及保密意识
从源头降低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泄密风险,高校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内部科研人员法律素养和保密意识。首先,高校应该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让他们了解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如限制接触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人员范围、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保护等,确保科技成果技术秘密安全。此外,高校还应该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登记管理制度,对涉及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結语
厘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对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围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转化模式以及具体转化方式入手,深入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括在权属分割、价值评估、科技成果保护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旨在揭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各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警醒高校、成果完成人以及成果受让人在转化过程中认真评估和应对,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避免权利受损或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法律风险被提前认知和控制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商业化,实现科研成果最大价值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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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Analysis of Legal Risk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LAI Ju1, HOU Zefu2, KAN Jun2
(1. Department of Logistics and Industrial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ianyang 621010, Sichuan, China;2. 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ianyang 621010, Sichuan, China)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ontributor to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Chinese universities are encouraged not only by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also by the vital role of transform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owever, the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our country is not optimistic. Various factors affect the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universities, among which legal risk is in an important position.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tributes of universit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Starting from the process of confirming, trading, and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risks in the transformation mode and concrete transformation mode existing in Chines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t mainly draws three basic legal risks: the legal risk of property right in the process of ownership division, the legal risk of property right in the process of value assessment, and the legal risk of property right 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protec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including making clear the ownership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the proportion of division, choosing appropriate value evaluation methods, and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technical secret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unit.
Keywords: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wnership separation, value asse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