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程
摘要:以郑州铁警“7·27专案”为例,探讨了“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案件深挖、毒品控制方式、安全保证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等问题,认为其原因在于属地办案的局限、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对危险的认识程度不足和安全意识较弱,以及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缺乏等。完善建议:(一)建立以运毒马仔为中心和向上、向下两条主干线路的“一中心、二主干”控制下交付指导模式;(二)建立个案分析、类案辅助判断的方法;(三)注重综合性侦查措施的使用;(四)安全优先,确保侦查人员和毒品的安全;(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六)注重打击贩毒网络,树立整体办案思想。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侦查;类案辅助判断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10-0061-04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Analysis in the Application
of Investigation Measures of “Controlled Delivery”
—Taking the “July 27th Special Case” of Zhengzhou Railway Police as an Example
Gao Guocheng
(College of Drug Control and Public Securit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110854)
Abstract: Taking Zhengzhou Railway Polices “July 27th Special Case”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explores issues such as deep excavation of the case, drug control methods, safety assurance and non-real state of controlled delivery and so on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investigation measures of “controlled delivery”.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reasons for this are the limitations of territorial handling of cases, the lack of clear guiding ideology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drug-related crimes, the insufficient awareness of the dangers and the weak sense of security, and the lack of specialized knowledge on the part of case handlers. The improvement recommendations are: (1) establishing hatchet man who transports drugs as the center and the guiding model of controlled delivery with “one center and two branches” of two upward and downward main lines;(2) establishing the methods of case analysis and determining the case with the assistance of similar cases; (3)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use of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ve measures;(4) ensuring the safety of the investigators and drugs with the priority of security; (5) strengthening the building of professional team; (6) focusing on combating drug-trafficking networks and establishing a holistic approach to the handling of cases.
Keywords: controlled delivery; investigation; determining the case with the assistance of similar cases
自2012年修訂刑事诉讼法将“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这种侦查方法在侦查毒品、走私案中经常被使用。列入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后,控制下交付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其在禁毒领域的适用更加有保障。但是控制下交付在实践环节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具有代表性,有的具有特殊性。不论问题是否特殊,解决好这些问题才可以更好地利用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措施来办理相关的类似案件。笔者选取控制下交付的典型案例郑州铁警“7·27专案”(该专案为利用“金三角毒源地到我国中原地区运输路径”进行贩毒的典型案件之一),对其中适用形态错误、毒品监控不严密、案件协同意识不强等问题进行有效分析。本文试从禁毒学理论范畴与缉毒实践两方面来讨论控制下交付实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对策意见,为更好地适用这一侦查措施提供支持。
一、案件中使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存在的问题
(一)深挖力度不足
在使用控制下交付进行侦查过程中,存在着深挖力度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未对控制下交付实施过程中的在场人员及其上线人员进行发掘。结合毒品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在一个运毒马仔“折”了之后,该毒贩仍会继续招募运毒马仔使用该路径的运输毒品行为,不会因为一个人的落网而放弃了整个毒品的贩运活动。这就导致了只泛泛打击贩毒网络的实施环节,却没有实际打击到其整个链条,导致案件破获不彻底和贩毒活动的继续存在。
(二)适用形态使用错误
依據控制下交付的分类来看,根据毒品真伪的不同可以分为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在具体案件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即存在着控制下交付使用形态不当的问题。控制下交付活动应该在保险、安全第一原则的指导下采取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
(三)毒品监控不严密
案件中,存在着人货分离后对毒品控制不严密,致使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人货分离后未对货物实行全程全方位的监控。这样就给毒品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其有可能采取调包、取回等销毁物证的行为。
(四)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换用两次侦查人员的行为一旦被对方察觉,将是巨大的隐患。对方随即有可能做出取消交易或者是打击报复等一系列行为。两次接触过程中,与下线接头的接头人的口音与运毒马仔不同是一个巨大的漏洞,极易引起对方察觉。不过应该肯定的是,采用侦查人员与对方交易是确保安全的一个重要保障,只有在案件细节处理与设计时做到滴水不漏,不留隐患,才能确保案件的正常侦查,最终真正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
(五)案件协同意识不强
使用控制下交付的目的是打掉整个毒品犯罪网络,并不只是打击存在于各地的下线。同时,可能是一个辐射全国各地的贩毒网络,各地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由单独一地或一个部门的公安力量来办理会导致对案件的上线人员信息挖掘力度不强,异地办案能力较为薄弱,同时无法深挖其他支系,打击犯罪的整体性不足。
(六)证据意识不强
当今法学理论界就控制下交付在程序设计上有较多讨论,认为其不够严密,存在着启动具有随意性、适用具有任意性等特点;甚至认为其是一种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证据不足时的一种惯用伎俩等。虽然法学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一定局限性,但是有必要对控制下交付进行规范和严格要求,侦查办案人员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将案件办成“铁案”,杜绝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出现偏差。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属地办案的局限
办案过程各自为政,属地意识重。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具有跨区域犯罪的明显特征。例如,在“7·27专案”中,两名运毒马仔的运毒路线均由境外缅甸运到境内,运毒路线长,运毒时间久。郑州铁警在办理案件时就出现了属地办理的办案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了省内,要求其他省份的公安机关配合的难度较大。其他省份的公安机关会从经济性、办理案件的反馈等多个方面去考虑,这就造成了一家主导的案件办理模式。
打击终端容易,打击整链难。一家办案单位办理案件,抓捕下线人员相对比较容易,但要打击整个网络的一个支系则难度较大。办理整个抓获毒品上家下家的毒品犯罪案件,需要的侦查办案人员多,所跨地域较大,用时较多,案件办理起来比较复杂,且需要投入更多的技术力量。导致一些案件有了线索后,公安机关有时不得不选择只抓获毒品交易的下线,对于整个贩毒链条的打击则很有限。
(二)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明确
在办理控制下交付案件中,首先对案件的体系要有足够清楚的认识。整个毒品犯罪网络中关系复杂,上下交错纵横,究其原因是对上线的归属及上下级关系认识不清楚缺乏对案件体系感的认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破大案、打毒枭、摧网络、缴毒品、追毒资。我们应当对其指导思想有着明确的认识。重点在于没有认识到“抓大”的重要性,而一味地追求“抓小”。“抓小”打击的仅是毒品犯罪的最后一个环节,要想有力打击好毒品犯罪案件应当重视“抓大”,打毒枭才是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途径。
(三)对危险的认识程度不足,安全意识较弱
办案过程中存在着使用控制下交付时采用了实态性控制下交付,我们不排除侦查办案人员为了不引起交易人员的怀疑的这个初衷。但是依据控制下交付的分类可以分为实态性和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在本案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就是因为对于再次流入社会的风险性认识不够。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尤其是禁毒、反恐等领域存在着部分警察的安全防范意识较差,一味地急于追求破获更多案件,对危险的认识程度较低的现状。如本案中公安民警保护自身安全意识较低,以至于出现了更换两次化装民警,货物的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分析原因,其本质还是对于安全意识的认识较弱且不够全面。
(四)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的缺乏
1.专业办案人员和专业知识的缺乏
在本案中出现了对毒品的监管不到位,未采用非实态性控制下交付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来源除了办案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之外,也存在着对于专业知识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铁路公安机关日常主要侦办发生在铁路系统内部以及列车上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其中主要以侵财类案件、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类犯罪较高占比较大,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专业禁毒队伍建设较为薄弱,禁毒人才相应缺乏。
2.铁路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案件比例的上升
毒品犯罪侦破案件数占整体铁路犯罪的比重从1997年的4.1%上升到2013年的35.6%,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8.39%,增长趋势明显[1]。在本案中一列火车上就有着两名沿着几乎相同路线运输毒品的马仔。这也从一定角度表现出我国目前铁路贩毒活动的实际情况。
三、完善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的一些思考
(一)“一中心、二主干”控制下交付指导模式
在本案中一次性暴露了两个运毒马仔,涉及两条毒品犯罪的线索,牵扯出四个上下家。但是哪一条哪一支系可以被我们继续使用,深入挖掘,这就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
因此,我们在办理控制下交付案件中应该树立“一中心、二主干”控制下交付模式,那就是以运毒马仔为中心,梳理出两条主干线路,即一条上线,一条下线,这样的整体考虑问题的模式。对于上线要完全深挖,对于下线要进行全面的打击。只有这样才能打掉毒品犯罪网络中的一整条线。同时侦查人员应当树立起贩毒关系网络图的分析模式,因为毒品犯罪分子在毒品买卖贩运过程中,呈现着如同蜘蛛网的结构,从外到内依次是不同层级的毒品犯罪分子,且纵向层级关系间有可能上下级错位,构成的纵向线索,而每一个层级之间又由于关系的不同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样一系列不同的关系构成了横向的线索。同时横向之间又由于联系的密切程度不同,导致有一些线有紧有密、有断有连,但这并不影响整个横纵交叉网络的构成。
(二)建立个案分析、类案辅助判断的方法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使用‘控制下交付的决定应该在逐案基础上作出,并且在必要时考虑财务安排和关于有关缔约国行使管辖权的谅解。”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flty/fltysfxzxggy/201812/t20181225_151478.html.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运用“控制下交付”,只能在逐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实行“一案一议”。有学者拘泥于秘密侦查的原则,认为“控制下交付”应当坚持最后手段原则,即控制下交付措施必须是在采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或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采用,有合理理由相信使用通常侦查方法将失败或过于危险,有相当理由足以令人相信,运用“控制下交付”能够收集到相关证据或抓捕嫌疑人,系迫不得已而用之[2]。但是既然毒品犯罪案件与一般性的犯罪案件不同,控制下交付作为发源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但又高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其应当从保护侦查人员,尽快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打掉毒品交易网络等方面来确定优先使用的地位。并且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波动性、相似性、时间紧迫性。
因此,使用控制下交付应当进行逐案判断,从可能性必要性等角度来对控制下交付的使用进行分析。但是我们不能排除类似的案件以及情况比较特殊(时间较为紧迫工作难度、强度过大等一系列问题)的案件来适用简便程序,那就是用已发生过的类案进行辅助的判断,用以前的侦破经验来指导侦查实践。但我们仍旧应当明确先确保进行逐案个案分析,再进行类案比较指导的先后顺序,保障控制下交付的圆满成功。
(三)注重综合性侦查措施的使用
控制下交付是指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应当明确其实践运用的综合性、复杂性,包括特情打入、公開查缉、专案侦查等起始环节,跟踪监视、化装侦查、密搜、密捕、逆用控制等一系列措施,同时更包含着预审突袭抓捕等其他侦查活动。在本案中就是以一般性检查和公开查缉作为第一环节,再进行突审、预审,最后使用控制下交付,在此过程中由侦查人员化装侦查结合着其他侦查手段进行布控,进而对犯罪分子所在网络的打击。由此可见,不论是从全部案件的角度进行分析,还是从个案的角度进行研判,都可以看出控制下交付是一种集多种侦查措施为一个整体的侦查活动。
(四)安全优先,确保侦查人员和毒品的安全
使用控制下交付存在着较高的风险,在使用时如果出现问题应该以保证安全为第一性。其重点为保障侦查人员和“货物”安全。
侦查办案人员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源头活水,这些优秀的能力强业务精的侦查人员既是办案机关优先使用的人,也是最容易受到毒品犯罪分子打击的人。由此,公安机关应从始至终以内部和外围双重保护的方式,以保证侦查办案人员的绝对安全。在本案中,换两名不同的侦查人员接头就是安全确保不彻底的表现。同时侦查人员也要自己强化安全意识,明确只有保护好自身安全才能更好地办理案件。“货物”即毒品,是我们要首先确保的。要保证即使在未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情况下,确保毒品不进入流通渠道。违禁品作为我们打击的主要目标。在发现违禁品后有两种选择:一是没收违禁品,终结案件;二是实施“控制下交付”,扩大战果。如果选择后者,侦查机关就要承担丢失违禁品的风险,此时应优先考虑非实态性的“控制下交付”,尽量避免违禁品散失的危险[3-4]。
(五)注重打击贩毒网络,树立整体办案思想
落实全过程整体办案的思想,及时上交相关案件,进而形成整体打击网络。在本案中可以看出缺少对于案件深挖与协作的配合。应该明确的是,本案的工作重点并不仅仅是抓下线买家,而是应该利用更多的线索对上线毒品卖家进行深挖。但是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困难,同时也是本案中未深挖上线的一个原因之一,那就是侦查人员力量的不足,工作的难度与要求过高。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应该从思想上打破地域的局限性,及时主动地将已经发现的线索上交到铁路公安局总局甚至是公安部。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分工要求下,各部分力量相互配合,各抓一处。运用技术手段以及特情力量对案件进行深入挖掘,一举打掉从缅甸境外向河南驻马店等地运输毒品的整个毒品犯罪网络[6]。
四、结束语
本文以郑州铁警“7·27专案”为例,全面分析了专案中运用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完善举措,旨在通过反思,引起对控制下交付实践运用的思考,完善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以更好地发挥其打击毒品犯罪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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