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公司的治理遗产

2024-05-21 06:26仲继银
董事会 2024年4期
关键词:东印度董事

仲继银

两个东印度公司确立起来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可在交易所自由轉让、公司由董事管理等公司组织规则和治理做法,奠定了现代公司制度和治理规则的基础

公司,意味着一群人以一个独立法人的名义共同做事。自从有了公司,人类走出了几千年里只能依靠政府、教会才能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的状态。进入现代社会后,公司把人们组织起来,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替代了政府、教会的职责。特别是在商业领域,公司成为绝对的主导,家庭和政府都要依靠公司的力量。重温公司治理历史的关键进程和典型案例,对进一步认识公司治理,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乏启发意义。

合股公司催生股票、股份和资本

法理学家威廉认为,罗马人创造了公司的一些基本概念,特别是一群人可以形成一个与构成它的人相分离的集体身份(独立法人)这一思想。罗马的法人团体可由3人或更多人组成,可持有财产,通过代理人来起诉或应诉;法人团体的延续不受其成员变化的影响,并遵循自己的章程进行治理。

中世纪早期,法理学家们开始赞同“法人”的存在:承认由一些希望被作为一个集合体对待的人组成的联合体。“法人”包括市镇、大学、宗教团体、商人和工匠的行业公会基尔特。基尔特是个体工商业者之间合作的组织形式,通过向统治者提供货币捐赠,享受一个城市某一行业的垄断地位。基尔特的官员设定有关质量和成员受训的标准,管理慈善工作,建造基尔特会所,执行处罚。还有规制公司,作为被授予在某一特定市场上拥有垄断经营权的独立商人们的团体,规制公司通过学徒制培训新成员、定期检查淘汰不合格成员。

从成员把资金放到一起形成一个实体企业、一起进行有关业务交易来说,在基尔特、规制公司和合股公司这三种早期的商业组织形式中,只有合股公司是现代公司的直接前身。合股公司的发展催生了股票、股份和资本等概念的出现与发展。规制公司、合股公司都须获得皇家或政府的批准(特许)才能成立。

特许合股公司代表着政府和商人为了获取由哥伦布(1451—1506)、麦哲伦(1480—1521)和达伽马(1469—1524)所打开的新世界的财富所做的共同努力,其吸取了两个重要思想: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发售股份和有限责任。政府特许状中除了授予其在某地或某行业的独家经营特权外,还会就公司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人数与选举、公司管理细则(公司章程)、公司印章及以公司名义诉与被诉等作出规定。第一个特许合股公司是1555年的俄罗斯公司,通过销售可转让的股票为其通往俄罗斯的长途旅程筹资,很多模仿者则寻求对其他地方的贸易垄断。这些公司在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基础上,发展出可自由交易的股票,并孕育了初步的股东有限责任思想。

17世纪末,以制造为目的的公司日益增多,逐渐取代了以海外贸易为目的的合股公司。与实际是政、企、军合一的殖民工具的海外特许贸易公司相比,国内特许经营公司与现代公司的距离更近。这些公司修建交通运输设施、经营公用事业,大规模融资和大规模运营的需要,促使其成为现代公司融资和管理模式的先驱。

特许公司时代影响巨大的两个典范是英国东印度公司(1600—1874)、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1800)。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初把每一次航行作为一个单独的“企业”,各有不同的股东;1612年开始转变为一次募集到可以多次出航的资金,最早建立了整个公司由董事会管理的现代治理模式。荷兰东印度公司则使所有的航行都成为一个为期21年的“企业”的一个部分;投资者们承担有限责任,并最先(1611年)可以在正式的股票交易所交易股份。

荷兰东印度公司:有限责任,可交易股份

从1595年开始的7年里,荷兰人共派出15支船队、65艘船开展亚洲贸易。这些船队都是“一次性公司”,只是为一次航行而成立。为首的发起人和董事投入资金同时筹集资金,船队返回卖掉货物和船后按投资比例进行清算分配。1601年,荷兰6个城市设有这类“早期公司”,过度竞争带来国内要联合起来的政治压力,催生了由荷兰议会特许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根据特许章程,荷兰东印度公司被授予为期21年的从荷兰到好望角以东以及经由麦哲伦海峡的贸易垄断权。6个城市的早期公司被荷兰东印度公司的6个“商部”取代。商部具有公司股东和分支双重身份,跟中国目前一些不甚规范的连锁或联合“公司”很像(在一个公司的名义之下,股东各自运营自己原来那块业务)。章程明确规定了工作分配,如造船、装备和运回货物的贩卖等,阿姆斯特丹商部负责一半,泽兰商部负责1/4,其余4个商部各负责1/16。这既是“业务份额”的划分,也是“股份”或权利比例的分配,行使公司管理权力的董事席位也大致按此比例分配。

公司成立之初共有76位“董事”,几乎是那些早期公司的董事。有些董事过世后,没有再任命新人选,后来董事席位数保持在60人。具体的分配是:阿姆斯特丹商部20位,泽兰商部12位,其他4个小商部各7位。根据章程,任何商部有董事席位空出时,要由商部所在城市议会在由现任董事提名的3位候选人中挑选出1位接任,每个城市都准许自行填补各自的空缺席位。这些董事不再以个人名义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法律地位上与现代公司董事已经比较相近。但是,从董事作为一个整体(董事会)共同行使公司管理权力这个角度来看,这60位董事与现代意义上的董事有很大不同。

各个商部的董事组成商部的董事会,管理商部的事务。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集团的“董事会”是“十七人会议”,通常每年举行3次,讨论决定公司的主要业务事项。17人的来源是,各商部从其董事中推选的代表。席位分配是阿姆斯特丹商部8位,泽兰商部4位,其他4个商部各1位,剩余1个席位由阿姆斯特丹商部之外的5个轮流。“十七人会议”仅是一种决策结构,并没有自己的行政勤务,而是要使用会议所在商部的行政勤务。每个商部自行完成自己的账簿工作。每个财政年度结束,6个商部的财务结果汇总到一起,形成总的账目。

“十七人会议”由4个下属委员会辅佐工作:簿籍检查、年度财政结算、货物拍卖和海牙事务处(负责公司与殖民地政府及其亚洲雇员之间的通信联络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大致按照6个商部的权益比例分配。律师承担着类似于现代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参加“十七人会议”和海牙事务处的会议,并为这些会议制定议程和草拟决议等。

在荷兰东印度公司之前,股东与公司密不可分,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都要承担无限责任。荷兰东印度公司章程改变了这一切:投资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董事个人不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开山之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的作者认为,再融资需求是迫使管理层自觉遵守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力量。从事航海贸易的那些早期公司,每次融资只为一次航行,返航后要将盈利和本金清算,按投资比例分给股东,再次航行需要再次融资。业绩和表现不佳的发起人和董事很难再次融资,这种市场力量使投资者可以有效治理公司。

但荷兰东印度公司章程规定,资金投入不再仅是为了一次航行,而要有10年的期限。成立之初,股东们也许没有感觉新公司与早期公司有什么本质不同,10年后他们开始强烈感觉到:公司是独立于他们、有自己生命意志的。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资本金是个人投资者提供的,但董事由各市议会挑选。1611年,在离公司不远处设立的世界上第一家正式股票交易所,为不满意的投资者提供了退出通道。但是,这并不能完全缓解投资人跟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本抗议小册子写道:“如果我们向市上议院和参议院投诉,那里有公司的董事;如果向海军部投诉,那里有董事;如果向荷兰议会投诉,我们会发现董事和议员其实就是一回事,都穿着‘公司这同一条裤子。”

每21年要重新修订和续期一次特许章程的规定,为投资者们通过施加政治压力而发挥作用提供了机会。1623年章程修订时,出现了对投资者有利的变化。董事报酬由过去的“船只装备费用的1%和运回货物卖出后收益的1%”改为“收益的1%”,1647年开始只给董事固定工资。此外,增设了由主要股东组成的3个委员会,参与对公司运营的监督与指导。第一个是财务委员会,负责与董事一起审查公司账目,每4年运作一次。第二个是提名委员会,当有董事席位空缺时,与其余董事一起为每一空缺席位推举3位候选人。第三个委员会最为重要,由9位正式宣誓就职的主要股东组成的“主要股东委员会”,参与“十七人会议”,在“十七人会议”下属的委员会中任职并有发言权。财务、提名委员会的成员由全体投资者选举产生,第三个委员会由其他主要股东选举产生。主要股东是投资在一定金额以上的股东,阿姆斯特丹和泽兰商部为6000荷兰盾,其他商部为3000荷兰盾,这与担任董事职位所要求的最低持股标准一样。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组建、发展与鼎盛,代表着航海资本主义时代荷兰的“大国崛起”,后来随着大英帝国的崛起和独霸全球而结束,转折点就是1780年的英荷战争。随着海外领地和很多回运货物落入英国人之手,公司陷入财务困境。1795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現有经营废除法令》颁布;次年董事们被迫让位给“东印度贸易和领土委员会”,公司被国有化了。1800年特许章程到期,公司解散。

英国东印度公司: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型

1599年,伦敦城的审计官托马斯等80位商人和冒险家,召开筹建东印度公司的会议。1600年,“进行东印度贸易的商人们的公司和其总督”,一个由218人组成的团体,获得皇家特许,拥有下述地区贸易的15年垄断经营权:“出口到东印度、亚洲和非洲的国家和港口,出口到或进口自亚洲、非洲和美洲的所有岛屿港口、城镇以及好望角和麦哲伦海峡更远地方的港口和城镇”。公司章程规定,对航行的指导以及所有其他公司事务的管理都归公司总督(总裁)和被称作“委员”的24位董事。从其开始,委员作为比董事、受托人更早的头衔,用来称呼那些由选举产生的负责一个公司的治理的委员会机关(董事会)中的成员(董事)。章程指定托马斯为第一任总督,公司成员(股东)每年应选举产生公司委员(董事),委员应从他们当中选出公司总督。

英国东印度公司创造了一种跟当今公司类似的双层治理架构:总会(相当于股东会)和董事院(就是董事会)。特许公司时代的董事院被称为Court of Directors,而不是Board of Directors,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那个时代董事院的主要职责是裁决而不是决策。总会由有投票权的所有投资者构成,很多是来自宫廷和议会的大人物。公司的日常管理委托给了董事院,由投资者在每年4月召开的股东会上选举出的24个人(董事)组成(其中包含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至少每周召开一次董事会议,讨论出海船只派遣计划、运回商品销售计划,以及对海外分支机构的指示和人事问题等。总裁和副总裁在分别由董事执掌的7个专门委员会(会计、采购、联络、航行、金融、仓储和私人贸易)领导下工作。

起步阶段,英国东印度公司兼有规制公司和合股公司的特征。最初10年,公司通过一些单个商人、商人小组进行贸易航行。章程保护公司成员在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名义下自己进行贸易的权利。1612年,公司开始作为一个业务整体进行贸易航行。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从一开始就是在合股基础上进行贸易航行的,不过公司成员的投入是针对每次航行进行,而不是作为公司的永久资本。合股基金会在其认购者中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到了17世纪中期,这一做法引起的会计混乱,以及出于维护其持续垄断的需要,公司进行了调整,用永久性合股基金取代了一次性基金。

转向永久资本的同时,出现了另外两个有关公司成员权利的关键变化。投票权开始以每位成员向永久合股基金投入的数量为基础,而不再是所有成员都有投票权。公司投票权从一种人格化的成员权或者说会员权,转变为了非人格化的股份权或者说资本权。此外,公司不再向其成员授予在公司特许权名义下个人进行贸易的权利。这样做的结果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把作为公司成员的两个利益——投票权和经济收益,都完全与对公司共同基金的认购联系在一起了。由此,英国东印度公司完成了从一个个体商人联合体到普通大众进行被动投资的工具(现代股份公司所具备的一个重要特征)的转型。

在现代董事会实践的多个方面,英国东印度公司都有先锋表现。典型的现代公司董事会,一个关键权力是雇用和解聘首席执行官。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章程可能是第一份将选择总裁的权力授予其董事会,而不是保留在公司成员(股东)手中的公司章程。18世纪,委员(董事)们选举出主席和副主席(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来主持他们的会议(董事会会议),由此建立了与公司总督(总裁)办公室分开的董事会主席办公室——这是今日一些董事会改革者正在推动的事情。另一项今日仍很普遍、被引入东印度公司的治理实践,来自1773年的一项议会法案,即把董事任期错开——每年改选四分之一的董事。

1773年,议会授予东印度公司美洲茶叶垄断权,引发了波士顿茶党事件,并导致美国革命。1784年的法案给公司增设了一个政府控制委员会,不过仍由董事们负责日常事务。到了19世纪,英国政府利用每20年一次重发特许证的机会,对公司施加更严格的控制,并于1813年废除了公司的贸易垄断权。1874年特许权到期后,英国东印度公司解散。

两个东印度公司的特许垄断特性、航海资本主义时代的“政企军”合一特性等,与现代公司规则已格格不入,但由此确立起来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可在交易所自由转让、公司由董事管理等公司组织规则和治理做法,则是奠定现代公司制度和治理规则基础的重要历史遗产,可以为当今的治理进步提供启示。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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