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小微企业合规审查认证机制初探

2024-05-16 22:59徐玉善
法制博览 2024年10期
关键词:合规小微企业

徐玉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宿州 234000

一、企业合规的发源以及我国企业合规发展现状

(一)源起于西方世界的企业合规

企业合规起源于美国,自问世以来就具备企业管理的重要职能。美国某门事件捐款丑闻引发《反海外腐败法》出台,第一次在法律中强调合规条款。在此之后,某然公司破产事件直接促使美国着手建立企业监管体系制度,某信公司破产事件,使美国检察系统大规模以暂缓起诉和不起诉协议、行政机关以大规模行政和解协议的方式,取代了过去长期实行的严格起诉政策,最终导致企业以严格合规、自我监督和报告等形成换取违规违法时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这些“一流国家”制定的“标准”虽然颁行于本国,但是由于其符合国际法的普遍构成要件,受到了多国的认可,通常具有很强的境外效力。而这类合规规范因管辖权的扩张使得我国企业在合规免诉方面相对于国外成熟企业,处于巨大的竞争劣势,如某兴、某为等事件,均因企业合规管理不足给我国涉外企业带来了麻烦。

(二)企业合规的本质和双重作用

合规制度本质是一种认罪答辩机制,其特点就是“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1]是针对企业在经营过程出现的刑事违法行为时,主动报告、认罪、认罚的一种风险规避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事实表明,企业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往往会严重影响公司信誉,造成严重的债务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例如,在某信事件后,数以万计的员工失业,公司面临破产,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风险。[2]企业合规制度有助于企业在涉嫌犯罪时,将企业犯罪转化为企业管理者个人犯罪,同时及时主动地报告、认罪、认罚,不仅有效降低了诉讼行为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同时还能够争取法律对涉罪企业的宽大处理,避免企业犯罪的继发损失。

从微观的企业治理来看,企业合规是一种内部工作要求和计划,是一种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企业合规的实质是内部自我管理,以避免可能招致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作为法律人的主体被定罪,除需要面对巨额刑事赔偿,还会导致商业信誉的巨大损失,从而丧失市场竞争力,引发破产倒闭,继而引发大量失业,造成更大的资金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为解决、防范公司法律风险,一些大型企业开始将合规制度纳入公司治理之中,成为公司管理的方法之一。同时,从宏观的国家治理来看,企业合规是国家一种强力的外部威慑,可以起到预防单位犯罪、优化企业管理、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作用。企业合规的双重作用,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联动、国家—市场—企业三方共治的共赢模式。

(三)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现状

首先是法律理论基础薄弱。单位犯罪虽然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且实行企业和个人双罚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罚金刑形式体现,对于违法个人的量刑明显较轻,从而造成企业犯罪成本与收益不对等。其次是企业合规正向驱动力不足。相比较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我国在刑事免诉方面的激励存在明显不足。最后是合规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只有经济实力雄厚、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才有实力开展企业合规,企业合规的实践也主要集中在金融信贷、上市大规模公司等方向,研究内容和主流观点也主要偏向于大型公司治理、破产、并购、反垄断等,开展依赖于企业本身自发开展,国家层面的支持主要是提供外部法律法规,有权部门机关仅在诉前对企业进行合规审查,在日常则缺乏依职权开展工作的法律来源。

二、建立涉农小微企业合规认证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的必要性

我国小微企业存在个体体量小,但是总体产值和数量巨大的特点。2021 年经济数据显示,全国小微企业达4400 万家,小微企业占我国市场主体的96.5%,贡献GDP 达到60%,保障了我国劳动力80%的就业率。但是,自2020 年以来受全球经济下行影响,我国小微企业中二、三产业受波及损失较为严重,第一产业即涉农小微企业反而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产业兴旺,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3]因此,若能由国家职能部门牵头,在涉农小微企业中开展合规认证帮扶和监督,使其能在建立之初就可以获得初始的法律抗力,就可以有效保护数量庞大且力量薄弱的涉农小微企业主体,有效保障涉农助农项目顺利开展,有效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育。

涉农小微企业除和一般小微企业一样普遍存在着难以通过自身努力克服的问题之外,还存在以下问题: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回报周期较长;限于农业经营的天然区块分割,涉农小微企业普遍有数量多、资金流和资金风抗能力小的特点;具备一定规模但以劳动密集型生产为主、牵扯就业岗位多等特点。很多乡村企业仍然是家长式的管理方式,最高管理层一个人说了算[4],极易在企业违法时产生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犯罪主体竞合,影响企业续存。同时粗放的管理方式也容易产生违反法律和行政违规的情况。

以宿州市为例调研发现,5 年间因行政违规遭到关停的涉农小企业多达37 家,其中不乏存在营利能力较强的希望企业被行政叫停,导致项目流产、投资亏损。经统计分析,原因主要集中于原生企业制度的设计缺陷,对于企业免责的相关制度建设不足;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特别是违规使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区行政主管换人政策变动等行政因素。涉农小微企业和投资项目正在被迫背负“不可承受之重”,亟需企业合规认证体系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支持。但是涉农小微企业由于涉农和小微两个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着总体产值、项目分散、数量庞大等特点,其企业合规的审查成本巨大,难以独立承担。若能由国家职能部门牵头开展帮扶和监督,使其能在建立之初获得初始的法律抗力,就可以有效保护数量庞大且力量薄弱的涉农小微企业主体,有效保障涉农助农项目顺利开展,有效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一)涉农小微企业企业结构要求职权部门有必要开展企业合规认证

涉农小微企业不仅存在一般小微企业的特性,即投资少、项目小、企业内部制度建设不完善,同时相较一般小微企业,还存在着企业资产结构单一、涉及社会面广等特点。一旦因违法问题投资失败,波及的深度和广度也较大,十分需要具备专业法律和财会知识的职权部门开展帮扶和监督。但是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涉农小微企业出于成本考量,一般不会主动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如果不能由职权部门对辖下涉农小微企业发起主动的企业合规审查,相关企业将不可避免出现发展“原罪”,经营活动必然出现违规甚至违法情况。这种情况会在违法问题暴露时,对企业产生致命威胁。

(二)乡村振兴、培育和扶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需要开展企业合规认证

如上文所述,企业合规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还是一种企业管理方法。例如某子公司合规改制之后,一改前期公司经营风貌,将合规管理完全融入公司管理经营,实现了健康可持续发展。企业合规审查认证,可以让有关部门有职权直接参与涉农小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帮助企业完善内部规定和经营流程,转变和明晰其中内、外部对抗规则,将经营活动纳入法治体系,起到了防违法于未然的作用,提高了涉农小微企业的法律和管理风险防范能力,保障投资和项目安全。

(三)涉农小微企业合规认证可有效确保诉讼发生时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由于涉农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其经营活动发生地多处于乡镇农村,一旦发生案件,司法活动的取证难度较大,影响案件办理的时效性和高效性。如果可以建立企业合规认证,行政、司法部门就可以先于案件发生之前掌握企业一定的情况。不仅可以帮助行政、司法机关快速判断案性,还可以协调有关经济发展部门及时调整和改进企业经营活动,进一步减少帮助企业因违法经营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存活。

三、涉农小微企业合规认证体系建设路径探讨

在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和皖北整体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背景下,全社会都有强烈的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需求。部分地区政府为加大招引力度,给所属行政部门定指标下任务,并入考核内容。而为了完成目标任务,行政机关往往对投资方作出超出政策范围的承诺,或者任由资方提条件,不仅一定程度受到了资方的“资本绑架”,还产生了无法兑现承诺的风险,损害了地方政策的商业信誉和公信力。同时,企业合规审查应当着重发挥其企业管理的作用,扶持涉农小微企业确保自身生存。由于农业农村复杂的发展现实和现行金融经济政策的不配套,大量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农作物不能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定价,成为融资抵押物,导致现代金融体系对涉农企业的支持实际上不足。这就导致涉农企业很难解决大量农村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难以通过自身力量完成企业合规建设。

基于上述现实,谨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建立涉农小微企业合规审查认证体系

企业合规建设于企业来说是统筹时空综合开展。企业合规不是做在诉前,而是要防患于未然;企业合规是企业治理的重要部分,因此不是只需要做刑事合规建设,同样也要做行政和民事合规建设。而在实践中,大部分涉农小微企业因成本、认识等多种因素,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同时政府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部门又没有获得协助涉农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授权。因此,应当尽快开展相关立法,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建立一套涉农小微企业合规审查认证体系,此举有助于发挥如法院、检察、工商管理、发展规划、金融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专业能力,有助于涉农小微企业接受全方位的制度建设指导,帮助其建立内部企业合规制度,以弥足其先天劣势,对于降低涉农项目投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举措。

(二)统合分散的法律条文,形成涉农小微企业合规公法规范

所谓公法规范,是指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关于企业合规的法律、政策合规性规定。这些条文大多分散于各大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相对于涉农小微企业而言,若依此自行开展合规制度建设,专业度过高,导致成本较高。因此,我们应当基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发展乡村小企业提升农业农村经济体量的大愿景,对农村企业规模提升提起重视,加快相关合规审查的法律整合,服务于农村农业建设新的经济发展形势。

(三)加快实践步伐,总结归纳涉农小微企业合规私法公例

企业合规除公法规范之外,还有企业内部管理的范畴,这部分内容是政府部门以往难以触及的地方,也是涉农小微企业管理部门的重灾区。在以前,这种情况从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归于市场经营活动的内容,政府部门对此不干涉。触犯公法规范的,通常以警告、罚款、要求整改、关停、强制破产等简单方式加以淘汰。在建立涉农小微企业合规审查认证体系后,有权部门可以依职权介入企业管理,参与涉农小微企业的内部建设,就能获取第一手资料,可以对区域内大量的涉农小微企业建设情况开展横向比较研究,形成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企业合规管理通例,更好地协助涉农小微企业完成企业合规和发展自身。

(四)通过合规审查支持招引工作,促使招引成果落地

发展经济是当前皖北地区政府工作的主旋律,但是过度承诺或者被“资本绑架”招致人民群众和社会公益受损是不可取的,长期来看这样的“招引成果”是无效甚至有害的。涉农小微企业合规审查认证体系的建立,能有效协调法律法规与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作出调控。一方面可以限制招商引资的无序、无效开展,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部分项目好、质量高的涉农企业不受行政干涉,有助于农业农村经济进一步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以合规审查为突破,拓展涉农企业融资能力,提升产业质量和规模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全球的经济下行趋势和部分地区出现的战乱导致了结构性的粮食危机,农业将是未来唯一不会出现过剩危机的产业;在当前国外动荡局势的背景下,国内出现的产能、金融双过剩只能通过扩大内需的方式加以解决,增加占我国人口比重绝对主体的农业农村人口的收入,就成为重中之重。因此,建立健全涉农企业合规审查认证体制,给予涉农企业多方支持,增加其生存能力,降低投资农业农村的风险系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涉农企业乃至农业农村发展中现实存在的整体融资难问题。甚至在经济形势持续变化之下,还有可能改变地方政府与投资方的“攻守”关系。不仅有利于提高投资方投资质量,还将对地方经济整体发展起到持续优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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