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检察机关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探索形成了“简式合规”与“范式合规”两种合规模式。合规检察建议具有节约成本、灵活简便等优势,是开展“简式合规”的主要手段。但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还存在质量不高、落实不严、刚性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深入企业调研、引入专家“外脑”、加强对下指导等方式切实提高涉案企業合规检察建议质量,通过把握检察建议制发时机、加强跟踪监督、强化行刑衔接等方式增强建议整改落实效果,并进一步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配套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价值。
关键词:简式合规 检察建议 持续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检察建议规定》),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不同的涉案企业适用差异化的合规考察模式,探索形成了“简式合规”和“范式合规”两种合规考察模式。其中“简式合规”主要是指用检察建议督促、引导涉案企业进行有效合规整改,并给予合规激励;“范式合规”即“第三方监管+合规激励”。“简式合规”中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本质上属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范畴,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积极发挥社会治理职能,结合涉案企业在内部治理和管理制度上暴露的合规风险,向该涉案企业发出的包括完善经营模式、堵塞制度漏洞、调整管理理念等内容的合规整改检察建议。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因“简式合规”考察模式契合涉案中小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又无须担忧潜在的越权风险或违法违规之虞,具备坚实的法律支撑,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在试点中得到广泛应用。以深圳检察机关为例,自2020年3月率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起至2023年底,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167件,其中发出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约占一半,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已经成为检察机关促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有力抓手。
一、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价值
相较于“范式合规”中的“第三方监管”,“简式合规”中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方式优势明显:
(一)有利于节约合规成本
合规是有成本的。“范式合规”考察模式通常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运行范式,包括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对企业执行合规计划或履行合规承诺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合规验收等,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鉴于此,企业合规整改有必要遵循比例原则,即“范式合规”和“简式合规”要各有侧重,前者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后者主要适用于资本、规模较小且合规风险点明确的小微企业。通过更为灵活的检察建议方式来推动有效合规,既便于涉案企业落实合规要求,又易于检察机关监督整改效果。合规检察建议一方面可以帮助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节约合规成本,有助于激发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不同于国外主要针对大型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象囊括了中小微企业,而且这部分企业在司法实践中占到了绝大多数。如果对这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一律适用“范式合规”,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合规成本往往也是这些企业不可承受之重。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优势凸显,既能达到促进企业合规整改的目的,又能为企业所接受,因此成为“范式合规”的有益补充。
(二)有利于实现因企制宜
“范式合规”考察模式通常只适用于涉罪企业,且检察机关一般在审查起诉阶段方才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为涉罪企业设定3个月至1年不等的监督考察期,经评估合格后对涉罪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作相应从宽处理。而合规检察建议可以补充“范式合规”仅限于涉案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局限,延伸企业合规的触角,更好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原则上可以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乃至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的各个环节提出,并且制发对象不仅包括涉罪企业,也包括受犯罪行为侵害但自身存在明显合规风险隐患的涉案企业。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督促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强化行业自律,实现“办理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两种模式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有利于因企制宜推进企业合规工作。
(三)有利于促推诉源治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诉源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1]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市场主体运行不规范以及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现象,检察机关也可依法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促推诉源治理。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微信“扫码点餐”小程序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案中,向相关互联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大对个人信息及数据安全保护的合规审查力度,督促相关互联网企业聘请专业团队全面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整改,并联合20余家重点APP运营企业签署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承诺书,向社会公开作出“不利用大数据杀熟”等承诺。[2]又如该院在办理“钻石走私系列案”中,在对4家规模较大企业开展个案合规的同时,向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出台了《深圳市钻石行业反走私合规管理指引》,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不足
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因其灵活便捷的独特优势已经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通过研析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相关理论及案例亦能发现,其尚存在如下不足,不利于其价值潜能的充分发挥。
(一)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质量有待提高
企业合规治理是一项社会治理系统工程,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部门合力参与,并整合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多学科知识科学推进。实践中,由于涉案企业在人员结构、资本规模、经营模式等方面各有特点,面临的合规风险和整改需求迥异,部分检察官囿于专业能力、实践经验限制,未能全面审查涉案企业合规风险点,提出兼具说理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高质量检察建议,由此,也影响了涉案企业的接受度。
(二)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不佳
一方面,激励或惩戒手段有限导致落实效果不佳。实践中,发出合规检察建议的时间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同步,有的是合规检察建议在前,有的是合规检察建议在后。在合规检察建议在前的情况下,通常是检察机关先向涉案企业发出合规检察建议,建议企业围绕犯罪成因开展合规建设,再评估合规计划的履行情况,将其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激励涉案企业积极整改、主动合规。但此种模式下企业落实检察建议并不必然附随不起诉的后果,因此对涉案企业的激励有限。而在检察建议在后的情况下,不起诉决定一旦作出,即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此时发出的检察建议对企业的压力有限,检察机关缺乏直接的激励及惩戒手段来督促涉案企业积极履行合规计划,企业是否落实建议内容、是否开展合规建设或如何推进合规体系建设,完全倚赖企业自身自觉性。
另一方面,整改期限过短导致落实效果不佳。根据《检察建议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也即意味着,留给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期通常只有2个月。当前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一年左右的时间本就不足[3],2个月时间更是远远不够。涉案企业究竟能否在2个月的整改期限内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进行有效合规而非“纸面合规”,难免让人心存疑虑。
(三)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不足
检察建议的刚性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应当受到被建议单位的认真对待,促进被建议单位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并能在限定期间内收到被建议单位整改或落实情况的回复;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建议不合理的,当然可以不予采纳,但应在限定期间内作出回应和解释。[4]实践中,检察建议本就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范式合规”考察模式下,涉案企业通常都未被纳入到正式的合规监管程序中,不存在特定的合规考察期,也不会受到来自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持续性的合规监管。由于不存在外部监管程序,企业在接收检察建议后是否启动了合规整改,是否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其合规整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情况均无从判断,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询问、走访等方式跟踪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由于精力和职权所限,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往往“一发了之”,缺乏跟踪监督,监督效果难以实现,检察建议流于“文来文往”,最终导致其监督刚性不强、效果不彰。
三、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优化
最高检党组强调,要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5]检察机关要强化法律监督理念,提高检察建议制发质量,以高质效检察建议工作全面参与社会治理。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合规治理进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通过监督和帮助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从该角度观之,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具有其独立存续的价值,应对其进行合理优化。
(一)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质量
制发检察建议要找准真问题,注重围绕企业内生性犯因与结构性缺陷来制发。检察建议的重点应当是分析论证导致涉案企业走上犯罪道路的内部治理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合规建议。首先,检察机关发出合规检察建议前,应当深入企业调研,掌握第一手信息,调查核实深挖犯罪成因,力求触及涉案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本源,避免内容不符合被建议企业的实际情况或超出企业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外,确保合规整改计划能够落到实处。此外,合规检察建议应当仅针对涉案行为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风险点来制发,避免大而全的全面合规,提升解决问题的针对性与精准性。
其次,检察机关要学会借力,引入专家“外脑”增强检察建议的可行性。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专业性强,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必然会碰到越来越多的知识盲区和技术壁垒,在此背景下,引入专家“外脑”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在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时,可以充分听取合规专家、行业专家的意见,采取专家授课或论证的方式,合力研判企业违规“病灶”、找出犯罪根因并开出药方、制定计划。
最后,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指导,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撰写水平。可加大对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报备审查,定期评选发布优秀检察建议,加强引领示范。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提炼总结工作经验,编发《深圳市检察机关企业合规优秀检察建议》,为一线办案检察官提供具体文书指导。
(二)保障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有效落实
首先,要把握检察建议的制发时机。在拟不起诉的案件中,如果检察建议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发出,则检察建议的落实难以保障,涉案企业也缺乏按时按计划执行检察建议的内驱力。因此,要准确把握检察建议的制发时机,尽量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制发检察建议,并将合规检察建议执行的有效性纳入裁量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要积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研判、验收听证、持续跟踪考察等方式来督促涉案企业按照检察建议要求进行合规整改。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提交书面合规整改报告,通过审查报告把握企业落实合规检察建议的阶段性进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可以组织对检察建议落实成效的现场评估,除采取《检察建议规定》第24条所列举的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法外,亦可适当借鉴合规监督考察中的文件审阅、员工访谈、穿行测试、飞行检查等手段,以详细了解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最后,要积极推动企业合规行刑衔接,实现接力监督。实践中,存在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救活了”、但在移送行政处罚后被“罚死了”的情况。为此,检察机关除依托现有刑事诉讼激励机制以外,还可以通过推动企业合规成果的行刑互认,借助行政处罚的减免以为涉案企业提供新的实质性行政激励,增强检察建议的执行刚性。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与深圳海关缉私局达成共识,将企业合规成果的效力延伸至行政处罚环节,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参考,有效提升涉案企业落实合规检察建议的积极性。
(三)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配套运行机制
一方面,充分运用规则,延长合规整改回复期。企业合规整改期过短,则极易陷入“纸面合规”的尴尬境地。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检察建议规定》第19条的“除另有规定外”的但书性规则,在实践中适当延长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整改回复期,为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预留充裕的时间。对具备变更羁押措施条件的案件,还可先行变更羁押措施再制发检察建议,为涉案企业争取6个月到1年的监督考察期,让企业有充裕的时间开展合规整改。
另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激发合规检察建议的价值潜能。《检察建议规定》适用于所有检察建议,但对于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这种较为特殊的类型针对性和细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与现实需求尚不完全匹配。建议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操作指引,对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机制等方面予以明晰,以充分激发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价值。
*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518023]
[1] 王旭光:《以依法能動履职为诉源治理贡献检察力量》,《人民检察》2022年第10期。
[2] 参见李小东:《推动涉案合规向行业治理延伸》,《法治日报》2023年5月29日。
[3] 参见李小东:《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深圳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人民检察》2021年第20期。
[4] 参见周长军、杨丹:《检察建议的刚性提升与范围控制》,《人民检察》2018年第16期。
[5] 参见巩宸宇:《大检察官研讨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开班》,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dj/xwjj/202307/t20230719_62202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