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其中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改革蹄疾步稳。做好个税筹划,事关纳税人员的切身利益。由于党校事业单位性质特殊,个税申报工作纷繁复杂,个税筹划工作面临诸多困难。通过梳理分析个税筹划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试从制度、管理、政策和技术层面提出优化改进建议,以期减轻单位员工的税负,规范纳税行为。
关键词:税制改革;党校事业单位;个税筹划;个税风险控制
0 引言
多年來,我国一直致力于税制改革,其中个税的税制和征管经历了重塑性变革,擘画了现代个税税制的新蓝图。2019年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明确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实施年度汇算制度;2022年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推出;2023年8月,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多项个税优惠政策紧接而来。同时,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逃税、漏税行为起到有效威慑,成为个税风险控制的有力抓手。
行政事业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个税筹划工作、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将在全社会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党校是参公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单位职责的同时还肩负教学、科研决策任务,因此人员编制和业务内容多样,收入构成和个税项目更加多元,个税申报和筹划工作存有诸多难点和风险,如何依法实施个税筹划是当前重要的任务。
1 文献综述
个税筹划,是在遵循税法、把控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选择性条款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王蓓[1]归纳了科学事业单位个税申报的特点及难点,针对性地从个人和单位层面提出了个税风险控制下的税收筹划策略。钱艳芳[2]总结了科研事业单位个税筹划现状及问题,从信息技术角度介绍了个税筹划管理系统的构想。徐雪娇[3]提出了“金税三期”下加强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建议,严控个税筹划过度风险,切实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陈益刊[4]梳理了近期最新各项个税优惠政策的详细情况,并报道了多位专家对于未来个税改革的看法,预判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和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的可能。
总体而言,大多数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科研事业单位个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但对党校这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同时兼具教学科研业务的事业单位,个税筹划工作的调查研究却较少涉及。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党校事业单位在个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当下最新的个税政策,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建议,为行政事业单位个税筹划提供一定的参考。
2 个税申报和筹划的基本情况
2.1 收入构成和个税项目多元
相较于其他大部分收入结构单一、数额较为固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校每月个税申报情况更为复杂。党校校内纳税主体包括在编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以及非在编人员,应税收入除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工资奖金外,还可能有从校内获得的各项科研课题劳务报酬、学报发表文章的稿酬、科研奖励等。此外,党校还负责为校外人员代扣代缴个税,包括受邀授课、参与课题研究而获得劳务费的人员,在学报获得稿酬、审稿报酬的人员等。因此,党校事业单位个税申报时通常涉及正常工资薪金、一般劳务报酬、稿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多个项目。
2.2 计税标准不一
校内正式在编人员中,参公管理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结构体系不同,应税标准也不一样。例如,部分省份规定,参公管理人员每月工资所包含的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可在税前全额或部分扣除,但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并不包含此类项目。因此,对于不同编制的人员需要进行薪资项目拆分计算。另外,不同编制人员的奖金数额、发放时间也不相同,个税筹划方案也需分别制订。
2.3 个税筹划现状有待改善
当前,单位纳税人员对于个税的扣缴,往往任由单位报税人员安排,对个税筹划尚缺乏主动意识,有的人员甚至根本不清楚收入构成,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员工不需缴纳个税。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单位人员只参与常见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个人养老金项目的参与度较低,对其他最新个税优惠政策了解甚少。
3 个税筹划面临的问题
3.1 个税筹划环节缺失
以党校校内人员的工资薪金个税项目为例,每月应纳税所得除人事部门计算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之外,可能还有科研部门核算的科研课题劳动报酬、科研奖励,教务部门计算的课时奖励等。在这一过程中,各部门各自独立,并未实现个税筹划的跨部门交流,导致处在流程末端的财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申报时只能采取生硬的“一刀切”方案,导致个税筹划成为空谈。
3.2 薪资政策与税法脱节
党校事业单位和其他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一样,基本工资、奖金需遵照组织部和人社部门的文件要求发放。从个税筹划的角度,工资、奖金要按个税政策来重组发放金额、方式和时间,因此党校事业单位校内人员的个税可能无法实现个税筹划最优。例如,与大部分企业实行年终奖一次性发放的模式不同,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可能会按文件要求而分期、分类目发放,导致单次发放的金额较小,这就使得纳税人员无法充分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的优惠。无法预判未来哪一笔的奖金才是“最优”纳税金额,成了财务报税人员实行个税筹划的“一道坎”,见以下案例。
案例:某员工全年奖金发放为30 000元,每月基础工资薪金收入为10 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2 000元,假设奖金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税率均为10%。若奖金一次性发放,该金额全部套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交个税为900元(30 000元×3%);若奖金分3次跨月发放,依次为10 000元、5 000元、15 000元,按税法要求,在第一笔奖金发放的次月就应据实申报个税,由于无法预判后续的奖金发放方式和金额,故选择该笔奖金套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其余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申报个税,则奖金部分应交个税约为1 646.67元(个税按比例分摊估算),具体算式为
10 000×3%+[(5 000+10 000-5 000-2 000)×10%/15 000×5000]+[(15 000+10000-5 000-2 000)×10%]/25000×15000)= 1 646.67(元)
该情况下,分次发放奖金将多缴个税约746.67元。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职审批手续复杂,也给个税筹划带来新问题。当下各单位招考聘、选拔和调动已成为常态化趨势,但因人员情况复杂多样、审批流程涉及多部门,相关入职定级定薪手续办理完成还需要数月时间,彼时人事部门将一次性计补所有工资奖金。由于抵扣项目存在抵扣上限,纳税人员当月适用税率便会畸高,若遇到跨年还可能因此多缴个税。
3.3 新政存有“盲区”
许多单位纳税人员对于个税新政不熟悉,错失个税优惠“良机”。虽然媒体有了较大范围的宣传,但由于年龄、专业“鸿沟”,纳税人员大多未能真正清楚理解新政策中专业词汇的具体含义和操作流程,导致未能充分参与个税优惠环节。例如,可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并非必须由首次购房产生,只要享受商业银行首套房贷款利率的皆可申请;住房贷款利息和在异地无房因租房产生的租金,可按孰高原则填报。另外,继续教育的范围限定是哪些,大病医疗的自费部分如何认定,现阶段缴纳个人养老金是否可行,是否有其他减免政策,等等,都是纳税人员所困惑的。
3.4 专门岗位缺位
党校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属于后勤保障序列,因编制紧张通常不会再专门设置个税筹划人员岗位。事实上,个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策划工作,不仅要求财务报税人员要能精通税法且与时俱进地运用各种优惠政策,还要全面熟悉单位的薪酬构成情况并实现跨部门沟通协调。加之财务人员还要承担其他财会方面的本职工作,因此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开展个税筹划。
4 个税申报存有的风险
4.1 筹划过度的风险
个税筹划的前提是要遵守税法及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人员打着个税筹划的旗号采取了一些打政策擦边球或违背税法规定的做法来少缴税款,导致个税筹划过度。例如,有的单位将全年多笔发放的奖金累计成一个金额,在年底时违规套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有的单位“另辟蹊径”,将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补贴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而未缴税;一些科研事业单位在报销单位内、外部人员的课题劳务时,将同一次的劳务报酬通过分月报销、多人分摊,或虚报人员名单以冒领劳动报酬和专家咨询费,更有甚者将个人收入以其他经济业务的发票进行报销。这些过度个税筹划的违规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让单位和个人产生税务稽查风险,还容易滋生科研领域的腐败,使得科技资源无法充分合理配置。
4.2 人为失误的风险
由于党校个税申报情况复杂,单位报税人员可能发生人为操作失误。例如,错算校内人员综合所得,漏报校外人员的劳务与稿酬所得,错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都会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隐患。
5 实施个税筹划与风险控制的策略
5.1 改善薪酬结构,增设筹划人员
个税筹划工作需要提前筹划,全局考量,探索构建基于个税筹划角度的绩效工资薪酬体系和总量控制下授权各单位较为灵活的薪金发放方式。例如,当前各省各级党校参公管理人员和事业人员的薪酬结构不一致,对于不同编制人员的薪金项目,可根据税法和各地执行标准,按应税和免税进行重分类,调整、增设事业人员的免税工资项目,实现工资结构趋同化,降低事业人员税负。对于奖金部分,根据全年奖金总额采用不同的发放模式,若全年奖金低于3.6万元,则采用一次性集中发放;若奖金总额高于3.6万元,则通过比对全年一次性奖金项目各档次税率、估算人员全年正常工资薪金项目的税率,按孰低计税原则选择单次或分次发放奖金,避免陷入税率跨级的税收误区而多缴税[5]。除人事部门制定的基本工资、奖金外,其他各部门计定的劳务费和各项奖励,按个税政策来重组发放的方式和时间;对于新入职且审批手续尚未完成的人员,可按相应岗级预发最低档次的工资,待手续完成后再补发剩余部分。
此外,应探索设置个税筹划专员的编制和岗位,尽心尽责为单位人员量身定制纳税方案,并实现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助力个税筹划的实施。对于编制紧张且个税工作量大的单位,可按税法规定申请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返,用于聘请税务专业人士协助做好单位个税筹划工作。
5.2 加强税政宣传,增强个税筹划与责任意识
随着个税新政的不断出台,财务报税人员要紧跟政策节奏,协助不同的纳税人员群体针对性地选择减税工具,提升单位人员的个税筹划参与度。除引导单位纳税人员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分析测算购买个人养老金带来的减税作用(见表1)之外, 还可结合各单位个性化情况进行税政宣传,例如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扣除,残疾人个税减征、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等。若条件允许,还可联合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答疑和普法宣传,引导单位财务报税人员和纳税个人进行科学合理的个税筹划,提高纳税责任意识,防控个税筹划过度的风险。
5.3 完善个税政策,展望改革优化
党校事业单位的个税筹划,除了从单位及个人层面举措的完善,也离不开国家税务部门个税政策的不断优化。新一轮的个税改革正蓄势待发。首先,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势在必行。现有专项附加扣除大多采取定额扣除的方式,未来,如果根据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动态调整标准,将更能促进税收公平。例如,对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按照各地区房价高低分档;对子女教育、婴幼儿照护,按第二、第三胎子女细化分档,提高多孩家庭的扣除标准;对于赡养老人,可按不同年龄段分档,提高8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扣除标准。其次,适度提高个税起征点符合大众预期。结合我国当下社会经济环境及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每月5 000元的个税起征点略显保守,提高个税起征点至合理水平,将比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具有普遍性减税效果。最后,优化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是未来个税改革的重点。如将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并优化税率,能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对税制的挑战,贯彻“能量课税”原则。
5.4 技术赋能提高效率,纵深严控税收风险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征管能力的提升有赖于数字技术的赋能。“金税四期”的试点启动,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深度交互融合,使税务部门全面迈进大数据税务稽查新时期,实现了“以数管税”的智慧税务蓝图[6]。在严格的个税报征系统监控下,个税筹划过度、偷漏税的行为将无处遁形,同时从技术层面为科研腐败设置了牢固的盾牌。
对于个税申报单位而言,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收入信息化系统,可解决单位人员不同来源渠道工资收入的归集问题,也可实现各相关部门对薪资编制、个税计算、薪资发放的共同管理和控制,同时减少线下手工计算的频次,减少人为失误风险,提高个税申报效率与准确率。当前各地区的“智慧财政”系统都在逐步完善中,财政信息部门可探索与税务系统的联动机制,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对于从人员支出经费、劳务费、培训费等科目支出给个人的费用,可联动个税申报提示功能,确保单位切实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纳税个人而言,需要加强纳税责任意识,积极更新相关个税法规政策的知识储备,主动学习利用移动互联时代的便捷工具,如在个人所得税App查询预缴税信息、在线退补税等,及时跟进本人的纳税动态以便自查自纠,切实履行公民的纳税义务。
6 结语
税制改革的步伐还在向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方案也将出台,个税筹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未来有更多个税领域的政策和个税筹划的创新措施值得期待,以破解各单位在个税筹划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做好党校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个税筹划工作,将显著增强员工的“获得感”,并保障国家税务征收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王蓓.浅谈新个税法下科学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风险控制与税收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21(7),118-120.
[2]钱艳芳.科研事业单位工薪个税筹划分析及系统构建[J].会计之友,2018(7):85-88.
[3]徐雪娇.基于“金税三期”的新个税风险管理研究:以科研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为例[J].时代金融,2021(18):65-67.
[4]陈益刊.个税改革下一步:还有哪些减税空间[N].第一财经日报,2023-09-07(A06).
[5]苏海蓉,冯耀,冯汉杰.工资薪金个税最佳筹划区间探究及EXCEL宏实现[J].财务管理研究,2023(6):127-133.
[6]王璟璇.“以数治税”背景下高校个人所得税风险防控及税收筹划研究[J].财务管理研究,2023(12):126-132.
收稿日期:2023-08-22
作者簡介:
谢姝慜,女,1986年生,本科,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事业单位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