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斗争精神不仅能够战胜各类风险挑战,而且体现一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因此,具有强烈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意蕴。斗争的意志与理性、斗争的至善与应当、斗争的自由与义务、斗争的正义与勇敢等构成了斗争精神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意蕴。斗争精神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意蕴能够潜移默化地塑造人们的道德人格,在造就人们的斗争意识和斗争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斗争精神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斗争行为的规范和价值要求,彰显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实践中人民立场的道德价值原则。
关键词:斗争精神;马克思主义伦理;人民立场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1012(2024)01-0016-06
Marxist Eth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Spirit of Struggle
CHEN Xiang
(School of Marxism,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210023, China)
Abstract:In the complex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ituation, the spirit of struggle not only helps to overcome various risks and challenges, but also reflects certain social and moral relationships, thus contains strong Marxist ethical implications. The volition and rationality of struggle, the goodness and necessity of struggle, the freedom and obligation of struggle and the justice and bravery of struggle constitute the Marxist eth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spirit of struggle. The Marxist ethical implications of the spirit of struggle can imperceptibly shape peoples moral personality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shaping their awareness and behavior of struggle. The spirit of struggle embodies the norms and values of struggle behavior in the process of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and demonstrates the moral value principle of the peoples stance in the ethical practice of Marxism.
Key words:the spirit of struggle; Marxist ethics; peoples stance
習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1]1事实上,一切生物史都是斗争史,一切社会史都是阶级斗争史。马克思毕生的使命就是为人类解放而斗争,《共产党宣言》本身就是一部斗争的宣言书。“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2]400“而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2]409马克思主义斗争理论传入中国以后,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的面貌。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斗争精神体现了政治实践中人类的政治原则和精神追求,体现了人类对政治文明、历史发展的价值追求,具有强烈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意蕴。斗争精神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意蕴从根本上说是关于人类斗争行为善恶、应该与否及其评价的学说,是斗争中人们应当遵循的规则、善与恶的行为评价,包括相应的伦理意识、意志、信念等;从逻辑构成来看,是通过斗争的意志与理性、斗争的至善与应当、斗争的自由与义务、斗争的正义与勇敢等一系列范畴和体系来体现的。无论是在世界的东方还是西方,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模式形成了越来越广泛的共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反映了中国人民共同的意志和呼声,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发扬斗争精神。这不仅是历史经验的总结,而且是现实社会的需要。面对新的形势,斗争精神的发扬理应顺应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凝聚形成深厚的马克思主义伦理意蕴。
一、斗争的意志与理性
主观意志在每一次斗争中都会体现它的无限性,在伦理性方面就是一种特殊意志。当然,斗争精神是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体,如果把斗争精神仅仅看成是主观意志,那么就会无视规则和规范,容易陷入“形而上”的窠臼。同样,斗争个体如果看不到斗争所具有的质和量的界限,而把它看作一般意义的斗争,就会出现斗争过分。我们要解决这种矛盾,就要把斗争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解放出来,即虽然斗争是特殊的主观意志,但是它希求成为普遍性的存在。这种道德的概念不仅仅是斗争的要求,而且可以在斗争本身中显现出来。
斗争所争取的利益揭示着意志发展的形态。这一发展形态呈现为自在的普遍意志和跟它对立的自为存在的单个意志之间的区分。在斗争精神中,自在的意志通过斗争的扬弃而返回于自身,从而本身成为意志的自由。“意志自由是一种现实之物,也是一种人类奋斗和争取的对象。它真实地存在于人的自主意识之中,外化于人的行为之上。”[3]278这样,斗争能够成为现实的、可行的方式。这就是说,意志对斗争来说是主观的,必须以客观本身为对象。虽然这是对自身关系的肯定,但只有通过直接性的扬弃才能达到。这时候,人的意志不再是斗争的根源,而是一个人追求和实现“德福统一”的内在依据和条件。斗争不再被认为存在于感性的情感之中,而存在于理性的意志之中。对利益渴望的欲望情绪转化为斗争意志,再由斗争意志转化为斗争主体的行为。同样,在一个国家选择政治道路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斗争精神的体现,具有合法使用公共权力的规定。因此,道路的选择能够使政治主体的斗争行为体现出强烈的意志色彩。
斗争理性是斗争的各行为主体本着契约的公共精神,在合法批判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关注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行为的理性,即公共理性。在斗争中,斗争主体要以公共利益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积极引导和规范斗争理性的培育和提升。首先,斗争理性为不同观念的斗争提供指导。在现代国家,统治阶级的权力不是神所授予,而是人民授权的结果,所以执政党要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基本的规范,以理性限制斗争的权力,按照理性的法则正确使用斗争的权力。其次,作为现代性基石的理性,又是以斗争所涉及的公共性为条件和前提的。人的公共性决定了斗争的理性。现代斗争存在和发展的目的,就是关注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公共价值与公共精神的多重理性。因此,斗争精神在社会和个人之间,表达人民的意愿,以人民的利益为基础进行引导、整合与协调。最后,斗争理性使得斗争走向伦理文明。斗争既有残酷的排斥、压制,又有理性游戏规则下的公平竞争。孙中山认为,应通过有规则的竞争,建立政治文明。因此,斗争双方的伦理关系表面上看是一种相互反对的关系,其实这种反对关系具有斗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
斗争理性可能会被那些短视的人们所误解,甚至可能遭致懦弱者的厌恶,但是这并不能阻止斗争在社会进步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真理而斗争,就会注重斗争理性,即斗争要符合人民的信念体系。尽管斗争的结果距离我们的信念体系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我们不能抛弃已经得到证明的规律。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深化改革,整合协调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推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事业的全面发展,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些都成为中国共产党推进新的伟大斗争的道德责任,也是斗争理性的表现。
二、斗争的至善与应当
斗争是人们实践理想的活动。“所以,如果在我们活动的目的中有的是因其自身之故而被当作目的的,我们以别的事物为目的都是为了它,如果我们并非选择所有的事物都为着某一别的事物(这显然将陷入无限,因而对目的欲求也就成了空洞的),那么显然就存在着善或最高善。”[4]5斗争至善是一切事物对斗争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某种效用。斗争就是要求人们不断追求斗争现象背后的本质——“什么是理智或智慧”“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勇敢”“什么是节制”“什么是德性”等普遍的、一般的本质和特征。斗争精神就在于以“至善”为引导,通过一系列实践活动的考验,使人形成内在的坚定品性和品质。
斗争至善外在体现为利益关系的均衡,实践善的政治,将善的理念、价值、决策体现并落实在斗争中,实现优良的政治生活。斗争至善内在体现为一种主体德性,追求政治上的向善德性,是马克思主义伦理的内在价值和内在目的。斗争至善一方面需要通过主体的斗争实践去获得,即坚守政治诚信、追求政治正义和担当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表现为政治良知、政治荣誉和政治信仰等。世界不会主动满足人的要求,人必须通过自己的斗争来认识世界与改变世界。人通过斗争,改造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实现或满足自身的要求和目的。同斗争行为相比,至善是存在于斗争行为之中的抽象出來的概念属性。至善是斗争行为具有的、有别于恶行的特殊性规定,是各种各样善行具有的共性。
在斗争中,政治主体按照正当、合理、有益、普遍化的道德原则去做自己认为的应当之事。依据斗争的目标和手段,不同斗争的至善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在于实现优良的政治生活,个性在于斗争自身的行为特性以及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政治差异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5]15。在新时代,斗争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进行伟大斗争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共性,又体现了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社会化、文化多元化的全球治理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毫不动摇的马克思主义伦理个性。
“应当”是一个反映斗争的核心范畴,它指的是一种道德的可欲性、应然性。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斗争的开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其实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人类在与大自然斗争的过程中,智力提高了,身体也变得更适于生存了,从而学会了使用和发明各种各样或简单或复杂的工具,并以此继续和大自然斗争。行为的价值评判既包含行为的是非价值评判,又包括行为价值的实现程度评判。凡是有利于达到价值主体目的的行为,都是应当的。斗争应当揭示了斗争中“什么是有价值的东西”,接下来自然就是“应当如何拥有实现这些东西”的问题。斗争应当表现为一般的普遍性、确定性的规范和原则,为斗争的实践确立了理论思维和行动基点。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把斗争应当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应当怎么斗争;其二,斗争中什么是有价值的东西。因此,斗争应当,在现代意义上,应是指处理斗争关系、解决斗争问题、开展斗争活动应当遵循的普遍法则。换言之,斗争应当就是回答斗争的价值和斗争的正当性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伟大斗争中不断开拓前进,“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改革开放、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都是在斗争中诞生、在斗争中发展、在斗争中壮大的”[6]。可以说,一方面,斗争精神体现了对人类的关怀,即对人类斗争活动的理想和意义的探求。另一方面,斗争精神体现了反思性和批判性,即斗争应该具有评价现实的伦理判断功能、建构优良生活的伦理导向功能。斗争应当不仅考察政治活动本身,而且批判地考察人们关于斗争的各种价值观念,为人们认识斗争活动及其变化提供观念框架和伦理指向。
三、斗争的自由与义务
斗争精神的原则是各种斗争精神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起统摄和引领作用的最重要、稳定的要求。斗争精神的原则有不同的分类,有社会斗争原则、群体斗争原则和个体斗争原则等之分。斗争精神原则的性质决定着斗争精神体系的性质。斗争精神原则具有普遍意义,对斗争精神体系的形成和建构具有规范、导向和引领作用。斗争如同生活一样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而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斗争精神体系,包括斗争精神原则的调节和调整。从这一方面来说,一定社会的斗争精神原则对该形态的社会政治生活秩序具有维护和调节的作用。
自由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概念,在此条件下人类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由意志而行动,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自由作为斗争的媒介之一,影响斗争的价值。由于人类世界和动物世界斗争方式不同,这一影响就奠定了人类行为和动物行为之间的区别。动物只是直观的斗争,而人的斗争由于有理性还有价值的应当,熟虑的抉择力优胜于动物的斗争。“因此,我们拒绝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伦理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一切无理要求,这种要求的借口是,道德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7]471正是由于人的斗争具有熟虑的抉择力,人类的斗争必须遵循斗争自由原则。斗争自由依赖于抽象的思维能力,也依赖于社会实践的发展。
在人类的斗争中,人们觉得忍受眼前一时个别的斗争颇为容易,而任何长远的斗争却显得困难。因为前者只涉及转瞬即逝的现在,而后者却涉及将来的长期准备。“当我们说人类社会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发展是一种客观规律时,我们是从发展的必然性的角度来讲的,而不是说人类向共产主义迈进同样也是建立在物化的主体的不自觉的活动基础之上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人类就永远不可能走向马克思意义上的自由王国。”[8]208因此,斗争精神的发挥必然遵循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如何从哲学的本体论过渡到斗争自由。斗争自由与其他自由的区别在于,斗争自由是人类在斗争活动中自主地获得斗争权益的意识和行为。斗争自由为人类社会所独有,而且不同的社会形态斗争表现的形式也不相同。人类社会的斗争就是克服对斗争长期性、艰巨性的恐惧,把自由的精神在斗争领域中完整地体现出来。
人类要成就斗争自由不在于能够去斗争,而是在斗争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斗争自由是一种实践精神,在斗争中落实为对斗争性质的清醒认识、对斗争推动人类发展和进步的行动自觉。任何社会的斗争理论都蕴含着价值追求,当今时代,斗争自由原则就是有意识、有目的地选择斗爭的核心领域,合理汲取群体内部每一个体的愿望和要求。
斗争义务是国家、个体对其他群体应尽的责任,是斗争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斗争的具体化,也是衡量斗争是否合格的一个标准。“但是,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7]470斗争义务原则是为斗争的一切现象寻找必要性,即斗争现象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必要的,然后又把斗争繁杂的现象还原为驱动力。斗争义务这部分涉及的是斗争必要性的问题,是和每个人直接相关的主题,没有人能够对之漠不关心或不置可否。斗争义务原则一方面具有理论的性质。斗争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都要仔细地思考斗争的真正性质,而不是总结斗争的格言戒律,这样主体才能够明白斗争为何具有一定的义务。另一方面,斗争义务原则又具有实践的性质,能够指导斗争行为,改变斗争的气质。在斗争的紧要关头,对斗争起作用的不是一些空洞的口号或者概念,而是人内在的本质。如果我们期待斗争义务原则唤起斗争的欲望、实现斗争的坚定性,那是无比智慧的。
斗争的义务原则符合人的天性,也是斗争走出自然、走向社会、走向文明的关键。斗争的义务原则是不能完全用因果关系来解释的。深刻认识斗争对象、走出斗争的自我封闭,是斗争应当承担的义务,即改造斗争对象和创造符合社会实践的属人世界,从而使得斗争源于义务又高于义务。斗争只有通过不断地实现斗争的义务才能够完成自身的存在,这也是斗争的使命。斗争必须有机会发展其可能的义务,只有这样,斗争的主体才能得到应该属于他的存在感;也只有这样,斗争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斗争精神。“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7]470在实际斗争中正是这样。我们在斗争中也只有遵循集体主义的要求,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才能真正严肃地对待自己的义务。
四、斗争的正义与勇敢
斗争正义是正义理念在斗争运行过程和环节中的体现,斗争正义是斗争精神的核心和灵魂。缺乏正义的斗争,会与强盗行为无异。从斗争正义本质上看,斗争正义是斗争的公共性的体现;从斗争行为过程看,斗争正义不仅是具体斗争行为中的正义,还体现在斗争理念、斗争组织、斗争制度、斗争结果及其评价等环节上。斗争都是有目的的,斗争的目的只要是正义的,就一定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
政治正义是斗争的灵魂和首要价值原则,能够成为评价斗争运行的伦理价值尺度。随着时代的发展,斗争的正义价值尺度和具体标准也在发生着变化,但是其作为政治不断创新和变革的指南针地位却没有发生变化。斗争的正义是指斗争在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中正义的属性。“如果他们适当地考虑到这不仅关系着个人品格,而且有损正义和一般福利的事业,他们就会避免这种严重的错误。”[9]774具体来说,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斗争自身蕴含的正义价值,即斗争在发生和安排时必须有正义性这一要求的考虑,必须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二是斗争运行及结果中的正义。斗争并不是政治的最终目标。相反,政治必须付诸斗争,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真正投入社会实践,才具有现实的力量。
当然,任何斗争都要关注正义的实质性和形式性。正义的实质性,又称实质正义和实体正义,指的是正义所追求的合理价值目标。正义的形式性,又称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指的是正义借以体现出来的形式性规定。因此,斗争的政治正义要求斗争必须体现人类合理的价值追求,必须合理地分配和规范斗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斗争的运行要遵循程序上的合理标准,必须有一套公开、公正并且有效的普遍程序。斗争是具体的执行过程,斗争的不确定性给斗争的双方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一方面我们要求斗争应有基本的正义美德;另一方面要对斗争自由裁量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加以明确的有效限制。因为斗争涉及社会所有成员,与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所以斗争策略、方法以及具体行为要以正义为目的。
勇敢是斗争重要的一种特质,勇敢寓于斗争之中。“怯懦的人是那种事事都怕的沮丧的人。勇敢的人则正好相反。因为一个对事物抱有希望的人自然就有信心。所以说,怯懦的人、鲁莽的人和勇敢的人都是与同样的事物相联系的,不过对待这些事物的方式不同。前两种品质是过度与不及,第三种则是适度的、正确的品质。”[4]81斗争精神如果失去了勇敢的美德,斗争精神的发扬就会大打折扣,从而导致严重的后果。作为无所不包的普遍目的,斗争会影响整个世界。因为斗争的理性目的能够超越个别行为的诉求,所以斗争应被设置于一切现实的行为之上。
事实上,现实斗争的残酷性,以及随时会发生变化的斗争复杂性,无论从任何方面估计都不为过。斗争勇敢不是什么偶然的和有限的情感,而是以斗争胜利为本质。因此,按照道德行为的概念,斗争勇敢本质上就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属性。斗争无论如何都应该有所作为,斗争勇敢应该在整个斗争中自然表现出来,斗争勇敢应该成为道德规律。这也是斗争精神的基本原则之一。
斗争就要勇敢,这是每个人都能认识到的问题。斗争自身就是勇敢的表现,这种说法在一定限度内是正确的。不过这种认识只是一个直观的认识,是抽象中的认识。如果在具体实践中复制这种认识,把斗争中可能出现的追求提升为一种明晰的、经久的认识,勇敢则是更广泛意义上的概括。勇敢是斗争的特殊理性,我们在对其进行特有的考察之后,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那就是斗争的勇敢原则如何指导斗争行为的问题。斗争行为与人类其他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强烈的竞争性。这时候,勇敢就成為一切斗争美德的直接源泉。在斗争本身以及斗争之外,只要从人民的立场认识斗争,我们对勇敢的认识将远胜于对逻辑的认识。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志气、骨气、底气,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1]27“坚持发扬斗争精神”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同样,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扬斗争精神,是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扎根于人民之中,从而带领着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我们既要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阻碍因素进行反思、审视和批判,也需要探索体现马克思主义伦理意蕴的斗争精神,在社会实践中推动社会发展。对斗争实践的关注、对斗争精神及其精神形态的反思、规范和超越,构成斗争精神发展的原动力。同时,选择走什么样的路,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前途命运。对斗争形势的理性分析、对斗争本质的探寻,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伟大进程中社会实践理论的创新。概言之,斗争精神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斗争规范和价值要求,是马克思主义伦理视野下人民立场的道德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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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23-03-21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研究项目“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机制研究”(SJZT202305)
作者简介:陈翔,男,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