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湘兰
在唐代,议是很重要的参政、议政文体。据《旧唐书》记载,门下省“凡下之通上,其制有六……四曰‘议”。议的主要功能为“执异”,即发表不同政见。“议”又称为“驳”,李善注《文选》曰:“推覆平论,有异事进之曰驳。”陈子昂的《复仇议状》、柳宗元的《驳复仇议》、韩愈的《复仇议》是三篇围绕“子报父仇”这一案例展开议论的奏议文,在古代散文史上负有盛名。我们以此来了解唐代奏议类文体的体制及文学特色。
陈子昂议复仇
陈子昂是唐代著名的诗人,他反对辞藻靡丽、内容纤弱的六朝诗风,提出诗文创作要有比兴寄托,应以刚健豪迈的“汉魏风骨”为榜样,以此号召革新初唐文风。在政治上,陈子昂曾担任过官阶不高的麟台正字与右拾遗,因刚正不阿,敢于直言进谏而闻名当世,史上又称其为“陈拾遗”。武则天当政时期,重用酷吏周兴、来俊臣,经常施加酷刑,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以至人人惊惧,道路以目,唯恐避祸不及。时为麟台正字的陈子昂冒死上书武则天,指陈酷刑苛法对社稷、国家、民生之危害,建议武则天应以“仁”化天下,宽刑恤民。这就是历史有名的《谏刑书》。此篇《谏刑书》行文刚劲,言辞恳切,情感激越,作者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可见其人峥峥之气骨。陈子昂以擅长为文,列入《旧唐书·文苑传》中。史官赞其上疏陈事之文,词皆典美,为时人所重。
武周时期,同州(今属陕西渭南)发生了一桩血亲复仇案。同州下邽人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徐爽之子徐元庆更名换姓,卖身为奴,在驿馆做杂役为生,伺机报仇。终于有一天,徐元庆等到了杀父仇人赵师韫。尽管赵师韫此时已经贵为御史,徐元庆依然靠一己之力手刃仇人,然后投案自首。对于如何处理这个案件,朝廷掌事者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的行为,孝义卓越,应该免于其罪。陈子昂对此事有不同看法,于是撰写《复仇议状》进呈武则天,表达自己的观点及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意见。
作为进呈给皇帝的议政文,作者首先要把核心事件摆出来,让读者一目了然,紧接着以“议曰”引出自己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在《复仇议状》中,陈子昂在文首言:“臣伏见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自称“臣”是奏议类文体常见的礼仪要求,以示恭敬谦卑。在这篇文章中,陈子昂引经据典,从儒家推崇的先王“立禮”与“明罚”两个角度展开议论,提出“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的观点。在儒家礼义中,对“子报父仇”有明确的阐述。《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这就是后世所言“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由来。陈子昂认为徐元庆卖身为奴,忍辱负重,为父报仇这一行为,堪称义烈,是儒家“父仇不共戴天”这一孝义观的忠实践行者,有益于教化天下。然而,陈子昂又认为唐朝之法律是“杀人者死”,这是国家奉行不二的法规,不能因为徐元庆的义烈而破坏这一法律。如果免除了徐元庆的罪行,那么将会造成天下私相复仇的混乱局面,产生冤冤相报何时了的严重后果。故而,从法的层面,不能宽宥徐元庆的杀人行为。那么在此类案件中,该如何平衡好“礼”与“法”的关系?陈子昂提出的意见是“宜正国之法,寘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即对徐元庆执行死刑,以成全其“杀身成仁”的孝义;之后朝廷对其闾墓进行旌表,以教化天下。陈子昂认为他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是最佳方案,进而建议应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文后以“谨议”二字收束全文,这也是奏议类文体应有的礼仪规范。
柳宗元为何而驳?
一百多年后,柳宗元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写了一篇驳论文,即《驳复仇议》。柳文引经据典,认为陈子昂的主张自相矛盾,既背“礼”,又违“法”,更容易造成礼与法的混乱。柳宗元的这篇驳论文,单刀直入,将陈子昂的观点立为靶子,断然否定了他对徐元庆“诛之而旌其闾”的处理意见。接着柳宗元也从“礼”与“法”两个层面一一驳斥陈子昂的观点。柳宗元认为,“礼”与“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防乱”。但二者呈现的方式则不同,一为“旌”,一为“诛”,因此不能同时使用。对于徐元庆刺杀赵师韫一案,该如何定性?柳宗元认为应该从根源上分析赵师韫杀死徐爽是出于公法还是因为私仇?如果赵师韫杀死徐爽,是因为徐爽犯罪在先,赵师韫不得不杀死他,那么徐元庆就不应该向赵师韫复仇,其行为就不能视为“孝烈”,应该诛之!反之,如果赵师韫因私愤杀死徐爽,而徐元庆号哭奔告,地方官庇护赵师韫,致使徐元庆申冤无门,那么他杀死赵师韫为父报仇,是“守礼而行义”!执事者应该面有愧色,向徐元庆谢罪,又怎么能诛杀他呢?柳宗元对徐元庆为父复仇一案的分析,建立在当时的官吏是否能奉公守法的基础上,强调吏治的重要性,更为深入透彻,有力地驳斥了陈子昂先“诛”后“旌”的矛盾做法。最后,柳宗元再次重申“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柳宗元的《驳复仇议》观点明晰,言辞犀利,逻辑严谨,分析透彻,行文简洁明了,引经据典,娓娓道来,文风不疾不徐,堪称驳论文的典范之作。
就目前所存文献来看,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撰写于何时何地,尚不明确。《新唐书·孝友传》在陈子昂《复仇议状》后载有柳宗元此文,并言“后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曰”之语,有学者据此认为《驳复仇议》是柳宗元任礼部员外郎时所作。对于柳宗元的《驳复仇议》是否创作于其任礼部员外郎之时,学界存在争议。因为柳宗元担任礼部员外郎仅一百多天,随着顺宗退位,“永贞革新”宣告失败,柳宗元也被罢免并流放。且当时并无相似案件触发他对此类事件的思考,他为何在此期间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进行驳论呢?故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而在唐宪宗时期,也发生了一件“子报父仇”案,其性质与徐元庆案几乎雷同。虽然有陈子昂的高议在前,但对如何处理复仇者,当时朝野上下依旧议论纷纷。据《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宪宗元和六年(811)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这一案件惊动了宪宗,他为此发布诏令:“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徵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时任职方员外郎的韩愈特意上奏一篇议文,对此案加以分析,此文即为《复仇议》。
韩愈认为,儒家礼教提倡孝道,子报父仇,《春秋》《礼记》《周官》等古代经典都说不可加罪;此类事件最需要用法律条文详细规定,而法律却对此付之阙如;主要原因是,法律虽然是由圣人制定的,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却是普通官吏;圣人之所以在经义上对“子报父仇”反复强调申说,在法律上却条文阙失,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官吏执法时能秉持公心,在具体裁决时应该由精通经术之士加以商讨而议定。而如今宪宗却“垂意典章,思立定制”,这在韩愈看来是不可取的。韩愈认为复仇之名虽同,但具体事态却异,《周官》《春秋》所论“子复父仇”事,放在今天来看,其处理方式并不适用;故而对于复仇者是杀?是赦?不能有定例。因此,韩愈建议,如果要确定一个制度,那么可以定为:“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简而言之,子报父仇,涉及人伦纲常,事关天下人伦教化,如有此类案件,需要一事一议,上报尚书省集中讨论、分析后,做出最适宜的判定。
对于“子复父仇”这一关涉伦理与法律的案例,柳宗元与韩愈都持相同的观点:即不能参照历史上已有的处理办法,而应该放置到具体的事件背景下进行判定。但是与韩愈近似于耍滑头的模棱两可的观点不同,柳宗元对此类案件的思考非常透彻、明白。他认为应该追溯“子复父仇”案件发生的背后原因,从整顿吏治的角度出发,使民无冤屈,使民有冤可诉。如此,才能真正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后世学者常常将韩、柳二文并而论之。如南宋黄震《黄氏日抄》言:“驳谓旌与诛莫得而并,当考正其曲直,所论甚精,合与昌黎《复仇议》参看。”
对韩愈《复仇议》的声援
我们回过头再看柳宗元的《驳复仇议》,该文可能撰写于何时呢?由于梁悦案影响很大,而韩愈与柳宗元又是非常好的朋友,我们可以推测柳宗元的《驳复仇议》很有可能是为声援好友韩愈的《复仇议》而撰写的。那么,同样是因为梁悦案上书朝廷,为什么柳宗元要以陈子昂的《复仇议状》为靶子进行驳论?主要原因是,用于讨论国家事务的议体文是一种政治文体,向皇帝呈送奏议时,需要遵守君臣礼仪与国家典章制度。据韩愈《复仇议》,宪宗发布敕命是“令都省集议闻奏”,“都省”即尚书省。韩愈当时的官职为“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因此他可以上书议事。而元和六年,柳宗元正被贬为永州司马,不在宪宗敕命之列,因此从制度上而言,他没有资格直接上书讨论梁悦案,故转而以一百多年前的旧案为例,申说自己的观点。民国学者章士钊在《柳文指要》中也认为柳文“辞本退之《复仇状》,顾子厚《驳复仇议》,所据为天后时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事,与退之状并非同案。其所以然者,则退之时为职方员外郎,以当官议当案,于法有据,而子厚则贬在远州,不与其事,势不得援同案而参末议,如强为之,是为出位之思,物论所非。故其搜讨旧案,以天后谏臣陈子昂为的彀(gòu),期与当朝梁悦现案相避,文中不提退之《状》一字,乃勢不得不然,应须昭察”。
综观以上三篇奏议文,可见作为参政议政、上呈帝王的文体,议具有相对稳定的文体格式,行文中作者往往自称“臣”,以“伏见”“伏奉”之语起首,以“谨议”收束全文,讲究君臣礼仪,行文恭顺。概言之,奏议类文章因涉及朝政,要求措辞严谨,逻辑清晰,论断果决,观点明晰,论证有理有据,文辞典雅,简洁明要,具有一种理性美。